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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土地股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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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土地股份管理

          為什么要發展農民組織?一是為了發展商品生產;二是為了保護農民的經濟權益。

          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形態還是自然經濟,所謂基本就是不是完全的自然經濟,而是處于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轉化時期。

          自然經濟的基本特征是自給自足,自足有余的部分農產品用作出售,所以自然經濟亦稱小商品經濟。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雖然打破原來的生產關系和經濟制度,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但自給自足的經濟形態并無根本變化,無非是農民打的糧食多了點,留足口糧、種子、飼料后的剩余多了點,出售的也就多了點。也就是說我國農村經濟就總體而論還遠沒有發展到完全的商品經濟。這種經濟形態,不要說與改革前就是與舊中國也無本質區別。發展農民經濟組織,是基于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盡快完成我國農村經濟由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的轉化。

          自然經濟是最脆弱的經濟,從事自然經濟的農民是最軟弱的人群。這些年來中國農民的經濟權益屢屢遭受侵害。我國有19億畝耕地,每年被占用1000萬畝。鄧小平1992年南巡談話,經濟發展出現了高漲勢頭,誘發了大規模的圈地,相伴的是房地產泡沫。所謂改革后的第一次圈地運動。近年來在加速城市化進程中大規模建設開發區和公用設施。出現了改革后的第二次圈地運動。兩次圈地運動農轉非土地達1億畝。在工業化進程中,一部分耕地變為非耕地,這是必然的。問題在于占用耕地的補償,補償多少,根據是什么,補償給誰。根據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課題組《中國農民組織建設的現狀》報告,“近5年征過地的村有44%。而且,征地的補償費很少,每畝超過1萬元的不到30%,分給農民的更少,平均只有2000元左右”。“有的被征地農民除了免除被征地的農業稅外,沒有得到任何補償”。導致出現數千萬無耕地、無收入、無保障的所謂“三無”農民。因此,因征地和拆遷等引起的土地糾紛已成為近年農民上訪的主要原因。在地方政府極力攔阻的情況下,到北京最高司法機關上訪的每日少則百人,多則幾百人。這其中相當部分也是因為征地和拆遷之糾紛。這反映了農民維權意識增強。但依法維權的意識又很弱。中國農民是最軟弱的,也是最容易統治的。但是被逼急了,造起反來又是最有戰斗力的。中國共產黨戰勝國民黨,主要依靠的就是農民的力量。所以,保護農民的經濟權益,既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

          我國政府是注意保護農民的經濟權益的。政策規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意在保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甚至堂堂的政府總理出面為作工農民討要工資。但保護農民經濟權益的法律和制度很不健全。1991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依法申請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實質上就是國家通過征用,農民的土地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集體所有,集體是誰?現在就是普遍存在的村委會。而村委會是行政組織。既然是行政組織,就要聽命于上級行政組織,即鄉政府?,F在恰恰是一些鄉政府侵損農民經濟權益。政府通過征用農民的土地,以地生財,成了財政的重要來源。這是一些地方干群關系緊張的主要原因。農民吃虧,和政府講理,基本上是以卵擊石。萬般無奈,農民只好上北京找青天大老爺。這種農民自發的維權行為,是十分軟弱無力的。現實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客觀上要求農民重新組織起來,發展商品生產,保護自己的經濟權益。

          現在不能說沒有農民組織。有,而且很多。諸如村委會、村民代表大會、村民調節委員會、村經聯社、信用合作社、扶貧協會、減免協會、婦女聯合會、合作醫療組、老年協會、紅白喜事會等等。概括的講,就是行政組織、協調組織、服務組織。都起著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除了村委會之外,多為松散的、非經濟組織。現在需要的是發展商品經濟和維護農民經濟權益的、強有力的、真正的經濟組織。

          強有力的、真正的經濟組織,是以土地的所有、使用、流轉及其權益為基礎的。我認為比較好的形式是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它根本區別于原來的集體經濟和當前的家庭承包制。

