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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審計計劃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年度審計計劃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年度審計計劃

          審計局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一、財政預算執行審計項目6個

          重點檢查本級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預算的批復下達和資金撥付情況,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政府采購制度、財政轉移支付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情況,上下級財政結算情況,重點揭露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不真實,不合法和不規范的問題,促進預算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關注大宗財政資金撥付項目,看有無擠占、挪用、滯留和不按規定落實項目配套資金、不按項目計劃組織實施以及其他違紀違規問題,促進財政政策的落實。

          二、財政決算審計項目3個

          重點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預算方面的情況,執行國家財政法規情況,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理性和效益性。檢查上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分配、管理及使用情況,國債專項資金的配套和管理使用情況,社會保障資金、財政采購等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重點查處亂開口子、亂設基金、亂征費用,違規使用上級專項資金等問題,以規范地方財政分配行為,促進提高依法理財水平。

          三、計劃生育專項基金審計調查項目1個

          以促進規范管理,提高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為目的。重點檢查專項基金是否依據標準的計劃撥付,有無滯留、欠撥、截留或改變資金用途;基金管理是否規范,是否專項管理,是否專項使用,是否存在擠占、挪用、貪污私吞等違法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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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局謀劃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一)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著力強化審計監督。高度重視并十分珍惜全市上下關心支持審計發展的大好契機,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不斷強化審計監督職能,積極建言獻策,充分發揮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和建設性作用。一是深化預算執行審計,將預算執行審計與績效審計相結合,高度關注資金的使用、管理績效,從預算編制入手,對全部政府性資金實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督。二是加強政府投資審計,圍繞市政府加大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省審計廳的工作部署,著力抓好政府在建、續建、代建工程的審計監督,不斷擴大跟蹤審計覆蓋面,促進邊審邊改,并注重從宏觀層面提出審計建議,促進規范建設市場秩序。三是加大專項資金審計力度,把重點放在政策執行、財政績效、民生幸福、責任履行等方面,認真辦好涉及民生的大事要事,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四是推進經濟責任審計,深化審計內容,改進審計方法,提高審計效果,促進干部守法守規守紀盡責,并加強與紀檢、組織部門的溝通和聯系,扎實推進審計結果公開問責評議,不斷規范領導干部的權力運行。

          (二)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為目標,著力打造審計精品。把“質量創優”戰略作為年的重頭戲,多措并舉,狠抓落實,不斷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果。具體來說,主要是做到“三抓”。一抓制度建設。按照《市審計局關于大力推進審計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抓好審計計劃管理體系、審計督察體系、審計質量控制體系、審計文書格式規范體系等8大體系建設,并加大督查力度,促進各項制度貫徹落實到位,進一步推進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標準化。二抓項目管理。對審計項目從計劃制定、組織實施、過程控制、績效后評估等各個環節均堅持依法合規,程序不走樣、環節不漏項,責任明確,管理嚴格。三抓成果轉化。堅持“著眼宏觀、服務大局”的原則,注重對領導關心、群眾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進行綜合分析,深度挖掘,提煉總結有利于領導決策的審計成果,并充分借助黨委、政府以及人大等各方力量,通過公開審計結果、開展問責評議、跟蹤督查整改等形式,積極促進審計成果轉化。

          (三)以促進審計轉型升級為目標,著力抓好工作重點。圍繞促進審計轉型升級的總體要求,進一步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全力在三個方面求突破,不斷提高審計工作層次和水平。一是在績效審計上求突破。把大力推進績效審計作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貫穿于審計工作全過程,在充分借鑒樣板項目的基礎上,重點在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方式、審計成果挖掘上下功夫,推動績效審計在年實現更大突破。二是在信息化建設上求突破。圍繞省審計廳“一個平臺、兩個中心”建設的部署,進一步研究計算機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應用,積極創新技術方法,扎實推進聯網審計、信息系統審計向更廣領域、更深層面發展,爭取出一批具有較高決策價值、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聯網審計成果和信息系統審計成果,推動數字化審計建設。三是在信息宣傳上求突破。按照省審計廳大力推進信息宣傳轉型升級的工作要求,把信息宣傳作為年重點突破的一項工作,進一步修改考核辦法,落實任務到項目、到具體人員,不斷加大考核力度,形成鮮明導向,努力推動信息宣傳工作上臺階。四是在審計研究上求突破。緊緊圍繞省審計廳下達的研究課題,創新載體,定期舉辦理論研討、成果交流等活動,調動審計人員開展理論研究的積極性,增強理論研究的針對性、實踐性和前瞻性,更好地為審計實踐服務。

