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國家農民關系新建構以建國初期中南區查田定產為中心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國家農民關系新建構以建國初期中南區查田定產為中心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國家農民關系新建構以建國初期中南區查田定產為中心

          摘要:查田定產是國家農民關系的一次新建構,它不僅影響到中階級的劃分,而且還使新生的國家全面掌控了土地資源,確立了向農民征收農業稅的依據,并為合作化運動中土地入社以及包工包產的推行奠定了基礎。本文考察了建國初期中南區查田定產的推行概況、推行方法和組織領導機構,分析了查田定產的源起、影響以及不足。

          關鍵詞:中南區/查田定產/農業稅/國家—農民

          中,劃分階級和沒收分配對于農村各階級的命運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對于廣大的新解放區而言,造成這種影響的重要環節之一便是查田定產。在農民的視野中,“是嚴肅的階級斗爭,查田定產是農民內部的問題和農民與政府的問題。”[1]將土地分給了農民,而查田定產則使得新生的政權得以全面掌控了最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土地,并確立起了向農民征收農業稅的依據,從而成為國家權力滲透到鄉村社會的重要路徑,建構起國家與農民直接發生關聯的新型關系。

          按照官方的解釋,所謂的“查田就是要把過去隱瞞的土地,清查出來,把過去面積寬窄不一及計算單位不同的田、地、土都統一按照市畝計算。”[2](p7)所謂“定產”,“是以縣為單位,統一訂定各等土地的每畝常年應產量,如果只以區為單位合并地等的話,縣里就要統一分區定產。”[2](P10)建國后在老區、新區都進行了查田定產,各地情況不同,由于資料所限,本文將范圍限定在中南區。中南區是新解放區,可以作為中共在新解放區推行查田定產的典型。

          一、中南區查田定產的過程

          建國前,國民政府為了強化對鄉村社會的控制,曾試圖對農村土地進行系統清查,但由于種種原因而流產。其間,中共曾經在老解放區領導基層群眾開展了一些反對地主瞞田地、瞞產量、轉嫁負擔的斗爭和評定產量運動,但是當時沒有掌握全國政權,一般規模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新政權在廣大的新解放區推行了查田定產運動。中南區的查田評產主要是在三個階段完成的:減租減息、結合進行查評和獨立于進程以及作為政治運動的大規模查田定產運動。

          在未之前,中南區的查田定產主要是和減租減息特別是農業稅征收結合在一起的,從而有利于貫徹依率計征政策,并為打下基礎。時,查田定產則是結合來推行的。1951年3月12日,中南軍政委員會頒發《關于結合查實田畝的決定》,指出:“凡區應結合時劃階級、反黑瞞、沒收、征收、分配、發臨時地照與土地證時,進行查實耕地畝數,查清耕地類別,土地計算均以市畝(240弓)為標準,逐級上報,使所有田地悉數實報,如有不實者,發動群眾進行查田,采用重點清丈,以逐步消滅黑田,對耕地種類應分清耕地性質與優劣”[3](P11)。中南區的工作重點在于結合“查實耕地畝數,查清耕地類別”,而此時中央政府尚未有統一規定。

