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民法學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一)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屬中國的法律系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共存于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內,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于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其立法的本質屬性、目的以及意義等在大體上所呈現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環境法學與民法學之間是以共性為基礎的,因此,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對話,只是基于學科設置不同而進行的分領域研究。
2.二者的歷史淵源
二者的歷史淵源表現在環境問題最開始的解決途徑:在我國尚未出臺環境法時,關于環境的相關法律問題都是通過民法來解決的。因此,從根本上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有著內在的關系,從某種層面上講,環境法學是民法學的繼承者與進化者。而這種關聯性就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也存在著沖突,其區別與獨特屬性使其構成了不同的法律學科,這在當前的法學研究學科的劃分中也已經給予判定。因此,在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探討共同理論問題時,需要給予明確的界分。
論文關鍵詞:金融市場信用缺失民法學
論文摘要:本文認為期待權的大量存在與金融市場上的信用缺失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我國的金融市場一直以國有企業為主導,財產權的主體缺位、非排他性和剩余索取權的不可轉讓是國有財產權面臨的巨大難題。
金融市場信用缺失反映出了其市場交易的特殊性,從民法學的角度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期待權的特殊性
權利為可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實力,通常所說的權利大多為確定的既得權利,權利人現時即可享受某種法律上的特定利益,被稱為既得權。但也有很多權利并非能完全地現時享有,須待特定事什的發生或一定時問的經過,權利人才可以完全行使其權利并享受特定的利益,此類權利則被稱為期待權。我國《合同法》在總則lf1對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予以詳細規定:在分則的買賣合同部分確立了所有權保留的法律制度,從而大大拓展了期待權的生存空間。期待權的構成應該具備以下條件:~是對未來取得某種完整權利的期待,二足已經具備取得權利的部分條件。
對于期待權的類型,不同的學者有不列的觀點,暫且不去細究。從金融市場的各項交易合同中,包含著大量的期待權。例如:存款儲蓄合同中,存款人對于利息的債權:貸款合同中,銀行對于貸款人H口將支付的利息的債權;債券交易中,持有者對債券利息的債權。這些屬于由既存債權產生的將來債權。股票交易,持有者對于行情看漲時取得分紅的權利或者轉讓后取得差價的權利;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對于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的保險金取得權。這些則是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權利。金融市場上的交易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期待權,與金融市場上的信用缺失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首先看信貸市場與證券市場。格式化的合同中所約定的是投資者的期待權。這種期待權一方面反映了金融市場的融資特性,一方面又賦予投資者相當的信用風險。因為期待利益的實現必須以一定條件為前提:即投資的收益性。投資收益性可以說是一個具有結果性的條件,這個結果性條件的發生依賴于籌資者大量的經營活動。正是由于條件產生的復雜性,為籌資者的違背信用提供了相當大的操縱空間。這便是信用缺失問題的解釋之…。再來看看保險市場。保險合同etl受益人對于保險金取得權的前提性條件是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不論是財產還是人身,都是與受益人密切相關,或為其所有,或是其本人、家屬。無論人與物都與保險公司無必然聯系。因此,他們發生風險的可能性、真實性、損失的大小在保險公司獲知前都悉數由受益人了解。受益人或者投保人的信用就成了維系合同的唯一動力。那么從白利的角度出發,發生信用缺失就不難理解了。由此可見,期待權的大量存在與金融市場上的信用缺失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
[內容摘要]民法是發生于民眾實踐活動的需要并以大眾化形態降生于世的。大眾化的民法具有大眾性、實踐性、本土性、普及性和參與性等特點。實現民法的大眾化,是民法研究、教學、傳播及民事立法的最高境界和最高目標,有其相應的理論基礎。民法的大眾化要求我們正確處理民法大眾化與民法引導民眾、“本土化”與“西方化”、邏輯性與實用性、學者的學術責任與學術自由等關系。
