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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司法公正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司法公正

          關鍵詞:司法公正

          一、司潔公正的內涵和界說:法律公正與司法公正

          司法是法律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與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關的。因此,我們在討論司法公正的內涵與界說之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法或法律的公正問題。

          (一)立法公正、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

          法律公正是由兩個方面組成的。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稱為立法公正;其二是法律實施中的公正,包括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毫無疑問,前者是法律公正的基礎,因為沒有公正的立法就根本不可能有公正的執法和司法。但是后者也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更為重要的,因為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才是法律公正的切實保障。沒有公正的執法和司法,再公正的法律也只能停留在紙上,也只能是一種美好的理想,甚至是一種騙人的“文字游戲”。

          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并不會自然而然地轉化為法律實施中的公正。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進程中,法律公正的這兩個方面經常會出現脫節的現象。就我國目前的法治狀況而言,法律實施顯然落后于法律制定。因此,要想真正做到法律公正,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的口號,我們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加強公正執法和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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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社會穩定

          摘要:司法公正與維護社會穩定一直是最為普遍關注的一項課題,專家學者都從不同角度進行廣泛、深入的探討和研究。司法公正本身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具體地說一是指司法機關對訴訟當事人作出的裁決或處理結果是公正的,二是指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或者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從司法公正的含義、司法公正與社會穩定的關系以及如何實現司法公正等方面切入,以司法公正作為執政的一個重要環節和基礎,作為社會發展的前題和途徑,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關卡”為視角,對如何通過司法公正促進社會穩定進行了深入的探究。

          關鍵詞:司法公正;社會穩定;研究

          Abstract:Researcheshavebeendoneonjudicialjusticeandthepreservationofsocialstabilityfromdifferentperspectives.Judicialjusticehastwosenses.Onereferstothatthejudgmentorresolutionmadeonthelitigantsisjust,whiletheothermeansthattheprosecutionprocessisjusttothepartiesconcerned,orthattheparticipantsofprosecutionarefairlytreatedintheprosecutionprocess.Thispaperexplorestheapproachestosocialstabilityviajudicialjustice.Itstartswiththedefinitionofjudicialjustice,therelationshipbetweenjudicialjusticeandsocialstabilityandthewaytorealizejudicialjustice.Itmaintainsthatjudicialjusticeisanintegralpartofgovernance,apremisetosocialdevelopment,andanimportantmeansoreventhelast“checkpoint”forthepreservationofsocialstability.

          Keywords:judicialjustice;socialstability;study

          司法公正與維護社會穩定一直是極為重大和普遍關注的一項課題。專家學者都從不同角度進行廣泛、深入的探討和研究,司法公正是執政的一個重要環節和基礎,是社會發展的前題和途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保障。司法執法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關卡”,而公正執法則是保證其實現目的的必要條件,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關鍵防線。

          一、司法公正含義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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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社會穩定

          摘要:司法公正與維護社會穩定一直是最為普遍關注的一項課題,專家學者都從不同角度進行廣泛、深入的探討和研究。司法公正本身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具體地說一是指司法機關對訴訟當事人作出的裁決或處理結果是公正的,二是指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或者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從司法公正的含義、司法公正與社會穩定的關系以及如何實現司法公正等方面切入,以司法公正作為執政的一個重要環節和基礎,作為社會發展的前題和途徑,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關卡”為視角,對如何通過司法公正促進社會穩定進行了深入的探究。

          關鍵詞:司法公正;社會穩定;研究

          Abstract:Researcheshavebeendoneonjudicialjusticeandthepreservationofsocialstabilityfromdifferentperspectives.Judicialjusticehastwosenses.Onereferstothatthejudgmentorresolutionmadeonthelitigantsisjust,whiletheothermeansthattheprosecutionprocessisjusttothepartiesconcerned,orthattheparticipantsofprosecutionarefairlytreatedintheprosecutionprocess.Thispaperexplorestheapproachestosocialstabilityviajudicialjustice.Itstartswiththedefinitionofjudicialjustice,therelationshipbetweenjudicialjusticeandsocialstabilityandthewaytorealizejudicialjustice.Itmaintainsthatjudicialjusticeisanintegralpartofgovernance,apremisetosocialdevelopment,andanimportantmeansoreventhelast“checkpoint”forthepreservationofsocialstability.