          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制定并頒布了《農業稅查田定產工作實施綱要》,規定:“老區要在今明兩年內查清田畝、訂實產量,并固定其產量;新區自之年起,爭取三、四年內查實田畝、訂實產量,并固定其產量。產量固定之后,除因土地自然條件的變化(如水沖、沙壓等)及法令別有規定者外,不得隨意變動。”[3](p1)1951年6月21日政務院頒發《關于1951年農業稅工作的指示》,除規定了不同地區的征收辦法外,并明確規定,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須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所發《農業稅查田定產工作實施綱要》,指導各省(市)人民政府有領導地有計劃地推行查田定產工作。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指示,1952年農業稅工作的總方針是“貫徹查田定產,依率計征,依法減免,逐步實現統一累進,并取消一切附加。”[4](P116)為了貫徹這一方針,中南軍政委員會在1952年8月1日作出決定,要在中南區開展一個大規模的查田定產運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把這一工作當做嚴重的政治任務,像領導運動一樣,集中注意,領導這一運動。”并規定“今年夏收基本結束,秋收尚未到來之前,應利用8、9、10三個月時間,以查田定產為農村的中心工作。”在此時問內,“覆查工作,可暫時停止,推至冬季進行,但可以結合查田定產運動,查實田畝,進行頒發土地證工作。”中共中央中南局,為了保證這一決定的全部實施,也同時向各級黨的組織發出通知,號召所有共產黨員,都應按照中南軍政委員會的決定去進行工作,“不得有所違反”。[2](p1),從此,在中南區掀起了一個規模巨大的查田定產運動。當時的查田以市畝為單位、以土地的常年應產量①為定產標準。作為由上層號召發起的一場規模巨大的運動,中南區的查定主要集中在1952年完成,當然有些地方的復查到1953年春才結束,復查中也有部分的查定。

          二、查田定產的推行方式

          查田定產在推行過程中有多種方式和嚴密的組織領導機構。

          1950年以前的農業稅查田評產工作,全國各地大都采用在各鄉之內發動群眾“自報公議”和“民主評議”的方法。這種評議最大的缺點是很難使廣大地區的負擔都趨于平衡。有些地區采用了“聯鄉評議”,“流動勘察”等方法,來改變了這種不平衡的狀態,但尚未創造出一套比較完整可以大量推行的經驗。1950年秋征中,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調查定產,結合評議”的新方法,經過實踐,“政府調查定產,結合民主評議”的方法,適用于新區、老區、平原、山地,因而被廣為推行。

          在查田定產的操作過程中,中南區則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了一些查評手段和方法。湖北省新洲縣在1951年秋征時,首先結合秋征,提出一系列口號,進行反復的思想宣傳,“田地不報清,分田、完糧不公平”,“一人瞞田,大家吃虧”,“地主瞞田,農民吃虧”,“秋征查瞞田,秋后好分田”,“地主瞞田一大片,窮人瞞田一條線”,“自報光榮,自報不罰”,“查好田,評好產,負擔公平好生產”等口號,打通群眾顧慮,進行愛國教育。[5]在具體的操作方法上,根據該縣檔案文獻記載,主要有三種:

          1.培養典型,個別串連,動員自報:如金臺區萬福村中農林太山原有田畝3斗6升,只報2斗1升,經過林九伢動員,叫他報出來,并把現在翻身光景,個人與祖國的對比,打通了他的思想,報出了瞞田。金臺區萬福村群眾經過政治思想動員,結合算細帳辦法,報出了田地13石9斗7升半。

          2.斗爭地主,迫使地主報出瞞田:辛沖區五福村經過斗爭地主王子如、王九如,當場斗出2石多田;其他地主怕挨斗爭,紛紛報出瞞田,工作逐漸順利開展,共計查出田畝(連報在內)21石2斗9升。

          3.評議產量:通過查評委員會,根據不同地區、地勢、水利差別、土質好壞、耕種習慣,劃片分類、并等,確定產量,然后召開群眾大會,吸收意見,才得通過。[5]

          但是,該縣在查田定產過程中也曾發生嚴重的錯誤傾向,如強迫報田、踩丈、五家連坐、比田畝等,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新洲區涂河村區干邱火成,召開群眾大會時,把門一關,要群眾報田,并說:“報田的回去,不報田的不準走”。結果群眾不滿,田畝未報出。辛沖區三合村干部主觀包辦,普遍踩丈,結果比1950年的田畝還要少。有的依靠少數積極分子,按蚯評產或用五家連坐的強迫命令作法。張店區永立村,用比田畝的辦法查田,在全村代表會上不掌握原則,讓代表下畈踩田,加了貧農張幼伢(晚期血吸蟲病患者)7升田,張極為生氣和不滿,于是上吊以至身亡。[5]

