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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楊旺彬1羅華艷2作者單位:1.廣西區國土測繪院2.欽州學院
廣西素有“有色金屬之鄉”之稱,為了完善區內礦產資源稅費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先后印發了多項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的管理辦法和通知。但是,現行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礦業經濟的發展,因此探索建立適合廣西自身發展特點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1廣西現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
1.1在登記環節收取勘查登記費和開采登記費
勘查登記費和開采登記費是由于政府向礦山企業提供登記服務而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勘查登記費和開采登記費在礦產資源稅費中比例太小,影響甚微[1]。
1.2在礦業權取得環節收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作為對資源進行勘探投資的補償費,是探礦權、采礦權人取得由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時按規定支付的代價,是國家資源有償取得的重要組成。其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和特定出資人的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1.3在礦業權占有環節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
對成礦地帶含礦區塊開展地質勘查工作或礦產開發活動必須占用一定土地空間,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是以占用土地面積計征的與探礦權、采礦權直接聯系,與礦業活動密切相關的占地租金。
1.4在礦產資源開采銷售環節收取資源稅、資源補償費和礦區使用費
收取資源稅的目的是調節礦產資源稟賦優勢差異所產生的級差收益、促進礦山的合理開發;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是一種財產性收益。
2廣西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2.1礦業權價款不足
2008年至2011年,廣西礦業權價款年平均為1.67億元,占礦山企業年平均利潤總額的4.87%,占礦山企業年平均礦業總產值的1.43%。礦業權價款不足,不僅導致國家在探礦、采礦方面的投資回收率低,而且不利于資源、生產要素在礦業產業中的優化配置。
2.2礦業權使用費繳納標準相對偏低
近年來廣西礦業經濟飛速發展,礦產品大幅漲價,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按面積征收的定額標準就顯得相對偏小。2008年至2011年,廣西礦業權使用費年平均為0.10億元,占年平均利潤總額的0.28%,占年平均礦業總產值的0.08%。礦業權使用費繳納標準相對偏低,導致了某些礦山企業搶注礦業權、圈而不探、占多采少等現象的出現。
2.3礦產資源稅計征方式不夠合理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資源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課稅數量有兩個標準:一是銷售量;二是自用數量[2]。這種計量方式不夠合理。首先,這使企業對開采而未銷售或自用而積壓的資源不需要負任何稅收代價;其次,這種征收方式與資源的稀缺性、效用性、地質條件、區位運輸條件等因素相脫節,從而必然造成不同探礦、采礦企業之間利潤分配不均衡;最后,礦產資源稅應納稅額與價格變化相脫離,國家并未由于資源價格上漲而多收到稅,如與2010年相比,2011年廣西大型礦山企業利潤總額增加了58.74%,但是上繳礦產資源稅額僅增加了30.88%,上繳資源稅額占利潤總額百分比反而下降了7.79個百分點。
2.4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較低
2008年至2011年,廣西年平均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1.25億元,占年平均利潤總額的3.63%,占年平均礦業產值的1.07%。較低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影響了區內在礦業后備資源方面的投入,不利于區內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結論與建議
為了改善廣西礦產資源稅費征收現狀,增補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不足,促進區內礦業經濟良性發展,建議廣西在現有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基礎上征收權利金。新礦產資源稅費體系詳見圖1,其征收必要性及有利條件如下。
(1)必要性:征收權利金是維護國家資源性財產權益的需要;征收權利金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征收權利金是完善資源稅費制度的需要;征收權利金是有效調節礦產資源合理開發的需要。
(2)有利條件:國內外良好宏觀經濟形勢,為廣西利用國際資源和國際市場的空間繼續擴大,為廣西工業快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契機,廣西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應當積極配合礦業經濟的發展趨勢,逐步建立符合經濟發展并且與國際接軌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廣西既是沿海地區,又是西部大開發省區和民族自治區,同時享有民族區域自治、西部大開發、沿海和邊境地區開放等多種優惠政策,使廣西成為中國政策最優惠的經濟區域之一,這些政策有助于外商投資、加工貿易企業投資,為廣西礦業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
權利金(Royalty)是礦產資源開采人向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國家)因開采礦產資源而支付的賠償,是一種財產性收費,是所有者經濟權利的體現,是對已消耗的礦產資源的貨幣補償,是實現勘查、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礦產資源三者良性循環的保證。權利金在礦產資源的開采銷售環節收取;考慮到資源的價值,采用按礦石消耗儲量從價計征的方式進行征收;權利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權利金平均費率采用滑動費率制,即在確定的費率幅度內,可定期依據資源價格漲落、礦山企業利潤水平變化以及資源政策導向等因素適時加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