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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言文字期刊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語言文字期刊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語言文字期刊

          縣政府加強用字管理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為加強我縣用字管理工作,純潔祖國語言文字,促進社會用字規范化、標準化,維護城市文明形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現就我縣規范用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圍

          (一)單位和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使用的面向社會公眾的示意性文字,包括計算機用字、出版印刷用字、影視屏幕用字、公共場所用字;宣傳物品和廣告;獎牌、證書、價目牌和票據憑證;商貿活動和會議用字等。

          (二)社會用字管理的重點是:戶外面向社會公眾的各種牌匾(招牌)、標志牌、指示牌等示意性文字。主要包括有:

          1、沿街各商店、企事業單位利用公共或自有場地的建(構)筑物、櫥窗、空間制作的各種牌匾、燈箱、霓虹燈、宣傳欄、電子顯示(屏)等使用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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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用字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用字管理,純潔祖國的語言文字,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漢字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的告示性、標識性文字,包括:

          (一)公文、印章、證書、獎狀、標語、宣傳欄等用字;

          (二)報紙、雜志、圖書、教材等出版物用字;

          (三)廣告、牌匾、指示牌、站名牌、地名標志和商品包裝物等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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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加工農業科技論文

          一摘要的編輯加工

          摘要是對全文的高度概括和濃縮,是論文的縮影。要改好論文摘要,首先要掌握摘要的定義、特點、作用類型及寫作要求,同時應特別注意:要用第三人稱的寫法,避免開頭冠以“本文”;不得簡單地重復題名中已有的信息;避免結構要素的殘缺。用語簡練、高度概括;注意摘要的準確性,不可加進解釋和評論,避免使用非通用的縮略語;不用疑問句和感嘆句;不得使用圖表;不能有參考文獻的角碼。

          二正文的編輯加工

          1文字加工作者的來稿

          中文字方面的問題是最常見的。對文字性問題的加工,一要按照國家的標準,使改動之處符合標準化和規范化,二要注意文稿內容表達的準確性,使改動之處符合作者的原意。在編輯實踐中,發現稿件中用字不規范的現象不少,主要有:

          1.1形似字和同意字容易混淆致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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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通用語言文字使用通告

          為促進我市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規范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通用語言是指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普通話。

          通用文字是指以《簡化字總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和《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標準的規范漢字。

          二、市政府成立*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各縣、市、區政府也應成立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

          三、國家機關、新聞媒體單位、學校以及主要公共服務行業單位應當確定一名領導負責語言文字工作,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使用普通話。凡在規定時間(市直和瑯琊區、南譙區*6年6月底前,其他縣、市*6年12月底前)不能用普通話進行公務活動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含45歲)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接受普通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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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通用語言文字法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語言文字工作,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語言文字工作和使用語言文字,均須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使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

          本辦法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主要包括《漢語拼音方案》、《簡化字總表》、《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現代漢語通用字表》、《標點符號用法》等規范和標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將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農民(包括進城務工人員)等人員開展普通話培訓和規范漢字推廣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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