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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雖然是作為一種信仰存在的,但它與政治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在我國歷史上,景教、也里可溫、天主教來華后主要表現為對統治者的依附。19世紀以來,中西關系發生逆轉,西方的擴張使中國處于從屬和邊緣地位。西方東漸的過程同時是中國人抗爭與追求現代化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基督教與中國政治不僅會發生沖突,也在一定條件下進行調適。這種沖突與調適在不同時空范圍內的表現也不盡相同。基督教在華醫療事業(以下簡稱教會醫療事業)是一種特殊的傳教事業,它由教會醫院和診所、教會醫學和護士教育等部分組成,與近代中國政治有比較特殊的關系。目前,學術界對晚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有較多研究(注:近年來,研究晚清政府基督教政策的主要論著有:胡建華《論咸豐朝的限教政策》,《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1期;王立新《晚清政府對基督教和傳教士的政策》,《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3期;于本源《清王朝的宗教政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楊大春《1861-1899年清政府對基督教的管理政策》,《鎮江師專學報》1996年第1期;楊大春《略論太平天國運動對清政府教會政策的影響》,《安徽史學》1999年第3期;楊大春《晚清政府的教會育嬰政策述論》,《貴州師大學報》2001年第1期。),但對晚清政府對待教會醫療事業的態度與政策卻鮮有論及。本文擬對此作初步探討,以圖進一步揭示晚清時期特殊的政教關系。
一禁教政策下的容忍(1835-1844)
清政府對近代基督教在華行醫的態度和政策可追溯到1820年。當時,馬禮遜與李文斯頓在澳門開辦診所,行醫得到了當地中國人的歡迎,他們“常以水果、鞭炮等為酬;也有寫信謝其‘恩重如山,情深似海’者”[1](p51)。清朝當地政府從慈善的角度看待行醫,并未進行干預。清政府對傳教士行醫活動的漠視態度一直延續到教會醫療事業產生之初。后來,隨著教會醫療事業的發展以及政治環境的變化,清政府的態度與政策才有所變化。
1835年,伯駕在廣州創辦星豆欄醫局,實行免費的施診送藥,由此正式開創了基督教在華醫療事業。對于這所教會醫院,廣州地方官員并未采取管理措施,他們對前往該院就醫的民眾并不干涉。以至于伯駕在第一次報告中說,“沒有什么反對被激起,相反,我一直確信醫院不僅被政府官員所知,而且為他們所贊同”[2](Vol.Ⅳ,p472)。1838年,中華醫學傳教會成立時,清政府也未加干涉。1839年,廣州的醫學傳教界甚至說中華醫學傳教會“正為在中國獲取永久的基地而前進,它的活動正獲得中國官方的默許”[2](Vol.Ⅱ,p551)。事實正是如此。當時,不僅一般民眾到伯駕的醫院治病,許多官員及其親屬也前往求治。就連林則徐也通過間接方式請伯駕治過疝氣等病[2](Vol.Ⅲ,pp634-635)。1839年2月,一個無親無故的婦女在伯駕的醫院做手術后不幸死去。醫院通過行商向地方官提出埋葬,地方官只“對尸體提出了詢問,并要求將其埋葬”[2](Vol.Ⅶ,pp551-552)。此事的處理表明,地方政府雖注意到伯駕醫院的存在,但并未采取進一步的管理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鴉片戰爭爆發前夕,中國政府通知伯駕停辦醫院。在“以商制夷”的外交政策下,廣州地方官是通過行商通知伯駕關閉醫院的[2](Vol.Ⅶ,pp624-625)。
