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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校學術權力機構的設立及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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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校學術權力機構的設立及運行

          大學去行政化雖是近年來高等教育改革的主題之一,但在一般高校行政權力的不當干預還是難以去除。“行政權力過大,絕對的以行政權力治校,行政權力替代學術權力,教授及教職工治校權力被邊緣化,這是有悖于教育教學規律和學術規律。”①因此,很有必要通過章程的制定,要促進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進一步簡政放權,增強服務能力,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也要促進學校黨政權力機構進一步擴大和保障學術權力作用的發揮及正常運行,回歸和堅守大學學術本位的基本準則。

          就一般地方高校而言,在學術權力運行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學術團體自身實力較弱,學術權力容易受到侵蝕,學術組織的運行機制也不甚健全,學術力量的效能自然有限。一方面,師資力量總體水平較低,缺乏大師級領軍人物,高職稱、高學歷教師比例又較低,學術權力執行者的內功不夠。另一方面,學術權力運行不暢,其權力體現更多地表現為學校和職能部門、院系黨政領導以“雙肩挑”等方式兼任學術機構成員及領導。因此,在學校權力分配及運行方面,政治領導權力、行政權力力量強大,政治領導權力和行政權力常常凌駕于學術權力之上,學術權力地位低下,權威作用無法正常發揮。甚至可以說,尚未走出100年前陳獨秀所說的“學者自身不知學術獨立之神圣”的境地。借助于“章程”的“憲法”作用,促進和保障一般地方高校學術權力運行科學機制的形成與完善,是高校教職員工面臨的一次難得的機遇。

          系統設置學術組織機構,全面領導全校學術事務

          作為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四大基本權力構成之一的學術權力,是和政治領導權力、行政權力和民主管理權力處于平行的、同級別的權力主體。因而,在學校層面上應設立校一級的權力機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評定、審議、決策與咨詢的最高學術權力組織機構,在學術事務中擁有獨立的發言權、決策權和監督權,與學校黨委會、校務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學生代表大會等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權力,而非僅只是一個討論、評議的咨詢機構、“學術居委會”。②同時,在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委員會、學科建設委員會、教師學術委員會、學生學位評定與科研工作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常設學術管理機構。一是目前大多數高校的學術機構通常設有具平行關系的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學術組織,且職責范圍僅限于審議學科專業設置、人才培養和科研計劃方案,及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等,機構設置比較分散,整體系統性不強,造成的結果是學術權力分散,從而為行政權力的干預留下了空間。學校設立一個總的學術委員會,可以使一般地方高校本來就較為薄弱的學術力量形成合力,更為系統,也更為有效地與大學其他三大權力相制衡和協調。二是大學內可以構成學術主體資格或者涉及學術事務的,包括教師、學生的科學研究活動、學科建設工作、學位評定工作以及教學工作等,這些都需要設立專門的學術機構來規范和保證其學術權力的合理行使和正常運行。三是之所以將教學委員會作為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下屬機構,是因為大學教學本身就是學術活動的組成部分,大學教學過程中教師所講授的內容本身具有探索性、創造性,與基礎教育中的“三基”教學有著本質性區別。何況教師教學內容的科學性評判也是以學術標準來考量的,只能由同行專家來評判。因而,必須確認大學教學是一種學術活動,具有學術性,應充分認識教學在大學學術活動中的重要地位,重視教學學術的實踐價值,營造尊重教學學術的氛圍,激勵教師研究教學學術、踐行教學學術、崇尚教學學術。1990年,美國著名高等教育家、卡內基基金會前主席博耶在其《學術反思》的報告中指出,學術活動包含四個相互區別但相互聯系的方面,即發現的學術、綜合的學術、應用的學術和教學的學術。同時,博耶十分強調和重視教學學術,他說“教學支撐著學術,沒有教學的支撐,學術的發展將難以為繼”③。因此,將教學委員會納入學術委員會不是將教學這一中心工作地位降低,而是提高了教學工作的重要地位,將教學工作提高到創新性、探索性的地位,避免將教學工作等同于一般“教書”的地位。四是是否授予學生學位本身是以學術水平為標準的,學位評定工作是一項學術事務。同時,大學生、研究生的科技競賽、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活動本身也具有創新性,也應以學術活動的評判標準來考核。因此,應將學生學位評定與科研工作委員會納入學術委員會。近年來,國內多起學生與學校之間關于學位授予的訴訟案件都很能說明這一點。五是之所以將學術道德委員會納入學校學術委員會,我們認為學術道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維護師生員工學術行為規范,不是針對學術委員會自身活動,對于學術委員會的行為監督應該由學校黨政工機構來履行。學術道德委員會如果從學術委員會中獨立出去,也找不到一個科學合理的隸屬機構(如黨委、行政、教代會等),效力難以有效發揮。當然,校級學術機構有效運行的基礎,有賴于院系的“教授會”等基層學術組織的科學組建及有效運行。對此,筆者曾在相關文章中已做闡述,這里不再贅述。

