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民法理論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摘要:作為經濟基礎的市民社會和作為上層建筑的民法總是相伴而生的,沒有無市民社會的民法,也沒有無民法約束的市民社會。市民社會為民法的產生、發展提供了土壤,民法的發達又促進了市民社會的發展,二者是互動關系。因此,在我國民法典的制定進程中,學界很有必要對市民社會進行考察和探索。只有在對市民社會演進及其與政治國家關系變遷的歷史理順之后,才能明確民法在市民社會的基礎地位,從而正確定位中國民法發展的目標取向。
關鍵詞:市民社會理念民法市民法
近些年來,民法與市民社會關系已引起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我國法學界對此題目也展開了多方面的論證。但是,市民社會這一理論本身具有非常悠久的歷史,其本身含義也非常廣泛和復雜。所以本文首先回顧了市民社會的演進歷史,然后在此基礎上對民法與市民社會關系展開分析,以立求為中國民法典的構建和完善拋磚引玉。
一、市民社會概述及民法溯源
(一)市民社會的理論沿革
市民社會是一個具有歷時性的概念,其經歷了同政治社會一體的古代一元論、同國家分野的二元論以及同經濟、國家三分幾個不同時期。
本文作者:項定宜王麗華作者單位:東北林業大學
研究型教學方法的改革
傳統的法學教學是以教師講授為主的單向教學模式,學生的自主性受到很大限制。19世紀初,德國的教育學家洪堡以新人文主義思想為指導創辦了柏林大學,提出了“教學與科研相統一”的觀點。[1]研究型教學模式是相對于以單向知識傳授為主的教學模式提出的,是指教師以課程內容和學生的學識積累為基礎,引導學生創造性地運用知識和能力,自主地觀察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在研討中積累知識、培養能力和鍛煉思維的新型教學模式。在“物權法”教學過程中,通過采取研究型教學方法,學生的思維能力、研究創新能力顯著提高。筆者將“物權法”的課程講授分為兩部分:物權法理論部分、具體物權部分(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其中,第一部分以教師講授為主,主要講解物權的基本理論知識(包括物權的概念、特征、客體、效力等知識)、物權法的調整對象、性質、特征、基本原則等理論知識,講解過程中將物權法理論與大二第一學期已經開設的民法總論、債法理論、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理論聯系起來,使學生明白物權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民法基本理論適用于物權法的學習。同時,依據我國新頒布的《物權法》法條,使學生理解《物權法》法條第一編的內容。第二部分,即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部分,則以教師講授為指導,學生自學和講臺授課為主體,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2]每一章節的第一節課,由教師講解這一部分內容的框架和涉及的基本理論,提示學生掌握重點和難點。課后學生通過閱讀教材、查找資料、解讀法條、分析案例自學,并按照教師提示的框架、重點、難點準備講稿。第二節課則由學生上講臺講課,學生結合教材、法條、案例進行講解,并可以與其他同學組織討論。第三節課則由老師進行點評總結,對學生講解不清楚的地方進行分析,對講解不完善的地方進行補充和擴展。通過學生講課的這種教學方法,能充分調動其學習積極性,變被動為主動,增強了學生分析教材和解讀法條的能力,這有利于教學相長、教學與科研相促進,實現研究型教學模式。這種方法還加強了學生與教師的溝通,教師在這種交互的教學模式下,能及時發現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程度,以便更有針對性地對難點進行分析和講解。
案例教學方法的運用
傳統的“民法”教學以教師的講授為主,學生被動地接受理論知識,并機械地記憶基本原理和法條以應付考試。這種模式使得學生不能積極、主動地掌握基本理論,無法靈活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案件。民法是應用性學科,其生命力在于實踐。物權法作為民法的組成部分,同樣需要在實踐中學習。在物權法教學過程中,積極引進案例教學方法對學生掌握基本理論知識、提高法條理解和運用能力大有裨益。而這正是法學教育的根本目標。由于筆者所在高校專設了“民事案例分析”課程,故在物權法教學過程中,囿于學時的限制,案例教學只是輔助教學方法。在物權法教學過程中,筆者在各編的理論講解和學生的課堂討論結束后,集中安排一次案例教學課,分別在總則編、所有權編、用益物權編、擔保物權編、占有編后安排,共五節案例課。具體實施時,分為如下幾個步驟。第一,教師編纂案例并設置分析角度。教師在查找案例時,應選擇難易程度適當、能集中體現本編教學內容的典型案例,回避一些法律關系過于復雜或者主要體現程序法內容的案例,對于司法實踐中真實發生的案例進行一些情節上的增減,對一些案例教材上或者司法考試真題中出現的虛擬案例進行適當的完善。