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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律師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律師論文

          法官與律師關系法律論文

          如前所述,法官和律師同為法律工作者,屬于法律職業的不同分工,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1],而律師則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2].但由于兩者都負有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的共同目的,因此可以說他們都是“護法使者”。然而畢竟法官和律師屬于不同的法律職業,畢竟法官是“在位的法曹”而律師是“在野的法曹”,因此需要正確處理好法官和律師的關系,否則,會損害司法的公正和獨立性,也影響律師隊伍的健康發展。

          關于法官和律師的關系,許多學者認為,二者是一種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的正常的工作交往關系[3]也有人認為他們應當為相互聯合、相互制衡的關系[4].這些提法不無道理。但我認為,這些提法雖不無道理,但還未完全概括兩者的雙互關系,我認為,二者的相互關系應為:相互獨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為監督。下面對此分別闡

          (一)關于相互獨立

          法官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員,其在行使審判權過程中必須保持獨立,不受到任何外來的壓力和干預。《法官法》第8條規定:法官享有的權利之一是“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其中“個人的干涉”不僅包括黨政干部、上級領導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師及其他個人的干涉。問題在于,律師作為“在野的法曹”,如果能夠干預操有審判大權的法官呢?律師如何能夠影響到法官的獨立呢?對此需要就獨立性問題作全面的理解。實際上“司法獨立”一詞,不僅是指司法不應受到來自行政、社會團體等的干預,而且還應當指司法人員對自我獨立。所謂獨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員在行使審判權時,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錢等的誘惑,要去處貪欲、去處惡念、去處私心,不懼權勢,心存正義,公正裁判。總之,要以無私無畏之心進行裁判。可見,獨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倫理道德精神問題。就法官和律師的關系而言,應為一種正當的工作交往關系,而絕不應當形成親密無間關系,甚至發展到金錢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關系,否則,法官的獨立審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復存在。

          我認為,目前影響法官的獨立審判和公正的因素之一,是某些律師和法官違反職業道德,形成金錢交往關系。一方面,一些律師職業道德低下,在訴訟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證據和適用法律的建議,而是為打贏官司,想方設法打通法院門路,為了賺錢而不擇手段,因請法官吃喝玩樂而出現了所謂“三陪律師”,有的律師整天琢磨同法官拉關系、搞公關[5],有的律師充當腐敗源,利用支付介紹費、咨詢費、案源費、回扣、提成手段腐蝕司法人員,干擾法官的依法辦案,在敗壞社會風氣方面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6].許多律師正面臨一種實在令人痛心的道德危機。另一方面,一些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甘愿自我貶低法官的崇高形象,而經常與律師吃吃喝喝,晚上在娛樂場所消磨,有的主動要求律師報銷費用,或向律師介紹案件從而收取費用,或向律師透露合儀庭、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內容,利用職權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此種狀況以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7].現在社會上廣泛流傳“打官司不如打關系”的說法,律師的作用是攻法院之關,司法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受到極大的損害。而律師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地位也受短到損害[8].許多人甚至對律師職業的必要性提出懷疑。

