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稅收法規論文

          稅收法規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稅收法規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稅收法規論文

          銷售業務所得稅核算管理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用于可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用于不得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形成固定資產,可在以后期間通過計提折舊逐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等進行講述,包括了企業一方面應將這部分白產產品作銷售處理,另一方面又會增加可在稅前扣除的管理費、捐贈支出,兩項相抵,計稅所得與會計所得基本一致等,具體資料請見: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或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由于視同銷售業務在稅法和會計方面的處理規定不同,導致了企業納稅所得與會計所得的差異。這種差異一般是永久性差異,不會在以后會計期間自行轉回。根據財政部有關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業務,其應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為:

          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關于視同銷售業務的計稅所得如何確認的問題,可以能否稅前扣除為標準,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用于可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

          包括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管理部門的非資本性支出,如印刷廠財務部門領用本廠印制的會計賬簿;將自產產品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贊助支出,如電視機廠通過民政部門向希望工程捐贈自產的電視機;糧食白酒生產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非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等等。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一方面應將這部分白產產品作銷售處理,另一方面又會增加可在稅前扣除的管理費、捐贈支出,兩項相抵,計稅所得與會計所得基本一致。不過,這里應注意有關費用、支出的標準不得超出稅法規定的范圍,超過部分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點擊閱讀全文

          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會計差異納稅調整分析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會稅差異與納稅調整;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付工資的會稅差異與納稅調整;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付工資的會稅差異與納稅調整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會計核算、稅收法規、納稅調整、會計核算、稅收法規、納稅調整、會計核算、稅收法規、納稅調整等,具體材料請見:

          【摘要】加計扣除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形式之一,主要有企業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文章從會計核算、稅收法規和納稅調整等三個方面進行了系統的歸納與總結,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實踐性和可操作性,對企業財會人員日常會計實務處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會稅差異;納稅調整

          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會稅差異與納稅調整

          (一)會計核算

          無形資產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否則也計入當期損益。即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借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開發階段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借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資產負債表日結轉費用化支出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研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時,借記無形資產,貸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攤銷該無形資產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攤銷。

          點擊閱讀全文

          信托業務稅收對策研究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賦予信托項目獨立的納稅主體地位;確立信托業務稅收的基本原則;構建與信托制度功能相適應的信托稅制框架;建立專門的信托稅收法律規范等進行講述,包括了信托作為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堅持稅負公平、依信托屬性課稅、按實現主義課稅、對公益信托實行稅收優惠等,具體資料請見:

          簡介:信托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信托制度安排和現代信托行為特征要求賦予信托項目獨立的納稅主體地位,并明確信托業務的基本稅收原則。在設置信托業務的納稅環節、納稅主體、稅種稅率等稅收要素時,應綜合考慮信托行為過程和屬性、信托目的、信托財產運作管理方式等因素。同時需制定專門的信托稅收法規,以此來規范信托業務的稅收行為。

          我國自2001年頒布實施《信托法》以來,以投融資為主要目的的資金信托、財產信托等信托業務迅速發展,信托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上一種重要的金融產品和投融資工具。然而,專門針對信托業務的稅收法規至今尚未出臺,這給信托業務的有效開展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如何適應信托制度功能和信托業務發展要求,盡快建立一套與國家現行稅制相協調的信托稅收法律制度已是當務之急。因此,本文試圖以信托制度安排和信托行為特征為基礎,結合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和國際上的信托稅收形式,對信托項目的納稅主體地位、信托稅收的基本原則、信托稅收制度安排,以及信托稅收法律規范的形式和內容等若干問題進行探討,以期能夠為我國信托稅收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議。

          一、賦予信托項目獨立的納稅主體地位

          信托作為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其基本的法律關系為: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所有的某項或多項財產設立為信托財產并移轉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所實現的信托利益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的這種法律結構設計,使信托具有兩個顯著的法律特征:一是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二是信托財產獨立于信托當事人的固有資產。具體而言,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設立的信托財產,其所有權已經移轉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受托人雖然擁有信托財產的法律所有權,但只是作為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人,必須按委托人授予的信托財產管理處分權利,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因此要為各委托人的信托財產設立獨立的信托賬戶,并將信托財產與自有財產分開管理、分別記賬,以保證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是信托利益即初始信托財產或信托本金及其收益的享有者,擁有對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狀況的知情權、對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方式的調整權、對受托人違背信托職責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救濟權和解任受托人等項權利。①然而,在信托期間受益人并不能直接對信托財產及其收益行使支配權,其信托利益的實現有賴于受托人的給付行為。信托的上述法律結構和特征,使委托人設立的由受托人管理處分的信托財產取得了實質的法律主體性地位。[1]

