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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學者對政府信任的概念內涵的理解
信任是人際之間的一種心理預期。政府信任是公眾對政府能夠代表他們利益的一種心理期待和信念,是關于政府和公眾這兩大主體的關系。也有學者認為政府信任關系是國家行政機構執行國家權力過程中所涉及的對象即行政客體,包括公眾個體、社會群體和組織,對行政體系總體也包括對行政體系各要素、各要素之間關系及其運動狀況的合理期待,以及在行政機構回應基礎上的一種互動、合作的關系。
二、政府信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石
所謂政府信任簡單地說就是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包括公眾對政府機構及其政府機構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信任,也包括對政府行政人員的信任,很顯然政府信任屬于制度信任的范疇。可以說,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對社會的有效治理都離不開公眾對政府行政行為的支持,而公眾對政府支持的基礎來源于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目前我國政府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并且提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誠信友愛的社會”是指社會應該友愛互助、誠實守信。誠信不僅是指人與人之間相處應該誠實守信,而且這也是對和諧社會建設的主導者--政府的要求。政府只有講誠信,才能真正獲得公眾的信任,有了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形成公眾與政府之間的和諧,才有可能有整個社會的和諧。同樣,“安定有序的社會”的形成也必須依賴于公眾對政府的信任。
三、政府信任的主要實現途徑
1.堅持以人為本,倡導社會公平,建設服務型政府。在傳統政府的行政模式中,統治權處于政府行動的中心位置,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是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也是一種不對等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政府對公民的首要意識不是尊重而是統馭,不是服務而是控制,其背后的深層心理態度是彼此之間的不信任、抵制和防御。公眾當然不會給予一個高高在上的統治自己的機構以信任,只有建立一個服務型的政府才能建構起民眾對政府的基本信任。這就意味著,公民權利將被置于整個社會的中心位置,政府權力的運作不再是以統治為中心,而是以服務為中心。政府的落腳點和出發點是公民和公民的需要,公民本位成為指導政府行動的核心價值。政府行動的目的是回應并滿足社會和公眾的需求,實現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在技術層面上,政府應當將公眾視為顧客,堅持顧客導向,通過各種途徑調查、傾聽顧客的意見,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多樣化和個性化的服務,建立服務的質量標準,規范服務流程,保障服務品質,最終實現改善公共服務質量的目的,從而塑造出一個具有親和力的政府形象。與統治行政的理念相反,政府與公民之間不再是敵意、懷疑和對立,而是彼此之間的善意、關懷和諒解。只有當政府真心服務于公眾的時候,公眾才會相信政府、支持政府,才會形成對政府的信任。
2.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政府能力,改善治理成效,建設效能政府。一個軟弱無能的政府就像一個軟弱無能的人一樣,是不可能為自己贏得尊重和敬意的,政府必須依靠自己有效率和有能力的形象來獲得公眾的信賴和支持。現代政府面臨著龐雜而艱巨的治理任務,只有一個具有效能的政府才能具備解決問題的力量,才有資格值得公眾信任,并給予公眾以信心。特別是在社會危機或公共危機的敏感時期,政府的效能不僅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也是能否獲得公眾信任的先決條件。因此,建設一個精干高效的政府不僅對于社會發展本身至關重要,同時對于建構政府信任也是必不可少的。政府不是一個全知全能的組織,而只具有有限的理性、有限的權力和有限的能力。效率是行政權的生命,能力是政府生產力的源泉。“全能型政府”因為不可能承擔的治理任務而導致嚴重的弊病,不但使政府本身陷入窮于應付的尷尬困境,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喪失民眾的信任和期望。建設效能政府要求政府必須改革,轉變職能,精簡機構,“有所為有所不為”,提高行政人員的素質、行政能力、工作效率和政府治理的有效性,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改善民眾的生活質量,提升老百姓的幸福感受。只有這樣的政府才能獲得公眾發自內心的支持和信任。
3.依法行政,懲罰腐敗和瀆職行為,規范公共權力,建設法治政府。政府及其行政人員作為法律的執行者,具有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的義務。政府及其行政人員的公信力不僅在于他們對法律法規的良好理解和嚴格執行,更在于他們自己是否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法治作為現代社會的一個核心價值是一整套的“游戲規則”,它首先不是強調政府要維護和執行法律,也不是要求公眾遵守法律、把法律當成管理公眾的工具,而是強調政府本身要服從法律和受到法律的制約,用法律法規來規范公共權力的行使。法治的基本要義在于,公共權力本身必須嚴格受制于法律所確立的限制,從而保證權力的正當行使,防范權力腐敗和權力濫用。因此,法治政府通過明確政府及其行政人員自身行動規范來建立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在這個意義上,依法行政,防范權力腐敗和權力濫用,規范公共權力,對于樹立公眾對政府的信心是至關重要的。相反,如果政府中腐敗泛濫,公共權力成了被用于謀求行政人員私利的工具,作為社會公共權力代表的政府也就必然異化為公共利益的敵人,行政人員也不再是為人民服務的忠實的“公仆”了,政府的形象必將蕩然無存,而只留給社會公眾一個貪污腐敗、橫行不法的惡劣形象。對于這樣的政府及其行政人員,公眾當然是不可能給予他們以信任的。在這個角度上,對于一個存在著腐敗的政府而言,獲得公眾信任的一個基本條件就是厲行法治,建設一個廉潔的政府,特別是要規范行政行為,大力懲治腐敗,純潔行政人員隊伍,凈化行政空氣,為公眾和社會樹立一個可信賴的形象。
4.強化行政責任,提升行政道德和行政倫理,建設責任政府。責任政府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也是法治規范的內在要求。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必然是一個公眾信賴的政府,其邏輯在于:作為社會治理和集體行動機制的政府公共行政體系承擔起相應的角色和功能,積極回應社會和公眾的需求并為其錯誤或失誤擔當責任,因而能夠維持基本的、合理的預期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信任關系。從宏觀層面講,責任政府具有合理的職能范圍,承擔起社會公共治理的全面責任,履行提供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責任,保證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從微觀層面講,任何依法設立的政府機構及其行政人員,都必須承擔或履行與其法定權力相一致的法定責任,包括政治責任、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等,做到權責對應、權責對等,實現權力與責任之間的合理平衡。尤為關鍵的是,政府及其行政人員必須為其錯誤或失誤的行動承擔責任,接受制裁或懲罰,向公眾道歉,請求公眾的寬容和諒解。為此必須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其一,也是最根本的,就是改良規范、監督和制約行政權力的制度結構,包括行政制度的設計、立法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等;其二,絕非不重要的,就是提升行政人員的倫理道德水平,通過強化行政人員正確的價值取向和道德信念,從內心鑄就起抵御權力腐敗和權力濫用的心理防線。前者從制度可靠性上確立公眾對政府運作的信任,后者則從行政人員自身的素質上強化和鞏固民眾對政府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