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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統籌管理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稅務統籌管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稅務統籌管理

          地稅局科學發展觀調研報告

          科學發展觀是我們黨對三代中央領導集體關于發展的重要思想的繼承和發展,是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的科學理論,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指導方針,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科學發展的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社會和諧是科學發展的基礎和前提,科學發展為和諧社會建設提供科學技術和動力支撐,兩者既相互聯系、相互依存,又相互促進。

          稅收事業是黨和政府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要實現地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達到預定目標,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尊重科學,用求實的工作態度、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傳承幾十年稅收工作的成績和經驗,努力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主觀性,用科學發展觀的理論,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指導我們的工作實踐,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探索事業發展的規律性。要用與時俱進的思維觀念去謀劃有利于地稅事業發展的新思想、新辦法、新措施,做到改造主觀認識與尊重客觀規律相統一,處理好近期與長遠發展的關系,統籌兼顧,科學謀略,積極促進以人為本、充滿活力的地稅“二次創業”。

          在新時代、新環境。本這與時俱進的精神,我們要運用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全面加強地稅系統法治建設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建立一個稅收穩定增長的機制

          稅收是國家調節經濟的杠桿,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稅務部門承擔著兩項重要的職責,一是充分發揮稅收的杠桿作用,調節宏觀經濟,引導投資方向,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中部崛起和西部大開發,促進保護生態、降低能源資源消耗、提高科技裝備水平,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國民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二是建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改善民生,擴大公共服務,扶持弱勢群體,推動和諧社會建設需要大量的財政資金,需要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征管,大力組織稅收收入,為國家財政提供資金保障,這是稅收的基本職能,也是稅收工作義不容辭的責任。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依法征稅,努力做到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既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又使稅收收入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穩定增收,既是稅收工作的原則,也是稅收工作發展的希望所在?!皻㈦u取卵”,只圖眼前暫時的收獲,不顧長遠利益,最終是對“稅本”的破壞。

          二、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著力推進四項建設,提高地稅工作的承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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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化建設稅收研究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律及要求;當前信息化稅收建設走入誤區的剖析;踐行科學發展走出信息化稅收建設誤區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稅務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從低級到高級、信息化已經遠遠超出技術手段的范疇和含義、信息化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要求打破環節、層級、部門間的壁壘、“唯信息論”的管理思想、重數量輕質量的管理方式、缺乏統籌兼顧的管理方法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信息化稅收已成為稅收管理現代化的一個標志,只有不斷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才能實現現代化稅收管理目標。文章從科學發展觀政治理論思想出發,基于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律對當前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存在的問題進行系統的剖析,并運用科學發展觀的思想提出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信息化;信息化稅收建設;以人為本;統籌兼顧

          信息化稅收是與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以信息技術為核心,以深度應用和全面提高數據能力為目標,將先進管理理念與現代科學技術融為一體的新型稅收管理體制。信息化稅收與傳統的稅收管理體制相比,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稅收管理理念的變化:即由傳統的經驗型稅收管理轉變為基于稅收數據信息分析進行稅收管理的理念。但是,信息化建設應當把科學主義與人文主義結合起來①。從科學主義角度看信息化建設,最容易看到信息技術的開發和利用;從以人為本角度看信息化建設,則還會發現信息文化的推動作用。既然應用信息技術是管理現代化的標志之一,也應當有對應的信息文化是管理現代化的標志之一,可是具體談到信息化應用時,人們往往把后一點給忘了。利用信息技術和信息文化來加強稅務部門稅收征管,代表著先進生產力與先進文化發展的要求,作為物質力量和精神力量的信息化這兩手應用,都要硬,才談得上全面建設。由此,筆者運用科學發展觀的政治理論思想對當前的稅務工作提出粗淺的建議。

          一、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律及要求

          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術,開發利用信息資源,促進信息交流和知識共享,提高經濟增長質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轉型的歷史進程。它是我國實現現代化、建設和諧社會的發展戰略及要求。從信息化發展規律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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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服務意見通知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兩個減負”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稅發[*]106號,以下簡稱《意見》)轉發給你們,并提出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加強領導,充分認識落實“兩個減負”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減輕納稅人不必要的辦稅負擔和基層稅務機關額外的工作負擔,不但是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迫切要求,也是上級機關今年以來突出的工作要求。今年總局、省局召開的納稅服務會議都把落實“兩個減負”工作列為構建和諧稅收征納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來部署,其目的就是要通過減負使基層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有更多的時間和空間從事稅源管理和納稅服務工作,逐步實現稅收管理工作的科學精細化,力求做到執法規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會滿意,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因此,做好“兩個減負”和優化納稅服務是當前稅收工作中一項重要的緊迫任務,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領導,將其擺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認真貫徹落實總局、省局一系列工作部署,特別是對總局已下發的各類減負文件,要精心研究,統籌安排,認真落實,并通過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切實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

