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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事訴訟法學;回顧;經驗;展望
內容提要: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刑事訴訟法學在理論研究、立法服務、組織建設、人才培養等多方面都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在回顧、盤點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取得成績的同時,總結其間的經驗得失,有利確定今后幾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重點。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30年,是解放思想、改革開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取得輝煌成績的30年,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法學研究取得顯著成績的30年,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和刑事訴訟法制建設在互動中取得令人鼓舞的成就的30年。現就刑事訴訟法學研究30年的成就作一概括性的回顧。
一、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成果豐碩
改革開放以來,刑事訴訟法學領域出版了一大批框架比較定型、內容比較成熟的教材。據粗略統計,1978年以后公開出版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教材達200多個版本,其中影響較大的有張子培主編的《刑事訴訟法教程》、嚴端主編的《刑事訴訟法教程》、王國樞主編的《刑事訴訟法學》、程榮斌主編的《中國刑事訴訟法教程》、徐靜村主編的《刑事訴訟法學》、陳光中主編的《刑事訴訟法》、樊崇義主編的《刑事訴訟法學》、崔敏主編的《刑事訴訟法教程》等[1]。除了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教材以外,外國刑事訴訟法教材也多有問世,其中王以真主編的《外國刑事訴訟法學》、程味秋主編的《外國刑事訴訟法概論》、卞建林和劉玫所著的《外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宋英輝、孫長永、劉新魁等著的《外國刑事訴訟法》較具代表性。[2]在證據法學教材方面,先后出版逾60部。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有:巫宇甦主編的《證據學》、陳一云主編的《證據學》、卞建林主編的《證據法學》、樊崇義主編的《證據法學》、裴蒼齡所著的《新證據學論綱》、劉金友主編的《證據法學新編》、何家弘和劉品新所著的《證據法學》。[3]從內容上來看,刑事訴訟法學教材經歷了從單一性到多元化,從偏重法條注釋到強調學理闡述的逐步發展過程。在形式上,刑事訴訟、證據方面的教材版本眾多、風格各異,既有集體合作完成的,也有個人獨立完成的;既有結合實際案例的,也有圖文并茂的。這些教材不僅很好地滿足了高等院校的教學之需,而且對理論及司法實務部門的研究工作具有相當重要的參考價值。
在專著方面,改革開放30年來出版的刑事訴訟法學專著呈逐年遞增之勢,從一開始的每年出版幾部、十幾部逐漸發展到現在每年出版幾十部專著,其中不乏具有一定質量、一定深度的學術精品。據粗略統計,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出版的刑事訴訟法學專著數量均達到了90部以上。從內容來看,這些專著題材豐富、涉獵廣泛,其中代表性專著包括:張子培等著《刑事證據理論》,陳光中、沈國峰著《中國古代司法制度》,陳光中主編《外國刑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程榮斌主編《檢察制度的理論與實踐》,王桂五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制度研究》,李建明著《冤假錯案》,崔敏、張文清主編《刑事證據的理論與實踐》,李心鑒著《刑事訴訟構造論》,卞建林著《刑事起訴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左衛民著《價值與結構——刑事程序的雙重分析》,宋英輝著《刑事訴訟目的論》,陶髦等著《律師制度比較研究》,沈德詠著《司法精要》,陳瑞華著《刑事審判原理論》,熊秋紅著《刑事辯護論》,張慜、蔣惠玲著《法院獨立審判問題研究》,龍宗智著《相對合理主義》,王敏遠著《刑事司法理論與實踐檢討》,孫長永著《偵查程序與人權——比較法考察》,孫謙著《逮捕論》,謝佑平、萬毅著《刑事訴訟法原則——程序正義的基石》,陳光中主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準與實施問題研究》,鎖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學原理》,楊宇冠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研究》,徐靜村著《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程序改革研究》,沈德詠著《司法改革精要》,樊崇義主編《訴訟原理》,譚世貴著《中國司法原理》,顧永忠著《刑事上訴程序研究》,葉青著《刑事訴訟證據問題研究》,卞建林主編《刑事證明理論》,朱孝清著《職務犯罪偵查學》,陳瑞華著《程序性制裁理論》,楊宇冠、吳高慶主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解讀》,汪海燕著《刑事訴訟模式的演進》,張毅著《刑事訴訟中的禁止雙重危險規則論》,陳衛東著《程序正義之路》,張建偉著《司法競技主義》,姚莉著《反思與重構——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審判組織改革研究》,宋世杰著《刑事審判制度研究》,汪建成著《理想與現實——刑事證據理論的新探索》,崔敏、陳存儀主編《犯罪證據研究》等。[4]
【關鍵詞】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2008年;年會綜述
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08年年會于2008年9月19日至22日在峰巒疊嶂、林海茫茫的革命圣地井岡山舉行。本次年會由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與江西省人民檢察院聯合主辦,人民檢察博物館與南昌鐵路運輸檢察分院聯合協辦。出席本次年會的有來自國內各有關高校從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教學的學者以及中央和地方公、檢、法機關的有關人員、有關法制媒體的記者等近200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孫在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江西省委常委、紀委書記尚勇等領導出席了會議。
