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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們一行人考察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的中寧縣土地拋荒問題、農村稅費負擔和稅費改革問題,下面就我們觀察到的一些事實進行分析。
1.事實
農地的棄耕或拋荒,成為近年來我國農村面臨的一個普遍現象,雖然拋荒地占農地的比例并不很大,但是卻有比例越來越大、范圍越來越廣的趨勢。前些年土地拋荒現象還僅限于南方等較發達的農村,現在則全國各地均有表現。這次調查讓我們吃驚的是,一個少地的、經濟落后的貧困山區,竟也出現了農地棄耕現象,而且拋荒面積還很大。
棗園鄉是中寧縣一個較貧困的鄉,棗一村是棗園鄉較貧困的村。全村人口大約2000人,447戶,農地2480畝,人均農地1畝有余,機動地和荒地有600余畝。主要種植水稻和小麥,套種玉米,一年兩熟,畝均常產670斤原糧,荒地畝均常產320斤原糧。由于種田收益下降,2001年,該村農地被拋荒100多畝(指農地而非荒地和機動地)。
2.農地拋荒的原因
早些年,南方經濟發達地區農地拋荒現象時有發生,近些年農地拋荒漸漸北移,經濟落后地區也是常有農地拋荒現象這似乎不太符合經濟學道理。棗一村經濟落后,農民指著土地吃飯,人均耕地不足2畝,相對于人口數量來說,土地嚴重不足,是極其稀缺的商品。按經濟學理論,稀缺物品價格會很高,但是卻相反,這里被拋荒的農地使用價格竟然為零。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如此稀缺的土地價格竟會是零?這個問題強烈地吸引了我們,不由得對該問題作了細致的考察和探究。
通過理論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制約農民耕種土地的因素之一是農民本身作為勞動力的價格或農民的機會成本,制約因素之二是農民種植土地的收益成本比較。綜合所有因素,農民的選擇與經濟理論上的結論是一致的: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是農民利潤最大化的選擇。
(1)假設農民的機會成本為零,農民種植土地將會考慮土地的本身收益與成本的比較。
我們看一下棗一村村民種地的成本:
農業成本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農業的必要投入,按每畝計算,包括:耕地20元、薄膜38元、機鋪薄膜10元、化肥50元、種子12元、種植20元、農藥20元、收割20-30元,共計200元。另一部分是各種稅費,有些是按畝計算的,有些是按人口計算的,下面的數字是減輕稅費負擔后的數字:公積金5元、公益金5元、義務工52.5元、農業稅7%、村提留20元、,共計:100元左右。
以上是指每畝地農民投入成本(扣除按人口收費內容),若將按人口計算的項目,如管理費、道路費、村提留、其他攤派等轉化為按畝計算,加上村委會及鄉里的臨時攤派和一些未列入成本的項目,如電費、水澆地費用等,大約種植一畝地的投入成本為350-400元。這些費用不包括農民投入土地的勞動支出。土地的收益并不相同,在投入相等的情況下,土地產出依賴于土地的肥沃程度。棗一村的耕地分為五類:一類地每畝收益按常產計算為620-630元(人民幣),五類地每畝收益維持在300多元至400元之間。這和土地的投入差不多。按照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原則農民放棄耕種的是邊際收益低于邊際成本的土地。這類土地多是五類地。在某些不好的年景、農業投入成本增加、農民負擔增加時,這類土地首先被拋荒。棗一村被拋荒100多畝耕地,全部是五等地,被拋荒的原因是農業負擔增加和澇災。
(2)假設土地投入成本和收益不變,農民勞動力機會成本變化對土地資源配置的影響
