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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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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維價值

          一、關于價值的本質、基礎和存在方式等問題的研究有各種各樣的思維方式,大體上不外是“觀念說”、“實體或屬性說”、“關系說”等幾種類型。我們所采用“實踐說”,即把價值看作本質上是人類實踐基礎上的特有現象,是實踐的內在規定之一。這是在前人已經達到的“關系說”基礎上,運用實踐唯物主義進一步思考的嘗試。我越來越感到,實踐的觀點和實踐的思維方式是研究價值問題的一種必要的基本方式。

          二、從傳統的單純實體型思維向現代的動態關系型思維轉變,是當代人類科學思維方式的一大發展。完全實體化的或“實體中心論”的思維,是20世紀以前的科學思維方式。從哲學高度看,單純實體型思維的特點和缺陷是:對于“存在”范疇,只把它與“存在者”范疇(“什么存在著”)相聯系,即只把“存在”當作一個“名詞”,當作對實體及其屬性的靜態指稱來理解和使用;而沒有把“存在”同時也理解為一個“動詞”,即關于“存在方式”(“怎樣存在著”和“怎樣才是存在”)的范疇。說到“存在”時,它不能自覺地把諸如“相互聯系、相互作用、運動、變化、過程”等同時考慮在內,并且實際上是把它們分離開來思考,因此難以注意“關系”的存在論意義。科學史上曾有過把發光發的熱燃燒現象歸結為“燃素”的存在與屬性這種思路,可說是單純實體型思維的一個典型。而現當代關于“時間空間是不是物質”、“信息是物質還是精神”、“實踐和物質何者根本”之類的爭論和困惑,也多半來自這種思考方式。

          三、20世紀特別是中期以來,科學的發展更加充分地揭示了宇宙的普遍辯證法特征,科學的思維方式也走向了以“關系思維”為主型的階段。

          所謂“關系思維”的特點,就是不再把“存在者”即任何客觀的事物僅僅當作沒有自身結構的、孤立抽象的實體(實物個體、粒子、孤立的質點、不變的剛體等),而是從內外部結構、聯系、系統、秩序、信息等關系狀態來深入把握它的存在形態,實體的意義上來理解對象,而是從結構上動態地理解“存在”,從運動、相互作用、聯系和關系,即“存在方式”的意義上來進一步把握豐富、深刻、動態的現實。這一歷史發展的先驅和最有代表性的哲學成果,是馬克思所創立的實踐唯物主義思維方式。

          實踐本身仍屬于“關系”范疇。但它不是一種簡單的自然關系,而是人的生命存在、主體性存在的本質方式,它作為人所特有的對象性關系、即主客體關系的運動,有意識、有目的的主體性活動,是一種社會歷史性的現實關系。所以,“實踐唯物主義的思維方式”并不限于一般地進入“關系思維”,而且還依實踐的特征賦予了它以更加豐富、更加深刻的內容。

          ,按照“關系思維”的方式來理解,價值的特殊存在和本質既不是人和事物、主體和客體任何一方(實體)本身獨立靜止的存在形態,也不是它們固有不變的屬性,更不是僅僅作為人的主觀意念才發生和存在的現象;它恰恰是作為一定的“關系質”或“關系態”而客觀地產生和存在著的關系現象,離開了具體的主客體關系,就無所謂現實的價值。由于我們是在僅僅與人相聯系的意義上來談論價值,所以這一基本思路只有在實踐的基礎上才能得到徹底的、全面的貫徹。這需要以對實踐的科學全面的理解為前提。

          在價值論研究的發展史上,“關系說”克服了傳統的價值主觀主義和客體主義的局限,提出了“主客體統一”的新思路。但是,當它的理論基礎和背景沒有達到相應的高度──對人和人的特殊存在方式(社會與實踐)有了全面的、徹底唯物主義的理解時,仍然不能對價值做出更進一步的科學把握。

          三、實踐的或主客體關系說的研究方式也許不是唯一正確的和已經完備的,所以還需要深化和拓展,并且當然也應該鼓勵和支持進行不同方式的探討。但無論如何不應將“實踐說”或“主客體關系說”簡單化地看待。在低于它的歷史地位或形態的水平上去肯定或否定它,都不是理論的進步。