雖然如此,教會醫療事業在清政府的禁教政策下還是受到很大的限制。如伯駕在廣州的醫院只能依附于行商,不敢公開傳教。這一切表明:1840年以前,清政府并未對教會醫療事業進行有效的直接管理,教會醫療事業只是在傳教上受到清政府禁教政策的限制。
鴉片戰爭后,外國人獲得在通商口岸居住的權利。在沒有獲得中國政府允許設立醫院的前提下,醫學傳教士先后在上海、廈門、寧波等新辟口岸從事醫學傳教,建立醫院和診所。各地官員仍然采取了默許的態度和政策。只是廣州地方當局對待伯駕醫院的態度有所變化。1842年11月21日,伯駕重開廣州的醫院。次年,時任欽差大臣的耆英到伯駕的醫院治病。伯駕很擔心中國官方會問起醫院的情況及其目的,他說:“如果這些官員反對的話,醫院就會被放棄。”出乎意料的是,耆英以及在場的按察使等官員都對醫院相當稱贊。事后,耆英不僅贈給伯駕一些小禮物,還贈了兩個匾額,上書“妙手回春”、“壽世濟人”,落款為“耆宮保書贈伯駕先生”[2](Vol.Ⅷ,p303)。從此事可見,耆英雖然公開承認了伯駕醫院的存在,但他卻未能提出管理之策。
二接受與抗拒(1844-1860)
鴉片戰爭后,不平等條約的簽訂改變了清政府對待教會醫療事業的態度和政策。1844年簽訂的《中美望廈條約》規定“合眾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準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并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地”。同年簽訂的中法《黃埔條約》也有類似規定[3](p54,62)。從此,清政府承擔了允許外國人在華創辦醫院的條約義務。1845年,英國與上海地方當局簽訂《上海租地章程》,其中規定“洋商租地后,得建造房屋……得修建教堂、醫院、慈善機關、學校及會堂”[3](p67)。1847年,挪威、瑞典通過條約獲得了在華設立醫院的權利[3](p74)。于是,更多國家取得了在中國設立醫院的條約權利。在不平等條約的庇護下,醫學傳教士在沿海通商口岸設立了一系列的教會醫院、診所。
清政府在承擔條約義務的同時,對教會醫療事業乃至整個傳教事業仍持限制態度。一方面,清政府堅持條約規定,將教會醫療事業乃至整個傳教事業限制在通商口岸,不允許傳教士在內地傳教和行醫。當時天主教的遭遇即是一個例證。1858年,譚廷襄在天津拿獲廣東籍天主教徒邱云亭,雖經審訊是“上海孟掌教令伊在外行善施藥治病,并未傳徒煽惑”,但因攜有夷書夷信,最后被解省審訊[4](p706)。清政府對傳教士在其屬國琉球行醫傳教也表示反對。1846年,英國醫學傳教士伯德令到琉球行醫傳教,遭到流球國的反對。在該國多次請求下,清廷屢次責令耆英、徐廣縉等向英使交涉,要求撤回伯德令,均未能成功[5](p3069-3070);[6](p199-200,212-213)。
不過,也有個別例外。1848年,赫西貝爾在香港對面的九龍開辦診所,既未征得當地中國官員的同意,也未遭到他們的阻止。正如赫西貝爾所說:光顧過該診所的大小官員“沒有對我的到來說過任何反對的話”[7](p209)。這種例外也正反映了清政府對待具有慈善性質的教會醫療事業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清政府仍想對不平等條約加以抵制。在“以民制夷”的外交政策下,地方官員利用民眾的排外情緒對傳教士的傳教、租地等予以較多限制。如1850年,醫學傳教士溫敦與另一位傳教士在神光寺租房傳教,遭到神州士紳的反對。官方的態度是“向城廂居民遍為告述,仍以士民公議為詞,不準赴該寺葉經就醫”[6](p83)。清政府的這種態度和政策遭到了列強的反對。1854年,美使麥蓮在修約時提出:《望廈條約》第十七條規定“合眾國人在五港口貿易,無論久居暫住,均準租賃房屋,或租地自行建樓,并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地等語。向因欲得此款利益,頻經艱苦,在節略內業已詳載。嗣后必須專設一法,任從合眾國人租賃住房及辦事處所,或租地自行建造,如中土本國之人一般。”[6](p345)列強的這種態度對以后清政府的態度和政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三條約制度下的沖突與協調(1860-1901)