          在中南區掀起的大規模的查田定產運動中,為了廣泛深入地做好查田定產宣傳動員工作,使縣、區、鄉參加查田定產工作以及各級工作隊的干部學會查田定產工作的具體做法,1952年9月1日,中南軍政委員會編印《農業稅查田定產工作手冊》第四輯,還介紹了幾種查田與定產的方法。

          查田的方法

          自報抽丈法:號召群眾將過去沒有查清或登記不公的田地自覺的報出來,各戶自報之后,再以組或以鄉為單位進行評議,自報評議后再抽丈(丈量一部分土地)。抽丈后,把丈量的土地和原來的土地相比較,看二者土地的一畝之間相差多少,找出一個比例來,其他沒有經過抽丈的土地,也按照這個比例折合。但是運用這種折合辦法的局限是:習慣畝的大小都差不多才行,如果習慣畝本身有大有小,只抽丈了一小部份,就把全部田畝都按同一比例折合,是會與實際面積大有出入的。

          普遍丈量法:在丈量土地之前,縣里必須按照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尺標準,統一制好竹篾尺子和一些應用的表冊,發給各鄉;把各鄉參加丈田工作的干部和技術人員,加以短期訓練;統一規定土地丈量的范圍。

          將國民黨的測量材料,加以改造利用,并注意一些新的變化,如:土地所有者的變化、地塊的分割和整合、土地種類的變化、原來的等級錯誤以及其他一些自然條件的變化。

          定產的方法

          定產的基本方法,第一步評定地等,第二步調查定產,或者說:鄉評等、區并等、縣定產。所謂評“地等”,就是按田地的好壞,分成不同的等級,這個田地等級,由鄉里評議。所謂“并等”,就是把全鄉(或全區)各鄉所劃的地等,經過比評以后,加以合并,成為統一的等級。

          查田定產的步驟

          為了順利推進查田定產,中南軍政委員會根據鄉、區、縣的職責和權限,設計了查田定產的七個步驟。第一步:準備工作,主要是鄉里進行宣傳動員;第二步:劃分地等,鄉將土地劃分成很多等級,在平原地區劃片分等,而在山區則立標準地;第三步:全區合并地等,即將全區的各鄉田地等級,經過相互比較以后,穿插合并起來,排成全區的統一的等級;第四步:區擬定定產方案并上報縣查核;第五步:縣統一定產;第六步:召開代表會議,把定產方案貫徹到群眾中去;第七步:征求群眾意見,登記造冊。最后是歸戶造冊,所謂“歸戶造冊”,就是把每一塊田地最后所訂的產量,填到以戶為單位的“農業稅土地產量分戶清冊”上,并要把清冊上各個項目都要填好,最后還要統計一張全鄉的總表,報告縣里,聽候縣里布置編冊造串工作。[2](p15)這樣的設計表明:鄉、區、縣各級權責分明,而且此時查評工作的重點在定產,產量確定之后的一個非常有利的后果是便于國家農業稅的征收。

