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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重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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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重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勞動保護

          一、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安全衛生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上海、天津、浙江、江蘇4省、市都是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在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經濟迅猛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巨大貢獻的同時,也應看到非公有制企業在安全生產和職工勞動保護方面還存在著不少的問題。2003年,上海市私營企業職工因工死亡177人,占全市工亡總數的39.33%;天津市非公有制企業因工死亡58人,占全市工亡總數的68%;江蘇省非公有制企業事故起數與死亡人數均占全省的67%;浙江省是非公有制企業大省,生產安全事故總數位居全國第三,其中,非公有制企業發生工業傷亡事故736起,死亡756人,分別占全省事故總數和死亡人數的82.4%和89%。

          4省、市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呈如下特點:

          1.大部分國有改制企業能夠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注重安全投入,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基礎扎實,機制健全,管理到位,無論改制前還是改制后,這類企業都能扎扎實實地開展勞動保護工作。

          2.大部分規模以上民營、外商投資、合資企業由于自身發展已經跨躍了原始積累階段,經濟實力雄厚,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從制度到管理都比較健全和規范。這類企業能夠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按有關政策為職工上勞動保險(工傷、醫療、養老、失業、生育),還能從市場競爭的需要出發,自覺在企業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浙江一些外來加工企業還做好了應對SA8000(社會責任認證標準)挑戰的準備,這部分企業勞動保護現狀也比較樂觀。

          3.大部分規模以下(浙江標準,職工100人以下,月產值500萬元以下)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由于尚處于資本原始積累階段,重生產、輕安全,無視勞動者安全健康權益,企業勞動保護狀況十分嚴峻。

          (1)設備陳舊,條件落后,環境惡劣,安全生產基礎薄弱。大量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個私企業主利欲熏心,“只管賺錢,不管安全”。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有意降低、減少甚至取消安全衛生基礎設施的投入,迫使工人在擁擠、昏暗、潮濕的車間里生產,在噪聲、高溫、粉塵污染的環境中勞動,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缺乏保障。

          (2)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欠缺,不按期發放,職業危害難以避免。不少中小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肆意減免國家明文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一些企業即使發放安全衛生防護用品,也存在著以次充好,不按期更換等問題;有的企業還出臺了進城務工人員自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土政策”,肆意剝奪職工應享受的勞動保護權利。

          (3)肆意延長勞動時間,加班加點情況嚴重。許多非公有制企業打著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旗號,隨意抬高工作定額,變相強迫工人加班加點,工作時間經常達到10小時以上;有些非公有制企業的加班加點不僅超過了法律的界限,甚至超過了人的生理極限,導致因疲勞過度釀成人身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大部分非公有制企業幾乎沒有休息日、節假日,國家法定的休息時間在非公有制企業已經異化成為企業的一項施舍。即使休息日、節假日加班,絕大多數非公有制企業也不能按《勞動法》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4)肆意剝奪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大部分非公有制企業錯誤地將安全教育培訓與業務操作培訓等同起來,甚至將安全教育培訓與生產經營對立起來。為降低成本,企業首先削減的是安全教育經費。由于企業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城務工人員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對存在的職業危害既不履行告知義務,又不交待防范措施,致使進城務工人員普遍缺乏安全生產觀念、自我保護意識、安全操作技術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有關資料表明,在近年發生的企業工傷事故中,進城務工人員占傷亡總數的80%以上,已經成為最大的受害群體。更加可悲的是,他們往往又是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5)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薄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和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員匱乏;用工行為混亂,非法使用童工和在高危崗位使用未成年工;不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合同,也缺少安全衛生相關條款,甚至與職工簽訂“霸王合同”、“生死合同”;不按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上工傷保險,職工因工造成各種傷害后得不到應有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身心受到嚴重摧殘。

          二、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安全衛生問題產生的原因

          非公有制企業事故多發、職業危害嚴重的原因是十分復雜的,是由企業賴以生存、發展的內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響交匯形成的。

