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稅收法治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摘要:稅收法制化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份,它與法治是相伴而生,隨著經濟體制改革、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在治稅的具體實踐活動中形成、發展并逐步完善的。
關鍵詞:稅收管理法治化進程現狀與問題
一、稅收管理法治化的內涵分析
(一)稅收管理法治化的提出及背景。
法治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必然產物,是社會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我國的法治建設是與經濟商品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相伴而發展。法治化是在改革開放近二十年之后,商品經濟、文化多元化和政治民主在中國大地上已經有了相當的基礎,加入世貿組織也為中國的法治化增加了新的動力。稅收管理法治化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法治化是相伴而生,隨著經濟體制改革、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在治稅的具體實踐活動中形成、發展并逐步完善的。稅收管理法治化是稅收事業發展的歷史選擇,并已成為新時期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
(二)我國求。稅收管理法治化的發展進程。
論文關鍵詞:稅收收入依法治稅稅收管理稅收原則
論文摘要:對組織稅收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兩者矛質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保障,只有堅持依法治枕才能閱滿地完成收入任務,促進經濟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1)“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2)稅收計劃制定的不科學性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障礙。從理論上講,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對經濟有調控作用,所以兩者的內在發展趨勢應是一致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呈波浪型的規律,稅收收人計劃應根據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編制,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編制稅收計劃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數增長法”,其公式為:稅收計劃二基數x系數+特殊因紊,即每年國家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這種方法具有明白直觀、簡便易行、連續性強、較為穩定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各地的客觀經濟狀況,對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為:第一,基數對計劃的影響程度較大,基數越大,稅收收人任務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務越重,實際上是一種“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為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出現了有稅不收等現象。第二,基數與依照稅法有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稅負和宏觀調控。在稅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稅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長收“過頭稅”,導致“寅吃卯糧”。第三,系數的人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對稅源全面、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是通過財政預算反推出來的,可依據性較差,只考慮財政支出的增長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從而容易導致稅收什劃的增長偏離實際稅撅、稅收任務崎輕畸重等悄況,會給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一定的負面影晌。
論文關鍵詞:稅收收入依法治稅稅收管理稅收原則
論文摘要:對組織稅收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兩者矛質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保障,只有堅持依法治枕才能閱滿地完成收入任務,促進經濟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一.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
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一、財稅法的普及教育: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提升
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實行了法治,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識。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是實現法治的重要條件。[4]納稅人作為稅收法治的主體,對稅收法治的構建有著重大的影響。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是稅法實現的重要決定因素,良好的稅收環境的建立和稅法秩序的形成,依賴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普遍建立。納稅意識作為一種觀念,體現的是納稅人對自身權利義務的了解以及對稅收繳納和稅收適用的態度和看法,直接影響著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良好的納稅意識不僅有利于國家稅收活動的進行,有利于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的實現,而且對于監督政府行為,規范政府稅收活動,實現依法治稅,科學治稅,都是非常重要的。[5]
