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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民事司法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民事司法論文

          民事司法局論文

          民事訴訟制度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并由此引發了世界范圍內民事司法改革的浪潮。與其他國家相比,德國的民事司法制度的運行總體上講是比較高效的,但也同樣面臨著不少問題,甚至可以說正經歷著某種程度的“危機”。在德國,關于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長期以來一直是各界爭議的焦點,但聯邦政府始終未下決心對現有的民事程序規則進行一場全面的變革。直到德國社民黨政府上臺之后,才第一次把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列入執政黨的政治日程表上。

          20*年9月6日,由聯邦司法部部長赫爾塔·道爾布勒·格梅林所提出的備受爭議的《民事訴訟改革法案》終于在聯邦參議院會議上通過了議會這最后一道難關,并于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一、理念:德國民事訴訟的改革目標與原則

          世界范圍內的民事司法改革實踐已經證明,任何國家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必須首先結合本國的國情確立改革的目標與原則,并在該目標與原則的指引下逐漸展開改革措施。德國改革法案的起草者在審視了德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運行狀況之后,提出了改革的基本目標:使民事訴訟更具透明度,更加高效并且更易為一般民眾所理解。

          為達到這一目標,必須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則:應當強化民事訴訟中的和解理念;通過審判作出裁判的過程應當盡可能透明,并且更易為當事人所理解;第一審程序的強化應當與上訴審程序的重構結合起來;第二審程序的進程應該加快;上訴救濟的許可不應當與案件的標的價額相掛鉤。

          二、現狀:德國民事訴訟的結構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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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改革的實效與缺陷論文

          內容提要:目前,司法改革在我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但是這些改革大都采取由下至上的局部擴展方式,而不是由上至下的整體推進方式,在實踐中雖然取得了一些積極效果,但也產生了許多問題。本文主要對零口供、提前介入、不起訴聽證、少年犯罪案件指定管轄以及合議庭評議公開等改革舉措作簡要評析,并對我國目前司法改革中的司法造法、突破法律進行改革所帶來的影響展開討論。

          關鍵詞:司法改革;改革措施;司法造法

          最近幾年,特別是總書記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出司法改革的口號之后,司法改革一夜之間成為街頭巷尾所討論的熱門話題。不僅法學界對此予以極大關注,就連司法實踐界也不甘寂寞,爭先恐后地出臺了形形色色的改革舉措。其中雖不乏真知灼見,如審判長資格選任制度、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等都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但在精彩紛呈的改革背后,“弄巧成拙”者甚至“趕時髦”者也不乏其例。但是,司法改革由于缺乏中央的統一調度,使得地方司法機關不得不“各立門戶”、“自行其是”,因此,名目繁多、形色各異的改革措施紛紛登臺亮相。筆者對這種零敲碎打、各自為政自下而上式的改革并不以為然,本文擬選擇其中幾例具有代表性的改革進行分析,以對我國司法改革中的越位問題進行分析。

          一、零口供與我國法律的沖突

          為了“提高辦案水平特別是運用證據的能力,轉變執法觀念,樹立先進的訴訟理念”[1],2000年8月,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檢察院出臺了《主訴檢察官辦案零口供規則》。該規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允許其作無罪、罪輕的辯護,允許其保持沉默。”這表明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不僅如此,主訴檢察官辦案時應將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作假定排除,以直接、間接證據形成的證據鎖鏈作為定案的唯一標準和依據(該規則第三條),此所謂零口供規則。不難理解,零口供的精神實質就是改變過去以供定案的“口供情結”,要求檢察官在進行案件的審查批捕或者審查起訴時,將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視為“零”,不能使用“口供還原”的方法來解決證據問題,只能依據該案的其他證據來判定案件事實以及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被逮捕或者起訴。

          在個體權利意識逐漸增強的今天,首創零口供、推行沉默權在中國的確是“驚世駭俗”。[2]對此,人們褒貶不一,持贊揚態度的人認為:零口供的推出是沉默權在我國實踐中的運用,它對于遏制刑訊逼供,建立文明的偵查方式有積極的意義。持反對態度的人認為:創立零口供、推行沉默權是典型的“司法造法”,檢察機關的行為僭越了立法權。不僅如此,筆者還認為零口供的推出不僅在法理上沒有依據、與我國法律相違背,而且在實踐中也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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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司法鑒定思考論文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司法鑒定工作對于明確案件事實起著重要作用。隨著社會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的情況也越來越普遍,內容涵蓋文檢、法醫、建筑、會計等諸多方面。然而與當事人以及審判機關對鑒定工作的高期望值不相和諧的是,當前司法鑒定工作卻存在著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規范、標準不統一等現象,嚴重影響了司法鑒定工作作用的發揮,甚至給案件審理帶來訴訟周期長、當事人矛盾大的負面影響,這應當引起我們更多的重視。

          一、當前司法鑒定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司法鑒定機構設置過于分散,多頭管理。

          目前社會上能夠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機構可以說是五花八門,有司法行政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有獨立的專業性鑒定機構,還有醫院、學校等單位也可承接司法鑒定業務。而這些機構之間各自為政,缺乏必要的聯系與溝通,在管理上服從于各自的管理部門。一些待鑒事項幾個不同機構均可以進行鑒定,但由于遵循的標準和技術水平的不同,鑒定結論卻是各有差異,有時甚至是截然相反。當事人雙方對同一事項持不同甚至是矛盾的鑒定結論進行訴訟,令審判人員無所適從,由于需鑒定的事項涉及專業知識,審判人員對不同的鑒定結論也難作取舍。