1.清政府對非通商口岸設立教會醫院的態度和政策
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西方列強通過武力取得了修約的成功。關于傳教和設立醫院,《中美天津條約》規定“大合眾國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準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并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地”。《中英天津條約》、《中法天津條約》也有類似規定[3](p91,98,106)。通過上述條約,傳教士取得了在內地自由傳教的權利。1860年,各國同清政府簽訂的《北京條約》不僅承認《天津條約》有效,《中法北京條約》還有傳教士在內地“租買田地,建造自便”的規定[3](p147)。1860年以后,更多的國家同清政府簽訂了不平等條約(注:1860年以后,繼美、英、法、瑞(典)、挪五國之后,德、葡、丹、西、荷、比、意、奧、日等九國與清政府簽訂的條約中都規定了設立醫院的特權。),各國醫學傳教士憑借條約特權廣泛地在華開展醫學傳教,他們不僅在通商口岸設立醫院,而且深入到內地非通商口岸。這里姑且不論“租買田地,建造自便”是充當翻譯的法國傳教士擅自加入的,傳教士在非通商口岸設立醫院顯然違背了條約的規定,因為條約根本沒有規定傳教士可以在非通商口岸以外從事經營活動。
1897年,美國公使田貝在致美國國務卿的信中說:“在任何協定和條約中,都沒有說到外國人在內地居住有從事任何經常的職業活動的權利。但是,實際上中國各地教士從事于他們認為是輔助或附于他們的宗教和慈善工作各類的職業活動是很普遍的事。他們有印刷所、訂書廠、工業學校、工場、商店、藥房。他們是醫生、街上散發圣經的人、新聞記者……”[8](p434)很明顯,在內地非通商口岸設立醫院是違背條約的。有些中國官員也認為在內地設立醫院不附合條約規定。1888年,美國天主教在廣西桂平的富利dūn@①醫館被毀,張之洞為此致電總署指出:“美約只準在口岸開設醫館,各國條約亦無內地設醫館明文,富(利dūn@①)到桂平所領系游歷執照,不應行醫。西醫法奇,駭人聽聞,內地尤易滋事,何苦冒險違約,令飭教士以后勿往內地行醫,愿從則富案或可量為撫恤辦結,不從,則彼自冒險,固無賠償且難保護。”[9](p149)
但是,由于傳教士有列強的武力庇護,許多地方官員對其違約之舉大都不敢提出公然抗議,所以醫學傳教士違背條約規定,在非通商口岸租地建醫院,從而造成了既成事實。而且,在清政府將外交事務地方化的政策下,對于傳教士租地等問題,“政府悉聽地方人民之處置,與地方官之裁斷,若使教士個人,蒙官民之寬待,仗本身之機智,得在內地安居置業,則北京政府,從未發生異議,至政府準其入內地而見拒或見逐于地方者,政府亦常以人地不宜、人民仇視之故,為地方官解釋,而不以教士個人本無此權利為辭也”。許多地方官員為了減少糾紛,“大都視教士在內地久居及購置田地房屋之權利,為條約所保證”[10](p214)。因此,清政府對傳教士在非通商口岸租地建房、創辦醫院采取了默許態度。
傳教士在內地租地、建醫院儼然成為一項特權。這種情況下,即便有地方官員表示反對,交涉起來也比較困難。1882年,醫學傳教士洪士提反等在濟南租地建教堂、醫院遭地方拒絕,美國駐華公使何天爵為此照會總署時稱“置辦此房,亦非違約”,美約雖沒有在各省買地置房之語,但也沒有“不允置買之明文”,“二十年來各國教士在內地均有置買房屋,即濟南亦有法教士所置寬大之房;諒貴親王不至于美教士與法教士待之有異,致或于彼所置之房無異詞,于此則謂為違約也”[11](p26)。
2.清政府對教會醫療事業的保護、支持和利用
