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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市場聯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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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市場聯姻管理

          摘要:在國家制度和法律框架之外,中國民辦高等教育與股票市場聯姻已成為不爭的事實。要充分發揮股票市場的籌資和轉制等多項功能,中國民辦高等教育必須在制度和法律框架內與股票市場進行實質性聯姻。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這種實質性聯姻存在諸多問題和困難。中國民辦高等教育與股票市場的聯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關鍵詞:民辦高校;股票市場;矛盾中圖分類號:G522·72文獻標識碼:A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股票市場,具有通過發行股票吸收中長期資金的巨大能力,同時,股票的不可償還性、參與性、收益性、流通性等特征,使得借助股票市場的有效運作有利于對學校的整體運行與發展機制和體制環境進行實質性的重新構造,從而提高學校的經營水平、優化資源配置。因此,與股票市場聯姻成為私立高等教育拓寬融資渠道和提高經營檔次的一條重要途徑,并成為世界私立高等教育發展的一種趨勢。在國家制度和法律框架之外,中國民辦高等教育與股票市場的聯姻已成為不爭的事實。要充分發揮股票市場的籌資和轉制等多項功能,中國民辦高等教育必須在制度和法律框架內與股票市場進行實質性聯姻。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這種實質性聯姻存在諸多問題和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民辦高校的多元辦學體制與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制之間的矛盾民辦高校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用于辦學和經營,但并非所有的學校都可以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在我國境內,股票的發行及上市交易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公司法》)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則共同規范的。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民辦高校利用股票市場融資,必須以學校上市為前提。什么樣的學校才能上市?最基本的前提是學校必須具備面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資格,且其“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什么樣的學校才具備面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資格?以股份有限責任制作為學校的法律形式是最基本的條件。也就是說,一所學校必須以股份有責任制建制,才有可能面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只有已經公開發行的股票,才有可能上市交易。據此,我們試著來分析我國民辦高校的法律形式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與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制相吻合。從理論上說,學校所有制實現方式在法律上的表現一般分為三種:獨資學校、合伙制學校和公司制學校。其中,獨資學校和合伙制學校為“自然人”,可以注冊為事業法人;而公司制學校則是“法人”,可以注冊為企業法人。因“自然人”不在《公司法》管轄的范圍之內,所以我們將討論的重點集中于公司制學校。公司制學校,人們習慣上將其統稱為股份制學校,其“本質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辦學實體”。在公司制學校中,根據出資方式與合作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為股份合作制學校、有限責任制學校和股份有限責任制學校。就股份合作制學校來說,它一般是在我國學校體制改革中,在集體所有制學校基礎上改革和發展起來的。它以學校內員工平等持股,合作經營,勞動者與所有者一體化和先分配后積累為主要特征。股份合作制學校可以在學校內部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實行股份合作制,但外部人員不能人股。就有限責任制學校來說,它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學校承擔有限責任,學校以其全部資產對學校債務承擔責任,它的特征在于不公開發行股票,全部資本不劃分為等額股份,對學校債務承擔有限清償責任。就股份有限責任制學校來說,它的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所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辦學。這類學校一般在有限責任制學校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特征在于其全部資產劃分為等額股份,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并自由交易。[1]從上述對民辦高校法律形式的劃分來看,只有公司制學校中的股份有限責任制學校,其組織結構才是與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制相吻合的,而在我國數千所民辦高校中,恰恰沒有一所是股份有限責任制學校。因此,將民辦高校的所有制實現形式改造為股份有限責任制,恐怕是民辦高校與股票市場聯姻道路上最亟待跨越的一道鴻溝。然而,民辦高校原有制度基礎的薄弱和政府相關制度安排的不匹配,使得這道鴻溝的跨越將成為一件很困難的事。在現有的民辦高校中,最易于將所有制實現形式改造為股份有限責任制的無疑是以公司制(即人們通常所說的股份制)建制的股份合作制學校和有限責任制學校。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這兩類學校一般通過兩種形式實現其股份制建制:其一是在學校創辦之初就以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責任制為法律形式,學校的投資,管理、分配都嚴格遵照公司制的規范進行制度建設;其二是學校在創辦之初并未采取股份制的辦學模式,在學校發展過程中才逐漸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責任制。