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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議高校中的學生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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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議高校中的學生權利保護

          [摘要]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要求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要從以學生義務為本位轉變為以學生權利為本位。保障學生的合法權利應是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建設過程中的主線,為保障學生權利,文章指出在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的執行過程中,要培養學生管理制度執行者的法律思維方式,規范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執行過程中的正當程序,建立大學生權利的救濟途徑。

          [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學生權利

          教育部于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確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新規則,明確了學生權利與義務,確立了學生權益救濟制度。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修訂參與者、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長張永華教授說,我們的學生管理要從以學生義務為本位,轉變為以學生權利為本位。因此,保障學生的合法權利是高校在制定其內部學生管理制度過程中的主線。

          一、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與大學生權利保障之間的關系

          筆者認為,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是由高等學校作為主體,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經過教育行政機關審核的本校章程制定的,調整有關本校學生的教育教學活動和生活秩序,確定學生管理的規則和辦事程序,在本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制度。它體現學生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統一。

          大學生權利是取得高等學校學籍的學生的權利,是法定的實在權利,是合法的權益。其內容具有層次性:首先,是大學生作為一個公民享有的權利。其次,是大學生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享有的權利。再次,大學生作為一個受教育者,一個學生身份特有的權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都有相應的規定,其中《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專門列出一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關于學生權利與高校學生管理的關系,張永華在《以學生權利為本位規范高校學生管理》一文中提出:首先,高校教育教學管理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學校和學生。學校作為法人是教育主體,教職人員代表學校實施對學生的教學管理,實現學校的教育權。學生是受教育者,在校學習期間享受著法律規定的相應權利。其次,高校在校學生的權利是法律權利而不是應有權利。在我國高校是公益事業機構,設置高校的目的是實現公民法定的受教育權。在校學生實際享受的權利既不能低于法律規定的標準,也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第三,高校管理的軸心保障是學生實現法定權利。學校必須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實施具體的管理行為,使學生實際享受法定權利,保障在校學生在法律許可的范圍自由作出法定行為。因此,高校在校學生法定權利的內容決定著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內容和界限。

          顯而易見。高校內部學生管理的對象是在校大學生,然而近年來,大學生權利訴求的不斷增強給舊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提出了種種挑戰。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制定出來后,貫徹執行是其中重要的一環。如何執行制度,關系到學生的權利能否得到保障,以及能得到多少保障的問題。

          二、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執行中保障學生權利的思路

          1.培養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執行者的法律思維方式。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執行者,指高校的全體學生管理人員,以前很少有人給予界定是哪些人。筆者認為,按目前大部分高校的管理辦法,主要包括學校領導、學生工作系統人員、教務系統人員、任課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1)學校黨政領導,負責學生管理總的方面。(2)教務系統人員,具體指教務處工作人員,二級院(系)行政領導、教務秘書。主要負責學生教學、入學與注冊、成績考核與記載、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與肄業等方面的管理。(3)學生工作系統,具體指學生工作處(部)、招生處(辦),保衛處、武裝部、團委工作人員,二級院(系)黨委(總支)書記、輔導員、班主任,有些還包括組織部、宣傳部、學生宿舍管理人員。主要負責學生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獎懲、助學、招生就業、學生團體、課外活動、班級建設等方面的管理。(4)任課教師,主要負責學生的課堂、教學、考試等管理。(5)其他工作人員,包括財務管理人員、醫務人員、圖書館管理員、實驗室員都對學生的某方面進行了管理,學校保安、樓管、宿舍值班員都參與了學生管理。他們都是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的執行者。人們處理事情有不同的思維方式,有法律思維方式、道德思維方式、經濟思維方式、政治思維方式等。所謂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習慣和取向,它的特征是講法律、講證據、講程序、講法理。培養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執行者的法律思維方式,就是在進行學生管理上,特別是處理學生的問題時,要按照“法”,即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不首先按照傳統習慣的、道德的思維方式辦事。這首先要學習、了解學校有關學生管理制度,處理學生問題時講證據,不主觀臆斷,按照正當程序辦理相關的手續。

          2、規范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執行過程中的正當程序。正當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程序保證公正,公正依賴程序。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執行,特別是學生處分涉及學生權益問題,需要嚴格按照規范公正的程序進行。在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執行過程中的正當程序包括:

          第一,事前程序。事先通知,即事先將學生內部管理制度在學生中公布,保證學生“知法”“守法”,知道“違法”后果。

          第二,事中程序。首先,調查事件。事件發生后,學生管理部門派人到事件發生現場,或找事情有關人員調查了解事實的真相。其次,說明理由。向學生說明作出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有關制度的相應條款規定,事實與規定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再次,聽取學生陳述、申辯。在學校作出決定之前,給予學生發表意見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陳述、申辯、質證的機會。聽證。如果有必要,啟動聽證的程序。最后,作出決定。作出決定的人與事前調查的人應該分離,并且二者應該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學生處理或處分決定書必須以學校名義出具,否則出具的文書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對開除學籍處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7條闡明:“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處理或處分決定書,必須載明學生救濟的途徑。”

          第三,事后程序。一方面是送達。最終的處理決定應及時送達學生本人,要求本人簽字。若不能簽字,可采取在一定場所或媒體上公告或者用書信送達的方式。為了避免涉及隱私和其他不便于公告的情形,可采取書信郵寄送達的方式。書信郵寄時,一定要采用掛號的方式,并將掛號回執妥善保存。告知學生救濟途徑及時效。同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3.建立大學生權利的救濟途徑“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高校內部學生管理制度執行過程中,必須完善學生權利的救濟途徑。在學校內部,大學生權利的救濟重要途徑就是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校內申訴制度。《教育法》第42條第四項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0條規定:“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對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上規定不是非常具體,在具體實行中,筆者認為,學生申訴委員會委員應當包含:(1)主管紀檢監察、學工、教務工作的學校領導;(2)學校監察、教務、學生工作、研究生工作、團工作的部門負責人;(3)學校的法律顧問或法律專家;(4)學生代表,包括學校學生會主席、研究生會主席、申訴人所在二級院(系)學生會或者團總支負責人、申訴者所在班代表,學生代表的人數不能過少。這樣的構成才不會使雙方代表過于失衡。學生申訴委的日常辦事機構一般應設在紀檢監察、信訪、學校辦公室、法制工作機構等部門,不宜設在如學生處、教務處、保衛處等學生處分管理的職能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