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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欺詐,是指使用狡猾的手段以使他人發生認識錯誤而決定訂立合同。(1)民法典第1116條第1款規定:“如當事人一方不實施欺詐行為,他方當事人決不締結契約者,此種欺詐構成契約無效的原因。”根據這一規定,欺詐須具備下列條件:(2)
一、欺詐行為的存在
學者指出,欺詐行為即當事人實施的某種欺騙行為。如出售汽車時調換發功機的牌號;為高價出售一幢湖邊別墅,登報偽稱在該湖中能釣到某種神奇的大魚,等等。
欺詐行為同時包括物質的因素,精神因素和不公正性:
(一)物質的囚索
物質的因素即行為人陰謀策劃,著手實現其欺騙的計劃。僅以謊言而無其他外部行為進行欺騙,不構成刑法上的欺詐罪,但構成民法上的欺詐(如對欲出租的房屋的狀態及其舒適程度作不真實的陳述等)。同時,一定條件下,對涉及相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情況斷然保持沉默,也可構成欺詐,此為消極的欺詐。
一特征
形成權①,指的是由一個特定的人享有的、通過其單方行為性質的形成宣告來實施的〔1〕、目的在于建立一個法律關系、或者確定一個法律關系的內容、或者變更一個法律關系、或者終止或者廢止一個法律關系而導致權利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在請求權,權利人可以要求義務人為一個行為(《民法典》第194條〔2〕),以至于使得他們的意思一致而發生法律效果;而形成權與請求權不同,它只是給予一方的、并不需要別人的意思表示參與、而只是根據權利人自己一方的意思來發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3〕。形成權使得權利人在不必得到相對人同意的情況下侵入相對人的權利范圍,這就打破了合同的各種事項必須得到相對人同意的原則。②所以,形成權的“單方形成之力”與相對人的“忍讓”或者“受拘束性”〔4〕是相一致的;相對人必須容忍權利人形成的意思,容忍后者侵入其權利范圍,并且容許這個針對自己的形成權生效。③依據單方行為侵入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范圍,當然需要一個法律上的正當性根據,這個正當性可以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來源于合同當事人以合同約定的方式給予一方當事人的授權,或者來源于合同當事人一方給予另一方的特別授權。
二不同類型的形成權
以其內容而定,形成權包括了許多可能,因為它可以重新建立法律關系、確定法律關系的內容、變更法律關系的內容、終止以至于廢止法律關系。
例如,形成權中關于權利人可以依據單方行為與另一個指定的人建立法律關系的權利,有擇定權〔5〕、還有先買權(《民法典》第463條)〔6〕、買回權(《民法典》第456條〔7〕)。物權關系中,屬于這種權利的有物權性質的先占取得權,如狩獵權人對于獵物的先占取得權、漁業權人對漁獵物的先占取得權。此外比如礦場所有權人(采礦權人)對于其有權采掘的礦產品的先占取得權,也屬于這種性質的形成權。國庫對現時所有權人拋棄地產的先占取得權,也屬于這種權利(《民法典》第928條第2款)。〔8〕另外,依據《民法典》第956條第1款規定的取得許可,〔9〕形成權人對于原物的出產物依法取得所有權,其基礎也是形成權。這樣,根據形成權就可以建立對物的所有權關系。
確定債的法律關系改變債的關系內容的形成權,是選擇性債權債務關系中的選擇權(《民法典》第262條)。〔10〕另外,還有根據《民法典》第315條產生的確定權〔11〕以及根據《民法典》第437條的規定,債務人可以在推后履行、減價、撤回或者要求損害賠償之間予以選擇的確定權。〔12〕而變更法律關系的形成權存在于權利人將長期債權債務關系依據合同約定的選擇方式予以延長的情形。而終止或者廢止法律關系的形成權是解除權、撤回權、抗辯權以及撤銷權。
前言
違約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內容,完善的違約制度是合同順利履行的有力保證。國際貿易立法統一化運動的產物——《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有關國家在消除貨物買賣法律沖突、促進國際貿易發展方面的重大成果,得到各國政府、貿易界、法律界的重視和好評。該公約的大多數條款具有較強的學理性,也是切實可行的。它規定了兩種類型的違約制度: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英美法上的制度,公約借鑒了這一制度并建立起自己的體系;大陸法系沒有預期違約制度,他們的不安抗辯制度在相當程度上起到了與之相同的作用。《合同法》兼采兩大法系,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都可以在其中找到它們的位置,但其規定與公約、英美法、大陸法都不同,而且尚未達到融會貫通、渾然一體的效果,其邏輯上的統一性、嚴密性、適用性等諸方面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本文將對預期違約制度的各種模式進行比較分析,探討一下《合同法》在這個問題上的成功與不足,特別是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的結合問題。
一關于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英美法上的獨創制度,它是為了解決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發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險而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預期違約制度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它對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預期違約救濟措施不僅可以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且還可以及時的解決合同糾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可以說,預期違約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對法制文明的一大貢獻。
(一)英美法上的預期違約制度