          Keywords:judicialjustice;socialstability;study

          司法公正與維護社會穩定一直是極為重大和普遍關注的一項課題。專家學者都從不同角度進行廣泛、深入的探討和研究,司法公正是執政的一個重要環節和基礎,是社會發展的前題和途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保障。司法執法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關卡”,而公正執法則是保證其實現目的的必要條件,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關鍵防線。

          一、司法公正含義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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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自由與司法公正的實現

          摘要:現代社會在不同領域追求不同價值觀念的實現:于新聞界,我們追求媒體自由;于法律界,我們追求司法公正。然而不同領域至高無上的價值理念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沖突。如果新聞媒體在報道討論具體司法案件時,存在過強的媒體導向性,以至于影響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識則有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而司法若沒有媒體的有效監督也很難真正意義上實現公正。問題的關鍵在于,在媒體自由與司法公正的沖突之中尋求平衡,以最終實現社會正義。

          關鍵詞:司法公正;媒體自由;輿論監督

          一、新聞媒體對司法審判的影響

          新聞媒體在個人與社會之間架起了快捷、迅速的溝通橋梁。若新聞媒體公正客觀,所報道的事件均符合事情的本質,原本媒體自由與司法公正之間不會產生任何的沖突。然而,畢竟媒體是由人操作的,報道是由人撰寫的,人并非全知全能的上帝,即使內心再想符合事件本質的報道,客觀上也未必能夠做到每件事情均符合客觀事實。況且,我們不能排除媒體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私利引導,渴望利益最大化。近年來自媒體等新興媒體強勢興起,傳播速度之快是過去任何時代都難以比擬的。然而新興媒體中也常傳播一些未經證實的言論,誤導、混淆視聽。近年來一個又一個由于媒體報道而發生巨大審判結果變化的案例都存在媒體過度干預司法公正的嫌疑。相對來說影響較大的案件有“許霆案”、“彭宇案”、“吳英案”。這些案件的共同特點是:首先,媒體并未介入司法審判,法官根據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給出裁判結果;其次,裁判結果出來后,由律師或者其他人員將案件引入媒體視野,媒體通過導向性的報道吸引了公眾眼球;再次,在“民意”和“媒體輿論“的監督下,法院和主審法官均會承受相當的輿論壓力,為追求社會效果對原判決做出了極大的修正,比如許霆案就從無期徒刑變更稱為5年有期徒刑;最后,案件的事實往往并非如媒體當初報道的一般,比如“彭宇案”的案件事實就一波三折,近期報道顯示彭宇當初的確撞人了。

          二、媒體自由應當以職業倫理為前提

          媒體自由是指媒體在報道社會現象,發表相應評論的過程中意志是自由的,不受外界政黨、人員等因素的影響,根據自己的職業操守予以相應報道。由此,媒體自由也并非是肆無忌憚的自由,職業操守應當是其“自由”的“防線”。媒體可以讓報道的內容達到多種傳播效果。[1]第一層次:客觀事實。即報道即事實。第二層次:理解事實。即觀眾根據報道認為這個事實應該是什么樣的。第三層次:傳播事實。即媒體通過自己的報道方式,言語措辭,希望讓觀眾認為事實應當為何。媒體和觀眾由于自身背景不同,報道的結果往往都是客觀事實+媒體傳播+觀眾理解的綜合結果。新聞媒體的傳播過程對最終結果有決定性的作用。所以,新聞媒體應當在自由傳播的過程中秉持下列職業倫理。一是,以客觀真實為原則。新聞媒體在報道之前需要竭盡全力的發現客觀事實,并以符合真實的文字將事件報道出來,而不以極強的導向性誤導觀眾。二是,以社會責任為己任。新聞媒體是為社會普通大眾服務的,其身上肩負著巨大的社會責任。所以新聞媒體運作過程中需要符合真實的服務于社會大眾,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三是,不以獲取私利為唯一目的。商品經濟社會,追逐私利成為了很多行業的目標。然而在社會責任的制約下,媒體不能夠過度的通過自己的媒體傳播手段獲取私利,否則新聞報道將存在遠遠偏離客觀事實軌道的危險。當媒體監督司法時,這三項職業倫理尤為重要,因為司法案件本身就必須以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作為裁判前提,若媒體報道嚴重偏離客觀事實,并引導觀眾認為報道事實即客觀事實則很有可能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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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司法公正改革

