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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咎辭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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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咎辭職思考

          摘要: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制度的建立是我國建設責任政府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政府權力的不斷規范化與政府責任的不斷明確化。但目前制度剛建立尚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來完善這一制度及其內外執行環境,使其真正成為人民民主的體現與責任政府的切實表現。

          關鍵詞:引咎辭職責任政府道德自律

          一、引咎辭職制度

          1.內涵

          引咎辭職作為一項制度,《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饵h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1)引咎辭職的主體是黨政領導干部

          引咎辭職僅僅適用于特定的政府官員,主要指對失誤或事故負有間接責任的領導成員,因尚未能追究其法律責任或其他行政、黨紀處分,須以引咎辭職的方式來承擔一定責任。

          (2)引咎辭職是以“咎”為前提

          引咎辭職的‘咎’一般而言具備下列三個特征:責任非直接性;責任類別上應是非刑事類、非黨紀處分類的責任;‘咎’所指稱的僅僅是一種政治過失。

          (3)強調官員的道德自律

          引咎辭職是在未犯法的前提下因工作失職引起的自責行為,實際上兼具政治責任和道德責任的屬性,而不具有法律屬性。它強調的是官員的主觀能動性。

          (4)辭去的是領導職務

          《公務員法》規定“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者辭職后并沒有喪失公務員身份,喪失的只是領導身份。

          2.引咎辭職制度的價值功能

          引咎辭職是一個舶來品,從本質上來講是官員的一種自律行為,是出于道德義務加上社會輿論壓力的一種選擇。國外引咎辭職是建立在明確的權力劃分與權力監督以及發達的大眾傳媒與公眾參與的基礎上;而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權力監督體系不完善,官員權責劃分不明確,并且缺乏發達的大眾傳媒與公民參與,因此在我國將引咎辭職制度化是有必要的。

          (1)破除傳統“官本位”思想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制度將極大的推動領導成員的責任心,給他們施以外在的壓力再進而通過外在壓力內化成官員的自覺自愿行為,從而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切實行使好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做到執政為民,對民負責。

          (2)提升我國政府形象

          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在社會管理過程中扮演著“權力政府”的角色,近年來,由于行政權力的濫用,不斷有高官因腐敗而紛紛落馬事件;政府監督不力,導致一些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頻頻發生,不僅嚴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加損害了全社會的利益。

          (3)推進我國責任政府建設

          按照現代政府的理念,人民與政府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委托—的關系?!柏熑握笔乾F代民主政治的產物,也是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行政改革的重要取向。建立與健全行政問責制是構建責任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而科學的問責制標志著政府權力的規范化與政府責任的明確化。

          (4)促進我國行政倫理建設

          在我國,引咎辭職是一種他律與自律相結合的制度安排,兩者的有效結合有利于培養行政人員的倫理、道德意識、進一步推進我國行政倫理建設,從而實現“以德治國”的戰略方針,最終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二、引咎辭職制度發展及其存在問題

          1.缺乏配套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崗位責任制不健全是“咎”的契機和前提之一。按職定權、定責的前提要求對機構職能的配置和運行上有相當清晰而科學的規定。

          2.引咎辭職帶有明顯的行政性

          據統計2004年至2007年,“全國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領導干部共有6824人,其中引咎辭職305人,責令辭職1204人”。從這個統計數字來看,責令辭職的數量要遠遠大于引咎辭職,達到了將近4:1的比例。說明我國的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還帶有十分明顯的行政性,絕大部分根本沒有主動引咎辭職的意識。

          3.引咎辭職的問責范圍狹窄

          按照《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在發生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決策嚴重失誤、抗災救災、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用人嚴重失察等9種情況下,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引咎辭職。

          4.辭后責任追究不夠

          在實際中,我們看到有不少政府官員這邊剛大張旗鼓地宣布引咎辭職,那邊卻悄悄易地走馬上任,這樣的引咎辭職很難起到應有的震懾效用,責任追究沒有真正的體現,公眾也會覺得之前的引咎辭職是作秀,從而有悖于引咎辭職的初衷。

          5.引咎辭職配套措施的不完善

          引咎辭職制度的實施,離不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目前我國尚未出臺一部統一的、專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在信息公開的范圍上也過于狹窄;總之,在政府信息公開上,目前還是處于政府主動、公民被動的局面,對于信息是否公開,何時、怎樣公開完全由政府掌握,公眾只能被動接受,這在很大程度上無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6.后續管理體制模糊

          引咎辭去的只是領導職務,因此還有繼續在公務員系統或者黨委系統工作的權利。首先要對引咎辭職者建立跟蹤機制,如果確實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在之后的工作中又表現優異的話可以考慮升任;其次,要規定官員起復的資格、條件;最后也是最關鍵的就是對于引咎辭職官員的處理要公開、透明。

          7.黨政系統間表現不協調

          引咎辭職在我國適用的一個比較特殊的現象就是其主體既包括黨委系統領導成員也包括行政系統領導成員,如何處理好黨政關系是改進黨的執政方式和實施黨內監督的一個焦點問題。

          8.公民參與意識的缺失

          公民參與是官員引咎辭職不可或缺的重要動力之一,我國傳統的政治文化中的專制主義和等級觀念造成了廣大民眾政治冷漠心理,公民參與的政治環境還不是十分良好,參與渠道也較少,造成一些民眾即使有心參與而找不到渠道。

          三、結語

          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制度是我國順應國家形勢發展的一項行政體制改革的具體措施,從出臺到現在,短短幾年內雖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不僅需要制度的不斷探索與改進,同時也需要輔以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才能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在引咎辭職制度建立初期苛求其完善是不現實的。我們期待引咎辭職制度能真正成為建構責任政府的重要舉措,貫穿于現代化民主政治建設的全過程。

          參考文獻:

          [1]蔣云根.從制度上完善官員引咎辭職的動力機制[J].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05,7,(1).

          [2]王靜.關于引咎辭職制度的思考[J].寧波黨校學報,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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