本次年會的主題為“刑事訴訟制度的科學構建”,分議題為:刑事訴訟法學研究30年的回顧與展望;刑事司法職權的優化配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立法化與司法化。現就本次年會的討論與交流情況綜述如下。
一、中國刑事訴訟立法與理論研究30年的回顧與總結
關于這一議題,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教授在大會上從30年來我國刑事訴訟法立法與理論研究發展兩個方面作了詳盡的專題報告,此后與會代表就這一議題也展開了討論。
(一)關于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刑事訴訟法立法的回顧與總結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訴訟證據制度應包括在民事訴訟法框架之中,但應充實和完善其內容,并獨立成編;適當調整法典結構,突出民事訴訟法典以當事人訴訟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為重點、以審判程序為中心的特點,將執行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分離出去;將審判程序一分為二,分為通常訴訟程序編和特殊訴訟程序編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就是收集提供證據、運用證據、認定證據、一般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序等,具體資料請見: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法典結構/調整
內容提要:法的內容變化和發展,最直接的體現應該是法典結構上的變化,法典體例結構變化又可以滲透出法的內容是否科學合理之信息。因而一部法典體例結構的科學設計,不僅是法典內容完善的切實體現,而且還可以成為一部法律制定、修改、完善的框架或指南。因此,在研究完善我國民事訴訟法程序制度具體內容的同時,要注意研究法典體例結構,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法地位,適當調整法典結構,不宜做大的分割。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變化,人們在強調程序正義和訴訟效率的同時,客觀上要求民事訴訟法也有相應的調整和發展。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全面修改的條件和時機已經基本成熟,并且納入了議事日程。法學專家及有關方面也分別拿出了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建議稿”。[1]筆者認為,從立法角度看,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改,必須同時考慮民事訴訟法典結構的調整,因為法律具有內在邏輯性,每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邏輯嚴密的部分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即所謂法的結構體系。民事訴訟法的體例結構,是指構成民事訴訟法的若干部分,邏輯嚴密地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或系統。民事訴訟法典與其體例結構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馬克思主義哲學觀認為,內容決定形式,形式反映內容。法的內容的變化和發展,最直接的體現應該是結構上的變化,法典體例結構的變化又可以滲透出法的內容是否科學合理的信息。因而一部法典體例結構的科學設計,不僅是法典內容完善的切實體現,而且還可以成為一部法律制定、修改、完善的框架和指南。從總體上說,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內容和體例結構具有一定的科學性與合理性,但是從1991年制定到現在的十幾年是我國社會各方面發展最快的十多年,政治、經濟等各方面乃至觀念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使得民事訴訟法已經不能夠適應發展變化的社會現實情況。僅就現行民事訴訟法的體例結構而言,也存在與現實不相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一是總則內容不規范,將一些非原則性規范規定為基本原則;二是訴訟證據制度規定過于簡陋,無法體現訴訟證據應有的操作性特點,使得司法實踐中法院和當事人無所適從;三是審判程序的體例布局失衡等。另外,將破產程序、執行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程序之中,不僅結構不夠科學,而且其本身規定不可能完善,因而在實際適用中有“力不從心”之感。這表明現行民事訴訟法的內容與體例結構已落后于社會發展,在司法實踐中日益捉襟見肘[2]。因此,有必要在修改、完善程序制度具體內容的同時,調整我國民事訴訟法典的體例結構。但筆者認為,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法地位,適當調整法典結構,而不宜做大的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民事訴訟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它通過訴訟解決各類糾紛,體現國家對民事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公正、有效地保護,并保證民商事等法律的貫徹實施,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作為基本法,其制訂和修改的權限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因此,屬于民事訴訟法基本內容的有機組成部分,必須包含在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框架內,以保證其修改合法有效性和應有的級別。如果不適當地調整其結構,將民事訴訟基本內容分離出去另行立法,不僅會降低基本法的“位階”[3],而且會造成基本法與其關系法之間新的沖突,影響法的統一和適用。鑒于此,筆者主張在法典結構上采取小分化原則,重點在于調整民事訴訟的程序制度。