          1.錯誤的政績觀

          一些地方政府錯誤的政績觀和盲目追求經濟增長率為一批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由于片面地追求GDP指標,急于大干快上出政績,隨意降低企業的市場準入標準,企業安全評估、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及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審查驗收走過場,造成非公有制企業安全投入欠賬多,安全生產基礎差。在招商引資過程中,過分采取迎合政策,導致一些被發達國家淘汰的落后生產力、生產方式、生產工藝乘虛而入,加大了我國職業危害的壓力。

          2.政府監督管理體制不順,基層監督力量薄弱,企業監督無法到位

          盡管近幾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但不能否認現行安全衛生監管工作仍因體制不順存在著職能重疊、職責交叉、監管主體不明確、運行機制不順暢等問題。并且由于基層監管部門人員較少,對數量多的非公有制企業實施有效監管更難以落實,現行安全衛生監管體系、監管力量與非公有制企業監管需求相差甚遠。

          3.安全生產企業負責的運行機制尚未建立

          《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主體地位和主體作用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國家也要求安全生產“企業全面負責”。然而大量中小型非公企業、個私企業對這一要求熟視無睹、置若罔聞,在利益驅動下,壓低生產成本,減少安全投入,迫使職工在極其惡劣的條件下作業。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這類企業“責任人”尚缺乏強硬的懲戒手段和有效的制裁機制。我國《刑法》涉及傷亡事故一般是追究直接責任人,對事故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企業法人和管理者很難適用。同時,涉及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又僅適用于公務員和國有企業領導,導致非公有制企業的法人和管理者逃避了安全生產“企業全面負責”的法定責任。

          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相對滯后

          我國現行勞動安全衛生條例、規定、標準大都是計劃經濟時期針對國有企業制定的,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大量的非公有制中小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已很難適用。同時,伴隨科技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換代升級,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被廣泛應用,由此引發出許多新的職業安全衛生問題也缺乏配套法規和國家標準,這些都制約和影響著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實際操作和監督執法的實際效果。

          5.傷亡賠償、經濟處罰標準過低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對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標準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額度都很低。事故死難者的撫恤費和一次性補助金一般是5萬~6萬元,企業工傷事故責任人的經濟處罰最高也不過20萬元,這些都不足以從“經濟利益”上對漠視安全生產的企業主和管理者產生震懾作用。同時,由于傷亡賠付標準與企業安全投入反差巨大,致使一些企業敢于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將職工的生命和健康權益置之度外。

          6.工會“群眾監督參與”的職責難以落實“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首先是在小企業,尤其是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十分惡劣的企業,建立工會仍然面臨著重重阻力;其次是非公有制企業,即使建立了工會組織,工會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上也面臨著3方面的困難。一是“不敢維”,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會成員首先是企業雇員,工會委員僅是兼職身份,面對強大的資本代表者,工會很難享有與企業主平等協商的地位;二是“不能維”,一些非公有制企業沒有建立平等協商的維權機制,沒有類似職工代表大會這樣的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工作渠道;三是“不會維”,工會委員對企業工會的職責和任務不熟悉、不清楚、不了解,上級工會又不能采用傳統的發文件、下指示的工作方式領導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會工作。因此,在“三不”的困擾下,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群眾監督參與”任重道遠。

          7.進城務工人員自身安全意識薄弱,技能差,素質低

          近年來,大量進城務工人員形成了非公有制企業職工隊伍的主體。這些人文化程度低,理解能力差,安全觀念淡薄,加之企業不認真履行“三級教育”義務,不對員工進行嚴格的安全操作培訓,致使他們盲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各類傷亡事故頻繁發生。同時,這些人法制觀念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未采取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和堅持崗前、崗中及離崗體檢等法定措施,發生職業傷害往往得不到應有的醫療和賠償,自身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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