          在法院的大規模改革進行了20余年的今天,參與、推動改革的人民似乎多多少少出現了某種無力感。種種跡象表明,中國的司法改革并沒有如決策者決策之初所希望的那樣,成提升法院與法官公信力,進而增強司法獨立地位的有效手段,反而在某些方面加劇了已有的弊病,甚至導致新的弊病產生。

          難以走出惡性循環的“司法獨立”

          在20世紀中國建立現代國家的過程中,我們也模仿西方模式建立了現代政府體制。但是,表層制度的改變容易,但實際運作手段與過程的改變則很難。引進的新制度由于傳統力量的影響而變形。就司法制度而言,盡管設置了獨立于行政機關的法院,也在憲法上明確地規定了法院的獨立性,然而,一方面是百年來中國所面臨的國際環境與所追求的內政目標,難以使包容司法獨立的憲政制度付諸實施,另一方面且更重要的是,那些能夠支撐這種獨立性的社會意識以及具體知識,卻沒有在更廣泛的層面得以確立,法律職業的發育和法律教育的發展命運多舛,終究導致了法院獨立有其名而無其實。

          這種書面制度與實際運作之間的反差,也是今天司法改革所面臨的大障礙。法院獨立,首先意味著法院在人事和財政等方面的獨立,然而,實際做法卻是法院在這些最要害的方面都受控于同一層次的黨委和政府。試想,如果財政與法官選任方面法院不能獨立,那怎么能夠想象法院在司法決策上能擁有獨立的意志?法律條文中許諾了司法獨立,訴訟當事人當然有理由期望法院在司法決策時將這種許諾變成現實。然而,由于司法的地方控制,當案件涉及不同地方的當事人時,只能由其中一方當事人所在的法院受理,而該地方法院做出偏向本地當事人的判決,幾乎成為司法決策的常態。這不能不加劇民眾對司法制度的不滿和怨恨。

          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一般大眾固然經常是司法屈從于外部權利控制的受害者,但是,另一方面,當今中國法律文化和政治文化中也的確彌漫著不利于確立司法獨立原則的氣氛。政治話語中見怪不怪的“一把手”的表述,為“中心工作”服務的慣常思路,都會形成對獨立司法的抵制因素。不僅如此,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正當性以及依法治國的正當性的確立,法院在調整社會生活與社會關系方面正在發揮著愈來愈大的作用,整個社會也理所當然的增強了對司法界的關注。然而,由于司法界革除積弊、適應新需要的努力與社會期望之間的巨大落差,一時間大眾傳媒中充斥著對法院弊端的揭露,“司法腐敗”已經成為街談巷議的慣常說法。這樣的輿論氣候所引發的不是對司法獨立的追求,而是對這一原則的恐懼與強化監督和控制的吶喊。如此一來,某種惡性循環便不可避免:因為法官素質不高,所以需要的不是獨立,而是控制,由于受到控制和不得不屈從外部和內部的干預,因而司法官員本來就很稀薄的尊榮感就愈發喪失殆盡,出現更多的錯判和劣行將是必然的,于是,人們又會說,這么嚴厲的監督居然還會出問題,難道不應當更加嚴厲地監督和控制嗎?

          難副其實的法官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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