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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了三章論述有關公證公信力的問題。論文第一章是我國公證公信力的現狀,應當肯定的一面和危機的一面并存。之后在第二章分析我國公信力存在問題的原因,最后對存在的問題試圖找出解決之道。
關鍵詞:公證機構公信力誠信
一我國公證公信力的現狀
公證是一項重要的信用制度,然而在過去幾年的運作過程中,公信力卻遭到嚴重破壞。曾見諸于媒體的湖北省武漢市體育彩票作弊的丑聞,報紙又披露的浙江金華市某名牌中學決定從2400余名考生中通過搖號錄取120人,公證員竟然為這種荒唐的行為作了公證。還有,沸沸揚揚的“西安寶馬彩票案”中人們看到的是公證員的作弊甚至是無知;看到的是格式化的、言詞簡單的公證詞,形如過場,當公證丑聞一而再地見諸報端時,人們不禁要問:公證的公信力在哪里?還有多少人相信公證機構在彩票銷售現場言讀的千篇一律的公證詞?還有多少人相信公證的事件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國外對中國公證的質疑,絕非偶然。以西安體育彩票寶馬案、湖北體育彩票案、處女公證、撬鎖公證、挑戰人類極限公證、發現權公證、陷井取證等公證的負面影響,使國內的老百姓也開始對公證投以不信任票,律師見證、私證大有取代公證之勢。公證的公信力正經受著前所未有的考驗。
如此屢見不鮮的公證丑聞使公證面臨著空前的尷尬公證的信譽受到嚴重的貶損,公正的公信力遭到嚴重破壞。社會最能體現誠信的就是公證機構的工作,公證文件的出具,體現了不應被懷疑的誠信原則,公證的信譽就是其在社會上的公信力,也是由于這種公信力,公證的效力范圍遍布全世界。公證處目前所處的尷尬境地,直接造成了現有的國家機關性質的公證機構不愿意改制成事業法人性質的公證處,即使在經濟很發達的江蘇、浙江地區,仍有一些公證處仍是國家機關,公證員身份為公務員。即使迫于壓力改制成事業單位,也想成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或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都不想一步到位變成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然而,這個作為公證生存和發展基礎的公信力直面誠信的流失該何去何從呢?
二我國公證公信力下降的原因
1.公證立法的滯后和不完善
可操作性法規的匾乏從根本上影響了公證的公信力。公證作為國家法律制度范疇應當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在2006年3月1日實施之前,在公證從業人員多年的努力下,各個省、直轄市或較大的市陸續出臺了很多的地方性法規對法定公證事項都做出了規定,但是對公證行業的立法僅僅依靠一個暫行條例來運行,很少有專家、學者對公證立法進行深入的研究,一般是出現問題后才想到如何來解決,如上述彩票案發生后《開獎公證細則》才予以頒行,暗含了在此項業務上立法的近乎空白。
2.公證無權威性、無法律制裁手段
法律的保障,是建立誠信制度的根本保證。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均明確了誠實信用的原則,但相關的信用制度、失信受罰等法律制度卻還很不健全。現在社會上缺乏誠信的現象較為普遍,我國的法律和周圍的環境對此的處罰不是很嚴厲,甚至是“太仁慈”了,還沒有在全社會真正樹立“誠實信用,豐厚回報”、“一次失信,一生后悔”的理念。公證在此大環境中,雖然經受住了一定的考驗,但亦難獨善其身再加之公證立法的滯后,致使在實踐中,導致公證的效力往往要取決于有權的部門和法院是否采納,公證文書一旦不被它們采信,就會造成公證被迫而無奈的“失信于人”。
3.弱勢公證職能與強勢公證組織的體制矛盾最終造成公證機構多元化組織形式
我們可以看出英美法系的弱勢公證職能是與其非獨立、非專職公證人的弱勢公證組織形式相平衡與協調的,而大陸法系國家的強勢公證職能則是與其獨立的、專職的強勢公證組織形式相平衡與協調的。應該說,兩大體系的公證職能與公證組織形式的搭配,都實現了作為一項完善的制度所內在要求的機制平衡和功能協調,因而都不會產生制度性矛盾。反觀我國公證制度,全國有3150余家公證機構,公證員12000多名,公證從業人員近2萬人,公證機構基本遍及各個地市、區、縣,執業公證員開始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中選拔,公證隊伍呈專業化、職業化趨勢。
4.公證行業內部的不良競爭使社會公眾對公證的公信力產生懷疑
公證是“取信于民”、“取信于社會”的一種重要保證。由于目前公證正處于轉軌階段,公證業務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公證處、公證員的經濟利益,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少數公證處出現了壓價競爭、排擠競爭對手,以給當事人或介紹人“回扣”、“介紹費(協辦費)”等手段承攬業務的現象有的甚至打著“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的幌子,一味迎合當事人,不惜違反辦證程序,只顧眼前的蠅頭小利,將公證的公信力完全拋諸腦后,嚴重影響了公證的聲譽。