[關鍵詞]民法大眾化本土化西方化
一、引言
民法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有其獨特的法言法語、內在邏輯,確非普通民眾所能完全理解和把握。然而,民法是發生于民眾實踐活動的需要并以大眾化形態降生于世的,它是民眾之法,具有極強的實踐性,植根于民眾的社會生活,來源于民眾的社會實踐,與民眾自身利益息息相關。在諸法之中,與民眾利益關系最緊密者,莫過于民法。因此,民法絕對不是也不應該成為法學家、法律從業者的個人專利,而應是民眾參與市民生活的行動指南和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只有實現民法的大眾化,民法才可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效,獲得旺盛的生命力。離開民眾的支持和參與,離開民眾的社會實踐,民法的研究與發展就會失去動力和活力,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何謂民法的大眾化,如何讓社會大眾看得懂民法,能夠從民法中直接了解自己的權利,增強其實用性,縮小與大眾的距離,使民法真正走向民眾,服務民眾,進一步“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大眾”,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問題。
二、何謂民法的大眾化
民法是以民眾的社會活動為主要來源的,民法誕生于大眾的需求,也應服務于大眾的需求,即便是純學術的民法研究,其眼光最終仍然應當投向大眾。從這個意義上說,大眾化是民法的生命,是民法的起點與歸宿。所謂民法的大眾化,就是指中國的民法應該步入回歸大眾、走向大眾、貼近大眾、服務大眾的良性發展軌道,真正使民法反映民眾的利益訴求,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隨著時代的發展,中國民法的大眾化進程必將更加迅速地向前推進,中國民法也將在大眾化的進程中取得更加輝煌的成就。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何謂民法的大眾化;民法大眾化的理論基礎;民法大眾化應正確處理的幾對關系;結語,對論民法本土化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大眾性、實踐性、本土性、民法大眾化是民眾的需要、民法大眾化是克服民法精英化弊端的需要、民法大眾化是推動民法革命和民法制度創新的需要、民法大眾化與民法引導民眾的關系、本土化與西方化的關系、邏輯性與實用性的關系、學者的學術責任與學術自由的關系,具體材料請詳見:
[內容摘要]民法是發生于民眾實踐活動的需要并以大眾化形態降生于世的。大眾化的民法具有大眾性、實踐性、本土性、普及性和參與性等特點。實現民法的大眾化,是民法研究、教學、傳播及民事立法的最高境界和最高目標,有其相應的理論基礎。民法的大眾化要求我們正確處理民法大眾化與民法引導民眾、“本土化”與“西方化”、邏輯性與實用性、學者的學術責任與學術自由等關系。
[關鍵詞]民法大眾化本土化西方化
一、引言
民法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有其獨特的法言法語、內在邏輯,確非普通民眾所能完全理解和把握。然而,民法是發生于民眾實踐活動的需要并以大眾化形態降生于世的,它是民眾之法,具有極強的實踐性,植根于民眾的社會生活,來源于民眾的社會實踐,與民眾自身利益息息相關。在諸法之中,與民眾利益關系最緊密者,莫過于民法。因此,民法絕對不是也不應該成為法學家、法律從業者的個人專利,而應是民眾參與市民生活的行動指南和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只有實現民法的大眾化,民法才可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效,獲得旺盛的生命力。離開民眾的支持和參與,離開民眾的社會實踐,民法的研究與發展就會失去動力和活力,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何謂民法的大眾化,如何讓社會大眾看得懂民法,能夠從民法中直接了解自己的權利,增強其實用性,縮小與大眾的距離,使民法真正走向民眾,服務民眾,進一步“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大眾”,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問題。
二、何謂民法的大眾化
摘要在比較法上,對法律行為理論及其制度的價值存在爭議。本文從法學方法的角度,討論何以在當時的德國會出現法律行為這一概念。文章認為,法律行為的概念與浪漫主義和精神科學對“理解”和“意義”的探求有關,而浪漫主義在法學領域推進的結果是歷史法學派。最終創造法律行為的是理性法學派的體系化法學方法。在當時的德國,產生法律行為這一概念有某種必然性,這一根源在法學上,體現為羅馬法學派與日耳曼學派的對立,但是更深刻的根源在于當時的政治、社會背景。
關鍵詞:法律行為理性法學派歷史法學派羅馬法學派日爾曼法學派理解與意義
人們對邏輯的渴慕,把法學變成了數學,這不僅是錯誤的認識,而且還會誤解法律。生活不因概念而存在,相反,概念因生活而存在。有權存在的,不是邏輯,而是生活、社會關系的需求以及對正義的感知;邏輯的可能或不可能都不是物質的。
-----耶林「1」
一問題及其限定
一個比較法上的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