同時,對精心選擇的案例聯系本編的理論知識設置分析和思考的角度,通過問答題的方式體現該案例考察的知識點和法條依據。第二,學生和教師課前準備。案例課之前將需要討論的案例提前發給學生,學生在課后查找資料,不占用課堂時間,學生需要分析案件所體現的法律關系,分析爭議焦點并提出個人觀點,要求學生案例課結束后提交分析過程。教師在這個過程需要對討論中可能出現的分歧心中有數,對不同觀點要從容應對,避免課堂討論失控。第三,課堂討論。教師在這個階段應當將時間讓位于學生,同時要充分掌控討論的局面,引導學生分析爭議焦點。在討論過程中,學生發現會有不同觀點,教師要引導學生推理和歸納,適時地進行點撥。第四,教師點評與總結。對案例本身,沒有爭議、有確定結論的案件應當做總結,并對討論中同學們遺漏的地方進行補充;如果案件本身爭議很大,有幾種不同的觀點時,應對每種觀點的理論依據和立法依據進行分析總結,使學生理解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不同的判決,并啟發學生思考該案件所反映的立法漏洞及不足,或者司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3]案例分析課,首先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提高學生靈活運用理論知識、解讀和運用法條的綜合能力;其次,能使教師發現不同學生掌握理論知識的程度,課堂討論表現是平時成績的主要依據,以完善教學考核體系;最后,在案例教學中,學生通過積極地思考和討論,能增強學生發現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大四畢業論文選題做準備,筆者發現有些學生以在物權法案例討論中發現的問題作為畢業論文的選題,該選題就具有較強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避免畢業論文選題的盲目與被動。
【論文摘要】本文亦同意許霆成立盜竊罪的判決,但不敢茍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許霆定罪的判斷標準。犯罪構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標準,而在該判決中卻采用了另外一個標準一犯罪三個特征。本文從這個角度出發,分析了該現象產生的原因,初步探索了解決該問題的理論出路。
【論文關鍵詞】犯罪的三個特征;犯罪構成理論;統一性;犯罪構成模型
法院最終判決許霆為盜竊罪,筆者贊同法院的判決結論,但不敢茍同法官的論證邏輯思路,判決中法官從犯罪的三個特征論述了許霆盜竊罪的成立,搶占了犯罪構成在定罪中的地位。
1初探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的存在意義
各個國家都使用犯罪概念,犯罪概念在各國有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種是不規定犯罪的一般定義;第二種從形式上規定犯罪的一般定義。這類定義強調了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第三種立法例從實質上規定了犯罪的一般定義。1在50年之前,中國與前蘇聯建交友好之際,引入了前蘇聯的刑法理論,建立了關于犯罪的實質定義。1979年我國重新修訂刑法之后,仍然保留了這種實質定義的立法例,在新《刑法》中第13條設立了犯罪的實質概念,從此分解出了犯罪的三個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生命,其思想基礎是民主主義和尊重人權主義,其意義在于可以保障人民的預測可能性,從而保障人民自由的實現。犯罪構成理論是罪狀的概括,其框架和內容都有刑法規定,其解釋也不得超過法律條文所包含的最大意域。秉承罪刑法定原則,我國的刑法理論將犯罪構成規定為犯罪成立的一切主觀和客觀的條件。相比犯罪概念,犯罪構成更集中地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那么,是不是犯罪概念應被取代或取消呢?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危險責任與最高賠償限額;危險責任與精神損害賠償;危險責任與過失相抵等進行講述,包括了關于危險責任是否應設定最高賠償限額的爭論、對上述爭論觀點的評析、關于危險責任與精神損害賠償關系的爭論、對上述爭論觀點的評析、關于危險責任與過失相抵的關系的爭論、對上述爭論觀點的評析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危險責任制度是現代侵權法上的一項重要的制度,長期以來學術界對危險責任是否應該設定最高賠償限額、是否應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以及危險責任與過失相抵的關系問題存在爭議,在分析評價學術界爭論觀點的基礎上,筆者提出了危險責任不應該適用最高賠償限額,危險責任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和過失相抵。
