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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的不斷提高,*商品交易市場持續活躍,形成了一批成交規模上億元、輻射面廣的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場,廣泛分布在生產、生活等各個領域,在連接產銷、滿足消費、活躍商品流通、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有力促進了大商業、大流通、大市場格局形成,輻射能力日益增強。但隨著各種便利店、超級市場、連鎖商店的不斷發展,商品交易市場的競爭局面將更為激烈,發展的空間面臨著更大的挑戰。本文根據*3―*7年億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場統計調查資料,對*億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場發展情況做一分析,并就億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場發展提出對策建議。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的不斷提高,*商品交易市場持續活躍,形成了一批成交規模上億元、輻射面廣的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場,廣泛分布在生產、生活等各個領域,在連接產銷、滿足消費、活躍商品流通、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有力促進了大商業、大流通、大市場格局的形成,輻射能力日益增強。
一、總體發展特征
(一)大型市場不斷增加,規模化發展趨勢明顯。近幾年來*商品交易市場在經過了急劇擴張和數量型發展之后,許多市場逐步走向規范化和現代化,經營規模日益擴大,市場成交額不斷攀升,正在向大型和超大型規模化方向發展和集中。據統計,*7年全省成交額達億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場有149家,比*3年增加29家,其中年成交額在10億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場有23家,占15.4%;成交額超60億元的超大型市場有3家,占2.0%。全年億元市場交易額達945.38億元,比*3年增長1.48倍,年均增長25.6%。從單個市場成交規模看,平均每個億元市場成交額為6.34億元,比*3年增長1倍,年均增長18.9%。目前,億元市場已從單純的交易主體聚集場所逐步轉為大批發商、大商、大經銷商的培育基地,對全省商品流通業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7年億元市場成交額占全省批發零售業產品銷售額的比重達11.9%,比*3年提高1.3個百分點。
(二)市場類別豐富,專業市場占據主導。為適應競爭的需要,*億元市場經過調整、完善和提高,經營方式趨于成熟,有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消費品市場,也有各類生產資料市場;有多類商品兼營的綜合市場,也有單一的專業市場。*7年億元商品各類市場中,綜合性市場有61個,占41.2%,其中工業品綜合市場5個,農產品綜合市場56個,分別占綜合市場的8.2%和91.8%。全省有專業市場87個,占58.8%。專業市場中,紡織品服裝鞋帽市場最多,有13個,占專業市場的14.9%;其次為建材裝飾材料市場,為10個,占11.5%;食品飲料煙酒市場和蔬菜市場各9個,均占10.3%;水產品市場8個,占9.2%;小商品市場和干鮮果品市場各6個,占6.9%;機動車市場和糧油市場各5個,占5.7%。
(三)現代市場體系建設加快,經營環境進一步改善。隨著市場建設的推進,各地在注重市場培育的同時,十分注意硬件設施上檔次,有力地推動了億元市場的改造和提升。*7年,全省億元市場營業面積達262.96萬平方米,平均每個攤位營業面積53.5平方米,比*3年增長71.8%。其中,營業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市場有63家,占億元市場的42.3%,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億元市場有14家,占9.4%。出租攤位數500個以上的大交易市場有28家,占18.8%。全省億元市場中,80%以上是封閉式市場。經營環境的不斷改善為市場的繁榮和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7年億元商品交易市場平均攤位出租率達88.6%,比*3年提高17.1個百分點;年平均每個攤位成交額192.22萬元,比*3年增長1.4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管理,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維護正常的流通秩序,保護市場舉辦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交易市場,是指依法登記設立,有相應的設施和管理服務機構,有多個經營者入場獨立從事商品交易的場所(以下簡稱市場)。
第三條凡在*市市區范圍內舉辦市場和在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醫藥、煙草、出版物等專業市場的管理,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場的監督管理機關。公安、稅務、物價、規劃、技術監督、衛生、市容環衛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市場的舉辦
根據*區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府辦發〔20*〕121號)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切實做好轄區商品交易市場監管工作,從而有效維護轄區市場秩序的長期穩定,積極推動轄區市場經營狀況的健康發展,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工商市字〔20*〕2*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府辦〔20*〕192號)文件精神,現就*轄區開展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的含義和意義
市場信用分類監管是指政府各職能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以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服務管理機構和場內經營者的信用狀況、市場管理制度建設情況、日常經營活動情況和違法行為記錄為依據設定標準,將商品交易市場劃分為A、B、C、D四類,并采取不同方式對其實施監管的管理制度。
實施市場信用分類監管,能夠有效調配監管力量,提高監管效能。能夠充分調動市場開辦者協助監管的積極性和能動作用,認真履行法定的協助監管和自律管理義務,規范場內經營者經營行為,提高商品交易市場的管理水平,保障商品質量,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重要思想為指導,繼續解放思想,推動科學發展,由*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協調,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監管優勢,有效利用省工商局搭建的商品交易市場信息化管理平臺,遵守“以點帶面、逐步推開”的原則,建立轄區市場分類監管系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場地、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場所。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市場、在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務活動以及市場服務、市場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市場進行規劃,指導市場建設。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市場實行登記注冊、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品交易市場的建設、開辦、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明確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的場地、設施,進行經營管理,若干經營者集中在場內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商品(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和營利性服務)交易活動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市場經營管理,通過提供場地、設施以及服務,吸納商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本規定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市場內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商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的建設、開辦、經營管理以及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