          談論整個中南區查田定產的推行,似嫌空泛,我們不妨來看一看湖北省新洲縣查田定產的推行情況。

          新洲縣的查田定產是自上而下推行的,查田采用樹立標準畝,展開自報互評,結合抽查抽丈的方法,整個過程伴隨著對農民反復的思想發動。定產的情況則復雜得多,首先進行了一定的準備工作。在全縣查田開始的同時,即指定專人負責整理歷年秋征及等有關的歷史材料,以作為定產的參考資料。為了充分了解情況,1952年9月12日,縣查田定產辦公室召開12個區25個鄉的農民代表會議,根據自然條件和種植習慣,劃分全縣各鄉類型。隨后進入了典型調查階段,全縣選擇了4個平原鄉和5個丘陵鄉,由縣查田定產辦公室抽調13個干部組織4個小組,分赴各地進行為期6天的實地調查。經過典型調查、個別訪問、分村召開老農座談會,并結合重點抽丈,提出了各地類型的不同土質和應分的等級及各等常年應產量的初步意見。9月25日,召開了全體查田定產委員會議,吸收各區財糧助理員出席參加,會議擬定了不同類等及各等常年應產量的初步方案。最后由縣并等定產。[6]整個過程基本上循著“鄉評等,區并等,縣定產”的思路。根據新洲縣的自然條件和種植習慣,全縣共分為12個等級,每個等級的常年應產量分別予以確定。當時以市畝為單位,產量是以稻谷計算的。一等:770斤;二等:700斤;三等:630斤;四等:550斤;五等:500斤;六等:440斤;七等:390斤;八等:330斤;九等:290斤;十等:240斤;十一等:200斤;十二等:150斤。[5](10)各等土地的土質等情況,則另有規定。

          查田定產的組織領導機構

          整個查田定產有嚴密的領導和組織機構。根據中央1951年6月《農業稅查田定產工作實施綱要》的規定和設計,查評工作的領導機構設置一般分為三級,即鄉(村)農業稅調查評議委員會、縣查田定產委員會、省查田定產委員會,分別有不同的職責和權限:

          鄉(村)農業稅調查評議委員會:負責調查農業人口、土地畝數;劃分土地類別,評定土地等級;編造農業稅土地清冊;并根據縣人民政府公告的各類各等土地的標準產量,計算各戶農業收入,編造農業稅分戶清冊。

          縣查田定產委員會:負責訂定各類各等土地的標準常年應產量;協助縣人民政府審查各區、鄉(村)農業稅土地清冊及分戶清冊,掌握區與區、鄉(村)與鄉(村)土地產量的平衡;編造縣農業稅分鄉(村)清冊。

          省查田定產委員會:負責推動各縣查田定產工作,訓練干部,傳播經驗,審查縣農業稅的分鄉(村)清冊:掌握縣與縣土地產量的平衡,編造省農業稅的分縣清冊;必要時,得指定有關縣、區、鄉(村)組織聯合勘查評議委員會,聯合勘訂和調整縣、區、鄉(村)間交界地區的土地產量。[3](P2-3)

          湖北省新洲縣為了推進查田定產,成立了查田定產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縣政府、縣委及各有關單位干部組成,統一掌握情況,集中處理問題,自上至下責成專人負責,由鄉到區、區到縣、縣到專署,建立嚴格的逐級匯報制度。按照新洲縣政府1952年7月《查田定產工作計劃草案》的規劃,區建立查田定產委員會,鄉以農會為基礎,吸收村長、民兵、青年團、婦女委員、勞動模范、公正老農、積極分子、民小教員、在鄉知識分子等,組織查田定產調查評議委員會,下設統計、查評、宣傳、調解、清丈等小組。區鄉各組織聯評委員會。縣對于參與人員的培訓、伙食標準、所需筆墨的數量、繩子、尺子的規格、表格及其填寫都有相應的規定。[7]

          在過程中,鄉村社會原有的權威被打倒,地主與富農不僅在經濟上被剝奪,而且在政治上被壓制,一般無法進入新生的鄉村政權組織。而進入新生的鄉村政權的首要條件就是對新政治體制的忠誠,其外在表現就是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上級的政策。在查田定產的推行中,國家以政治標準選拔進入領導機構的人員,同時,對這些人提出了特殊要求,要求他們起模范帶頭作用,查田定產的推行,通常都是從干部及積極分子開始的。這樣,國家意志在基層找到并培養與鍛煉了自己的合適執行者,從而使自己的政令能夠暢通,通過他們使國家意志能夠達到廣大農民這一層面。查田定產的推行過程,也是一個國家權力和國家意志向鄉村社會滲透的過程。

