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私募股權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面臨的問題
1.退出渠道不完善
私募股權投資是以財務投資為手段,以獲得資本收益為目的的投資行為,在對某個投資標的的投資行為完成后,最終是要通過順利從標的企業退出并進入標的企業來實現資本的不斷保值增值。順利的退出需要有多樣化的退出渠道作為保障,但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仍處于摸索階段,雖然近年來通過開通中小板、創業板市場,一定程度上豐富了資本的退出渠道,但其有限的上市資源和核準制下的股票發行方式,對廣大的中小型創新、創業企業來說依然是一個較高的門檻。而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地域條塊分割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產權流動,阻礙了目標企業的市場價值體現。在國外發達資本市場活躍的并購手段,目前尚未成為我國投資基金退出的主要渠道。根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自2004年至2012年一季度,中國創業投資及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的中國公司,投資成功退出的案例數共為1179筆,各種退出方式中,IPO退出708筆,并購167筆,股權轉讓261筆,管理層回購43筆。占比分別為60.1%、14.2%、22.1%和3.6%。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新三板”)雖然近年來得到了較大的發展,但由于該市場目前仍存在投資者門檻較高、制度設計不完善的問題,其市場參與程度和影響力有限,資本流動性和承載能力都無法滿足私募股權基金便捷退出的需求。
2.專業人才的匱乏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門多學科綜合的跨界專業,不但要求從業者具備良好的行業理解能力、市場判斷能力,同時也必須具備對宏觀經濟、企業管理等的基本的分析能力,同時,私募股權投資的成功還需要有強大的資本作為后盾,因此,私募股權投資是人才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高度結合的專業。其需要的人才可以大致包括市場型人才、管理型人才和投資型人才。然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了某些大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機構,一些中小投資機構都存在專業人才的缺乏,對行業或企業的發展缺乏準確的判斷,使得部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只是熱衷于尋找即將上市的企業作為投資對象,一旦被投資企業成功上市,其巨大的差價更進一步助長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機構的投機傾向,這種狀況更加劇了私募股權投資界對標的企業無序增強哄抬價格的局面。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現狀
1、相關法律的空白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制定了一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但無論是針對性還是法律效力,這些現行監督管理規則都存在著很多不足。而且我國在一些法律問題上,比如說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質、合格投資人以及與相關方的法律關系等很大一塊區域處于真空狀態。如果沒有明確法律規范,我們往往難以清楚分辨實際操作時有沒有摻入“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如果無法界定合法以及不合法的私募,投資者就難以對投資行為后果進行預測。一旦基金募集人在經營過程中遇到困難,就很可能進行非法私募,這樣一來投資者不僅有很大可能承擔犯罪風險,而且既得利益也得不到到法律保障。這樣既威脅了經濟發展的平穩運行,又不利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可持續發展。很多法規中,比如說《證券法》、《信托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都涉及我國關于私募基金的監管。按照時間順序來講,2003年,《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就制定了對外商股權基金的相關規定。2006年,新《證券法》和《公司法》劃分了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人數的分界線,明確規定發起人為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為公眾公司。2007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范了有限合伙股權基金的設立。2008年《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規范化、程序化募集資金的信托股權投資的行為。但是對于私募股權性質的基金的批準設立、構架的操作以及征稅這些方面,我國目前只有其他各部門的相關規定,而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沒有一套專門的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法,就不能保障基金在操作時是處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狀態,就無法從法律層面來保護基金的合法利益。
2、監管錯位,降低效率目前,無論是以創業投資形式存在的,還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作行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縱的狀態。一些地方政府了引進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出臺各種優惠政策,為了減少非法私募,還特意并規定由當地的發改委、稅務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門共同監管。殊不知正是因為各地多部門自行監管,導致操作過程中多頭監管、交叉監管。不僅是出臺的政策有時候相互矛盾,還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過程中常出現各部門搶權避責的現象。因為各監管機構之間未能就監管范圍達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現過度監管,要么卻監管真空的尷尬情況,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監管目標不明確部分學者認為,寬松的市場經濟環境能保障融資便利,而融資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不需要監管。但事實上,國外尤其是歐美地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于歷史比較長,實踐過程中暴露的問題也多得多,監管制度反而比我國成熟以及嚴格。美國實行“法律約束下的企業自律監管模式”。美國的政府監管機構注重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資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冊登記等方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于“私募發行”的界定非常嚴格,私募發行禁止在傳統媒體和多媒體的傳播形式,以及通過一般性召集而召開的研討會進行廣告。以英國為代表的“基金行業自律監管模式”以行業自律監管為中心,基金行業協會在私募基金監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國政府。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成立的金融服務局,是英國金融行業的唯一監管者,它通過監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垂直方式,間接達到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統一監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嚴格監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機關,下設銀行局、國際銀行局和證券局,任何公司想成為管理公司都必須從大藏省獲得許可證。日本關于私募發行規定不能向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以外的社會公眾轉讓有價證券,以及嚴格規定私募發行的意義是:只有在勸誘對象不滿50人,且不用擔心向其他多數人轉讓的情況下才是私募發行。
二、如何加強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
1、明確監管原則