一、訴訟證據制度應包括在民事訴訟法框架之中,但應充實和完善其內容,并獨立成編
如上所述,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過于簡陋,有關證據的規定總共只有十二個條文,無論多么高度概括,也無法體現證據的特點,滿足不了司法實踐的需要。制訂證據規則,完善證據立法確實是非常迫切的任務。在此背景下,關于制定獨立的證據法的呼聲很高,而且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證據法的起草工作。比較完善的中國證據法草案和立法理由書已經問世[4]。但筆者始終認為,民事訴訟法中不能不包括證據制度。其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證據制度是民事訴訟法的核心內容之一。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就是收集提供證據、運用證據、認定證據,并根據證據證明的事實做出民事裁判的過程。證據與民事訴訟的許多程序、制度是密切相關、不可分離的,許多主要訴訟程序本身就是證據運用過程,如:審理前準備程序和審判程序,就包括證據交換、質證、認證等活動。如果將證據制度從民事訴訟法中完全分離,制定獨立的民事證據法,或者并入統一的證據法中,則不僅會降低民事訴訟法作為基本程序法而存在的價值,導致民事訴訟法的內容空洞,體系斷裂,而且將會產生民事證據法與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中的證據規則之間如何協調的新問題,在適用法律上也必然會因為理解或解釋歧義而產生新的矛盾。其二,證據作為“單行法”不利于當事人和社會成員學習和運用法律,也將給訴訟活動帶來不便[5]且不說何時能列入立法規劃,即使是單行立法,采用哪一種立法模式也是一個難題。如果制訂跨三大訴訟的統一證據法,則很難反映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在證據收集、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等問題上的種種特色,且不利于社會公眾掌握和法院準確適用;如果分別制訂民事訴訟證據法、刑事訴訟證據法、行政訴訟證據法,則又會大大增加立法成本,并造成內容重復。其三,證據內容充實不會引起民事訴訟法體例的不協調。因為民事訴訟法要全面修改,其他許多程序制度內容也必然充實或變化,法條定會增多,加上證據條款,整體上應該說是協調的。[6]其四,域外雖有將證據單獨立法的體例,但為數不多。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傳統體例上均以大陸法系為藍本,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幾乎沒有獨立的民事證據法。以日本為例,《日本民事訴訟法》將證據規定在第二編中的第一審程序第三章(第一百七十九條至二百四十二條),共64條。當然,國外立法例只是一種參考,必須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調整或重新建構我國民事訴訟法的體例,既要尊重傳統,又要大膽創新;既要立足本土,又要充分借鑒;既要著眼現實,又要適度超前。因而,對于證據制度,主要應是充實、完善其內容,而不是分離出去。在體例結構上應獨立成編,排在總則之后,以確保法律的實用性、可操作性與體系化、科學化相結合。
一、辦理時間
每年6月、12月各辦理一次,辦理前請將所有材料提前3個月準備齊備送交自考辦,逾期不候。
二、準備材料
1、畢業登記表2份(自考辦領取):自行填寫封面(在"準考證號"下面填寫好身份證等證件號碼)、第一、二頁,"組織鑒定"一欄以組織的名義自行填寫,貼1寸藍底照片;
2、畢業論文:參照"自考博客"上的畢業論文撰寫提綱,按照提綱要求撰寫論文;
3、辦理前,請提供原畢業證書復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學期間成績單(加蓋公章),英語四級證書或PETS--3復印件;電大法律專業大專考生,需另提供電大成績單(加蓋公章);4、考生準備5張1寸藍底免冠照片、聯系方式及身份證等證件復印件;
一
作為一個重要的部門法,中國行政法與新中國同齡。50年代曾產生了一大批行政法。據統計,1949年至1956年,頒布的行政法規范總數達870件。但1957年以后,這個數字直線下降。1958年為147件,1960年為50件,1966年僅6件。此后的20年間,行政法幾乎是空白。
50年代行政法的發展,曾一度引起對行政法學的研究。當時北京的法律院校曾開設蘇維埃行政法課程,一批蘇聯行政法著作被介紹過來,對中國行政法產生了相當的影響。但這一進程至50年代末就中斷了。
二
(一)中國行政法的迅速發展,以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為契機。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漸深入,迫切要求加強行政法制建設。這構成了我國行政法發展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1978年以后,行政立法迅速增加。就內容而言,一方面仍以經濟行政法為重點,同時也注意到法制的總體平衡,廣泛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包括政府機構、民政、司法、公安、軍事、民族、財政、稅務、外資、海關、農林、水利、土地、城建、環保、交通、郵政、勞動人事、商標、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統計等領域,都制定了一些法律。另一方面,還將相當的注意力集中于建立一些重要的、基本的、關系到全局的行政法律制度。這是實踐發展的必然要求。其中,對今后行政法發展起重要作用的是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和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的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訴,遵循民事訴訟程序;新修改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將1957年舊條例規定對治安處罰不得起訴改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于治安處罰案件數量多,涉及面廣,作為被告的公安機關是政府內最有權威的機構;治安行政訴訟的特殊性使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適應,所有這些都為行政法中最重要的立法——行政訴訟法的誕生創造了條件。
(二)從1978年到1989年,與行政法發展相適應,中國行政法學研究也逐步發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