          我認為,充當“腐敗源”的律師畢竟是極少數人,對這些害群之馬的厭惡,不應影響到對整個律師制度的重要價值的評價和認識。我們需要對整個司法界進行制度和職業道德建設、整頓風紀,對腐敗份子一定要清理出司法隊伍,同時對律師要強化職業道德教育和隊伍素質建設,對一些素質很差的,甘愿充當“腐敗源”的律師也應當清除,絕不能姑息。否則,中國律師的發展將會迷失方向,這無疑對中國法治建設是一個極大的損失。在此基礎上,我們要正確理順法官和律師的關系,法官和律師應當相互獨立、正常交往。我們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和職業道德,確保二者之間的獨立性和正當的交往關系。一方面,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遵循職業道德、始終保持獨立和公正地位。法官與律師保持獨立,不應受到各種金錢或物質的引誘,法官不得私自會見律師,向當事人指定或介紹律師,或在律師事務所擔任顧問甚至兼職,造成角色混淆。法官也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師請吃和饋贈錢物,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報銷各種費用,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師提供娛樂場所進行娛樂等等,這些都應成為法官的基本職業道德。法官更不得與一方的律師沆瀣一氣、徇私枉法。另一方面,律師也應要遵守職業道德、保持職業上的獨立性,努力維護其良好的形象和聲譽。在從事其職業活動時,要獨立與法官,不受司法機關和其他機關的干涉。同時也要與其委托人保持獨立,不得受其委托人意志的左右。在承辦案件中,不得與法官建立不正當聯系。根據我國律師法第35條,律師在職業活動中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向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律師道德規范》第18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與本案審判人員、檢查人員、仲裁人員在非辦公場所接觸,不得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律師也不得邀請法官參與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或聘請法官作顧問等等,違反這些規定者,應當受到查處。律師在開拓業務的過程中,也不應當向當事人炫耀和吹噓其與法官的關系,甚至吹噓其與法官的親屬之間的關系,這樣做都使律師喪失了職業方面的獨立人格。只有保持相互的獨立性,才能使司法保持純潔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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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拓新的律師服務領域經驗交流

          **律師事務所是1995年1月創建的市首批合伙制律師事務所。自建所以來,以“勤勉盡責,竭誠服務,公平公正”為宗旨,以嚴謹、踏實的工作態度和先進的管理制度為立業之本,緊緊圍繞“堅持信念、精通業務、維護正義、恪守誠信”這一律師隊伍建設的總要求,努力打造一支

          高素質的律師隊伍。堅持“文化建所、文化興所”,大力建設優秀律師事務所文化。經過十年的發展,**所由創建初期只有3名律師的小所,發展壯大到目前有23名執業律師,7名合伙人,機構健全,有自有辦公場所,享有良好聲譽的規模所。2005年**所被評為省優秀律師事務所。

          律師業務的發展是事務所發展的根本。如何鞏固和開拓新的服務領域,根據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服務的狀況,我們審時度勢,堅持和強化專業分工,努力開拓新的服務領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面簡要介紹一下**所的幾點探索性做法。

          一、實行律師服務專業化

          **所堅持走律師專業化分工的路子。2004年,在全市律師事務所中較早實行了專業分工,設立了公司業務部、刑事業務部、民商部、房地產和行政業務部六個專業部室,知識產權和醫療糾紛兩個專業小組。

          經過幾年的發展,我們嘗到了專業分工的甜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隨著專業化分工的深入,**所已培養了一批學有專長的專業律師,有幾名律師還兼有注冊會計師、高級工程師、經濟師,保險資格人等專業技術職稱。在公司制改造、房地產、知識產權和醫療糾紛等領域,**所均發揮了較強的優勢,了多起專業性較強的新型案件。目前,我所的專業化服務工作走在了律師業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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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本科教學創新研討

          傳統法學教學模式的確存在呆板、僵化等缺陷,法學教學改革也勢在必行,問題的關鍵是我們該如何改革?怎樣學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我們應如何把握教學改革的尺度?“法學教學應是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①我國傳統教學模式不能滿足適應社會的需求,需要探求新的教學模式來彌補其存在的不足,但并不是要取代它,應是“取其精華、棄其糟粕”,而不是進行全盤的否定。美國學者喬伊斯在《教學模式》中說:“沒有一種教學模式是適合所有的學習類型或學習風格而設計的”。各種法學教學模式的引進僅僅是為了克服傳統法學教學模式的缺陷而進行的。概念法學模式下,法律人才的培養勢必會導致對理論知識的倚重,這與大陸法系獨特的思維模式緊密相關。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法學教學改革的目標應定位于“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建立理論與實踐并重型法學教學模式。在這樣一個前提下來探索我國法學教學改革的進路,使我國法學教學走向理論與實踐并重的良性發展道路。

