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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體系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稅法體系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稅法體系論文

          稅法體系創新

          一、我國稅法體系存在的問題

          分析、研究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可以看出以下問題:

          第一,形式結構問題。在構成稅法體系的形式結構方面,稅收法律未占主體地位,占主體地位的是稅收行政法規。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稅法的構成要素等必須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以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法規只是在法律的約束下對法律規定的事項進行補充、細化和說明。如果以稅收行政法規代替稅收法律,則作為稅收利益的最終獲得者同時又是國家職能的履行者的政府,有可能會利用立法不合理地擴大其稅收權利從而加重公眾稅收負擔。而且,這種既作運動員、又作裁判員的操作方式也不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同時,考察世界各國稅收立法狀況,大多數國家都是以稅收法律為主、稅收行政法規為輔。因此,目前我國這種以稅收行政法規為主、稅收法律為輔的現狀,與國際慣例是不符的,也與稅收法定原則相悖。此外,現行僅有的三部稅收法律的地位也存在問題。根據我國現行立法體制,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其他一般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姑不論稅收法律是否應當是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只是作為對同一對象進行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的兩個稅種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其地位無論如何應當是平等的,理論上它們應當出自同一立法部門,但事實上,兩個稅種法出自全國人大,《稅收征收管理法》卻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我們因此能得出結論說兩個稅種法是基本法律而《稅收征收管理法》是一般法律嗎?稅收法律自身問題由此顯現。

          第二,內容結構問題。現行稅法體系的法規范內容不完整,層次不清。理論上,一個完善的稅法體系,其規范內容應當涵蓋有關稅收的各個方面,并應當形成不同的效力層級[⑥].具體講,在縱的方面,有關稅收的規定應當在國家憲法、稅收基本法(或稅法通則)、各個稅種法、稅收行政法規和稅收規章之間形成效力遞減關系。其中,國家憲法規定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如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等;稅收基本法(或稅法通則)以國家憲法為依據,規定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收基本制度以及稅法的基本問題,;各個稅種法在稅收基本法的統帥下,規定相關稅種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減免稅等具體問題;稅收行政法規負責對稅種法的解釋和說明,規章規定稅收征管中的具體問題。在橫的方面,主要是在憲法和稅收基本法之下,針對每個稅種都應當有完善的法律規定,不應當存在厚此薄彼的情況。但審

          視我國稅法體系,雖然其規范內容也形成了一定的效力層級,但該效力層級存在紊亂,各層級應當規范的內容存在缺失:(1)第一層級上,憲法中有關稅收的內容過于簡單,僅強調公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2)第二層級缺乏稅收基本法(或稅法通則)的統一和協調。(3)處于第三層級的稅種法有待加強。根據現行稅制原本應當有23個稅種法,但目前僅有《個人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4)現行稅收行政法規的層次出現分化。由于稅收授權立法的存在[⑦],根據授權立法制定的稅種條例或暫行條例依法應與法律處于同一層次,而根據稅收法律制定的實施細則應處于次法律層次,因此,現行稅收行政法規并不處于同一效力層級。

          第三,立法技術問題。這里主要是指稅法體系的內部表達問題,即構成稅法體系的各類稅法形式本身的表達及相互之間的關系表達問題。概括起來,這些問題主要是:(1)名稱混亂。現行各類單行稅法使用的名稱主要有法、決定、條例、細則、規定、辦法、通知等十余種,有的同類名稱還有多種表達方法,如規定、暫行規定、若干規定,辦法、實施辦法、暫行辦法等。這些名稱既多且雜,從字面上很難判斷出它們的立法主體及其效力等級。有時名稱相同的,立法主體或效力等級卻不同;有時立法主體或效力等級相同的,名稱卻又有很大差異。由此不僅影響稅法的適用,同時也影響稅法體系的統一和協調發展。(2)內容表達不規范。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稅法的非規范性內容上[⑧],如立法主體、時間效力、立法依據、宗旨、原則、適用范圍等,有些稅法應該規定卻沒有規定;有些雖然規定了,但相互之間卻存在很大差異,缺乏統一的標準。如全國人大通過的兩個稅種法就缺乏立法依據、宗旨和原則的規定,而且對各自正式施行時間的表述方法也不相同。此外,無論是規范性內容還是非規范性內容,在具體稅法中的排列、組合也存在著不統一和不協調。(3)缺乏系統化。現行稅法體系中較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有七、八十件之多,由于這些文件是不同國家機關在不同時期制定,不僅形式多樣,生效時間參差不齊,而且彼此在內容、程序及其它方面也存在著許多不統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堆集一起,顯得龐雜、零亂,缺乏系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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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體系完善

          「摘要」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后形成的。它在形式結構、內容結構和立法技術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本文進行了法理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稅法體系的主要措施。

