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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后租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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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后租回交易

          目前,售后租回交易已成為很多企業研究的對象,本文擬分析售后租回交易的基本特征和本質,并探討售后租回交易的基本動因。

          一、售后租回交易的本質特征:資產價值的離散

          售后租回是一種集銷售和融資為一體的特殊形式,是企業籌集資金的新型方法,通常指企業將現有的資產出售給其他企業后,又隨即租回的融資方式。它是目前西方發達國家常用的籌資方式之一。在售后租回交易中,承租人與出租人都具有雙重身份,進行雙重交易,形成資產價值和使用價值的離散現象,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交易業務的雙重性。售后租回交易雙方具有業務上的雙重身份,因而業務處理上具有重疊性。其一,資產銷售方同時又是承租人,一方面企業通過銷售業務實現資產銷售,取得銷售收入,另一方面又作為承租方向對方租入資產用于生產過程,從而實現資產價值和交換價值,具有經濟業務的雙重身份。其二,資產購買者同時又是出租方,企業通過購買對方單位的資產取得資產所有權,同時又作為出租方轉移資產使用權,取得資產使用權轉讓收入,實現資產的使用價值的再循環,具有業務上的雙重性,是融資產銷售和資產租賃為一體的特殊交易行為。

          2、資產價值轉移與實物轉移相分離。在售后租回的交易過程中,出售方對資產所有權轉讓并不要求資產實物發生轉移,因而出售方(承租方)在售后租回交易過程中可以不間斷地使用資產。作為購買方即出租方,則只是取得資產的所有權,取得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與報酬,并沒有在實質上掌握資產的實物,因而形成實物轉移與價值轉移的分離。

          3、資產形態發生轉換。售后租回交易是承租人在不改變其對租賃物占用和使用的前提下,將固定資產及類似資產向流動資產轉換的過程,從而增強了長期資產價值的流動性,促進了本不活躍的長期資金發生流動,提高了全部資金的使用效率。這樣,一方面解決了企業流動資金困難的問題,另一方面盤活了固定資產,有效地利用現有資產,加速資金再循環,產生資本擴張效應。

          4、資產轉讓收益的非實時性。《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規定。賣主(即承租人)不得將售后租回損益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予遞延,分期計入各期損益。一般認為,資產轉讓收益應計入當期損益,而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資產的售價與資產的租金是相互聯系的,因此,資產的轉讓損益在以后各會計期間予以攤銷,而不作為當期損益考慮。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這種交易達到人為操縱利潤的目的,同時避免承租人由于租賃業務產生各期損益的波動。

          二、售后租回交易的直接動因:融資

          售后租回交易形式上是一種租賃業務,實質上是一種融資手段。這種融資手段并不是純粹意義上的融資租賃,從內容上講,可以是一項融資租賃,也可以是一項經營租賃。由于租賃付款與售價通常是相互關聯的,所以形成一攬子談判方式,但究其本質仍是融資。

          售后租回交易作為一種融資租賃形式很容易被人們接受。因為融資租賃的主要目的在于融資,企業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資產,在租賃期滿時可以取得資產所有權。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如果租回是一項融資租賃,這種交易是出租人提供資金給承租人并以資產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企業通過出售資產取得現款達到融資的目的,同時又通過租賃取得該項資產的使用權,所以不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因此融資租賃方式被西方發達國家企業經常采用。售后租回交易又是解決企業流動資金不足的重要方式,企業能達到融資的目的,增加流動資金的比例。

          作為一種經營租賃方式,售后租回交易的首要目的仍是融資,企業通過出售資產達到融資的目的,同時又通過租賃方式取得資產使用權,即不改變連續使用的狀況。這里,與融資租賃不同的是,企業對資產的租賃期一般比較短,出售資產的損益在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攤銷。作為融資手段,一般直接表現在出售環節,租賃環節是融資環節的延續,是售后租回交易一攬子交易形式的組成部分。

          三、售后租回交易的間接動因:納稅上的財務利益

          如果說融資是售后租回交易的直接動困,那么獲取納稅上的財務利益則是售后租回交易的間接動因,也是承租人最關心的問題。納稅上的財務利益取決于銷售資產損益的多少、銷售損益遞延期的長短及遞延損益攤銷的方法。

          售后租回交易從本質上講是一種融資行為,因此資產銷售業務是租賃業務的衍生行為,銷售資產發生的損益也不能作為當期損益予以確認,應在以后會計期間遞延,在未來的租賃期內予以確認。由于銷售資產的當期不能確認收益,會計收益比實際收益低,降低了稅賦計價基礎,所以,稅收相應減少,即使資產轉讓收益在以后會計期內遞延會增加后期收益金額,總體上對企業來說還是有利的,相應增加了企業的財務利益。另一方面,如果資產轉讓收益為負數即銷售資產形成損失,按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企業應將此項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減少企業利潤,相應減少稅收,從而也取得納稅上的財務利益。

          售后租回交易可以取得納稅上的財務利益還表現為如果承租人出售并租回的是土地,則可從中得到納稅上的財務收益。因為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如果是資本性租賃,租賃資產的折舊與資本性租賃折舊一樣,將來實現的售后租回損益在租賃期間攤銷。如果出售并租回的是土地使用權,其土地使用權成本以及租賃利息費用仍可以按一定方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眾所周知,購入土地使用權通常是不能計提折舊的,不會增加這部分費用成本,而通常售后租回交易可以名正言順地進行成本攤銷,增加企業的費用成本,減少收益,相應減少稅收,從而取得納稅上的財務利益。

          四、售后租回交易必不可少的環節:充分披露

          售后租回交易是租賃業務中的特殊交易,因此應予以特別披露。對于售后租回交易的披露,不同國家、地區的會計準則要求不同。美國、英國、中國臺灣及香港的會計準則均未對售后租回交易披露作出明確規定。只有國際會計準則認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披露要求同樣適用于售后租團交易;同時,《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差錯和會計政策變更》中的單獨披露標準也適合于售后租回交易;在對有關重大租賃業務作出具體安排的說明中規定,應當披露售后租回協議或條款內的特殊與非慣常規定。

          就一般業務而言,售后租回交易業務涉及到企業幾個方面的會計資料披露,首先,出售資產涉及企業資產所有權的轉讓業務,企業資產轉讓影響到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相關信息;其次,租回業務涉及到企業代管資產和租賃費支付的問題,因此應充分揭示。同時,作為粗賃的特殊形式,售后租團交易直接影響到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為了客觀、真實地反映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經濟利益,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對售后租回交易應作專門的披露。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規定:承租人應當對融資租賃未確認融資費用的余款、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所采用的方法以及重大經營租賃作出披露;出租人對融資租賃未實現融資收益的余額、分攤未實現融資收益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資產賬面價值進行充分揭示,同時對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條款作出專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