          法學教學思維方式的轉變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正因為如此,英美法系國家在法學教學過程中特別關注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學生歸納邏輯思維方式的運用。而概念法學模式下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學則是演繹邏輯思維方式的具體運用。在教學過程中,強調培養學生對理論體系的構建,在社會實踐中才有機會鍛煉其運用所學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其結果只能導致我們的法學教學成為從理論道理論、從課本到課本的枯燥無味的教學模式。英美法系國家乃是判例法國家,法官推動了其法律的發展,素有“法官造法”之說,十分注重對案例的歸納總結能力的培養,而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傳統歷史悠久,法官著意于對已有法律的適用,對法律的理解,因而離不開對整個法學理論知識的體系構建,這樣才能在實踐中正確適用法律。且英美法系國家乃對抗制國家,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十分重要,除了要應付繁瑣的訴訟程序之外,也要查閱大量案例,著力論證其訴訟主張的正當性基礎,大陸法系國家乃是糾問制訴訟體制,法官的作用凸顯,律師卻并不如英美法系國家那般重要。更為關鍵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法官基本都來源于律師隊伍,法學教育主要培養學生的律師思維,而我國則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官思維。因而,法學教學改革首先要轉變的便是我們的教學思維方式,注重多種邏輯思維方式的培養與運用,在培養學生法官思維的同時,注重對其律師思維的培養與鍛煉。

          法學教學方式的改革

          (一)課堂教學主體的二元化模式

          這種教學模式是指教師不再是法學教學課堂上的唯一主體,學生也不再是課堂教學被動的承受者。二者更多的是能夠產生互動,相互促進。教師要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博古通今,引經據典,結合社會熱點問題講解抽象的法學理論知識,力求通俗易懂,妙趣橫生,以調動學生學習法學知識的積極性。這對教師的講課技巧、語言表達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允許學生參與到課堂中來,指出教師講授知識的不足,發表自己的見解和主張,更甚者可以要求學生通過事先預習所學內容,在課堂上講給其它同學聽,再由大家提出問題,教師加以補充。這樣就可以改變傳統法學教學一言堂的模式,教師和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都能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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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事務的教學改革論文

          【論文關鍵詞】律師事務專業特色教學改革基本思路

          【論文摘要】律師事務專業是高等法律教育中的一門較新的專業。在教學中要突破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建立以法學理論為基礎,律師實踐課程為主導的教學模式。同時,結合未來律師業務的發展特點,對律師事務專業在課程設置、教學方法等方面進行改革,以體現律師事務專業的專業特點和學生的社會適應性。

          律師事務專業是為培養適應社會法律服務工作第一線需要的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而開設的一門專業,是高等法律職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實現培養高素質的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這一目標,筆者根據教育部和司法部的有關文件精神以及律師事務專業的特色,提出一套教學改革方案,以供同仁深入研究之參考。

          一、教學改革必須與培養目標相適應,體現高等法律職業教育特色

          如前所述,律師事務專業的培養目標定位是第一線的高等法律工作者——未來律師。因此,本專業的教學改革要圍繞未來律師應具備的素質來進行。為此,我們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突破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建立實踐教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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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仲裁論文:體育仲裁機制及其法治建設

