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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是一個很綜合的概念,核心是控制風險,是把體制、機制、措施、程序和人等復雜因素整合在一起系統地控制風險,實現目標。
本文參考COSO、巴塞爾委員會、中國監管當局關于內部控制的框架精神,緊密結合中國商業銀行實踐情況,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進行定義并搭建系統框架。
內部控制是一種態勢,是組織機構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為保證管理有效,資產安全,會計數據準確、真實以及為鼓勵遵守既定的管理政策而采取的所有相應的方法和手段。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體現為銀行為保護資產,防范金融風險,增進會計數據的真實性和可信性,提高經營效益,貫徹執行高層管理者所制定的各項管理政策,而在銀行內部所采取的組織規則及一系列調節方法與措施。
內部控制涵蓋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計量與控制、控制手段、內部控制評價、責任追究等范疇。
一、控制環境
控制環境是整個內部控制系統的基石,支撐和決定著其他要素
(一)控制環境是人所形成的習慣、氛圍、守信、道德等構成的系統。積極的控制環境,使組織中的成員具有控制覺悟和自覺的控制態度,而達到積極地推進控制;(二)體制是控制環境的前提。合理的體制結構是促使內部控制有效運行,保證內部控制功能發揮的前提,是實行內部控制的制度環境;(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經營者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統一的有效激勵和約束機制,限制“內部人控制”掌握公司剩余控制權的空間,發揮公司治理各委員會真正作用;(四)機構扁平化、業務流程垂直化的組織架構,建立流程銀行,在薪酬人事、財務會計、信貸、內審等條線垂直管理??刂骗h境是推動內部控制工作的發動機,是所有其他內控組成部分的基礎。
二、風險識別計量與防范
商業銀行的風險環節主要分為三大類: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
信用風險是重點,是指因交易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交收責任而造成的風險,這種無力履行交收責任的原因往往是破產或其他嚴重的財務問題。
市場風險是由于利率、匯率、股票、商品等價格變化導致銀行損失的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于內部程序、人員、系統不充足或者運行失當、以及因為外部事件的沖擊等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可能性的風險。
商業銀行最高風險是流動性風險。
產生流動性風險的原因有內部和外部,內部就是上述三大風險,外部主要是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變化。內部主要是上述三大風險的累積,控制得好可以抵御外部影響。不僅如此,商業銀行的規模也必須受到制約,主要是資本約束,資本約束下銀行就要更多地關注經濟增加值,優化資產結構,節約資本資源,使有限的資本可以釋放出更大的能量,即使資金更多的投向風險系數小的資產,以實現經濟增加值的最大化。
三、控制手段
控制手段的內涵較為寬泛,本文側重于信息技術及方法系統地運用于銀行內部控制環境及框架的各方面,輔助內部控制主體措施及意見在紛繁復雜的變革中與多范圍思想撞擊下來規范銀行朝著更加良性的方向前進,是發展的要求,也是適應外部宏觀環境要求的基礎之一。
在有效運用以信息技術及方法為內部控制手段來發揮內部控制效用的過程中,建立的方向是體制完善-機制轉變-管理科學-技術運用的過程。
把握住銀行內部控制手段運用的科學化方向或順序,依據內部控制環境的不同方面,從整體考慮信息系統構建,實現銀行業務流程、管理流程、信息流程的整合,達到結構優越、控制嚴密、反饋迅速、反應敏銳的整體控制與有機控制目標,這需要有效地規劃與組織、充分的信息獲取和實施、全面的交付和支持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高度有效,這是一個有效內部控制的過程,也是將信息技術及方法的諸多優勢發揮在銀行內部控制上的過程,其結果是建立了依賴于信息技術的科學控制手段,構建了全面有效的內部控制的商業銀行。
四、內部控制評價
對內部控制評價應從兩個角度來實施,一方面是監管機構從銀行外部對銀行內部控制的評價;另一方面是銀行自身從不同的角度,對銀行各環節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方法進行有效的評價,并依據評價來調整內部控制的措施和方法,使之依據不同的階段達到長效發展。本文側重后者。
從內部控制評價內容來看,主要表現為對銀行內部機構合理性的評價、對規章制度完整性的評價、對制度運作情況的評價、對控制狀況的綜合評價等。
從內部控制評價的標準看,建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標準須依據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運營及管理特點,其內部控制評價的標準主要涵蓋控制環境、風險評估能力、管理控制能力、信息反饋體系、監督評審等評價標準,具體為健全、滿意、一般、較差、差五個級別作為具體衡量評價的標準。
從內部控制評價的方法看,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可歸納為兩類:一類是靜態評估與動態評估;另一類是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本文側重于動態評估與定量評價。
五、責任追究
商業銀行責任追究是指因權力的不良運用造成損失的責任處罰。這種處罰主要是針對商業銀行權力運用者道德風險和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責任。
責任追究是內部控制行之有效得以體現的靈魂,加大對責任人的處罰力度,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是改進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提高競爭力的根本之策。但在具體實施中,由于產生責任原因的復雜性,責任處罰往往落不到實處,處罰根本起不到懲戒和警示的作用。我國商業銀行在責任追究上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責任追究的文化理念匱乏。從市場經濟角度講,在多大程度上允許銀行經營者的決策失誤和如何對待他們的失誤是一個非?,F實的問題。另外,長期以來國內的體制文化、低工資、低福利的報酬制度,使得侵蝕具有一定程度隱含的合理性。在這一種文化氛圍下,銀行內部責任認定形同虛設,有些明顯屬于內部管理問題或個人行為造成的責任沒有認定,對已經認定責任的,一般都寬大為懷,下不為例。
(二)具體責任認定認識上存在差異。導致損失的原因是各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綜合結果,損失又普遍具有滯后性,相關制度也是在不斷改進完善之中,對權力不良運用者處罰的不像其他具體工作失誤那樣容易認定??陀^因素的多變性決定了主觀認定上的困難和差異,客觀掩蓋主觀的現象也經常存在。損失責任不能準確界定,又沒有必要的程序保障,責任追究就只能停留在口頭上或書面上。
(三)責任追究程序存在障礙。要實現權力的有效治理,既要建立合法性管理的法規責任制度,還應當建立信貸權合理性管理的經營責任制度,這樣才能使信貸權的全部實體性法規制度落到實處。
面對以上問題需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內部控制體系中,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權威的追究制度;責任人的劃分必須清楚。根據責任人在權力流程中職責的不同和過失的大小,可將其責任劃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四類;承擔各類損失責任的形式要清晰,即經濟責任、行政責任、領導責任、法律責任、黨紀責任;建立良好的責任追究文化。內部控制文化是需要多年悉心培育和維護才有可能建立起來,是將控制防線前移至損失之前的最有效的手段,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內部控制體系的堅決,哪怕是微妙的動搖都可以輕而易舉地破壞這種文化,內控體系自身也失去了存在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