納稅意識包括了納稅人的遵從意識和權利意識。納稅人的遵從意識表明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可,這種認可是稅收法律實施的重要支撐。當稅收法律規范內化為納稅人自覺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時,良好的稅收法律秩序才能得以實現。只有納稅人有良好的稅收遵從意識,能夠自覺按照稅法規定的要求,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填寫申報表,按時繳納稅款,稅款的征收才能順利的實現,納稅人的奉行成本和征管成本才能有所降低并有效的減少稅法實施過程中的摩擦,從而促進良好的稅收法治秩序的形成。各國稅法對納稅人的權利都有所規定,并將其作為平衡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力量對比的制約機制。通過賦予納稅人相應的權利,對征稅機關的征稅權的行使進行監督和制約,通過程序機制來達到以權利控制權力目的的必然要求,對征稅主體的不規范征稅行為形成有效的制約,進而形成有效的權力制恒的稅收法治。但這種以賦予納稅人權利為基礎的權利制約機制的作用的發揮,必須以納稅人的權利意識為前提的。法律規范所賦予的納稅人權利僅僅是靜態的權利形式,要真正實現納稅人權利與征稅權之間的有力的對抗與制衡,則需要納稅人積極且正確的行使其權利。這就要求納稅人不僅應當了解其享有的權利的內涵、了解適當的行使方式,更應當有積極的權利行使的意識,了解其所享有的權利及其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中的作用。惟其如此,靜態的權利才能轉化為動態的權利制衡機制,進而促進稅收法治的形成。
可以說,最好的法律秩序,是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夠自覺遵守的秩序,這是理想的法治狀態。因此,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提升是稅收法治的形成過程中的至關重要的因素。但納稅意識不可能自發形成,尤其是在我國長期以來的納稅人權利缺失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納稅人意識的自覺的培育和形成,更是至關重要的。與納稅意識的形成相關的,除注重法治硬件系統的完備外,財稅法律知識的傳播和普及應當受到重視。人們的法律意識和良好的守法品質必須通過包括普法教育在內的多種手段和措施有意識的加以培養才能形成。[6]如果說稅收法治實踐中賦予納稅意識形成的豐富的法制環境的話,則財稅法教學應當成為財稅法律知識的自覺的傳播的渠道。通過財稅法教學的大眾化的教育和宣傳,對民眾的財稅基礎知識和法治觀念進行普及,對法律知識進行傳播和教育,使公民獲得關于稅收的正確認識,進而形成積極的納稅意識。從這個意義上說,財稅法教學應當具有一定的普適性,注重普通公民的基本稅收意識和法治意識的培養,形成大眾化的教學模式。這種具有普適性的大眾教學模式,其目的不在于培養形成具有財稅法專業知識的人才,而在于以財稅法律知識的傳導,提高公民對財政稅收的正確認識、了解與財稅相關的基礎法規,進而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正確的稅收意識。這種教學方式,不具有明確的教學對象,而以一般的普通的人為教學對象,并不斷擴大其接受的范圍。只有通過這種大眾化的教學模式,才能將財稅法基礎知識的傳播無限制的擴大,幫助人們形成正確的稅收遵從意識和權利意識,促使人們自覺實現稅法,最終促進稅收法治的形成。
二、財稅法教學的專業教育:稅收權力機關[7]的主流法治意識的形成
在稅收法治框架內,與納稅人直接對應的是稅收權力機關,即稅收立法機關、稅務機關和相關的司法機關,他們在稅收法律的運行過程中處于絕對主導的地位,對稅收法治的實現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摘要:經過長期的理論爭鳴,目前我國財政理論界對市場經濟與公共財政間的內在聯系已基本取得共識,實踐中也早已確立構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公共財政改革目標,但在公共財政及其公共性內涵的理解上尚存分歧。囿于西方主流經濟學資源配置的視角,主流觀點是從為市場提供公共產品、彌補市場失效的角度來定位公共財政。但從制度視角來看,市場交易不是表面上的資源配置而是其背后的權利配置。排他性產權的界定和保護是市場交易的前提與基礎,而國家則在其中起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理論邏輯與歷史邏輯都表明,政府既可能有效地保護產權,也可能出于短期財政需要而隨意侵犯產權,而只有產權通過立憲層面對政府權力施以硬性約束時才能予以有效克服。因此。基于產權與稅收間的內在聯系,樹立新型稅收本質觀有利于在制度層面明確我國公共財政的立憲實質。
關鍵詞:稅收本質;制度分析;公共財政
一、稅收與產權間的本質聯系:新制度經濟學的啟示
在以交易費用概念為發端的新制度經濟學體系中,產權理論一直居于核心地位。作為產權理論奠基石的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費用客觀存在的情況下,初始產權的不同界定決定著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同時也表明,排他性產權的明晰界定和有效保護是實現市場交易進而增進效率的前提。由此使得以效率為主題的經濟學將視角由單純的資源配置層面深入到產權制度層面。在科斯奠基性論文之后,德姆塞茨、張五常、阿爾欽等進一步發展了產權理論。使得產權學派的研究更趨于精細化,在企業理論、產業組織理論、比較經濟體制等方面得到廣泛應用。但諾思教授則獨辟蹊徑,不僅在長期經濟史考察基礎上突出了產權結構對經濟增長績效的決定性作用,更重要的是把產權與國家緊緊聯系在一起,進一步地將經濟學對產權制度的關注引人到對國家及其財政制度關注上。
在新制度經濟學看來,市場交易不是物的交易而是附著在物上的產權的交易,但產權本質上作為一項排他性權利,需要強制力來予以保證實施。由于國家在強制力上具有比較優勢和規模經濟效應,能比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以更低成本實現產權的界定、保護與實施。因此從效率角度看,國家就天然合理地處于界定和行使產權的地位并使得國家與產權之間具有了內在聯系:一方面,離開國家我們無法理解產權,畢竟如果沒有國家法律的界定與強制力的保護,產權就是一句空話;另一方面,離開產權,我們也無法理解國家,畢竟國家的法律和權力就是旨在社會范圍內界定和實施一套權利規則。因此,諾思認為,由于國家與產權的內在聯系,國家可視為“為獲取收入而以一組被稱之為保護與公正的服務作交換”的組織,簡而言之就是國家界定、保護產權以換取稅收。筆者認為,雖然新制度經濟學從未對稅收本質予以明確概括過,但這一論述鮮明地表明了新制度經濟學的稅收本質觀,即從規范意義上來說,稅收本質上應是國家界定和保護產權的價格。
新制度經濟學這一稅收本質觀既表明了稅收存在的合理性基礎,又劃定了其合法性范圍。由于國家憑其暴力潛能的優勢介入產權時能有效降低產權保護和實施的成本,因而國家征稅有其合理性基礎,而稅收則來源于政府——這一人與人交易所產生的合作剩余。考特和尤倫從無國家的自然狀態到市民社會下國家這一思想實驗即證明了這點。反之。如果國家獲取收入時不是基于保護產權而是剝奪侵犯產權,那這樣名義上的稅收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公共選擇學派布坎南所認為的“只要承認,法律——政府的管理結構——具有生產力,那么就得承認國家有權從經濟中取得部分有價值的產出。如果沒有一種制度來保護所有權并使契約付諸實施,那么國家也就無權來分享總收入”。由此來看,稅收關系著私人產權與公共財政、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間的界限,其與產權問的本質聯系體現在:一方面,征稅作為一個資源由私人產權轉變為公共收入的過程,只有稅收明確了產權才能明確。另一方面,如果沒有私人產權保護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稅權力,所以也只有產權明確了,稅收才能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