          本文作者:于善旭作者單位:天津體育學院

          在借鑒中探索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為落實《體育法》中關于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和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體育仲裁機構與范圍的規定,在《體育法》開始實施的轉年,中國政府的體育部門即批準了探討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科研項目,并成立了由體育行政官員、院校學者和法律界人士組成的《體育仲裁條例》起草機構,一體化推進體育仲裁理論學術研究與法律制度建設的互動發展。在體育仲裁項目研究和立法起草的過程中,各種資料匯總、訪談調查、會議研討、法理論證等多方面工作相繼展開,不但立足中國的國情和法律制度以及現實體育發展的客觀需要,而且始終以開放的姿態面向世界,研究和吸收了多個國家體育仲裁的有益經驗,特別是將國際體育仲裁的發展作為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重要的外部支撐。為此,法規研制人員收集和翻譯了大量CAS章程、規則、法典等制度文獻和工作資料,組團赴瑞士洛桑、美國丹佛等地到國際奧委會、CAS及其分支機構等進行實地考察,并結合這些國際體育仲裁情況和資料的梳理分析進行全面的借鑒性研究。國際體育仲裁的發展和經驗,在探討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在相關的研究報告和立法說明中,可看到有著多方面的體現[5]。首先是以此說明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問題。國際體育仲裁的建立和發展,無疑為正在積極尋求有效解決體育糾紛的各個國家提供了具有普遍意義的制度范本,因而這也成為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重要的國際背景和行業依據;其次,將對國際體育仲裁的關注和重視作為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重要原則之一,強調在符合中國國情和保持中國法制統一的前提下,要始終把握與世界奧林匹克運動、與國際體育慣例和國際體育組織章程的協調;最后,在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立法內容設計中,無論是宏觀的建構思路還是具體的制度安排,都有許多向國際體育仲裁制度學習和借鑒的地方。通過包括引進國際體育仲裁經驗在內的各種努力,探討和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工作得到了中國政府的重視并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1997年,對《體育仲裁條例》的起草調研被列入中國國務院的立法工作安排。經過兩年多時間的研討和起草,1998年底,中國國家體育總局向國務院上報了《體育仲裁條例(草案)》呈請審議。由于體育仲裁畢竟是一種與一般民商事仲裁相比有較大特殊性的仲裁形態,與中國現有《仲裁法》所建立的民商合同與財產仲裁制度體系在某些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對涉及體育仲裁的一些重要問題還存在著多樣化的看法,所以中國體育仲裁立法的進程也經歷著一些曲折。2000年,中國頒布了《立法法》,規定訴訟和仲裁制度事項只能制定法律。這對原計劃由中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來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方案形成了沖擊,立法工作有所拖延。然而,體育仲裁作為體育法治化發展的必然趨勢,決定了中國不會停止對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探索。2006年,中國政府體育部門再次啟動了新一輪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工作,中國國務院又一次將起草《體育仲裁條例》作為調研項目納入政府立法計劃[6]。近年來,為更好地適應迅速發展的社會與體育需要,對已頒布實施近20年的《體育法》進行的修改工作,已經列上中國政府及其體育部門的工作日程。在對中國體育立法進行的整體審視中,將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同《體育法》的修改結合起來成為一種新的思路。在目前的修法進行中,提出了將現《體育法》中體育仲裁的一個條款,擴充為體育仲裁專章的設想,以在法律層面對體育仲裁制度做出明確的總體性規定。這樣既可以較好地解決立法權限而避免立法沖突的問題,又可以體現出體育的特殊需要而將體育仲裁制度盡快地建立起來。或許,中國體育仲裁立法還會有其他的路徑,但無論如何,經過多年的借鑒和探索,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終會是不遠的現實。

