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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救助制度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司法救助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局救助扶貧經驗總結

          近日,**帶著“**模式”是在什么背景下“破冰”、到底取得了哪些成效、是不是在為“老賴”開脫、是否會滋生法院執行不作為等疑問到實地展開調查。

          困惑:執行難生存更難

          現年78歲的浦周蘭是來賓鎮來賓村委會大塊田村村民,自從她患有精神病的兒子被同村村民李容高打死后,她便與在上學的孫子相依維命,靠種菜賣維持生計。**市法院雖然判決了李容高刑事附帶民事賠償1.8萬元,但李容高家僅有一間土屋,且年均收入不到600元。拿什么執行?這讓執行法官犯了難。從20**年開始,這個案子就“掛”起成了執行積案。

          執行難問題不僅是長期困擾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問題,還是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

          **全市140多萬人口中,有38.1萬貧困人口,貧困人口占**市總人口的26.71%,四分之一還多的貧困人口,使得法院涉訴特困人員案件也占有相當比例。截至去年底,**市法院未執結的578件積案中,申請執行人為特困人員的案件142件,占總積案的24.57%。這幾項數據表明:一是法院執行難,二是由執行難引發的涉訴特困人員生存難。涉訴特困人員打贏了官司,卻因被執行人無經濟能力執行等原因,而無法執行判決。本身就處于低保線的涉訴特困人員,身心受到傷害之后,在生產、生活等方面更加陷入困境。

          已在**市法院執行局從事執行工作10年的孫亞東法官深有感觸地說,在執行案子的過程中,有些來申請執行的人車旅費都靠借,要求法院執行的愿望非常強烈。法官們去執行時,發現對方條件也非常差,把牲畜和家具等財產協商一個價格執行給對方,就會出現被執行人與法官發生沖突的事,每年都會遇到,有的執行法官甚至還被打傷。這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削弱了法院的執行能力,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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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諧司法流浪漢維權綜述

          ──以全國第一起賠付到位的“流浪漢維權案”為研究案例

          [論文提要]:根據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2006)伍刑初字第141號案件卷宗材料,介紹本文研究的案例“宜昌流浪漢維權案”的案情和以和諧司法理念為指導審判該案的過程。將民政部門的維權主體分為救助主體和起訴主體,用于對應實體法和程序法;將民政部門維權主體的立法漏洞分為法律部分殘缺和法律絕對空白兩種形式,用于論述救助主體和起訴主體。針對司法實踐中對民政部門維權主體資格認定存在的不同觀點,提出對民政部門維權主體的認定,必須充分考慮到現階段有關立法的現狀,法官應主動“找法”與“造法”,平衡個案的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分析現行社會救助制度存在法律殘缺的現狀和原因;采用目的性擴張的方法,探尋民政部門為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并不違反職權法定和合理行政原則的法理;得出民政部門是目前唯一既合法又合理代替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討人員近親屬的救助主體的結論。分析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主體存在法律絕對空白的現狀和原因;采用法官直接創設法律規則、類推適用和依據法律條文的客觀目的的方法,探尋民政部門可以代替死亡的未知名流浪乞討人員近親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法理;得出按照實現全社會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類推適用最相類似法律規定的裁判規則和依據民事訴訟法支持起訴原則的法律的客觀目的確認民政部門具有起訴主體資格的結論。

          [關鍵詞]:和諧司法流浪漢維權案民政部門維權主體資格救助主體起訴主體法理探尋

          前言

          2003年上半年廣州發生震驚全國的“孫志剛案”直接導致我國實施20年之久的強制性收容遣送制度被依法終結,同年8月我國開始實施以自愿性和臨時性為基本特征的社會救助制度。[1]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屬于私益訴訟性質,其固有的缺陷在客觀上為賠償義務人逃避承擔因侵權行為造成未知名[2]流浪乞討人員死亡的民事責任提供了便利。2006年全國發生多起“民政局為流浪漢維權案”[3],被媒體稱為影響2006年中國法治進程重大事件之一。[4]在各種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其發展過程中,某個偶然事件就可能會起到重要作用,“民政局為流浪漢維權案”猶如“孫志剛案”可以推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次進步,其具有的典型性意義和基本價值是值得法官進行研究的。“民政部門替因故而亡的無名流浪漢打官司,全國出現的三種不同的結果不僅使公眾陷入不解,也使許多法官陷入無措。在很難用對與錯來評價三種結果的情況下,進行對此類案件的討論,加深對此類案件的認識,不僅有益于司法實踐,也將有益于立法完善。”[5]

