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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管理體制和機構的設置,必須要在權力集中統一的基礎上,實現向價值管理方式的有效轉變。如果僅僅是把權力集中了,但還是保持過去那種行政式的、通過規章和條文而進行遠離企業實際情況的審批管理制度,則我們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就不會取得根本突破,運行效率也不會有本質的提高。
資產管理的本質是價值管理。投資者應在尊重《公司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利于國有資產價值最大化的原則確定對所投資財產的監督管理程度,確定對所投資企業內部運行過程的監管方式和深度。
也就是說,對企業的資產管理是有彈性的,是針對企業實際的,是以最大限度保證資產增值為目標的,而不是制定一個“放之四海皆準”的審批模式,把企業全部控制起來。那么,我們建立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管理方式上能否取得突破呢?是不是再翻一次牌,或者重新分配一次權力呢?
價值是資產管理核心
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機構型投資主體對所投資資產的管理核心是價值管理。
價值管理重在考核企業的經營者是否最大限度地實現了投資者收益,是否超過了行業的平均水平,超過了企業投資的資本成本,給投資者創造了價值。最近在公司財務和管理領域中流行的“股東價值管理”或“經濟附加值分析和評價”,其思想基礎就是要判斷哪個是最能夠給股東賺錢的公司;誰是卓爾不群的經營者。
機構型投資主體進行資產管理,有兩類不同的態度。一類管理方式是以在證券市場上選擇持股組合為主,當所投資的企業業績不佳,則機構型投資者會轉移持股方向,重新進行組合投資,拋售基金經理認為不當的企業股票。這樣就在市場上形成了糾正企業管理的壓力。美國大多數投資基金都采用這一類管理方式。其前提條件是有一個比較發達的資本市場,每個機構所持公司的股份并不是非常大。
另外一類管理方式,是關注企業內部的運行情況,對企業的價值創造活動進行監控,向企業的董事會里派駐具有判斷力和企業經驗的代表,監督企業的經營活動。當企業的業績不佳時,機構型投資者就會較多地參與到企業的管理改善過程中,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在企業一切正常時,機構型投資者僅僅是作為一個靜靜的旁觀者而存在。在日本和德國,相當數量的機構型投資者屬于這一類投資者。
中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顯然應該采用日本或德國式的資產管理方式,以價值增值為目標、建立起企業價值管理的基本框架的模式。
價值管理三重點
價值管理,首先是公司戰略的管理。國外大型公司的董事會通常是由大投資者的代表或他們信任、并通過公司股東大會選拔出來的外部董事組成的。董事會代表股東進行價值管理的工作,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進行企業的發展戰略評估。
也就是說,投資者(股東)持有企業的股權,對企業進行投資,所看中的是企業的盈利機會,看中的是企業的發展前景,而不是要持有一個沒有發展目標的企業、或是一個發展方向不切實際的資金集合。那么,企業的發展前景體現在哪里呢?這就是企業的戰略。董事會審查企業的戰略,實際上就是在看公司的發展前景是否現實,戰略實施是否可行,能否有盈利可能。
只有公司的戰略合理可靠,才會為價值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礎。投資者才能夠在最基礎的層面上評估和判斷資產保值增值的可能性。相反,如果企業沒有發展前景,沒有盈利機會,企業的董事會講不出一個讓投資者滿意的發展方向,并預測到切實可行的盈利水平,股東(或其代表)就不會投資。
價值管理的第二個內容,是對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能力進行審查。這實際上是戰略管理的一個延續,重點考察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公司的實際管理者是否有效地對董事會批準的戰略進行了實施,進而創造了公司的價值。當公司的管理者不能完成董事會審查通過的戰略實施方案時,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就會請現任管理者走路,同時招聘新的經營管理者。
選擇和評價經營者,監督經營者采用緊扣股東價值創造的科學管理方式,是進行價值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非常難的一個內容。這不僅僅是要觀察企業是否盈利,而且還要能夠發現企業是否創造了超過行業平均水平的盈利。只有進行這樣的相對業績評價,才能真正確定經營者的能力和水平,對其進行一個恰當的評價。
價值管理的第三個重點,是對經營管理者的激勵和約束作出規定,要制定能夠最大限度地與公司戰略實施相聯系、激勵經營者完成事先預計好的發展目標的報酬方案。激勵問題的核心是要針對不同的企業,首先確定出不同的、緊緊針對企業發展戰略的目標體系,然后,再建立起最有助于達到這些目標體系的報酬計劃。
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的經營者明確達到了什么樣的目標,可以獲得什么樣的年薪,從而最大限度地激勵經營者。
企業的發展目標不是整齊劃一的,而是隨企業不同、企業發展階段的不同、企業所處的行業不同而不同。我們推行年薪制的時候,很多情況下并不考慮企業間的差異,最后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實現有效轉變
應該看到,對于價值管理,我們并不是非常熟悉的。相反,我們熟悉的是低效率的、“計劃經濟”式的行政管理方式。于是,很令人擔心的是,新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會不會繼續沿用我們熟悉的、并在過去被實踐已經證明是沒有效率的行政化管理方式。
新的管理體制和機構的設置,必須要在權力集中統一的基礎上,實現向價值管理方式的有效轉變。如果僅僅是把權力集中了,但還是保持過去那種行政式的、通過規章和條文而進行的遠離企業實際情況的審批管理制度,則我們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就不會取得根本突破,運行效率也不會有本質的提高。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筆者特別強調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應脫離政府,徹底擺脫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從而建立起適合資產管理、價值管理的新文化、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