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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易露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財稅與公共管理學院
所謂結構性減稅政策是指“有增有減,結構性調整”的一種稅制改革方案。是為了達到特定目標而針對特定群體、特定稅種來削減稅負水平。這種結構性減稅有利于避免類似2009年投放4萬億的刺激計劃來刺激經濟發展而導致產能過剩和通脹,并且通過有增有減,結構性調整來縮小收入差距,擴大內需,調整產業結構。當然,最讓百姓關心的是這種結構性減稅到底能對我國現行經濟產生什么經濟效應,帶來何種問題,又如何解決。
1.我國實行結構性減稅的必然性
首先,全球性減稅熱潮不斷,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世界各國的減稅政策無疑對我國稅收政策的選擇造成了很大的影響,為順應全球減稅趨勢,就必然出臺減稅政策;其次,從我國宏觀稅負由1995年的10.2%上升至2003年的18.6%來看,較之發達國家的稅負水平仍很低,甚至低于某些發展中國家,因此,大規模的全面減稅空間很小;再次,減稅可以達到刺激投資和消費,增加供給,促進經濟增長,結構性減稅政策是實行積極財政政策的重要內容;最后,我國現行的“雙主體”的稅制結構存在諸多不合理,間接稅收入占總體稅收收入比重高達約70%,而直接稅收入則只占20%左右,這和發達國家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國稅制結構處于轉型階段,結構性減稅有力的推動了稅制改革。基于上述原因,結構性減稅開始在我國大范圍實施,在三個經濟發展階段—“保增長”、“治理通脹”、“穩增長”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其具體內容也相應不同,但目的都是結合推進稅制改革,利用減稅、免稅、退稅或抵免的方式來減輕稅收負擔,促進企業投資和居民消費,刺激經濟發展,緩解經濟下行壓力。
2.結構性減稅政策的主要問題
回顧四年來我國的結構性減稅政策,減稅不僅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還緩解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促進企業投資和居民消費,擴大了內需,刺激了經濟的增長。同時,減稅對平抑物價,緩解通貨膨脹的壓力具有重要的效果。為此,結構性減稅在應對2008年的國際金融危機以及2009年的4萬億帶來的經濟增長弊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雖然結構性減稅減輕了稅收負擔,抑制了通貨膨脹,緩解了經濟繼續下行的壓力,但是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存在不少問題,下面我們將討論結構性減稅政策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2.1結構性減稅概念理解有誤
結構性減稅是指有增有減,結構性調整,不是一味地只是強調“減”稅。在我國稅收的調整不是一個簡單的減稅問題,而是一個結構性問題。以商品稅為例,我國現行商品稅內部結構模式是增值稅與營業稅兵力、疊加消費稅的模式,它具有較強的過渡性,主要為發展中國家所采用。我國為了逐步建立起增值稅和消費稅相結合的模式,采取了在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銷售不動產等行業征收的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這項結構性減稅措施,我認為,從其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稅率的制定可以看出,其目的并不是減稅,因為稅率的設置使得企業的稅負并沒有發生太大的改變,而是將營業稅的稅目納入到增值稅的稅目這一舉措大大促進了增值稅稅制結構的完善,從而促進了我國稅制的轉型。
2.2結構性減稅變增稅
近日,政府的“過頭稅”引起不少網名的注意,“過頭稅”是指地方政府出于各種目的過度征稅的俗稱。為何在結構性減稅政策實施期間,卻出現了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作法?從財政部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稅收總收入近9萬億,同比增長22.6%,稅收占GDP比重達到近2成(超過19%)2011年全國稅收總收入完成89720.31億元,同比增長22.6%,增速基本與2010年持平。并且今年1-5月全國財政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長12.7%,增幅同比回落19.3個百分點,其中稅收收入增長9.4%,增幅同比回落21.4個百分點。由此可見,稅收收入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而政府財政收入的壓力也增大,為維持政府正常運轉以及執行各項政府職能,政府不得不在減稅的環境下巧立名目收取各種費用。所以,當減稅政策減輕納稅人負擔時,他們可能在同時必須承擔更多的收費或攤派,所以導致實際負擔水平并沒有下降,反而有所增加,從而無法達到政府預期減稅的目的。為了更好的發揮結構性減稅政策的作用,政府應該出臺相關政策,清理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和基金項目,使稅收與收費各歸其位,并且簡化手續,減少收費,杜絕“過頭稅”的發生。
2.3結構性減稅稅收征管力度不夠
在結構性減稅政策的實施下,我國稅收收入總額仍不斷上升,但稅收收入比重逐年下降,這勢必導致我國財政支出壓力加大。此時,稅收征管的作用體現的更加明顯。而在實踐中,結構性減稅政策下的稅收征管仍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增值稅方面,根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購進與生產有關設備的進行稅額可以直接抵扣,但由于對動產、不動產的界定不夠明確細致,導致操作中難以準確執行;所得稅方面,新政策規定了8項研發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給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帶來利好,但是扣除力度不夠,如為研發項目發生的研發人員培訓費、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等,這些都是研發過程中必須發生的直接費用,卻不能加計扣除,影響了鼓勵企業研發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功能的發揮。因此,我國應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以使結構性減稅政策發揮充分有效的作用,加強稅收征管力度。此外,還應加強稅收宣傳教育,優化納稅服務,減少征納成本,提高征管的質量和效率。
3.結構性減稅政策的發展方向
在我國目前經濟下行壓力仍很大的背景下,我國應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完善結構性減稅,并結合推進稅制改革,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實踐中,結構性減稅應重視惠及民生,應當把促進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擴大就業和縮小收入差距等重大民生問題放在更突出的位置。注重在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中注重民生問題的解決,在推進社會民生改善中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由于適當的稅制結構能夠較少稅收對經濟行為的扭曲,保障經濟健康發展。正如前面所說,我國的流轉稅即間接稅的稅收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高達70%,而直接稅稅收比重約為20%,而在實際生活中,間接稅的稅負容易通過稅負轉嫁給最終消費者,不利于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并且對經濟扭曲的程度較大。對于我國屬于發展中大國,經濟發展快速,已經具備由雙主體向以直接稅為主體的轉變的條件。因此,我國在實施結構性減稅時,應繼續加大對以增值稅為主的減稅政策,應加大減輕中小型企業稅負的力度,同時,應適當增加以所得稅的為主的增稅措施,以調整稅制結構。
我國結構性減稅的總體要求是實現政府絕大部分收入項目的稅收化,并實現各個稅收項目的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當前的收入結構中存在大量的費與基金性收入,我國有必要通過費改稅的形式規范這部分收入,從而嚴格控制政府全部收入規模的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