農民勞動力的機會成本為零的假設與事實是不相符的。事實上,由于農民流動性增加農民的機會成本有增加的趨勢。從我國改革開放后的農村歷史資料看,全國各地的農民幾乎都兼業。農民的收入基本上由農業收入和非農收入組成,現在在全國很多地區其非農收入超過了農業收入,主要原因不僅是土地回報太低,還有人均土地過少而難以單靠土地維持生存的因素。農民兼業基本上有如下的工作:養殖、家庭手工業、外出打工(季節工和長期工)、小商人等等。在棗一村一般的壯勞力打工收入一年為3000-4000元。壯勞力一般一天的打工工資為20-30元,這個價格基本上是平均水平。也就是說,一個壯勞力一年的機會成本為3000-4000元。如果種地不能達到這個水平,該農民將會放棄種地而改作它業。一些機會成本較高的農民如農民企業家、手工匠人、各種專業戶,他們早已離開農村或雖沒有離開農村,但早已不從事農業生產,他們擁有的承包地通過流轉已到他人之手。在棗一村土地的流轉是這樣的,一些自己不耕種的土地,轉給親屬或鄰居耕種,收取一定的轉讓費,實際上是對農地收取的部分租金。還有不收取租金,甚至有倒貼的。能夠收取租金的土地多是優等地,土地的收入高于土地投入成本,其差額形成租金或轉讓費。沒有轉讓費的基本上是土地投入等于土地收入的土地。倒貼有些奇怪,仔細調查方知,這是農民為確保擁有該土地承包權而出的保證金。農民為了今后回農村保證有地種或該土地將來被征用而獲得價格上的好處,讓出土地的農民與承種該土地的農民有一份協議,無論該土地是否賺錢都必須被耕種(因為不耕種,村里有權收回承包權),以保證本人對該土地的承包權。
將農民的機會成本計入土地在內,棗一村農民應該每年耕種12-15畝優等地才可以補償耕地成本,否則將棄農而謀他就。但事實上沒一戶農民一個人擁有耕種10畝以上優等地的權利。在人均不足2畝地的村莊里,農民沒有更多的土地耕種以達到效率生產的要求。根據配置效率要求,當農民不能耕作12畝以上優等地或更多畝數的次等地(非劣等地)時,農民應放棄農業耕作。或者通過土地流轉,將土地集中耕種,補償機會成本,甚至賺取利潤。但事實是,后一種情況沒有發生,不僅在棗一村沒有發生,在全國其他地區也沒有發生,農民承包的土地尤其是優等地,沒有被集中起來統一經營或出現私人農場(經營私人農場的土地一般不是農民的承包地而是村里的荒地或機動地)。而前一種情況,也沒有出現。優等地從來沒有被放棄過,只有部分的劣等地被放棄了。農民是否放棄土地耕作,完全依賴于土地投入和土地產出,而并沒有考慮耕作的勞動機會成本。
這與經濟理論是相悖的,與事實也是不相符的,因為農民的機會成本不等于零。如何解釋這個矛盾呢?
3.誰在種地
誰在種地,是我們這次調查的一大發現。也是解釋為什么在農民機會成本不為零時,只有劣等地被拋荒的原因。在棗一村,青壯年勞動力幾乎都到外打工,這些青壯年包括未婚和已婚的男子未婚的婦女和部分已婚婦女(孩子由公婆帶)。已婚男女一般打季節工,農忙時回家,農閑時外出打工,但如果遇到更好的機會,如可以找到找到長期工作,報酬較好或較穩定(指按時發放工資),農忙時也不回家,農活基本上通過雇工解決。未婚的男女,基本上常年在外,只在春節回家,基本上脫離農村或者不再從事耕地勞作。但是他們還不能與農村生活全部的割舍,主要理由是:
(1)他們的收入不足以讓其全家進城,或者說城市生活成本太高。
(2)土地是農民的生活保障,當他們沒有工作時,土地是他們生存的依賴。
留守農村從事土地耕作的人,基本上是帶孩子的婦女或老年男女,他們外出打工的成本太高(帶孩子的婦女)或者勞動的機會成本太低(老年男女),因此他們選擇留在農村,其主要任務是看家,副業是從事農業勞動。當一戶耕種的土地太多而農忙不夠人手時,家庭的主要勞動力就會回家參加農業勞動甚至雇傭工人。在棗一村,許多家在農忙時都雇用勞動力,其項目有:耕地、種地、鋪薄膜、收割。費用因人工和機工而不相同。所以當種地能夠補償投入的成本,包括雇工費用時,土地就被耕種了,留守人員的機會成本很低可以被忽略不計。這就是為什么農民只棄荒劣等地的原因。
這種情況不僅在棗一村存在,在其他地方也存在。我們曾經調查過吉林省紅土崖鄉和本溪市桓仁縣旮旯村,也都是留守人員在種地。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4.結論與建議
由以上分析得出,土地拋荒現象是市場規律的驅使。當農民不考慮勞動的機會成本時,被拋荒的是收益低于投入的土地。土地收益等于土地的投入是農民耕作土地的最低限(因為不考慮勞動投入成本)。這種土地的耕作基本上是由沒有勞動機會成本的農民完成的。如果迫使農民復耕被拋棄的土地,不僅會引發新的矛盾,還會造成效率的損失。因為農民不僅賠掉了勞動成本還會損失其他投入。
為了讓稀缺的土地不被拋荒,或者提高農民收入有如下方案可被選擇:
(1)降低各種農民負擔,以降低每畝土地承擔的費用。
(2)雖然農民一些生產性投入品如化肥、種子、農藥等按市場價格購買,但可給農民一定的價格補貼,降低農業成本。
(3)可以給農產品一定的價格補貼,以提高農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