無論是哪種形式,以股份制建制的民辦高校都是少數。根據我國當前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狀況,按投資主體可以將民辦高校分為個人辦高校、企業辦高校、教育集團辦高校、捐贈辦高校、股份制辦高校、中外合辦高校等眾多類型;按發展道路和運營模式又可將民辦高校分為滾動發展型、注入發展型、資源整合型、股份合作型等多種類型。以股份制創辦和發展的民辦高校只是上述多種類型中的一種,且數量甚小,大部分民辦高校走的還是“三無”起家,滾動發展的道路。無疑,這樣一大批創辦和發展類型各異的民辦高校想要利用股票市場融資,將原有的辦學機制改造為股份有限責任制是一大重點也是一大難點。對于股份有限責任制,《證券法》、《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對諸如發起人數量、注冊資本、組織機構、生產經營場所和生產經營條件等條件,對諸如申請與報批、募股繳款、召開創立大會、注冊登記等程序都有詳細而嚴格的規定。即使是中國已有的股份制民辦高校,要真正將它們改造為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制尚且存在很多問題和困難,更遑論其他創辦和發展類型各異的民辦高校了。事實上,盡管目前有不少民辦高校都稱自己是股份制,但具體分析起來,這些學校的辦學并不是資本的合作,根本不能算是真正的股份制,其“股份制”的含義更多地體現為一種自行設立的、各具特色的教育股份制,帶有很強的自發色彩,人們常常將其稱為“樸素股份制”。這些“樸素股份制”民辦高校在運營過程中,因“樸素”帶來的不規范使得“股份制”的效果大打折扣。二、民辦高校的股權結構與可上市流通與融資的股權結構之間的矛盾在我國境內,股份制機構內部的股份按投資主體劃分,可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在股份制民辦高校中,國有股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向學校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學校現有國有資產折算成的股份。法人股指學校法人以其依法可經營的資產向學校非上市流通股權部分投資所形成的股份,根據法人股認購的對象,可將法人股進一步分為境內發起法人股、外資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個部分。社會公眾股指我國境內個人和機構,以其合法財產向學校可上市流通股權部分投資所形成的股份。依照這種劃分,我們試著來分析我國民辦高校的股權結構,當然,這種分析是建立在民辦高校大部分都已經轉制為符合上市規則的規范的股份制的假設之上的,同時,我們假定民辦高校改制后的股權結構大致等同于改制前的產權結構(主要是受投資影響所形成的初始所有權)。事實上,改制后的民辦高校的股權結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原有的產權結構為基礎的。我們知道,捐資辦學、投資辦學、集資辦學、借資辦學、白手起家的以學養學等,是幾種不同的辦學資金籌集方式,其區分的關鍵點是資金提供主體的差別。但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辦學資金籌集方式,“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因此,在將其產權置換為股權時,都屬于股權結構中的法人股部分。同時,作為特殊的產權組織和社會組織,民辦高校的產權結構中還包含了由享受政府優惠而產生的政府所有權,尤其是那些由公立高校轉制而成的民辦高校,政府所有權占有更大的比重。這部分所有權在民辦高校轉換成股份制時,構成民辦高校股權結構中的國有股。總之,在將民辦高校轉制為股份制后,在股權中占重要比重的是法人股和國有股。由于我國股票市場中全部股票均可自由流通的二板市場尚未建立,因此,由上述國有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三類股權形成的股票只能在主板市場上流通交易。而在我國的主板市場上,國有股和法人股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只有社會公眾股可以上市流通和交易。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國有股與法人股平均共約占70%,其中法人股平均約占20%。而在民辦高校中,通過我們的分析,國有股和法人股所占的比例將大大高于上市公司中國有股與法人股所占的70%的比例。這就意味著,以國有股和法人股為主的民辦高校,僅能依靠為數不多的社會公眾股上市交易來融通資金,這與民辦高校為解決資金困難而上市融資的目的相去甚遠。同時,以學校教育為主體上市的民辦高校中大大高于70%的國有股、法人股因不能流通而沉淀了下來,這不但從根本上違背了股票的流動性本性,而且也造成了上市學校在資本結構和治理結構上都難以走上市場化道路,使上市學校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大打折扣。對于上述矛盾,解決的出路在于盡快建立我國的二板市場。如果說民辦高校在將所有制實現形式改造為股份有限責任制方面還能發揮某種程度的主觀能動性的話,對于二板市場的建立,民辦高校更多地表現出的恐怕會是無助與無奈。三、“資本逐利”的本質與“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矛盾資本的本質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實現資本的增值和擴張。在資本市場上投資的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為公司、企業或民辦高校提供資本,看中的也正是資本帶來的利潤。這是一種正常、合理的報酬,也是“資本逐利”的資本本質的內在要求。反映在法律條文中,《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須載明“公司利潤分配方法”(《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在近三年內連續贏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此外,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或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而一般說來,招股說明書應當記載募集資金的運用、股利分配、經營業績、盈利預測等內容。其中,盈利預測是投資者需要的重要的公共信息之一。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要求發行公司在證券發行中披露盈利預測信息。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要求發行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企業的盈利預測。可以說,上述規定都從法律的角度認可、保護了資本逐利的本質。