第二次鴉片戰爭后,近代中國的條約制度基本形成[12](p12)。從此,清政府被迫承擔起保護在華傳教事業的條約義務。在民教糾紛和教案發生時,清政府往往從執行條約、減少糾紛出發,申令地方官保護醫學傳教士及教會醫院。有的地方官還在西方列強的要求下,告示要求所轄地方保護教會醫院。1879年,江蘇松江府華亭縣就為范約翰在該地設醫院而告示,要求地方保護[13]。清政府為保護教堂還對教會公產進行調查。1891年,總理衙門令各省清查教堂,并專門指出要確查“堂內有無育嬰、施醫各事”[14](p10947),以作為保護教會醫院的依據。
洋務運動開始后,傳教士發現同官員交結對基督教在華傳播十分有利。醫學傳教士在這方面大顯身手,他們通過給官紳及其家屬治病得到了官紳的信任與支持。如李鴻章因馬根濟給其夫人治病而與馬氏建立了很好的關系,并對馬氏以及參與治病的女醫學傳教士郝維德的行醫傳教采取支持態度[15]。許多地方官員因為醫學傳教士的醫術高明,對他們的活動采取支持態度。如美國傳教士在神州設立醫院時,“閩督部院亦曾捐助五百洋元”[16](p460)。
由于辦理洋務等方面的需要,有些醫學傳教士還被清政府所聘用。如德貞自1872年起長期擔任同文館的生理學教習。1881年,李鴻章聘用馬根濟建立了近近中國第一所官辦醫學校。有些醫學傳教士因海關檢疫的需要被聘到海關工作。如瑪高溫被赫德聘為溫州海關幫辦兼醫務官,梅滕更曾任杭州海關外科醫師等。不惟如此,清政府還聘請一些醫學傳教士參與戰爭的救護,如查爾斯·衛理(CharlesWenyon)曾在中法戰爭中被中國政府聘為軍醫等。清政府還對有功的醫學傳教士予以獎勵。如醫學傳教士達斯維特(A.W.Douthwaite)在甲午中日戰爭中救治了不少受傷清兵。戰后,他不僅得到一位將軍贈給的匾額,還得到中國皇帝賜給的雙龍寶星,此外還獲得在休假時配有一名榮譽衛兵的殊榮[17](No.1,p54)。這與1856年醫學傳教士合信的經歷明顯不同。當年,合信主持的惠愛醫院參與救治受傷清兵,清政府后來對醫院表示感謝時,只有合信的一位中國籍學生得到政府的賞賜,合信則沒有得到清政府的任何獎賞[7](pp190-191)。
3.清政府在義和團運動時期的態度和政策
19世紀末,義和團運動的興起對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產生了很大影響。清政府對待教會醫療事業的態度和政策隨之發生重大變化。
義和團運動興起后,有的地方官員從排外出發對義和團的反教給予支持。一些地方的教會醫療事業遭到較大的破壞。清廷對外宣戰后,一些原本不反對教會醫療事業的地方官員改變了態度。以東北為例,1900年6月中旬,不少官員對教會醫療事業還表示支持;6月底,隨著義和團在東北的發展,許多官員不再保護教會醫療事業等傳教事業。6月21日,醫學傳教士司督閣致書總督要求制止動亂,得到的回答卻是“冷酷的、正式的,而且總的來說是不令人滿意的”,“唯一的解釋是他得到了來自北京的指令,指令要求執行正在公開宣稱的排外”。繼6月30日著名的盛京施院被毀后,東北的許多教會醫院先后被毀[17](No.4,pp290-291)。教會醫學教育也被迫中斷。諸如此類的態度和政策在北方的山西、河北、河南等省表現得尤為突出[17](No.4,pp275-278)。南方的情況與北方有所不同。由于東南互保的實行,參與東南互保的省份除個別地方遭到輕微破壞外,教會醫療事業基本上仍處于地方政府的保護之下。
義和團運動時期,清政府各地官員對待教會醫療事業的態度和政策有所不同,但是義和團運動畢竟給教會醫療事業以沉重打擊。
四清末新政中的特殊政策
1901年,在義和團運動和八國聯軍入侵的雙重打擊之下,清政府為求生存而舉辦新政。新政期間,清政府在列強的要求下對傳教事業采取嚴格的保護政策,其基督教的政策發生重大改變。1902年,清廷保護教堂的上諭還稱,“西人入中國已二百余年,其宗旨本勸人為善,教士遠涉重洋,艱苦卓著,施醫療病,周濟貧窮,無非克己利人”[18](p41)。就地方政府而言,1902年,山西省擬訂教案善后章程規定對教堂造冊登計,內容涉及教堂式樣、地基、房間數及造價、教士姓名、籍貫、人數、執事及服役人數、器具財物、田地、產業等,“其施藥院保赤堂等項,并為標明,照此填注”[19](p232)。這些都表明清政府又回到了保護教會醫療事業的態度和政策上來。