          「關鍵詞」稅法;稅法體系;完善措施

          「正文」

          稅法體系是由不同形式的稅法規范所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②].在這個整體內部,不同形式的稅法規范分別有著不同的效力等級,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稅法體系也可以說是稅法效力等級體系。根據現代稅法的一般理論,稅法應是由代表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③],即稅收法律,因此,一個完善的稅法體系應當表現為以稅收法律為主體的、層次分明、內容完整統一的金字塔結構,位于該結構最上層的是具有最高效力的稅收憲法,中間層的是以憲法為依據的稅收基本法或有關稅收方面的基本規定,位于基底層的是數量較大的單行稅種法或有關各個稅種的具體規定。以此理論為指導,審視、分析我國現行稅法,將有助于完善我國的稅法體系,從而推動我國稅收法制的健康發展。

          一、我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此之前,雖然曾經進行過數次稅制改革,且每次稅制改革都伴隨著稅法體系的長足發展,但真正比較規模、比較健全的稅法體系卻是1994年稅制改革后的結果,它比較全面地反映了我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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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體系完善措施

          「摘要」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后形成的。它在形式結構、內容結構和立法技術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本文進行了法理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稅法體系的主要措施。

          「關鍵詞」稅法;稅法體系;完善措施

          「正文」

          稅法體系是由不同形式的稅法規范所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②].在這個整體內部,不同形式的稅法規范分別有著不同的效力等級,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稅法體系也可以說是稅法效力等級體系。根據現代稅法的一般理論,稅法應是由代表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③],即稅收法律,因此,一個完善的稅法體系應當表現為以稅收法律為主體的、層次分明、內容完整統一的金字塔結構,位于該結構最上層的是具有最高效力的稅收憲法,中間層的是以憲法為依據的稅收基本法或有關稅收方面的基本規定,位于基底層的是數量較大的單行稅種法或有關各個稅種的具體規定。以此理論為指導,審視、分析我國現行稅法,將有助于完善我國的稅法體系,從而推動我國稅收法制的健康發展。

          一、我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此之前,雖然曾經進行過數次稅制改革,且每次稅制改革都伴隨著稅法體系的長足發展,但真正比較規模、比較健全的稅法體系卻是1994年稅制改革后的結果,它比較全面地反映了我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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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體系完善

          「摘要」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后形成的。它在形式結構、內容結構和立法技術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本文進行了法理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稅法體系的主要措施。

          「關鍵詞」稅法;稅法體系;完善措施

          「正文」

          稅法體系是由不同形式的稅法規范所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②].在這個整體內部,不同形式的稅法規范分別有著不同的效力等級,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稅法體系也可以說是稅法效力等級體系。根據現代稅法的一般理論,稅法應是由代表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③],即稅收法律,因此,一個完善的稅法體系應當表現為以稅收法律為主體的、層次分明、內容完整統一的金字塔結構,位于該結構最上層的是具有最高效力的稅收憲法,中間層的是以憲法為依據的稅收基本法或有關稅收方面的基本規定,位于基底層的是數量較大的單行稅種法或有關各個稅種的具體規定。以此理論為指導,審視、分析我國現行稅法,將有助于完善我國的稅法體系,從而推動我國稅收法制的健康發展。

          一、我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此之前,雖然曾經進行過數次稅制改革,且每次稅制改革都伴隨著稅法體系的長足發展,但真正比較規模、比較健全的稅法體系卻是1994年稅制改革后的結果,它比較全面地反映了我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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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法體系管理

          「摘要」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后形成的。它在形式結構、內容結構和立法技術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本文進行了法理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稅法體系的主要措施。

          「關鍵詞」稅法;稅法體系;完善措施

          「正文」

          稅法體系是由不同形式的稅法規范所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②].在這個整體內部,不同形式的稅法規范分別有著不同的效力等級,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稅法體系也可以說是稅法效力等級體系。根據現代稅法的一般理論,稅法應是由代表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③],即稅收法律,因此,一個完善的稅法體系應當表現為以稅收法律為主體的、層次分明、內容完整統一的金字塔結構,位于該結構最上層的是具有最高效力的稅收憲法,中間層的是以憲法為依據的稅收基本法或有關稅收方面的基本規定,位于基底層的是數量較大的單行稅種法或有關各個稅種的具體規定。以此理論為指導,審視、分析我國現行稅法,將有助于完善我國的稅法體系,從而推動我國稅收法制的健康發展。

          一、我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此之前,雖然曾經進行過數次稅制改革,且每次稅制改革都伴隨著稅法體系的長足發展,但真正比較規模、比較健全的稅法體系卻是1994年稅制改革后的結果,它比較全面地反映了我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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