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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公安部4月30日聯合發出《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今后,醫鬧、號販將受治安處罰甚至被究刑責。“我們很害怕病人家屬來‘鬧’。”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全國三甲醫院的行政人員說。(5月2日《新京報》)
醫療糾紛是一個世界性問題。不僅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有,日、美等發達國家同樣有。美國醫學研究所的報告透露,美國每年約有9.8萬人死于可預防的醫療差錯,遠超過工傷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數,造成損失高達290億美元。但患者很少選擇暴力解決醫患矛盾,因為法律是解決糾紛的最好途徑。但我以為,刑責治“醫鬧”不但保障不了醫院、醫生安全,還可能讓醫患關系更為惡化。原因并不復雜。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解決醫療糾紛:一是患者和醫院之間協商解決,二是患者將糾紛提交到衛生行政機關處理,三是患者訴諸司法渠道。在這三種處理方式中,由于醫療工作的專業性和信息的不對稱性、醫院與上級衛生行政機構之間的利益紐帶關系,以及患者訴諸司法渠道時所面臨的取證難、鑒定機構的公正性存疑和醫療事故賠償標準較低等原因,患者始終處于醫患關系和利益博弈格局中的弱勢地位。而人們對解決糾紛的態度是一種典型的實用主義邏輯——哪一種方式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就選擇哪一種。是否采取訴訟方式,取決于不同維權方式的收益、成本、效率等方面的比較——不少患者在面臨醫患糾紛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通過醫鬧來引起重視也實屬不得已為之的自救行為。
當醫鬧尚屬個案的時候,需要反思的首先是醫院;當醫鬧變成普遍現象的時候,需要反思的才是制度。某種程度上說,“醫鬧”的出現,源自患者家屬的需求,而“醫鬧”的興起,則表明原有的權利保障渠道已失效,不能有效保證患者家屬求償權。所以,指望刑責治醫鬧是一廂情愿的。根治“醫鬧”,不僅需要法律,還需要社會各種力量去努力、去維護。
首先,建立公平獨立的第三方處理體系,減少醫患糾紛處理的復雜性。但必須注意,該第三方處理機構一定不能是任何一級的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也不應隸屬于某一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該第三方處理機構的運營成本可考慮納入到政府得預算中。該第三方處理機構也可利用典型案例和醫療過失因果分析的統計數據向政府或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量的有償服務來彌補經費的不足,差額部分由政府補助。如提供一定量的培訓或出售醫療糾紛的分析報告等。
其次,建立多種形式的醫患溝通渠道。俗話說:“醫者不可不仁慈,不仁慈則招非。病者不可猜鄙,猜鄙則招禍。”醫務人員應當依法行醫,切實尊重患者和家屬的知情權,與患者和家屬多做溝通、解釋方面的服務。如果有“糾紛”就要在第一時間引導、交流、溝通,告知患者家屬正常處理的程序。如果患者和家屬不鬧,“職業醫鬧”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第三,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強制性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以商業保險模式,規定醫療執業責任保險由醫療機構固定保費和醫生個人風險儲金兩部分組成,將保險賠償責任與醫師掛鉤。對醫療損害的賠償由保險公司受理,不再與醫院及醫務人員發生直接關系,由獨立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仲裁機構決定賠償。1899年,美國就出現了醫療責任保險公司,投保的醫生每年交納一定金額的保險費,當發生醫療糾紛時,由獨立醫療評審與監督委員會負責醫療事故鑒定,由保險公司負責處理賠償事宜。
第四,深化醫療體制改革。醫改既是市場行為,又與政府醫療政策密切相關。現在醫改的方向存在爭議,是由政府提供公共醫療服務,轉變醫院的牟利傾向,還是全面放開醫療市場,通過競爭改變醫療服務模式。換句話說,如果患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如果醫生始終靠盯住患者的錢包來養活自己,那么患者永遠不會信任醫生,對醫務人員的尊重更是無從談起,醫鬧也將不可避免地持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