          三、查田定產與國家—農民關系的新建構

          中共推行查田定產的成因,按照官方的解釋,簡單地說,“查清田畝,定實產數”是“為貫徹農業稅依率計征,達到合理負擔,并鼓勵農民生產積極性”。[3](p1)

          將查田定產置于當時的歷史環境中,我們不難發現,有幾種因素推動了查田定產的推行:

          其一,順利推進的需要。廣大新區的是在建國后推行的,中,劃分階級、土地的沒收、征收、分配,面對的一個首要問題是田地的數量問題,只有掌握了田畝的數量,劃分階級才有合法性的依據,貧雇農分配土地才能合理滿意。而且,廣大新解放區,已經或者正在推行,為查定提供了絕好的時機。一般新區,在訴苦、劃階級過程中,已把地主的瞞田清查出來;在分配土地過程中,已把貧農的土地大體弄清;在頒發土地證的時候,則對中農的土地也有一個大體的了解。

          其二,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新政權建立之初,經過了長期戰爭破壞,百廢待興,而工業基礎薄弱,農業稅就成為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的重要財政來源之一。建國之初,廣大新區實行累進稅制,只有查實田地畝數,確切訂定常年應產量,農業稅征收工作才能有確切的保證,新政權必須掌控全國的農業資源、田畝數,以便征稅。因而查田定產成為農業稅工作的基礎。而在廣大新區,隨著的逐漸展開,不斷查出黑田和瞞田,完成較早的河南省,1951年在57%的地區丈量了田地,即增加田地1520萬畝,比原有田地增加了17.75%;廣西省賓陽縣丈量了一部份地區,田地即超過原有土地的30%;[2](p1)隆安縣也只丈量了一部份地區,增加的田地達到94%;湖南省零陵專區只初步的查田定產,即增加田地151萬畝,增加產量5萬萬斤,田地和產量都比查田定產前增加了46%。[2](p2)查田定產增加了國家掌控的田地面積和產量,有利于國家增加稅收。

          其三,合理負擔農業稅、激發農民生產積極性的需要。后,發展生產和負擔公平合理是農民的迫切要求,負擔狀況如何直接影響到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政府與農民之間的關系。建國后的廣大新區,根據常年應產量,實行累進制稅收政策,查清田畝,評定常年應產量之后,沒有特殊情況,其結果一般是不輕易改變的,這使得農民能夠按照自己耕地的量和質計算交稅數目,進而合理安排其家庭收支比例。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并公布了《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在農業稅征收的過程中,關于“農業收入的計算,以土地的常年應產量為標準”,而且,“同等的土地,因勤勞耕作、善于經營或種植經濟作物,其收獲量超過常年應產量者,仍照常年應產量計算,不多計;因怠于耕作,其收獲量不及常年應產量者,亦照常年應產量計算,不少計”。[8](p344)按照中央的規定,農業稅按常年應產量征收,勤勞增產者不增稅,怠于耕作者不減稅。政務院《關于1951年農林生產的決定》中又強調了這一政策,“對因善于經營、勤勞耕作和改良技術而超過常年應產量者,其超過部分不增加公糧負擔;因怠于耕作,其產量不及常年應產量者,其應納公糧不予減少。”[9](P29)。而當時許多地方,田畝沒有查清,田畝產量則是每到征稅時節,臨時評訂,所以即使政府事先宣布了稅法、稅率,農民仍往往算不出自己交稅的數目,這勢必影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訂產沒一定,生產不起勁”。[2](p3)因此,只有徹底查實黑田黑地,查實田畝,訂定產量,才能平衡負擔,才能改變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激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同時,經過土地的沒收、征收、分配,農村地權有很大變化,亟需結合查實田畝,重新編造土地冊,給農業稅征收工作打下基礎。

