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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處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稱《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患。上款規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該法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管轄范圖內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工作。跨轄區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助調查處理。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調查與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報告
春節部分物價上漲情況調查報告
調查時間;2004年1月23日下午3時
調查地點:溫溪菜場和周邊商店,街道
調查內容:部分食品價格
調查方式:詢問,采訪,親身體驗。
前言:
為了及時處理和迅速控制食物中毒事件,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的規定,制定本預案。
一、職責
(一)縣級衛生監督機構
1、總結、統計分析本地食物中毒發生情況,上報市級衛生監督機構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并提出相應預防、控制措施。
2、對轄區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二)各級醫療機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中小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保障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校安全,是指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及教師在學校和由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的安全。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本規定所稱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或重傷、重度中毒2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重傷、重度中毒10-19人的事故。
第三條保障中小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教育、公安、建設、財政、衛生等有關部門各負其責,行政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監察。
第四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將中小學校安全作為本地區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議程,及時研究、解決中小學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中小學校安全責任及時分解、落實到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開展中小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