          信托最早產生于16世紀的英國,經過長期的發展,現代信托行為的性質和經濟功能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信托發展初期,信托財產一般為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人們設立的信托多數是他益信托,目的是規避封建制度對土地等財產的轉移限制或封建稅賦,信托的經濟功能主要是實現個人不動產的轉移,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行為是消極的。而在現代社會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活動的貨幣化、金融化和市場化,貨幣資金、股權債權等金融性資產已成為信托財產的重要形式。委托人設立的信托則大多是自益信托,目的是通過受托人的專業管理服務獲取信托財產的價值增值,信托的經濟功能主要是為他人管理資產和開展投融資活動,受托人對信托財產往往負有積極管理的義務。現代信托行為的性質和經濟功能發生變化的結果是,在信托關系內部的信托當事人之間,以及在受托人與信托關系外部第三者之間,以信托財產或其受益權為交易標的的市場交易行為明顯增多,并因此而產生交易收入和交易成本,會出現信托財產的投資收益和管理風險,信托財產的獨立主體的經濟性質日益凸現,這使得將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財產視為與公司法人一樣的經濟主體,不僅必要,而且具有了客觀的經濟基礎。

          點擊閱讀全文

          淺談我國電子商務征稅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法律

          論文摘要: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伴隨電子商務發展而來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問題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對于是否應對電子商務征稅及如何對其征稅等問題,歐美等一些國家已出臺了部分專門的法規。而對于經濟迅速發展的中國而言,電子商務稅收管理也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國內一些電子商務企業已試圖或正在努力開拓國際市場,而部分國外電子商務企業也已進入國內市場。如何正確、合理地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及其國際化是我國政府亟需解決的問題。

          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已成為一個不可避免的話題。歐美發達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規方面早已有所行動,而發展中國家如印度、新加坡也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規方面做出了嘗試。美國國會于1998年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提供的網格接入服務暫不征銷售稅或使用稅;對在網上銷售而網下無等同物的商品與服務,如數字化產品及勞務,暫不征稅。此外,美國還力推將因特網宣布為免稅區,凡無形商品經由網絡進行交易的,無論是跨國交易或是在美國內部的跨州交易,均應一律免稅。歐盟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沒有美國成熟,主要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印度則于1999年一項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稅。針對當前各國逐步規范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制度這一現象,已經參與全球經濟運作的中國也應考慮制定有利于我國經濟和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電子商務稅收法規,以使我國電子商務行業及電子商務法規能跟上其它國家的發展步伐。國家也已意識到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勢在必行的。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出臺的《關于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稅費管理”。而國家發改委、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2007年6月25日聯合的我國首部電子商務發展規劃——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也指出,相關部門需研究制定包括網上交易稅收征管在內的多方面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本文試圖對中國當前的電子商務相關稅收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一定的探索,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中國現行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

          2007年7月,全國首例個人利用B2C網站交易逃稅案一審判決,被告張黎因偷逃稅款,被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這個簡單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我國首例網上交易逃稅案,引起了全社會對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特別是稅收法規的關注及思考。雖然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處于比較模糊的狀態,也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法。但如果參照傳統的稅法,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并非無法可依。本文分以下三種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來考察當前的稅收征管辦法。

          (一)電子商務企業賣家

          點擊閱讀全文

          壽險公司日常核算分析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稅收籌劃的必要性;稅收籌劃的前提和原則;如何做好壽險公司日常經營中納稅籌劃工作,對壽險公司日常核算分析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前提、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原則、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經費計提規范準確,列支憑據真實有效、實行新的用人管理辦法,合理進行納稅籌劃、準確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降低業務招待費超標準列支現象、重視廣告費開支,確保入賬憑據合規有效,減少不必要的納稅調增、加強贊助費和捐贈支出管理,用活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具體材料請詳見:

          論文關鍵詞:日常核算入手;壽險公司;納稅籌劃

          論文摘要: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但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加強財務管理,研究節稅方法,可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從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則出發,針對壽險公司日常經費開支特點,就如何做好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見供大家參考。

          1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企業要發展,就必須盡量節約成本、擴大收益,稅金也是企業的一項成本,通過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少繳點稅,實際上也就是增加了企業的收益。每個企業都可以通過對稅收法規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種稅收優惠政策,選擇使用對企業更有利的稅法條款。

          2稅收籌劃的前提和原則

          點擊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