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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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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管理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目的是要擴大農民對于土地的財產權力,是關系到8億農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究竟怎樣改革,學術界提出的可供選擇的方案有多種。我們認為,需要就各種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所需成本和風險進行比較,最后選擇一種既維護農民利益,又符合市場經濟規則,還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成本低和效果好的改革方案,在實踐中加以實施。

          一、改良性的集體所有制加明晰產權方案的優缺點

          目前農村土地實行的是,集體所有加一定年份中歸農戶承包經營的制度,并且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自愿和有償轉讓。但是,農民土地經營權,不能抵押,經營權的流轉實際上也受到村集體、土地用途和經營租賃費太低(由于農業生產的低收益,甚至虧損)等等的限制,加上土地的承包期不長,在剩余的10多年中,由于承包經營土地的使用年期太短,而轉讓價值很低。這使得農民也不愿意轉讓已經承包經營的土地。

          如果我們不想大動農村基本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度,可以進行改良性的改革。即保留集體所有制,明晰個人份額,農村集體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模式:一是改造目前虛無的農村集體所有制,將模糊的土地集體所有改革為集體每人明確股份的所有。將村集體土地按照最后一輪承包土地時的村人口數進行等份,實行實物股份制,設1畝地為100股的股權;另外,以參加社的社員,一人一股,實行土地股份投票與社員一人一票復合決議制。村民委員會與土地股份合作社經濟組織分開,土地股份合作社由村民土地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社里的經濟事務和經營,村里集體所留的土地,包括公共場地,集體林地,村里的集體財產,每個股東按照股份擁有其所有權和財產權。二是每戶的承包經營地仍然不變,自主生產經營,自負盈虧,其土地按照股份,可以社內轉讓,如果向外轉讓,應當征得股份合作社的同意;除非自愿和有償,股份合作社不能隨意收回社員承包經營的耕地。因此,有兩種契約,一份股份合作社和土地入股者關于土地股份的契約,用來界定和分配集體共有財產權;另一份是耕地承包經營契約,保證承包者的耕地經營權。三是集體資產興辦的企業,出租和出賣土地的收入,土地入股形成的資產和收入,根據村民的意見,或者按照勞動力集體所有,或者按照人口集體所有,或者按土地股份所有。但如果是設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后,按照土地股份合作社形成的資產,應當按照土地股份的多少擁有財產。四是村民現有宅基地,不作為生產經營財產入社,可視為村民永佃居住用地,歸村民長期使用;宅基地是村民的長期使用財產,可抵押、繼承和有償轉讓。

          承包土地人口的流動和增減,不再調整土地股份。原農村參與土地承包人口因婚嫁、上學、進城等出村的,其土地的股份權,承包經營地等,仍然保留。外出人口不想留有土地股份和承包地的,土地股份權和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贈予和有償轉讓。去世人口的土地股份和承包土地,不再收回,可以繼承。無繼承人的,可收回土地股份合作社,增加現有股東的股份;實物性耕地可由股東大會協商,招標村內,或者村外承包者經營。

          此改革方案的優點是:保留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明晰其產權,承認目前土地承包經營的現實,農民可以按照股份分配土地出租、出售和入股所得的收益,并且給城鄉人口增減和流動,提供了土地產權可以有償轉移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但是,缺點和風險是:1、土地所有的最終控制權,還是在村集體手中,有可能成為村鄉等政權和組織攤派和收費的權力依據;2、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可能會另形成一套村經濟組織班子,加大村民的負擔;3、股份合作社有可能將農民正在承包經營的土地抵押、買賣等,也可能以法人的身份借債,最后由各股東承擔其債務和風險;4、目前中國廣大農村農民的法律、監督、合作、經營等素質,可能制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