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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村債務依法清收研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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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村債務依法清收研究解析

          2010年,吉林省遼源市東豐縣瑞邦律師事務所花10多萬元購得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所轄的東豐縣各鄉鎮690萬元不良債權。次年12月26日,瑞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等7人與該縣東勝村支書到村里清欠,和一村民因債務沖抵意見不一發生口角,并發生暴力沖突,致使該村民重傷住院,此事至今未了結。(據1月29日《中國青年報》)

          被由律師參加的清欠隊伍打傷,受傷的村民至今還想不通。不錯,鄉村債務難收是不爭的事實,不理解基層鄉鎮干部的苦處,那也不是實是求是的態度。造成欠債的原因再復雜,都不可能成為放棄清欠工作的理由。

          但是,清欠工作應當在合法的軌道上運行,不能以不恰當的方式從而使本來正當的權利在老百姓看來也不那么正當了。

          以法度量自己的將“行”之“為”,這是法治社會每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應當具備的基本意識。村干部以“法院要不回錢,還得提供吃喝”為由認定法律走不通似乎可以理解,但真的便不去走這條路就不對了。村干部講的或許是一種現實,現今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法官形象可能多有不如人意的地方,但如果人人面對這些存在的現實便都回避法律而選擇自己認為更直接的方式,那么我們就最終可能只有回到“森林社會”。當我們要扒農民糧食的時候,當我們對農民大打出手的時候,法治還是我們所期待的嗎?

          法治既是全社會共同選擇的目標,也就成為全社會共同擔當的義務,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事件、行為、關系都在具體演繹著法治的實踐,法治的每一次具體的成就肯定無法通過把法律變成自動售貨機那樣輕易獲得,它需要我們去實踐,去斗爭,去排除那些與法治不和諧的因素而獲得,包括針對司法的當為而不為,當辦好而沒有辦好。

          在上述報道的事件中,律師充當的角色顯然是不太光彩的。依法辦事不是律師的一般義務,而是職業。在自己成為債權債務關系一方的情況下,不是將事情引導向法治的軌道,反而表現得很不專業。首先,村民欠東勝村的債與東勝村欠瑞邦律師事務所的債是兩個法律關系,在前一個債權沒有依法轉讓給瑞邦律師事務所之前,該律師事務所直接參與向村民要債顯然不符合債權人的主體資格;其次,如果從律師職業的角度要參與到東勝村向村民的要債行為中來,則應當建立起合法的關系,依據其權限而作為。但從共同要債行動及其引發的后果來看,該律師事務所似乎已經忘了自己法律上的身份。

          農村在中國對于法治具有最廣大的示范作用,鄉村債務又是關系到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一個敏感點,必須慎之又慎。只有認真站在法治的立場上加以對待,才能為從根本上破解鄉村債務開出有益于社會健康發展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