清末新政是中國實行早期現代化的重要階段。在舉辦各項新政的同時,清政府開始注重本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各地官員不僅對教會醫療事業嚴加保護,還積極支持教會醫療事業。當重建被毀教會醫院或新建教會醫院時,各地官員都予以租地等方面的支持。當新醫院、新醫學校建成、醫學校學生畢業時,大小地方官員不僅給予捐助,而且都親往參加以表支持。如趙爾巽對盛京施醫院曾慷慨捐銀4000兩,并在出席新院建成儀式時又捐1000墨元[20](p290),他對醫學傳教士司督閣籌建醫學校也表示支持。在以排外著稱的湖南,地方官員在20世紀初對教會醫療事業表示了前所未有的支持態度。1908年,郴州美國長老會醫院建立時,湖南巡撫和衡州道均接到教會的邀請函,出乎傳教士意料的是,他們不是發來賀信,而是派出代表他們的官員不顧路途之遠前往出席[21](No.4,pp257-258.)。這些舉動在1900年以前都是很難見到的。
出于本國醫療衛生的需要,清季各級官吏還充分利用教會醫療事業。為防疫治病,各級官員以官方的名義尋求教會醫院的支持。在廣州,地方官員從1904年起向嘉約翰創辦的瘋人病院送瘋人,并給予津貼[22](p185)。在京師,外務部委托北京協和醫院為駐京的各國外交人員治病,并每月津貼100兩白銀[23]。1911年東北發生鼠疫時,清政府還向醫學傳教士求助等。為舉辦本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各級官員常常向醫學傳教士咨詢,有的直接得到醫學傳教士的支持。1901年,直隸布政使周馥請醫學傳教士皮克(A.P.Peak)在保定府建一所醫學校和一所醫院,皮克欣然同意[24](No.1,p37)。1907年,直隸總督袁世凱聘長期在教會醫院服務的中國人金韻梅任北洋女醫學堂總教習,后來在金氏的推薦下,該學堂又聘英國的衛淑貞任教習。但是,清政府在利用醫學傳教士創辦醫學校方面是很保守的。1901年周馥的計劃雖得到直隸總督袁世凱的同意,保守官員卻認為“在教堂附近讓醫學傳教士辦學校、醫院,正是把一切都交到了教會手中”[24](No.3,pp.131-132.),由于他們的反對,聘用醫學傳教士在保定建醫學校的計劃未能實現。對于金韻梅任女醫學堂總教習,清政府也規定:“委任辦事之處,不得有牽涉宗教之舉動及語言。”[25]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清政府與醫學傳教界合作創辦醫療事業。
對于一個主權國家而言,管理外國教會的醫生、醫院、醫學校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清政府在最后十年沒有建立起統一的衛生行政,對于教會醫療事業也無從形成一個明確的管理政策。所以終清之世,在醫療衛生管理方面,清政府對教會醫療事業的政策未能超出籠統的保護——支持——利用的框架。但是,清政府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備的教育制度,并有比較明確的教育政策。它對教會醫療事業中的教會醫學教育行使了一些有效的管理政策,并體現了特殊性。
20世紀初,基督教在中國建立了一系列教會學校,其中包括不少教會醫學校。學術界一般認為清政府對于教會學校的政策是不予立案,畢業生不給獎勵。事實上,倫敦會醫學傳教士科齡創辦的北京協和醫學堂是一個特例,當時清政府不僅準其立案,而且給予資助。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二:1.關鍵是由于科齡與當時政界的關系所致。科齡在20世紀初給慈禧太后等人治過病,贏得了中國政治最高當局的好感。2.與其他的醫學傳教士不同,科齡在創辦醫學堂時還通過本國駐華使節向中國政府請求支持。其具體情形如下:
