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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票據保證的概念;票據保證從屬性及其表現;票據保證獨立性及其表現;票據保證本質屬性之鄙見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票據法上的保證,又稱票據保證,就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民法中的擔保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票據保證作為一種特殊的保證行為,其設置的目的也是為增強票據的信用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經濟發展必然致使法律制度的跟進:票據的廣泛使用,使得保障其流通性的票據保證制度日益完善。而票據保證的本質屬性問題,也成為了人們的熱門探討話題。本文從票據保證的概念入手,引出票據保證制度具有從屬性和獨立性。并從兩方面屬性及其表現著手,深入分析從屬性作為票據保證本質屬性的缺陷,以及獨立性作為其本質屬性的合理性,得出票據保證的本質屬性是獨立性的結論。
[關鍵詞]票據保證制度從屬性獨立性本質屬性
近年來,隨著商品經濟出現勃勃生機,票據的流通范圍越來越廣,票據形式也走向了規范化。根據馬克思辨證主義原理,正是票據的廣泛運用與流通,又反過來提高了市場交易的效率,促進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然而,缺陷也隨之產生,市場交易的效率性極大地威脅了其賴以生存的安全性。于是票據保證制度應運而生。票據保證制度之所以頗具特色,是因為其從屬性與獨立性的并存與矛盾。這也引發了學界有關于票據保證本質屬性的探討。
一、票據保證的概念
票據法上的保證,又稱票據保證,就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然后將票據交還請求保證之人的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在我國,票據的保證為匯票、本票共同具有的制度。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票據融資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獨特優;中小企業票據融資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中小企業票據融資的未來政策選擇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票據融資保證充分,可提升中小企業的商業信用,促進企業之間短期資金的融通、票據融資簡便靈活,中小企業可以不受企業規模限制而方便地籌措資金、票據融資可以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票據融資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條有效途徑,在具體運作中具有獨特的優勢。近年來,票據市場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且亟待解決的問題。正視這些問題,引導中小企業票據融資市場走向規范、有序、高效的道路,其可行的政策選擇主要有:切實堅持商業匯票的真實貿易背景原則,加強對票據的合規性管理;積極穩妥地發展票據市場工具,在重點推廣使用商業承兌匯票的同時,開展融資性票據的試點工作;盡快建立健全區域性的統一票據市場;加強票據融資的風險防范等。
[關鍵詞]中小企業;票據融資;承兌;貼現
現階段,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除了股權融資、銀行貸款融資和債券融資外,票據融資也將成為其重要的方式。我國票據市場在經歷了1998~2000年的發展和2001年的規范整頓之后,目前逐漸進入良性、健康的發展軌道,對中小企業融資與發展的支撐作用將日益凸現。
一、票據融資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獨特優
票據是具有一定格式的、由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到期由債務人無條件地支付一定金額的債務憑證,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它除了具有支付、結算、匯兌、信用、流通、自動清償等功能外,還具有短期資金(一般在6個月以內)融通的功能,即票據可以充當融資工具,促使資金在資金盈余單位與資金短缺單位之間流動,實現資金融通之目的。票據本身特有的功能,使票據融資在我國中小企業的短期資金融通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
[論文關鍵詞]銀行承兌匯票風險防范對策
[論文摘要]銀行承兌匯票在使用和流通中,存在的風險主要有偽造、變造等欺詐行為,銀行操作上、管理上存在薄弱環節,關聯企業利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套取銀行資金等,根據銀行承兌匯票存在的不同風險種類、特點和性質,應分別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保障和促進票據業務的健康發展。
隨著我國票據業務的迅速發展,承兌、貼現、轉貼現規模成倍增加。有效改善了銀行自身的資產負債結構,進一步增強了盈利能力,促進了經營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統一。
銀行承兌匯票作為一種票據業務對加速資金周轉和商品流通,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受到銀企雙方共同的青睞。但是,隨著銀行承兌匯票的廣泛應用,利用銀行承兌匯票作案的案件越來越多,使有關各方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影響了銀行匯票業務的健康發展,成為商業銀行新的風險表現形式。因此,如何有效防范票據風險,維護金融機構的正常經濟秩序,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存在的主要風險
雖然各商業銀行都基本建立了票據業務的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完善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貼現及轉貼現授權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了對銀行承兌匯票真偽及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審查,但在票據業務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許多風險和問題。
〔摘要〕網絡銀行的出現給人類社會生活帶來了深刻的變化,同時也對傳統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文從什么是網絡銀行及其特點和法律天生的局限性出發,分析了網絡銀行作為一種新的銀行模式,其出現對人們現行法律觀念的沖擊,以及網絡銀行的發展對相關部門法的影響,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些相應對策。