          健全學術機構運行機制,保障學術權力效能充分發

          揮學術機構的科學設置是學術權力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但僅有學術機構并不能保證大學這一學術組織科學運行,還必須通過有效地運行機制使學術機構能夠切實有效的行使權力,發揮應有的作用。例如,有的學校學術組織機構也相對健全,但學術機構的組成人員和主要領導都是校領導、院系和職能部門負責人,一般教師很少介入。有學者調查表明,各種委員會委員的組成結構中,具有行政職務(院長、處長、系主任等)的學術人員占多數,而沒有行政職務的教授等學術人員比例很少。④這樣,仍然會造成行政代替學術,學術行政化的局面。這就要求在“章程”文本中科學設計學術機構的職責范圍、人員構成、議事規則等關鍵性問題,以充分實現學術委員會“教授治校,教授治學”的價值訴求。在職責范圍方面,關鍵是必須保證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學術評價、學術發展、教學科研計劃方案制定、教師隊伍建設等學術事務中,真正具有實質性的審議決策權,真正體現其在學術事務中的權威性,而不僅僅停留在評議咨詢層面,依附于行政權力,成為學校領導利用的“工具”。在人員構成方面,應明確委員任職資格、委員人數、遴選辦法、任職年限及構成原則等,要保證一般教師的參與面。

          一般而言,一般教師代表不得少于委員總數的50%。應規定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等領導遴選范圍及辦法,學術委員會的負責人不能全由校長、院長、系主任、處長等擔任,應注意在一般教授中遴選。現實中,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的不在少數,尤其在缺少大家、名家的一般地方高校。有學者對包括“985”、“211”高校和一般普通高校在內的34所高校調查表明,47.1%的高校是校長擔任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⑤從一般地方高校的具體辦學實踐出發,我們認為,理性的做法應該是,既要反對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及領導大多數為行政人員和“雙肩挑”人員,也要反對全由純粹教授來擔任,任何一種極端的做法都不適應一般地方高校的實際情況。就一般地方高校而言,尤其是就某些學科來說,教授或者有一定水準,但熱心從事學術管理事務,能夠真正從事學術管理工作的教授數量有限。在領導體制方面,各學術委員會不能采取行政首長負責、下級服從上級的組織模式,而應采取由權威教授負責、委員之間平等協商的組織模式。學校行政領導可以以專家學者的身份參與活動,但不得以行政權力的方式干預委員會工作。在議事規則方面,應明確規定提案方式、議事程序、表決方式、決議方式、監督機制及定期開會制度等,使動議、提名、投票、決策等規則符合公平與效率的法則,達到便利事務進行、保持會議的合法性、保障少數意見之陳述權、保障多數意見之決定權等目的。我們認為,要確保學術權力的合理、合法、科學的運行,可借鑒“羅伯特議事規則”等先進理論,參照“保護各種人和人群權利的平衡原則、對領袖權力的制約原則、多數人意志將成為總體意志的多數原則、所有決定必須是在經過了充分而且自由辯論協商之后才能做出的辯論原則、集體的意志自由原則”等,進一步完善學術委員會的議事規則、決策細則,以便更好地實現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程序公開民主、合法科學,是結果科學合理的前提和關鍵。現實中,經常采取以貌似公正的無記名投票,簡單的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來進行決策,往往會導致“民主暴力”、“民粹主義”,甚至是“多數服從少數”,決策成為少數人意見和意志的體現。

          同時,還應獨立設置學術組織常設機構,處理日常學術事務方面的工作。現在有許多高校的學術委員會是掛靠在科研處等部門,沒有獨立的常設機構,更沒有專門的人員、經費等,不像黨委和校長有黨政辦公室、教代會有工會,有獨立開展工作的基本條件。沒有常設機構,造成的結果往往是掛靠單位成了委員會的頂頭上司、直屬領導,這不利于學術權力擺脫行政權力干擾而獨立行使權力、發揮作用。

          作者:楊科正張鶴單位:寶雞文理學院高教研究室寶雞文理學院教育科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