          價值問題有其特殊的復雜性。主要表現為在主觀上,價值總與人自己的需要、旨趣、選擇、追求等相聯系(“主體相關律”)。僅此一點,就使得關于價值的思考極容易產生種種誤解和混亂。特別是當人們事先就已確定,要把自己的價值理念或意向貫徹于研究成果的時候(在價值問題上人們往往強調自己有這樣的權力),就更容易混淆了價值本身的“實然”與“應然”。近來看到的某些批評“關系說”的觀點,大都著重于指責“關系說”沒有直接提供他們所要的東西,然后便在將其做極簡單化理解(例如宣布它只是一種“效用論”等)的前提下加以否定。事實上并沒有深入了解這種關系說本身的邏輯,特別是尚未理解實踐的思維方式所具有的真正特點和條件,對主客體關系說多有誤解所致。

          例如,弄不清人與人之間何為“主-主”關系,何為“主-客”關系,反而成為在人的價值問題上否定關系說的理由,就是一個典型的后果。我們對“主體和客體”這對基礎概念的理解,不應該局限于狹隘的、西方傳統認識論式的理解。有人總是把它們與“人和物”、“個人與社會”、甚至“主觀與客觀”等概念簡單地對應、混同起來(認為這些范疇之間只是字眼不同而沒有實際的差別),就是仍停留于實體性思維,而未達到關系思維的結果。特別是當把這一對概念用于人自身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時,這種思維所造成的偏狹和混亂,就更是突出。

          主客體概念的簡單化凝固化,往往是以對“人”(如人的需要、人與人的關系等)的簡單化、抽象化理解為背景的。因此它必然不能或不愿就人的多樣化形態、人與人之間紛繁復雜的現實關系做多樣化的深入思考,而寧愿依賴一種比較直觀的意向。而實踐思維則要求從人的現實的、復雜多樣化的對象關系和社會實踐的具體歷史結構中去把握和運用這對范疇,充分把握它們所特有的屬人性、對象性、社會性、動態(流動)性的涵義和形態,才不至于把它與相近或相關概念、把個別和一般范疇等簡單地混淆。

          再如,按照主客體關系說,“價值”的基礎和本質,就在于表明了人的主體地位:價值就是以人的主體尺度為尺度的現象,在價值領域中“人”普遍地居于最高的、主導的地位,是“普照的光”,在任何時候說價值,都意味著這一點,是在這個前提下來展開價值包括人的價值的各種形態。我覺得這正是我們價值理論的合理成果(“主體的價值”這個概念也因此而可疑)。在這個基礎上才應該和能夠合理地說明“人的價值”、“人道價值”等范疇的。但有人斷言這種理論“貶低”了人。細看指責的理由和思路,似乎是主張──打個未必合適的比方:我們在說“某食物(客體)有營養價值”時,必須強調“進食者(主體)自己首先有營養價值”,只有這樣才是肯定了人;或者當你認為“人”好比是皇帝,是他賜封了所有的大臣的名位(劃分排列世界萬物的價值)時,這種觀點卻認為,你沒有給人自己一個“皇帝大臣”的頭銜,這就是對人的貶低和輕視。自然,理論上的表述并不是如此簡單的,我們還是應多從理論上思考。但對于這種用以否定關系說的批評邏輯和情感色彩,卻使我不能不有這樣的感覺。

          又如,究竟從何種角度把握和確定價值的本質和存在方式,畢竟不能回避迄今我們所面對的最普遍的、或前提性的問題,即“觀念說”、“實體或屬性說”、“關系說”等幾種最基本的類型所表達的思路。或者是對其中一種做出有足夠論證的選擇,或者是發現有同等或更高層次上的新的角度,這些都是從哲學高度研究價值問題事實上必須明確的基礎。而且我覺得,在否定“關系說”的時候,如果本身這樣或那樣地退回到觀念說、實體或屬性說的思維方式上去,那將不是一種好的理論出路。

          總之我覺得,目前在馬克思主義基礎上研究價值所面對的各種問題,歸根到底還是個如何充分確立和展開“實踐的思維方式”的問題。這方面的探討和應用,對于深化價值論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