1904年,科齡為創辦醫學堂通過英使薩道義向慶親王奕kuáng@②遞交稟文,他在稟文中指出設立醫學堂的重要性,因經費不足,故請奕kuáng@②“據情代奏,并吁懇天恩頒賜銀款以資經費,以成善舉事”[23]。接著,科齡通過薩道義向慶親王及各王公大臣請求資助。結果慈禧賜銀一萬兩,那桐、趙爾巽二人合捐銀一萬多兩,其他京內外大臣也各有捐獻[26]。以后,科齡又向中國政府請求資助,外務部、稅務處、總稅務司等部門均同意每年捐款資助。1905年,科齡致信慶親王,提出學校要向中國政府立案,他說:“唯是本學堂之文憑為學生卒業出身地步,若無中國學務處蓋印,則各學生所持以為文憑者,毫無實在憑據,特恐各學生到處行醫,而人之信從者不能廣且眾,即為所拯救者,亦不能眾且多。”他請求依照醫學館辦法,“所有本醫學堂開學之日,擬請欽派大員來堂查閱,并諸生卒業文憑俯準交學務處蓋印”[23]。此信經外務部咨送學部。1906年2月6日,學部在給外務部的咨文指出,“查奏定章程,公立私立學堂應先呈請立案,其學生畢業時得與官立學堂一律辦理”,并要求外務部“轉行傳知該醫士,將學堂開辦年月,教科課程,學生人數一并呈報,由本部派員考查,果與定章相合,準予立案,將來畢業時,與官立學堂一律辦理”。至于協和醫學堂的“自發文憑由本部蓋印一節,定章所無,礙難照辦”[23]。學部只是在學生畢業時派人考察,“如果及格加給準其充當醫生執照”[23]。可見,學部同意了科齡的立案請求,并沒有同意給予協和醫學堂畢業生以官立學校畢業生的同等待遇。1906年初,協和醫學堂在學部立案。同年9月,學部咨文各省“除已設各學堂暫聽設立,無庸立案外,嗣后如外國人呈請在內地開設學堂,亦均無庸立案。所有學生,概不給予獎勵”[27](p1065)。因此,北京協和醫學堂是晚清惟一在政府立案的教會學校。
1908年,北京協和醫學堂第一屆學生畢業,科齡通過英國署理公使麻穆勒向中國政府提出給予出身,遭到學部的反對,學部認為:“至該學堂所請按所考之高等程度給與相當之中國功名一節,查為奏定章程及原案所無,礙難照準。”[23]后來,科齡又呈請此事,學部均未同意。不過,學部確實給其合格畢業生發放了行醫執照。
此外,有些未立案的教會醫學校也得到了地方官員的特殊關照。如1907年,夏葛醫學院7名學生畢業時,兩廣總督在給她們的文憑上蓋印,這些文憑同時還蓋有美國領事之印,這是該校在中國“獲得的最高的官方認同”,這些文憑也是“僅有的被蓋印的文憑”[28](p.230.)。
1835-1911年間,清政府對待教會醫療事業的態度和政策幾經變化,最終形成了保護—支持—利用的基本政策。這固然與中國人對外來文化的認識、清政府的對外政策有關,但更主要的卻是西力東漸與西學東漸的結果。因為,清政府公開接受和保護教會醫療事業是不平等條約的強行規定,這同時使教會醫療事業打上了殖民主義的烙印。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教會醫療事業是具有慈善性質的傳教事業,它有較強的實用性,并與政治思想方面的聯系相對較少。因此,支持和利用教會醫療事業反映了清政府在缺乏近代文化資源的情況下的實用主義態度。這也正是清政府在某些方面對教會醫療事業采取特殊政策的原因之所在。但是,清政府卻未能從保護醫療衛生主權出發對教會醫療事業加以限制和管理,這不僅是中國半殖民地化的產物,而且表明清政府對醫療衛生方面的國家利權缺乏認識。上述這一切決定了教會醫療事業與晚清政府的特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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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舒新城.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下冊[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8]TheChinaMissionYearBook,1stissue,1910.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忄加享
@②原字匡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