          (二)司法鑒定行業缺乏統一的標準。

          由于鑒定機構的分散性,決定了各鑒定機構遵循的只是其所隸屬行業的標準,接受該行業內部管理。這就使得不同鑒定機構的素質和技術水平參差不齊。由于這種不透明的行業管理,一般的當事人乃至審判人員都難以清楚地了解各機構的素質和技術水平,導致當事人和法院在選擇鑒定機構時較為盲目。并且由于我國沒有統一規范的鑒定程序,委托送鑒、鑒定時限、鑒定收費方面都無章可循,影響了訴訟效率,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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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國際民事司法分析論文

          國際司法協助,是指一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根據另一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或有關當事人的請求,代為或協助實行與訴訟有關的一定的司法行為。①司法協助既涉及民事訴訟也涉及刑事訴訟。在刑事司法協助方面,我國同南非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南非共和國引渡條約》已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準,②而在國際民事司法協助方面,中國同南非尚未簽定任何條約或協定,那么,兩國有關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事項只能根據各國內法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進行。南非已成為中國在非洲的最大貿易國,有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或個人到南非經商或投資,近年來在南非涉及中國企業或個人的案件的頻繁出現日益凸現了了解南非國際民事司法協助的迫切性、重要性。③國際民事司法協助一般包括文書的認證、域外送達、域外調查取證及外國民事判決、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內容,本文將對南非在這幾個方面的相關規定作一論述。

          一、文書的認證

          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機關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官方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主管當局、司法機關或者認證機關等的最后一個簽名或印章屬實的行為。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凡需至域外使用的文書一般都應辦理認證。認證的程序是先由文書簽發國的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對文書上公證機關或其他機關的簽名或印章進行認證,然后由文書使用國駐該國使領館對文書簽發國或外交部授權機關的簽名或印章進行認證。認證的目的是為了證實一國出具的文書的真實性,從而使該文書為文書使用國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書上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在域外的使用。因此,認證制度在國際文書交往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國際文書交往不可缺少的環節。④內國文書要在域外使用,必須經過文書使用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而其本國有關機關的認證并不是必須的。對于在南非國外作成的、而將在南非使用的證明文書通常直接由一個駐該外國的南非領事或外交官員或公證人對該文書進行簽名。對于公證人的簽名,除在博茨瓦納、萊索托、斯威士蘭、津巴布韋、英國及北愛爾蘭之外,公證人的簽名還必須得到南非領館的認證。

          在國際交往日益頻繁的今天,有大量文書需要到域外使用,認證無疑會增加外交領事機構的工作量,增添文書使用者的負擔。因而,許多國家都認為應簡化有關認證手續或免除認證。為此,海牙國際司法會議在1961年制定了《關于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ueConvenionbolisineRequiremenofLelizionforForeinPublicDocumens)。這是目前參加國最多、影響最為廣泛的一項海牙國際私法公約,在取消認證方面具有較大影響。①南非在1995年4月30日加入了該公約。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公約的使用范圍為“已在一個締約國領土內作成并需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使用的公文”。根據公約第一條,公文包括以下幾種:1)與一國法院或法庭有關的機關或官員發出的文書,包括檢察官、法院書記官或司法執行人員簽發的文書;2)行政文書;3)公證文書;4)附加在以個人身份簽署的文書上的官方證明,諸如記載某一文書注冊或某日存在的事實的官方證明以及對簽字的官方和公證證明。但公約并不適用于以下兩類文書:1)由外交領事機構出具的文書;2)直接處理商務交易或關稅事務的行政文書。公約第二條規定:“各締約國因適用本公約并需要在本國境內出示的文件,應予免除認證手續”,即文書使用國的外交領事機構無需再對文書簽發國的文書進行認證,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免除對文書認證的所有證明手續。為了在取消認證后仍能確保文書的真實性,公約規定了附加證明書制度,即由文書簽發國按公約規定指定一個或若干個主管當局,按公約規定的格式在發往外國的文書上附加一個證明書,以證明簽字印章的真實性、簽署人在簽署時具有適當資格等。南非加入該公約后,取消了對外國公文的認證要求,只要外國相關文件符合該公約有關“公文”的規定,并且文件簽發國的相關機構已在該文件上附加了證明書,則該文件無需在經過南非使領館的認證,即可在南非境內使用。

          南非1995年第2號法律對于有權對文件加注證明書的機構的規定相當廣泛。根據該規定,下列機構有權對在南非境內作成的文件附加證明書:1)任何地方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增補法官;2)南非高等法院的任何注冊官員或助理注冊官員;3)司法部長指定的任何人;及3)外交部長指定的任何人。

          對于不屬于《海牙認證公約》中所列舉的“公文”范圍以內的文件,包括來自于非該公約成員國的文件,要在南非有關訴訟程序中使用,必須按照南非《法院統一規則》第63條有關規定進行認證,即仍由南非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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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論文

          一、辦理時間

          每年6月、12月各辦理一次,辦理前請將所有材料提前3個月準備齊備送交自考辦,逾期不候。

          二、準備材料

          1、畢業登記表2份(自考辦領取):自行填寫封面(在"準考證號"下面填寫好身份證等證件號碼)、第一、二頁,"組織鑒定"一欄以組織的名義自行填寫,貼1寸藍底照片;

          2、畢業論文:參照"自考博客"上的畢業論文撰寫提綱,按照提綱要求撰寫論文;

          3、辦理前,請提供原畢業證書復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學期間成績單(加蓋公章),英語四級證書或PETS--3復印件;電大法律專業大專考生,需另提供電大成績單(加蓋公章);4、考生準備5張1寸藍底免冠照片、聯系方式及身份證等證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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