          “宜昌流浪漢維權案”的司法處理結果吸引了包括中央電視臺在內的全國多家媒體的特別關注[6],被譽為“全國第一起賠付到位的‘流浪漢維權案’”[7],該類案件首次能以司法調解方式予以圓滿解決,為我國審判類似的案件提供了一個成功的案例。筆者以“宜昌流浪漢維權案”案例為依托,結合“高淳流浪漢維權案”與“桐廬流浪漢維權案”[8]對民政部門維權主體資格不同的司法認定,探尋和諧司法視野下民政部門具有維權主體資格的法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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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訴訟費改革的機遇與挑戰

          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頒布施行,以全新的面貌展現在全國人民和廣大法官面前,新體制創設的低成本訴訟機制及對弱勢群體實施司法救助機制,彰顯了民本位理念和司法為民的宗旨;而訴訟費納入國家財政的預算內管理,構建收支兩條線的新體制,則表明新制度的啟動與原有訴訟費自收自支及以收代支的管理模式的結束。這一切無疑是國家法治的成熟與國家經濟管理的進步。這對人民法院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本文從西部地區基層法院的現狀為視角入手,就訴訟收費新體制啟動之后,給人民法院帶來的機遇、形成的挑戰及人民法院如何應對等問題進行論證,在司法正義與司法成本的平衡上尋求人民法院的發展與進步。

          *年12月19日,國務院總理簽署第48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交費辦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交費辦法》的頒布施行,標志著國家財政對訴訟費用的預算外管理時期已告結束,訴訟費用納入國家財政的預算內管理體制已經啟動。這對人民法院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筆者以西部地區基層法院的現狀為視角,就《交費辦法》關于訴訟費改革的新體制構建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形成的機遇與挑戰,略陳管見,以期對《交費辦法》的貫徹實施有所裨益。

          一、機遇——新體制的創設彰顯司法正義

          訴訟收費是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重要組成部份,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之一。自建國以來,人民法院訴訟收費的管理模式經歷了三個時期。①從建國初期至20世紀80年代,法院訴訟收費實際游離于財政部門的管理之外,屬法院自由管理時期;從上世紀80年代未至《交費辦法》頒布施行前,法院訴訟費用納入國家財政的預算外管理,此屬訴訟費用管理之過渡時期;《交費辦法》的制定與實施,人民法院的訴訟收費納入國家財政的預算內管理,標志著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已進入國家財政直控的全新時期的開始。這表明,《交費辦法》的訴訟收費制度之重構,在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可以認為,人民法院從此步入樹立良好法治形象的黃金時期。

          1、訴訟收費辦法行文主體的變化,人民法院在社會輿論上獲得“不濕鞋效應”,一切非議灰飛煙滅

          無論法院在訴訟收費的自由管理時期或國家財政的預算外過渡管理時期,凡訴訟收費辦法均由法院行文,制度由法院制定,費用由法院收取,所收費用也基本是法院自收自支或財政以收代支,從而形成自作規定→自制制度→自行收費→自己使用“一條龍”制度模式,必然免不了公眾對法院收費的“合理懷疑”,因而“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成了輿論對法院的常用詞。更有甚者,當事人公然指責法院“亂收費”而與立案法官糾纏不休的事情時有發生。憑心而論,有些指責并非毫無根據,事實上有些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基于辦案經費嚴重不足的壓力,超標收費的現象的確存在,而且并非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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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加強孤兒救助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綜治委、高級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建設廳(委)、農業廳(局)、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團委、婦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綜治委、法院、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農業局、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團委、婦聯:

          孤兒是社會上最弱小、最困難的群體,黨和政府歷來關心和重視孤殘兒童福利事業。最近,總書記要求應區別情況,完善救助制度,使孤兒都能健康成長。為貫徹落實總書記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兒童福利事業,現就加強孤兒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孤兒救助工作。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現有失去父母和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以下簡稱孤兒)57.3萬名,他們失去父母,無人撫養,處于生存、發展的困境,是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救助工作的重點對象。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階段,黨和政府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樹立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提出了加強社會福利事業建設、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目標,為加強孤兒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方向。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提高社會福利水平,為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長創造條件。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孤兒救助保護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責任,制定優惠政策,加大資金投入,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滿足孤兒生活、教育、康復、醫療和就業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營造保障孤兒合法權益、有利孤兒健康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采取多種形式妥善安置孤兒。各級政府應當按照有利于孤兒成長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做好孤兒安置工作。

          (一)孤兒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二)由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的,可以由監護人委托有撫養意愿和撫養能力的家庭養育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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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

          各管理區,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原種場,市政府各部門:

          為建立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城鄉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全面實現建設和諧*江的目標。根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和我市弱勢群眾生活現狀,現就建立我市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建立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指導思想。建立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理念,以加強社會救助建設和管理,推進社會救助管理體制創新為重點,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切實保障群眾的基本生活。

          (二)建立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總體要求。樹立科學發展觀,按照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設富裕型小康社會的要求,加快構建以生活救助為重點,以養老、醫療、住房、教育、就業、法律等專項救助為輔助,以其他救助為補充的城鄉一體化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

          (三)建立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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