〔關鍵詞〕網絡銀行;互聯網;法律
網絡銀行又稱為網上銀行,電子銀行,但是到目前為止嚴格意義的網絡銀行定義尚未形成。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曾定義,網絡銀行是指那些通過電子通道,提供零售與小額產品和服務的銀行。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存貸、賬戶管理、金融顧問、電子帳務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諸如電子貨幣等支付的產品與服務。網絡銀行的出現,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同時也對建立在傳統社會制度上的現行法律制度提出了許多新的挑戰。由于法律天生的局限性,法律的制定總是落后于其調整對象的變化,加上人們對有關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的立法存在廣泛的爭議,管理部門不得不對出臺相關法律措施持慎重的態度,這使我國有關網絡銀行的法律法規明顯滯后。正如有的學者所言:“網絡金融太新了,所有的規則都還沒有建立,客戶要盡什么義務,銀行要負什么責任,目前都還不清楚”。
一網絡銀行的出現對人們現行法律觀念的沖擊
(一)關于銀行概念的改變。隨著傳統“磚瓦型”銀行向新興“虛擬型”銀行的轉變,人們對銀行的理解發生了變化。根據傳統意義上的定義,銀行就是依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法人。它們都是一些”磚瓦型”銀行,擁有眾多的分支機構和大量的員工。而網絡銀行既沒有建筑物,也沒有地址,只有網址,所有的交易都是通過互聯網進行??蛻糁恍柙诮K端機上鍵入它的網址進入此網絡銀行即可進行開戶、查詢、轉賬、支付、結算等各種業務??蛻糇悴怀鰬艟涂梢赞k理傳統銀行的各類服務,因此網絡銀行并不需要象傳統銀行那樣傭有龐大的營業網點和大量的工作人員,其經營成本可以大大的降低。同時依靠互聯網遍布全球的空間優勢和信息傳遞快捷的時間優勢加速銀行資金的周轉,大大的提高了其資本運營效率。在網絡銀行時代,象傳統銀行那樣靠增加營業網點“以量取勝”的經營理念已經過時。正如微軟總裁比爾.蓋茨所言,傳統的銀行業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將成為現代社會最后一只“恐龍”。
(二)關于傳統貨幣觀念的改變。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傳統理論,貨幣就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這是以貴金屬充當貨幣為前提的,當人類社會進入網絡時代,特別是網絡銀行的興起,電子貨幣開始步入人們的視野,貨幣的這種傳統定義失去了它的前提,貨幣的含義發生了變化,貨幣的形式由傳統的實物形態向無形的電子貨幣轉變。電子貨幣又稱為數字化貨幣,它的產生是人類貨幣發展史上的一次重大變革。電子貨幣是由數字0和1排列組合成的在網絡上傳遞的信息電子流,可以直接用于網上交易和支付,它的出現和發展極大的促進了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發展。雖然目前為止電子貨幣只具有有限的法償地位,是有限流通的貨幣,但隨著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它將可能最終由有限法償的貨幣轉化為無限法償的貨幣。人們的傳統貨幣概念在網絡時生了巨大改變,與之相適應人們基于傳統貨幣概念之上,形成的相關法律制度和觀念也應隨之發生變化。
論文摘要:商法是與現代經濟活動聯系最為密切的法律部門之一,商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必然提升,高職商法教學亦應當體現出職業教育的鮮明特色。本文針對目前高職商法教學中出現的改革和創新等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自己的觀點。
論文關鍵詞: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商法教學創新;實訓
當前,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迅速。但是,高職法律專業的現狀卻令人堪憂。據(2009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2008年高職高專法律類畢業生就業率為75%,在所有高職專業中排名倒數第一,工作與專業對口率為29%,排名倒數第一。法學專業就業難,有社會大環境的因素,但是學校在人才培養方面,沒有體現職業教育的特色,難以適應社會對高職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高職法律教育必須結合自身特點找準專業定位,切實強化實踐環節教學,提升其適應社會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專業的主干課程,商法教學改革是法律專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結合自己的商法教學實踐,談一談商法的職業化教學問題。
一、高職商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首先,高職法律專業以培養具有法律實際運用能力的實用型人才為目標高職商法教學與本科商法教學應當體現出差異性,如果說法學本科應偏重學術教育還是職業教育尚存爭議,對于高職法律專業是職業教育應當沒有異議。培養目標上的差異必然導致教學內容、教學方法上,教科書選擇等方面的差異。但實踐中,高職商法教學成了本科商法教學的縮編版,除內容簡單點,課時少了點外,沒有體現出職業教育的特色。多數學校在教學過程中以講解法律條文、法學理論為主,缺乏與實踐的銜接。學生只重視法學理論的掌握,卻不知在實踐中如何利用這些理論知識,面對個案不知如何著手。而案例教學,小組討論,模擬法庭、法律實訓側成了形式主義走過場,不是在課時上保障不了,就是資金保障不到位,導致教學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門與金融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密切相關的學科,又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商法的實踐化教學操作起來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師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多元化的知識背景。而現在高職法學教師隊伍基本是理論型的而且從發展趨勢看,越來越朝清一色的理論型、研究型發展,這不利于職業教育的發展。教師因為所學專業的局限缺乏對法律之外的經濟專業知識的了解,另一方面沒有律師、法官、公司業務等實務經驗,教學內容與實踐脫節,難以對學生進行職業技能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