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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年度總結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律師年度總結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律師年度總結

          律師事務所總結通知

          各律師事務所:

          請于12月15日前將你所的*年度工作總結以電子郵件和書面形式報我處。報送的內容如下:

          一、本所的業務專長及發展方向,本年度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發展情況,尤其是新業務開拓等方面的情況;

          二、本所律師積極為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務方面的情況以及其中的典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為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情況,為廣州基礎設施建設,為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金融體制改革服務,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加快科技創新、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

          三、本所為基層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與司法所結對情況;

          四、為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法律服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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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行為,保障合伙律師事務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律師執業機構。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合伙律師事務所依法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第四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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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加強行政教育匯報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州委五屆七次全會、云南省、*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建立完善司法行政系統體現科學發展觀的工作績效考核評價機制,按照州司法局年初簽訂的《2009年*縣市(區)司法行政工作目標考核責任書》要求,2009年,*縣司法局在局領導班子的帶領下,全體干警強化政治理論學習,強化干部隊伍素質,扎實有效開展業務工作,突出發揮職能作用,為創建“平安和諧*”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現將一年來所做工作匯報如下:

          一、業務工作(滿分70分,自評分68分)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滿分12分,自評分12分)

          1、我局圍繞“五五”普法規劃的要求和目標,結合工作實際,按照“五五”普法總體規劃和上級普法機關的安排部署,調整充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機構,保證了普法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強化領導機構對全縣各成員單位的指導、管理、監督職能,制定并實施了2009年普法工作計劃,形成了領導親自參與、鄉鎮、單位和部門齊抓共管的局面,做到了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底有考核。(自評1分)

          2、落實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經費(3.6萬元),做到專款專用。推進“五五”普法規劃的貫徹落實,穩步推進依法治縣工作,不斷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自評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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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資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公平貿易環境,規范出口經營秩序,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快我市對外貿易與國際慣例接軌,促進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大連市轄區內(含區市縣,下同)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取得執業和經營資格的商會、協會及有關單位,參與由商務部負責規范和指導,大連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局)具體組織、協調的我市出口商品反傾銷應訴工作。

          第三條大連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和市外經貿局為開展公平貿易工作資金(以下簡稱工作資金)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直主管部門)。

          市外經貿局負責工作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確定工作資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圍,提出年度使用計劃,審核、論證使用項目。

          市財政局負責工作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審批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撥付工作資金,對工作資金的使用情況監督、審查,跟蹤管理。

          第四條工作資金的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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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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