          其四,為了減輕地方人民政府在農業稅工作方面的負擔。在地畝查清,產量固定之前,農業稅的調查每年搞查田定產,地方的區鄉干部為此非常苦惱,“年年查,季季評,評得我們腦殼痛。”[2](p3)而地畝查清,產量固定之后,農業稅征收工作將成為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一般日常的登記工作,征收工作亦將因此而大形簡化。

          查田定產造成了深遠的社會影響。查田定產是新型的國家與農民關系的一次新建構。查田定產使得新生的人民政權全面掌控了農業生產中最重要的土地資源,確立了國家直接向個體小農征收農業稅的依據。

          田地數量和評定產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農業稅的征收,關系到每個農民的切身利益,因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動機和思想顧慮。有的怕查出了田之后提高成份,貧農怕升中農,中農怕升富農,富農怕升地主。有的農民得的田是寬田,窄田的人怕吃虧,存有照比照瞞的思想。田地多則必然承擔相應多的農業稅,瞞田的人怕報出了田負擔不起(怕受罰),沒有瞞田的人,抱有一種“個人自掃門前雪,害別人做么事”的思想。鄉干部存有本位思想,怕查出瞞田丟面子。貧農想多進田,因而害怕產量評高了少進田。②佃中農怕多抽田,地富怕查出田加罰多累進,算往年陳糧。不僅不同階層的人出于不同目的瞞田,就是在不同集體中,也存在著瞞田現象,不同的垮、房怕把產量評高了本垮本房吃虧。在新洲縣,據縣人民政府最初對1951年查評工作的規劃,“查田評產工作重點,應放在查田上面,同時兼顧評產,而查田的重點可放到地富方面,貧、雇、中農主要號召自報民主評議”。[10]瞞田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瞞田的方法也是多樣的。

          區鄉交界的田地,容易成為納稅的死角,成為農民瞞田的來源之一。建國初,田地的計量單位不統一,很多農民將畝寬的田地報成原有老畝(或叫畝),所報數字比田地實有畝數少。③山地、荒地因為一貫不以畝計算,隱瞞現象也比較普遍。更隱蔽、不容易被發現的一種瞞田方式是瞞零不瞞整、瞞好不瞞壞,如將3斗3升地報成3斗。

          當時的地主也采取一些盡可能的手段來瞞田。有的是地主利誘農民瞞田:新洲縣李集徐家鄉地主李榮記有稞田8石5斗3升,讓佃戶們只報5斗2升6合,還說:報少些,你們少代交些糧,我也少減點租,兩邊都劃得來,況且減租只是今年一回,你們是子孫萬代的。有的是集體組織瞞田:辛沖五福村吳壽一灣偽保長,組織全灣按7折瞞報。政府如查出一家的田,由大家公認,堅決不報第二家,如政府捉去了偽保長,每天規定斤半肉的辛勞。[5]

          瞞田現象的普遍性正好證明了查田定產所面對的社會勢力的廣度與復雜度,它的推行也就意味著鄉村社會在某種程度上的重建。不僅在查田定產過程中,農民感受到國家意志的存在,而最后的登記造冊,更是使農民通過納稅與國家直接發生關聯。查田定產使每個人都感受到國家意志,它在國家權力在基層得以確立的同時,沖擊了鄉村社會舊有的價值體系,標明國家意志的不可抗拒,國家樹立起了自己的權威,它不再是“天高皇帝遠”,而是進入到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成為一種真實的力量。

          農村社會村與村之間、村莊內部在本位主義表現的背后,存在著一種利益驅動機制,因為土地數量的多寡和常年應產量的高低,直接涉及到農業稅的征收和各家各戶的實際收益。而且,農村還存在一種無形的互相監督機制,各鄉、村、灣、戶各自擁有多少田畝或者田畝的質量、等級如何,都暴露在大眾的視野里,一覽無余,很難有特別大的隱瞞行為,即使有,也會很快被揭發,因此,這種查田評產的結果,一般還是可信的。

