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任職備案報告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市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實施辦法(試行)》(吳發[]10號),加強領導干部任職試用考核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建設,對實行任職試用的領導干部在試用期滿后,按照本細則實施考核。
一、考核預告
干部任職試用期滿前的一個月,由市委組織部書面通知所在單位(附件一),并告知單位主要領導通知被考核干部本人,做好考核前的準備工作。
二、個人述職
干部接到考核通知后,須全面總結自己在試用期間的德才表現,特別是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情況,在試用期滿后的一周內,向所在單位遞交書面述職報告。并在民主評議和民意測驗會上公開述職。
三、民主評議和民意測驗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技術人員的管理,強化藥學技術人員的誠信自律意識,規范藥學技術人員的執業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藥品零售企業(包括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擔任質量管理人員、處方審核人員的藥學技術人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包括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從業藥師(從業中藥師)或具有藥師(中藥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臺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下稱市局)將逐步建立健全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技術人員的信用檔案,并根據藥學技術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確定信用等級。
藥學技術人員信用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藥學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從業(變更)記錄、培訓注冊記錄、信用信息記錄等內容,由市局在政務網站定期公布。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行為,是指藥學技術人員在藥品零售企業任職過程中有違反藥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所規定的行為。
一、事業單位登記
法律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第十條:“事業單位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行政處罰(共8項)
四方區人事局
一、政府實行干部任職試用。對非選舉產生的新提任的副科級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現職的,報縣委審定后正式任職;經考核不勝任現職的,由縣委審定后,免去試任職務,一般回原單位按任前原職級安排工作。對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不宜繼續試用的對象,提前結束試用期,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政府加強干部學習管理。縣管領導干部要參加單位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研討和其它自學活動,積極認真參加市、縣委黨校的專項學習培訓,積極認真參加有關夜學夜讀活動,做到學習有筆記,發言有提綱,研討有記錄,年終有總結。建立縣縣管領導干部學分制管理意見,對學習考核成績不合格的領導干部,視情給予口頭誡勉、通報批評等處理。每年的學習考核成績存入領導干部本人學習檔案,作為干部使用的主要依據之一。凡提任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必須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通過有效時間內的政治理論合格培訓。
三、建立領導職務聘任制。對黨政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管理。由縣委、縣政府與任職領導簽訂聘任合同。聘任期滿后,職務自然解除。需連續聘任的,必須重新簽訂合同。
四、嚴格執行領導干部交流制度。縣管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縣直機關部門股級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6年的,原則上要進行交流或輪崗;特殊崗位或其他原因不適合交流或輪崗的,須經縣委組織部批準。不服從交流或輪崗的,予以免職,并調離原工作單位。
五、實行股級干部競爭上崗制度。縣機關各部門要積極開展股級干部競爭上崗,要對競爭職位、報考人員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進行公開,按照報名、資格審查、考試、民主測評、考察和討論決定等程序任命股級干部。特殊崗位、特殊情況不適合競爭上崗的,須報縣委組織部批準。
六、嚴格執行股級干部任職審核制度。選拔任用股級干部必須嚴格按照“三定”方案核定的股級干部職數操作,不準超職數配備股級干部,不準混崗配備正股級干部。對選拔任用正股級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正式研究后報縣委組織部審批;對選拔任用副股級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研究任命后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城區各有關部門、事業單位: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定于*年1月至3月開展*年度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審查工作。為做好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送事業單位年度報告時間*年6月30日前經城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登記(備案)的事業單位法人,均需報送*年年度報告。報送時間為:*年1月22日至3月31日。
二、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