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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房屋合同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買賣房屋合同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買賣房屋合同

          哪種情況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地產和土地分別賣于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二、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的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三、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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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買賣法律小知識

          一、避免簽訂無效合同,對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是:

          1.對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簽字認可的的同意出售證明書。

          2.由人經辦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

          3.出賣已在出租房屋,須提交承租人親自出具的棄權購買證明書。

          二、法律對出售房屋者的限制:

          1.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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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移民建房的特點及法律適用問題思考

          近年來,庫區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審理的涉及三峽移民建房糾紛案件,發現在城鎮移民建房過程中,由房地產開發引發的移民建房糾紛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在法律適用上面臨許多具體的問題和障礙,筆者就此作一淺析,以期與同行共勉。

          一、庫區城鎮移民建房的主要現狀

          從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移民建房糾紛看,庫區城鎮居民的移民建房主要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單位職工的移民建房;另一部分是街道居民的移民建房。他們在移民遷建中都存在著各自不同的情況。

          在移民遷建中,作為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移民建房這部分,移民建房多是由國家按單位原占地面積和改建情況無償劃撥土地,由單位出面與建筑公司簽訂建房合同,統一修建,房屋建成后職工集資以成本價取得該房的所有權。建筑公司提供技術和勞務,并獲取相應的報酬。這是一種典型的集資建房方式。此處建房單位可看作是定作人,建筑公司可看作是承攬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可參照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

          另一部分則是街道純居民的移民建房。這部分街道居民沒有工作單位,沒有固定的職業,只是一個單純的街道居民,不可能在單位集資建房,故他們的移民建房主要是在街道居委會指導下進行。

          街道純居民的建房存在兩種模式:一是“大聯建”的建房模式。即街道居委會以自己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一個總的移民遷建安置協議,然后在該協議下開發商再分別與各居民戶簽訂一份移民安置購房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通常是由居委會將居民所有的土地交給開發商,由開發商投資開發,房屋建成后根據居民原有土地面積及房屋面積開發安置該居民,居民取得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安置剩余的房屋歸開發商所有。這種建房方式一般稱為“大聯建”。這種情況實際是土地使用權人(主要是負責管理劃撥給居民的街道居委會)提供土地,房地產開發商提供資金和技術,以街道居委會(土地使用權人)名義進行開發,這正是我國實踐中的合作建房形態之一。二是“小聯建”的建房模式,即由街道居民聯戶自建。一般是由十幾戶居民聯合起來,政府將居民所有的土地直接劃撥給居民,由這部分居民共同出資修建房屋進行安置并對安置剩余的房屋的利益按投資比例分配;或是將該塊土地交由開發商開發修建,由開發商自行投入資金和技術建房,房屋建成后,移民根據原有土地及房屋面積與開發商進行歸補結算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除安置原有移民外的其余房屋歸開發商所有。這種建房方式稱為“小聯建”,實質上同于“大聯建”的合作建房性質,只是合作的一方為自然人(即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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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樓號買賣合同的效力

          自*直轄以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投資意識的增強,*房地產交易市場非常繁榮,特別是近幾年出現了許多新型交易方式,如按揭買房、商品房預售、炒賣樓號等。與此同時,也伴隨產生了許多交易問題。

          筆者在審判工作中就接觸了一件炒賣樓號引發糾紛的案例:200*年5月,甲與乙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將丙房以十萬元的價款賣給乙。丙房為甲所在單位一套80平米的集資房。合同簽訂當天,乙應向甲支付合同款一萬元,余款于房屋開工修建前付清。該協議一經雙方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簽訂時,甲告知乙,該集資房屋尚未修建,具體何時開工也不清楚。合同簽訂后,至200*年3月開工,乙先后向甲支付了全部房款。目前該房仍處于修建中。但在今年6月,甲告知乙:我反悔不想賣房了,況且房屋沒有產權證,我們的合同本來就沒有法律效力,我愿意退還你全部房款,并賠償損失一萬元。乙覺得現在房價漲了那么多,得不到房自己太吃虧要求甲要么交房,要么補房屋的差價。

          那么,該合同是否有效呢?這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而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那么此條是否屬于上述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根據此條就會導致合同無效呢?

          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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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探討論文

          一、問題概說

          合同的效力,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約束當事人的強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產生既定力和約束力,無效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薄睹穹ㄍ▌t》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边@是《民法通則》規定的有效合同標準。判定一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應主要依據上述《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條件,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同時具備上述條件,便確認合同有效。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轉房屋所有權于他方,他方受領房屋并支付價金的合同。其中負轉移房屋所有權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房屋出賣人,負給付價金義務的他方當事人稱為房屋買受人。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不僅要遵守《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的規定,還應當受《城市房地產治理法》、《土地治理法》等的規范和治理。《城市房地產治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治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贝颂幍摹皯敗睉斫鉃閺娭菩砸幏叮f明房地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成立要件。

          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面積、原承租戶的利益等多種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那么,究竟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假如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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