          二、清理文件,調整和梳理管理環節

          總局、省局已陸續公布了廢止規范性文件,各地要認真對照,及時調整文件廢止后相關管理工作的銜接問題。如省局在《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第二批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閩國稅發〔*〕125號)中已經全文廢止《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閩國稅發[*]203號)和《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稅收業務服務時限(暫行)〉的通知》(閩國稅函[*]333號)等,統一執行總局*年下發的《稅收管理員制度》(國稅發[*]40號)和省局《關于印發辦稅公開目錄與責任落實單位和辦稅公開指南的通知》(閩國稅發[*]100號)。同時,要認真清理各級各類為貫徹上級文件而作的補充規定,及時調整相應管理職責、工作任務和考核標準,有效剝離與管理員職責無關的日常工作事項,切實減輕基層機關和稅收管理員的實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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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完善納稅風險防范

          摘要:納稅籌劃是一項實踐性很強的工作,一個納稅籌劃方案必須得到稅務部門的認可才是有效的和可行的,否則,只能是“紙上談兵”。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包括企業納稅籌劃人員的素質、進行納稅籌劃不能僅依靠財務部門、考慮納稅籌劃風險和防范。

          關鍵詞:納稅籌劃風險

          一、企業納稅籌劃人員應具備的素質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法的能動性運用,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策劃活動。一個成功的籌劃方案可以為企業實現稅收負擔最小,這也要求企業納稅籌劃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的素質。一個優秀的納稅籌劃人員,不僅能制訂成功的籌劃方案,而且應該是一個最有效的溝通者。溝通能力主要表現在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上。

          納稅籌劃人員如何將納稅籌劃方案通過自己的溝通技巧獲得稅務機關認可,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籌劃人員應良好的具備職業道德,嚴格分清涉稅事項、涉稅環節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不得將違反稅收政策、法規的行為納入籌劃方案,從而避免將納稅籌劃引入偷稅的歧途,給企業和個人帶來涉稅風險。

          二、納稅籌劃不能僅僅依靠財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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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費收取模式的稅式管制手段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必要性可行性

          【論文摘要】文章通過分析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稅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推行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提出了建議。

          一、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會保險費征收稅式管理是社保費籌資制度發展的必然這既是擴大參保覆蓋面、提高統籌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的需要,同時也是有效控制參保單位和職工在參保和繳費問題上的逆向選擇、防止參保繳費上的道德風險的需要,除此之外還有如下兩點。

          (1)稅式征管是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險各主體之間法律責任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費征繳環節中的核定制度帶來的突出問題是:申報主體、核定主體和征繳主體三方之間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參保單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報、漏報社保費現象,還有一些社會保險機構(包括行業垂直管理系統的代辦機構)將歸集的社保費不按期如實向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申報解繳,而是占壓(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壓,有的跨年度長期占壓),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費作為收入當工資發放等現象。檢查機關發現這些問題時,因法律責任難以界定而無法處罰。因為繳費人在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前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進核定,核定確認的繳費數是征收機關依法征繳的依據,企業未申報的,但又確實是那些代辦機構歸集的社保費。面對參保人利益受到損害和社保費隱性流失等情況,檢查機關無處罰的法律依據,只好不了了之。執法部門在劃分上述三者之間的法律責任時,感到有些無奈,即繳費人本應承擔的如實申報的責任轉嫁給了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核定機關沒有足額核定,應核定盡核;征收機關沒有足額征收,應收盡收。如果對繳費人不如實申報事實進行處罰也不妥,因為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的繳費數是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蓋章認可的,這種認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繳費人承擔不如實申報的法律責任,則法律依據不足,因為征收機關以核定機關的核定數為征收依據,企業申報不實,核定機關有責任。實行稅式征管后,建立參保單位和繳費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征收機關將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數作為征收依據。如果參保繳費單位不如實申報,一旦發現,就可以追究申報主體的法律責任。所以,實行稅式征管,建立自行申報制度,自核自繳,既有利于明確社會保險費征納雙方的法律責任,又能提高全社會參保繳費的法律責任和意識,還能強化府保險費足額征收,使地稅部門和社保部門真正做到各負其責,相互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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