在英美法中,預期違約包括兩種不同的類型,即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明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在1853年做出的關于霍切斯特訴德拉圖爾案(Hochsterv.DelaTour)的判決1,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明確肯定的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默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于英國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訴辛格(Syngev.synge)一案2,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其自身行為或某些客觀情況表明他將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英美法預期違約理論立法,以美國《統一商法典》最為典型和完善。該法典第2610條對明示預期違約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表示拒步履行商味道期的合同義務,而這種毀約表示對于另一方而言會發生重大合同價值損害,受害方則可以:(a)在商業合理的時間內等待毀約方履約;或(b)根據第2703條或第2711條請求任何違約救濟,即使他已通知毀約方等待其履約和催其撤回毀約行為;并且,(c)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可停止自己對合同的履行,或根據本篇第2704條關于賣方權利的規定,將貨物特定于合同項下或對半成品貨物作救助處理。”3第2609條對默示預期違約規定為:“(1)貨物買賣合同意味著買賣雙方負有不辜負對方要求自己及時履約的期望的義務。一方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對方有不能履約的危險,前者可以致函后者要求其對及時履約提出充分保證,且在他收到這種保證之前,可以暫時中止與他尚未得到約定給付相對應的那部分義務,只要這種中止在商業上合理。(2)在商人之間,應根據商業標準確定認定具有不能履約危險的理由是否正當以及履約保證是否充分。(3)接受任何不當的交付和付款并不影響受害方要求對方對未來履約提供充分保證的權利。(4)一方收到另一方的正當要求后,若未能在不超過30天的合理時間內提供這種根據實際情況能按時履約的充分保證,即為毀約。”4
【摘要】
在民事審判中曾經出現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公共利益是個不確定的概念,實際操作比較難。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加以探究,從而達成法律共同體的一些最基本的認識,以指導對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一、導論
在我國民事審判中,曾經出現過用公共利益原則判案的情況,如曾經的“包二奶”案,社會影響很大,人們對此的爭議也頗大。由于社會生活的不確定性、復雜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這樣一些不確定的概念作為一種兜底條款,讓法有相對的伸縮空間,操作起來更具有靈活性。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規律和現代立法的基本趨勢,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強。
但應當看到的是,“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都是非常不確定的,因此,我們有必要探究公共利益的內涵,以指導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
二、對公共利益的追溯和理解
摘要:在現代,人們越來越關注動物的保護題目,民法也應當發揮自己的作用。自從德國民法典第90a條規定“動物不是物”之后,我國學者也開始圍繞著究竟動物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還是客體,以及是否應該建立物格制度來保護動物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從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結合民法的基本理論,應將物依然作為客體,只不過通過法律物格制度,對不同性質的物區別對待,從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現實意義來探討關于動物在我國民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保護的題目。
關鍵詞:動物;法律地位;法律保護
長期以來,動物一直是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來看待的,是權利主體支配的對象。但有一些學者以為,這樣的規定是很不公道的,由于“從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動物更優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同等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價值和意義。”在大陸法系,1990年8月20日,德國立法者在《德國民法典》第90條項下增加了關于“動物不是物,他們受特別法的保護,法律沒有另行規定時,對于動物適用為物確定的相關規定”的a款規定之后,這一修改被一些學者以為是動物由權利客體上升為權利主體的立法實例而加以引證,并以為這代表著最新的立法動態,代表著人類對動物態度的轉變在法律上的體現。英美法系也存在同樣的題目。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1.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相對而稱,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所針對的事物。關系的權利主體為實現其權利,而對客體處于支配或者有權要求的地位。關系的義務主體則必須向權利主體作相應的給付或者予以滿足,主體相對客體處于必須向其給付或者滿足其要求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