          中國對國際體育仲裁的積極支持與合作

          國運盛,體育興。中國在1978年進入改革開放和建設現代化新時期以來,體育事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中國與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的關系也日趨緊密。1979年,中國在國際奧委會中的合法席位得到公正、圓滿地解決,恢復了與國際奧委會的正常聯系。從1980年冬季奧運會開始,中國連續派出代表團參加了歷屆的夏季和冬季奧運會,全面參與了奧林匹克競賽和各項活動。1991年和1999年,中國又兩次申辦奧運會,最后獲得了2008年在北京舉辦第29屆夏季奧運會的舉辦權。在參加奧林匹克各項活動的過程中,中國政府及其體育部門高度關注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包括對國際體育仲裁制度的遵守與維護。特別是面對北京奧運會的舉辦,對可能存在的中外法律沖突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由于中國還沒有完成體育仲裁的專門立法和制度建構,中國現有仲裁法不直接適用體育仲裁,所以在北京奧運會可能存在的中外法律沖突中,也包括著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運行與裁決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有的研究概括了因中國對《紐約仲裁公約》的商事保留聲明、中國仲裁法對體育管理和處罰性糾紛的不可仲裁性,而使CAS裁決無法在中國獲得司法承認與執行的問題[7];有的研究提出了中國法院無法對本土運行的北京奧運會CAS特別仲裁機構進行司法監督、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可自行采取強制措施而依中國法律只有法院才有此種權力以及由此產生的奧運會特別仲裁機構是否會侵犯中國的司法主權等問題[8]。面對中國法律制度在多個方面與國際體育仲裁體系所存在的矛盾,中國在申辦和舉辦北京奧運會的過程中采取了審慎而積極的態度,加強與國際奧委會和CAS的合作。在北京奧運會的申辦期間,中國在申奧報告中明確表示: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完全能夠保護國際奧委會在中國的一切權益。中國政府、北京市政府和涉及奧運會比賽項目的其他城市政府保證遵守《奧林匹克憲章》、《主辦城市合同》的規定,嚴格按照國際奧委會的要求,確保所做的一切承諾得以實現[9]。在國際奧委會對第29屆奧運會舉辦地投票表決前夕,中國奧委會和北京市與國際奧委會簽署了《2008年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該合同在緒言中特別強調,各方要完全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和合同各項條款的承諾;在第59條明確了應遵守包括《關于體育仲裁機構的規定》等有關附件提出的特別條款和條件;在第65條規定了該合同爭端由CAS管轄而放棄其他法律行為;在該合同附件M《關于比賽仲裁機構的規定》中,約定了中國對設立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各種條件與協助的職責。2008年8月5日,在北京奧運會即將召開之際,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大法官會見了CAS北京奧運會特別機構主席羅伯特•布林納博士一行,表示對其的歡迎,肯定了為公正及時處理好奧運會的有關爭議,CAS設立北京奧運會特別仲裁機構的必要性,表示支持CAS在北京奧運會舉辦期間對有關體育爭議行使仲裁權和裁決權,并相信仲裁機構能夠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奧運會體育仲裁的有關問題向承辦和協辦奧運會的北京、青島、天津、上海、沈陽、秦皇島等省市高級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奧運會項目承辦地的法院尊重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的管轄權,支持仲裁庭行使仲裁權,表明了中國司法機關對CAS的支持態度。羅伯特•布林納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對CAS設立北京奧運會特別機構所給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謝,對中國政府和人民為奧運會做出的卓有成效的準備表示贊賞[11]。實踐證明,中國在北京奧運會中表明與CAS積極合作鮮明態度的同時,還采取了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司法措施,并設計了中國司法機關不受理納入CAS仲裁范圍和對CAS裁決結果不服而起訴案件的不作為方式[12],較好地化解了CAS仲裁裁決與現行中國法律可能出現的沖突,實現了對CAS及其仲裁裁決的支持與維護。中國還在國際體育仲裁方面對CAS進行了專業人員方面的合作與支持。自1996年起,先后有中國外交學院蘇明忠博士、武漢大學(現調中國政法大學)黃進教授分別在第26屆和第28屆奧運會擔任特別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資深合伙人劉馳律師分別在第29屆奧運會和第21屆冬奧會擔任特別仲裁機構的仲裁員。目前,在CAS的仲裁員名冊中,有6名中國籍仲裁員,除黃進教授和劉馳律師外,還有上海復旦大學陳乃蔚教授、外交學院盧松教授、邦信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煒律師和香港的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在北京奧運會期間,中國律師還直接為CAS提供了熱情的法律幫助。北京市律師協會在2008年5月接到CAS秘書長來函,希望幫助招募北京律師志愿者,為CAS在北京奧運會期間提供法律咨詢、語言翻譯等法律幫助。隨后,北京市律師協會在全市范圍內展開招募,從參加報名的多有國外留學或工作經歷、具有很高英語或法語水平及豐富訴訟或仲裁經驗的數十位律師中,選拔了16位優秀律師組成北京奧運體育仲裁志愿律師團,在北京奧運會期間優先為CAS及其仲裁當事人提供無償服務[13]。在8月8日北京奧運會開幕當天,該志愿律師團就為摩爾多瓦國家奧委會提起的仲裁申請提供了志愿服務[14]。北京奧運會期間,CAS特別機構的仲裁工作進展順利,其中也有著中國律師的貢獻。這次CAS上海聽證中心的揭牌和論壇活動,為進一步密切中國與CAS的聯系和合作搭建了新的平臺,充分體現了中國體育界和法律界對CAS的支持以及在中國推進體育仲裁法治的信心,必將更好地發揮CAS對中國的影響,進一步促進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國際體育仲裁學術研究在中國廣泛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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