1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構成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簡稱有限合伙PE或基金,通常情況下,由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民事權利,需要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等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對基金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需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于有限合伙PE的有限合伙人來說,通常是機構投資者或者個人,這些機構或個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并且不對企業進行日常管理,只按約定比例分享企業的收益,在債務方面承擔的責任也是有限的,進而在自己的出資范圍內,對風險進行相應的控制。通常情況下,普通合伙人對外代表有限合伙PE,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負責企業的日常業務,同時需要對有限合伙PE的承擔無限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有限合伙PE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這樣的責權架構能夠進行平衡,進而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求。對于普通合伙人來說,需要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進一步對其進行約束,同時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之間利益目標不一致的問題。
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部關系
有限合伙PE的參與主體有兩個,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者)和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資者)。兩者是委托關系。即后者將資金交給前者,委托前者代為進行投資項目的選擇、運營和管理。后者在基金運行過程中所能獲得的信息非常有限,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賴前者的管理能力和職業道德素養。因此,這層關系,往往會給有限合伙PE帶來風險。為此,在有限合伙PE中,為了確保普通合伙人的投資行為使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利益達到最大化,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掌握較多信息的普通合伙人與掌握較少信息的有限合伙人制定相應的規則和方法,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對普通合伙人進行約束和激勵。具體來講,有限合伙PE在運作過程中,一方面為了普通合伙人能夠充分地施展自身的知識、技能與經驗,需要給予其一定的自主權,另一方面為了避免普通合伙人侵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防止其作出機會主義行為。以此為基礎,建立和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在責任、利益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將普通合伙人與股權投資的業績建立相應聯系。
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構架缺陷
現階段有限合伙PE運作的一般狀態為:基金管理人通常并不是以個人名義直接擔任普通合伙人,往往是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然后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有限合伙PE的普通合伙人。這種公司制法人作為普通合伙人的組織形式,導致了私募基金的內部結構治理產生了天然的弊端。公司制法人作為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PE中,實際上將普通合伙人承擔的無限責任進一步轉化為有限責任,進一步打破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平衡。對于基金管理公司來說,通常情況下,主要掌握控制基金運營的控制權,但是對比不必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獲取自身的利益,不可避免地要損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對于公司制法人來說,由于自身完善的組織機構,并且內部治理規則比較健全,對于公司內部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只需按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負責就行。在利益方面,普通合伙人的公司法人與有限合伙人之間存在不一致的現象,對于兩者來說,通常情況下存在的利益訴求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之間利益沖突在所難免。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公司治理效應的評估原理;公司治理結構效應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公司治理中的各種機制設計的目的就是要達到對管理層的激勵和約束、股權結構、董事會的職業化運作、激勵和約束機制、私募股權投資家雖然不謀求對被投資企業的控股權,但同樣在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中占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席位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私募股權融資;治理結構;評估原理
論文摘要:文章研究了在私募股權融資模式下,被投資公司的治理結構評估原理,以及公司治理結構效應,探討了被投資公司的股權結構、董事會的職業化運作和激勵約束機制,提出了私募股權投資家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方法。
本文通過分析在私募股權融資模式下,企業如何克服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委托—問題,構造對治理結構效應的評估。治理結構效應是指制度的完善和效率的提高,包括股權結構、董事會的職業化運作以及激勵約束機制。
一、公司治理效應的評估原理
公司治理中的各種機制設計的目的就是要達到對管理層的激勵和約束。在私募股權投資中,企業的股權不是由分散的股東所擁有,而是由少數機構投資者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同樣可以有外部控制市場的可能,即中斷追加投資,使企業很難繼續得到資金,或者通過股份調整,減少管理方的股權,使管理方時時感受到來自投資方的壓力。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的投資不是以依賴性的關系為準則,而是完全以企業的業績作為投資標準,這充分反映在分段投資策略和中斷投資的威脅,以及追加投資的激勵機制,私募股權投資家有足夠的信息來判斷企業經理層的行為及其動機,并有在必要的時候采取果斷行動的權利。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私募股權基金的概述;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私募股權基金的目標客戶的選擇;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盈利模式等進行講述,包括了來源于政府單位、來源于在我國的跨國公司及本土的上市公司、來源于國外投資者、私募股權投資的目的就是最終通過退出實現價值增值或盈利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私募基金是一種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社會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并以基金方式運作的集合投資制度。作為一種重要的民間投資力量,私募基金對我國整個資本市場乃至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主要從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目標客戶選擇、主要盈利模式以及退出渠道等幾個方面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機制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分析,通過以上的總結分析后,文章最后提出四點了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建議。
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資金來源組織形式退出機制
1.私募股權基金的概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Equlty簡稱PE)是指通過非公開募集的形式募集機構投資者或個人的資金,對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通過控制或管理所投資公司使企業實現價值增值。投資者按照其出資額分享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并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涵蓋了企業首次IPO前所有階段的權益投資,包括從種子期到成熟期的各個階段,也包括投資擴張期企業的直接投資和參與管理層收購在內的并購投資。投資于過渡期企業或上市前企業的過橋基金也屬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范疇。狹義私募股權投資是指對己經形成一定規模并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投資。它伴隨企業不同的成長階段和發展過程培育公開上市的企業資源,在企業的種子期、成長期和擴張期都發揮了較大的促進作用。
2.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