          (四)以提升審計工作效能為目標,著力加強隊伍建設。充分認識到新形勢下審計發展面臨的嚴峻形勢,進一步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凝心聚力抓發展,強化責任促落實,不斷提高審計工作效能。一是實施績效管理。研究制定《市審計局全員績效考核辦法》,按照“每人一張表、一月一考核”的方式,對全體審計人員實行績效考核,并在局機關進行定期公示,促進加快工作節奏。二是確立審計精神。根據“三創三先”和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提出的審計核心價值觀,把“攻堅克難、拼搏奮進、勇于擔當、爭先創優”作為審計精神,通過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文明單位創建、廉政文化建設等活動,引導審計人員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激發內在動力。三是加大人才培養力度。認真落實《關于加強審計機關隊伍專業化建設的意見》,嚴把審計人員準入關、培訓關,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干部輪崗交流,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為推動審計工作上臺階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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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項目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國家建設項目的規范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包括項目法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應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均應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財政資金、各項政府性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的資金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市審計機關是本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家建設項目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各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本管轄范圍內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計劃、財政、建設、國土、交通、水利、監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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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審計制度

          摘要文章描述了審計組織發展戰略計劃框架體系,以及這一框架體系中各項戰略計劃之間的定位、內在的相互影響和支撐關系。在簡要分析我國政府審計管理的現狀與主要不足的基礎上,闡述了審計組織發展戰略計劃框架的設計與實施給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從“組織發展”的視角開展審計管理的啟示。

          關鍵詞審計管理;組織發展;戰略計劃;啟示

          未來組織的一大特點是管理的靈活性,是以科學設計組織發展戰略計劃為前提的。未來審計組織的使命要求加強審計管理。李金華審計長在2007年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指出:“當前審計管理不到位、不適應已經成為制約審計工作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要落實‘十一五’期間審計工作目標和任務,推動審計工作向更高層次發展,必須加強和改進審計管理。”為此,筆者擬從審計組織發展戰略計劃框架的設計出發,結合我國政府審計管理的現狀。對加強和改進我國政府審計管理進行一些思考。

          一、國家審計組織發展戰略計劃框架

          國家審計組織發展戰略計劃框架的構建,應當公布《××至××年政府審計組織發展計劃》(以下簡稱“組織發展計劃”)予以確定。組織發展計劃應成為政府審計組織未來幾年計劃編制、戰略規劃的綱領性文件,內容包括明確政府審計組織發展的主要任務與目標,重點工作事項的具體發展目標和相應對策,以及為落實“組織發展計劃”制定的各項戰略計劃。

          (一)戰略計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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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法實施條例學習培訓感悟

          2月2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5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了明確和細化,使審計監督機制更加健全,審計監督職責更加明了,這對于規范審計監督行為,強化審計監督指導和推動審計事業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目前,各地審計機關正在普遍宣傳、學習貫徹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5月1日就將正式實施,如何正確貫徹實施,是擺在各級審計機關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過學習審計法實施條例及以往的審計工作情況,針對幾個具體問題談點自已的體會供同仁參考。

          一、審計依據問題

          目前各地審計機關在編制審計方案、制發審計通知書和審計報告中審計依據有兩種操作方式:一是以審計法第三章16條至30條規定的相關內容為審計依據,二是除以審計法第16條至30條規定外,將各級政府批轉審計機關年度項目審計計劃文件作為補充依據。

          上述兩種操作方式,誰對誰錯有待明確,筆者傾向第二種做法,依據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新審計法第五章審計程序第38條規定“審計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實施條例第五章審計程序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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