          原來的集體經濟是統一占有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統一勞動;統一分配。即“三統一”。這種形態的集體經濟,極個別的地方還存在,比如河南省臨穎縣南街村,經濟發展很快,農民共同富裕。但就全國而論,究竟屬于鳳毛麟角了?;拘问竭€是家庭承包制。搞家庭承包制也是一步一步逼出來的。改革初期還認為包產到戶,包干到戶是資本主義,復辟、單干、倒退。政策明令禁止。過二年又有松動,說在貧窮落后地區、邊遠山區、“三靠隊”可以包產到戶,也可以包干到戶,但全國不能超過15%的地區。直到1984年,才明確認定家庭承包制是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馬克思主義合作理論的新發展。后來不斷有要求改變家庭承包制的議論,農民心里也不踏實。農民怕變,而不向土地投資。在這種情況下才出現了三十年不變的政策。那么,三十年之后呢?從根本上說家庭承包制還屬土地使用政策的范疇,還不能說其是根本的土地制度。政策是可以隨時調整的,而制度則具有穩定性、長期性。

          我們搞家庭聯產承包制,是基于兩個前提,其一是要保持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其二是調動農民的生產性。第二個前提用政策調動農民積極性,農民是被調動的。其實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農民擁有自己的生產資料,自主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其積極性是自發的、主動的、內在的,勿需誰去調動。第一個前提,土地集體所有。它是在什么情況下形成的?是在農業合作化的過程中形成的。農業合作化的實質就是變農民土地私有制為集體所有制。就生產方式而論,集體所有制經濟無非是放大了自然經濟。原來是一家一戶的自然經濟,變成集體的自然經濟。農業合作化,搞農業集體經濟,并沒有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甚至造成生產力的破壞。集體化程度越高,破壞越大。集體經濟發展到,所謂的“一大二公”,造成農業生產力近乎毀滅性的破壞,終于進入三年困難時期,大面積的餓死人。由于政治的原因,誰也不敢對這種集體經濟說個不字。農民基于自身的利益,在60年代曾搞過包產到戶,以求自救。但都當作資本主義打下去了。改革開放后,政治環境比較寬松了,農民又重新搞起了包產到戶,包干到戶,并逐漸地變成了黨的政策,被認可和允許。當時我們稱之新生事物。其實是老事物再現,歷史的反復而已??傊?,我們所說的集體經濟沒有發達的商品經濟作基礎,其根基并不鞏固,而是靠某種主義和政策來維系。指望這種集體經濟組織帶動農民發展商品生產,保護農民的經濟權益,幾乎是一種奢望。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這要從當前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出發。這個實際就是家庭承包制,農民已有土地使用權,實行家庭經營。改變這種情況,再把所有權也還給農民,即農民土地私有制,將會產生很大振動,我們在政治上承受不了。盡管我們消滅土地私有制過早過快,但在農村經濟情況已發生巨大變化的情況下,再回過頭來搞土地農民私有制,已完全不可取了,我們只能在農民已有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規范和法定土地所有權。使之成為實實在在的、真真切切的農民集體所有。實行農民土地股份合作制則是比較切實可行的。

          農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改變現行的家庭承包制。農民仍是現有承包土地的使用者。以所使用的土地作為股份,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同量同股。農民即是土地合作社的股東。由股東組成股東會,系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土地股份合作社是獨立的法人。以土地入股的農民仍獨立的耕作自己所使用的土地,合作社統一營銷農產品。逐步地向農業生產專業化和合作規模經營發展。

          隨著工業化的發展,總要有一些耕地被征用,用于廠址、住宅或公路等。任何單位包括地方政府征用耕地,都要由土地股份合作社與征用者談判、簽約。作為農民利益組合的、企業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參與土地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流轉要經股東大會同意。某些農民的土地流轉出去,土地由合作社在內部調整。這樣,單個的、軟弱無力的農民變為集體的農民進入市場。既有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富裕,又可使農民的經濟權益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