          查田定產明顯有利于國家農業稅的征收。造成了一個比較平均占有農地的農村,隨著農業合作化的推行,這種個體小農經濟形式很快消失,但是查田定產的影響則不同,它不但直接關系到當時農民所得土地的數量和質量,更關系到農業稅的征收、國家與農民二者之間的關系,官方推行查田定產最初和最直接的動因是出于征收農業稅的需要。土地的畝數和產量一旦固定,被寫進土地冊,載入檔案,便成為農民依率納稅和國家征稅的依據。另外,查田定產所核定的田地數和產量數為農業合作化運動中農民入社土地產量的評定和土地報酬的獲得量以及包工包產提供了依據。

          查田定產一般采用自報和抽查抽丈相結合的方法,沒有全面進行科學的、精確的測量,其結果在很大程度上是概數,成為某些矛盾滋生的根源。如新洲區白溪鄉查田定產的時候,有些灣子的田地丈量(普丈)了,有些灣子是按標準畝折合的,懸殊很大,如姚家有30多畝田地,每畝只等別灣7升5合,塊與塊之間也有出入。查田定產的不公對于合作化有一定的影響。當白溪鄉組建了第八高級農業社、實行常年包工包產時,社員普遍的一種思想傾向是要寬田不要窄田,只好將全社的弓口大小進行了調整。這樣必然又會浪費很多的人力。[11]

          注釋:

          ①常年應產量是指各種土地根據其自然條件和當地一般經營及種植習慣,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應收獲的產量。參見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農業稅土地面積及常年應產量訂定標準的規定》(1950年9月17日),《農業稅查田定產工作手冊》(第一輯),中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編印,1951年7月15日,第14頁。

          ②也有個別貧農雇愿意將佃田的產量評高。新洲縣長嶺鄉時,貧農高桂庭有意將佃田的產量評高些,如有6升好田常年產量谷4石5斗,他要評為6石,目的是別人不要他要。《新洲縣第二區長嶺鄉1951年12月2日至1952年1月25日情況》(1952年1月8日),新洲縣檔案館藏,檔案號:1—1—7。

          ③新洲縣潘塘桃源鄉五村王先明3斗田(畝),但按產量及面積計算,該田有3斗5升,他隱瞞不報,還說我那田一向是那多畝。據檢查,當時這樣的例子很多。《新洲縣1951年秋征工作總結報告》,新洲縣檔案館藏,檔案號:25—1—7。

          參考文獻:

          [1]新洲縣南畈鄉查田定產工作總結報告(1952年10月10日)[A].新洲縣檔案館藏新洲縣人民政府檔案[Z].檔案號:25—1—15.

          [2]農業稅查田定產工作手冊:第四輯[Z].武漢:中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編印.1952年9月1日.

          [3]農業稅查田定產工作手冊:第一輯[Z].武漢:中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編印,1951年7月15日.

          [4]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匯編(1952)[Z].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5]新洲縣1951年秋征工作總結報告[A].新洲縣檔案館藏新洲縣人民政府檔案[Z].檔案號:25—1—7.

          [6]新洲縣查田定產委員會定產方案(1952年10月)[A].新洲縣檔案館藏新洲縣人民政府檔案[Z].檔案號:25—1—16.

          [7]新洲縣查田定產工作計劃草案(1952年7月22日)[A].新洲縣檔案館藏新洲縣人民政府檔案[Z].檔案號:25—1—16.

          [8]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匯編(1949—1950)[Z].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9]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冊)[Z].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

          [10]新洲縣1951年秋征工作布置(1951年9月1日)[A].新洲縣檔案館藏新洲縣人民政府檔案[Z].檔案號:25—1—7.

          [11]占乃文,吳共和,胡忠民.解決高級社中當前的突出問題——白溪鄉第八高級農業社實行常年包工包產經驗[N].新洲簡報.1956—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