三進行公證誠信再造的途徑探索
只有加強自身的誠信建設,把公證建設成為對社會負責任的行業,建設成為社會信得過的行業,公證的公信力才能為社會公眾所接受,公證才能真正為構建我國市場經濟的信用體系發揮積極作用。公證誠信的構建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積極建設《公證法》的相關配套制度,完善公證制度規范體系
以《公證法》為公證職業建設的基本法,加快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設,為公證誠信的建構提供規章制度的保障。制定、修改并完善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管理、公證程序、公證收費以及招標投標、拍賣公證業務等方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組織清理各地有關公證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以《公證法》為核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行業規范為配套的公證制度體系,為規范公證管理行為和公證執業活動提供基本依據。
2.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加大對公證誠信的監督和處罰力度
廣泛的社會化監督體系對于公證誠信非常重要,應當從監督的頻率、程序等方面完善相應的舉措,使之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可以建立誠信級別評價系統,以監督公證員誠信公證。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加大懲罰與監督的力度:
第一,建立懲戒專門機構。全國公證員協會、省公證員協會都要建立和完善懲戒專門機構,對違法違紀違規的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要嚴肅處理。
第二,建立一套嚴格的審查監督制度,以便懲戒機構可以依法行使審查監督權,及時發現違規違紀行為。
第三,加大懲戒力度。一旦發現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依照行業行為規范和執業紀律應由協會進行懲戒的應予以相應的懲戒處分,對于不屬于協會懲戒范圍的違法行為,而應受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應向有處罰權的司法機關提出處罰建議,構成刑事犯罪的,應通過相關程序,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建立完善公證失信懲戒機制
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協會要嚴格管理,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依法懲戒失信行為。建立針對性強、操作性強、制約性強的懲戒工作制度,重點查處違規辦證、出具錯證、假證以及辦證給回扣等嚴重損害公證公信力的行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公證執業保險制度,使公證員違法執業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都能夠得到相應賠償,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公證工作的社會信用度,維護和增強公證公信力。
4.完善公證處內部質量管理制度
積極推行要素式公證書、主辦公證員制度、主任負責制等改革措施,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完善公證處內部自律機制。要健全公證處內部錯假證責任追究制度,分清職責,明確責任。建立公證處內部公證質量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公證人員進行業務質量自查和互查,及時發現問題,制定改進措施。
5.保證公證人身份的純凈性
公證人的身份對公證公信力影響也是深遠的。因此公證人的身份的純凈成為各國關注的問題。法國確立了禁止公證人兼職制度:禁止公證人兼任一定范圍的公職。公證人不得兼任普通法院的法官、書記官、執行官、檢察官及檢察官、察、受稅官;禁止公證人擔任訴訟人;禁止公證人擔任盈利性職務。德國公證法原則上也確立了禁止公證人兼職制度,但有些例外。公證人不得兼任接受薪水的公職,在特殊情況下,經司法行政機關許可,公證人也可兼職,這種許可可隨時撤消。允許公證人從事律師等自由行業,有條件地許可公證人擔任非盈利性職務。意大利禁止公證人兼任自由職業、從事經濟活動。公證與宗教事務分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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