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條“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投資人和辦學者的投資辦學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如果純粹從字面意義解釋,“資本逐利”與“辦學以營利為目的”并不存在矛盾,但我們知道,辦學離不開資本,民辦高校進入資本市場的主要目的就是為辦學融通資金,而資本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司法》認可和保護的“資本逐利”與《教育法》規定的“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之間是存在矛盾的。退一步說,即使《教育法》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矛盾被《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出資人可取得合理回報”所化解,也還有幾個相關的問題值得討論。其一,“分紅派息”與“出資人的合理回報”之間的關系問題。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己權益的過程。紅利和股息的多少,取決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反映到教育中來,民辦高校若能成功上市,理應按照學校的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給予投資者回報,且投資者希望這種回報能夠達到最大化。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此,“國務院規定”會在多大程度上限制民辦高校的“分紅派息”,是出資者懷有疑慮的一個問題。其二,關于教育投資的資產增值的所屬問題。如前所引,“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人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也就是說,民辦學校作為新的法人,享有學校全部資產的所有權,而投資者僅享有其投入資產的所有權,投資者對資產增值部分的所有權被剝奪了。與此同時,投資者所占的資產比例還會隨著學校的發展而逐漸變小,這是投資者尤其是大股東所不愿意看到的。同樣,教育資本增值中國有成分的比例,也是一個難以確定的問題。四、發揮股票市場“轉制”和“合理配置資源”等功能時面臨的困難對于大多數民辦高校來說,它們與股票市場聯姻的最初動因是籌集資金。但是,在籌資這一基本功能以外,股票市場最大的魅力與效力在于有利于對學校的整體運行與發展機制和體制環境進行實質性的重新構造。一般說來,如果學校能成功上市,股東們的自身利益與學校績效緊密地結合在一起,股東的監督,股市價格漲跌的壓力,學校運作透明度的提高,以及來自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交易所等的監督和制約,不斷強化著學校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這樣,既增加了學校改善經營管理的壓力,也增強了學校改進績效的動力,從而對形成有效的治理結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借助股票市場的有效運作,既增強學校的教育供給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又促進民辦高校以股票市場乃至整個資本市場為中介或橋梁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民辦高校經營的檔次和水平。然而,在我國近年來的實際情況中,無論是經濟領域的國企股份制改造,還是教育領域的學校股份制改造,通過改制達到提高經營水平、優化資源配置等目的的效果并不理想。雖然以下大多是關于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責任制學校的分析而非股份有限責任制的分析,但因為它們同樣具有公司制的制度基礎,因此我們可以從中預見學校在進行股份有限責任制改造時將面臨的困難。由于認識和行為上的偏差,不少學校在股份制改造時,往往存在“重籌資、輕轉制”的傾向,僅僅為滿足一時的需要而籌資,搞短期行為,而忽視了轉換經營機制這個重要目標。與此同時,在學校內、外部,相關的配套改革落后或者不匹配也限制了股份制功能的有效發揮,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民辦學校改組為股份制后,要求與學校運行相關的計劃體制、投資體制、流通體制、勞動人事管理體制等,都要進行相應的改革。目前,這方面的配套改革相對落后,例如,在管理體制方面,某些政府主管部門仍基本沿用原來管理非股份制民辦高校甚至國有高校的辦法管理股份制學校;在流通體制方面,民辦高校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股票作為非社會公眾股是不能流通的,因而公司經營的好壞與其自身的利益不能建立起有效的聯系,這又使得股份公司本應具有的內在激勵機制失去效力。上述種種,使得民辦高校轉換經營機制難以取得實質性的進展。第二,監督機制滯后。民辦高校改制為股份制后,雖然相應設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決策與監督機構,但總體來看,股東、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內外部監督機制仍不健全,不能形成有效的治理結構和約束機制。并且,如前所述,民辦高校中法人股和國有股在學校的股權結構中占有絕大比例,國有股、法人股在股東大會上一票定乾坤的現象比比皆是,股份制高校的行政機制通過這種扭曲的股權結構得以延續下來,導致股東大會“無機能化”,股份制學校本應具有的內在的制衡機制也因此而大打折扣。因此,要保證民辦高校股份制改造的成功,就必須在采用股份制的組織形式的同時,對民辦學校的整體運行與發展機制和體制環境進行實質性的重新構造。除了上述幾大矛盾以外,民辦高校能否應對股票市場的高風險,知識、智力、技術、教育經驗等“軟投入”能否人股及如何計算其在股份中的比重,股票市場上的一些規則如來自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交易所、股東等的監督和制約會否影響民辦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等等,所有這些問題與矛盾,都是中國民辦高校與股票市場聯姻時必須面對和解答的問題。股份制改造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對上述所有問題的解答,決定了中國民辦高等教育與股票市場的聯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參考文獻:[1]靳希斌主編。教育資本規范與運作[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3:8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