論文關鍵詞:危險責任;最高賠償限額;精神損害賠償;過失相抵
一、引言
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迅速發展及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高度危險活動給人類帶來了人身和財產的巨大損害,如何使這些損害得到合理的分擔,已成為侵權行為法不容回避的課題,于是危險責任制度便應運而生。
所謂危險責任,王澤鑒先生認為,“系指特定企業、特定裝置、特定物品的所有人,在一定條件下,不問有無過失,對于因企業、裝置、物品本身所具有的危險而產生的損害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十九世紀中期,危險責任作為一項嶄新的責任規則在德國、英國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出現,發展至今已有百余年的歷史,現已為大多數國家法律所承認。
論文摘要: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學研究的核心,有關犯罪構成理論的論文、專著也較多。然而學者們的論述可能有將簡單問題復雜化傾向——論文冗長、晦澀。引進德日犯罪構成理論有脫離實際的弊端,對此需要我們冷靜的思考。在我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能夠有效控制犯罪,且為廣大司法3-.作人員所接受,再加上保守傳統的習慣,所以我們應堅持完善傳統犯罪構成理論。
論文關鍵詞:犯罪構成理論;復雜化:完善
自1986年何秉松教授發表《要建立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文章伊始,犯罪構成理論的產生已經20多年了,在這20多年時間里,刑法學者們圍繞犯罪構成理論的探討正如火如荼地展開著。譬如從中國期刊網上搜到的有關犯罪構成的文章到目前為止就有六百余篇。且從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教授趙秉志教授、陳興良教授主編的有廣泛影響的《刑法論叢》、《刑法評論》、《刑事法評論》等學術文集刊載的有關犯罪構成方面的論文,以及關于犯罪構成理論的專著不斷推出看,犯罪構成已成為了許多刑法學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畢業的論文選題,犯罪構成理論深深吸引了眾多的學者們為之不懈探索。筆者覺得對于理論的深人探討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筆者發現現在的問題是對犯罪構成理論的思考有些偏激,基于此,筆者想在此從宏觀上進行一番冷靜的思考,請學者同行批評指正。
當前,關于犯罪構成理論的論文著述浩如煙海、汗牛充棟,這充分說明了“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論體系以及整個刑法學的理論體系中都占有核心地位。”¨這也印證了人們常說的“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學理論王冠上的寶石,是刑法理論改革的重要標志。”正因為如此,所以它廣泛吸引了刑法學者們的“眼球”,因此犯罪構成理論持續討論了20多年反而未見絲毫衰退的跡象。“因為刑法學領域中,犯罪構成理論還是一個陣地,那么人人都想沖上這個山頭插上一桿旗,估計這個山頭也沒有那么多地方供你插旗。所以我的觀點是,如果我不能沖上山頭,那么我在山下可不可以種一根草?”筆者對此深以為然。
筆者認為在某種意義上講,我國刑法學者在犯罪構成問題的討論上有將“簡單問題復雜化”之嫌。其實在我國已有學者認識到這一問題,如宗建文教授就曾說“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在我上大學的時候——我讀的是四川大學——當時我們一個老師說了一句很精彩的話,說現在的學者做學問是把簡單問題復雜化,這就是做學問。”(眾所周知,法學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的學科,刑法學更是如此。所謂實踐性就是說刑法學是緊密聯系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門學科,是為解決社會生活中激烈的矛盾沖突的工具性學科。
刑法學理論尤其是犯罪論的研究應該首先關注社會生活中發生的簡單的個案,然后將其提煉升華為復雜的理論,最后應將復雜的理論進一步精煉成“簡單”的理論體系(這時的“簡單”是從更高層面意義上而言的),這應該是最關鍵的。如果只是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論那只是形成了龐大、繁冗的犯罪論體系的“理論素材”。但是目前關于犯罪論體系各種理論的探討似乎并非在一個平臺上進行的,而只是相關知識的堆壘。知識的簡單堆壘是不可能形成科學的理論體系的,只有在同一個平臺上討論才有意義,同臺競藝方能一顯高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