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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在民商法中的界定及概念
目前法學界并沒有制定出統一的民商法信用定義,有的學者提出民商法信用主要是指對應于經濟能力的社會經濟評價,有的學者則提出信用主要是指民事主體自身經濟能力獲得的社會信賴以及社會評價。筆者綜合當前相關的各種說法,關于信用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①事實判斷。也即是對民事主體償還能力的判斷,償還能力必須建立在事實的前提下,具體包括品德、能力、資本三個模塊。因為這種評價存在客觀事實性,因此民事主體具有權利對評價結構提出修改要求或者異議。②價值判斷。主要是指第三方或者社會對于民事主體償還能力的信賴以及評價,根據對民事主體信賴程度決定是否應該授信,以及具體的授信額度。這種判斷具有主觀性,因此一般民事主體不能對授信結果提出任何異議。根據以上兩個判斷可以看出,信用實際上也就是指民事主體需要履行的義務,民事主體需要為自己簽訂的合同以及承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民事主體雙方在進行交易的整個過程中,應通過各種合法渠道和途徑深入、全面了解合作者的信用問題,將交易風險盡可能降至最低限度。
2.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
面臨的問題及相應對策目前,民商界并沒有對信用原則做出統一的界定,雖然很多人對信用原則價值內涵進行了分析、探討,但是并沒有形成一個明確觀點,這樣的后果是很多企業對于信用原則概念理解、界定模糊。雖然,目前我國民商法中將信用原則作為首要原則,但是并未將其作為指示性原則。目前,我國社會市場經濟體制并不完善,信用市場發展以及培養方面也缺乏足夠的經驗,信用法律法規相對缺失。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加強、完善。
2.1強化信用權構建
國家立法部門應建立專門的立法信用,從其他法律中將信用權獨立出來使其成為一種新的人格權,這樣有助于實現所有自然人、法人都平等的享有信用權,并且能夠充分利用人格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而使市場交易都建立在誠實信用的環境中,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在我國民法草案中對信用權以及信用體系的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主要是為了為構建信用體系提供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該立法目的完全符合現展需求,對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新常態”下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現實意義
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對立統一矛盾助推了國家政府部門和學術界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研究。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伴隨著環境保護的不斷深入已走過40多年歷程,既有理論研究上的貢獻,也取得了一定實踐探索的經驗。然而,面對"經濟增長的資源環境代價過大”、“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生態文明建設卻仍顯疲軟和力不從心。目前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究其原因雖然有自然和歷史的原因,但究其主要原因是近年來經濟迅速發展造成資源過度開發。同時也存在改革體制不夠健全等原因。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這說明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已構成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環節,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已成為國家政府層面關注和重視的重要問題。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學術界掀起了討論構建生態文明制度的新熱潮,學者們圍繞"什么是生態文明制度?如何建設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怎樣的生態文明制度?”對生態文明制度的概念內涵、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理論基礎、必要性和緊迫性、構建路徑、框架結構進行了全方位探討和研究,眾所周知,不同歷史時期和階段的生態環境問題不同,相應的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也應呈顯出不同的特點和側重點。我國經濟社會已步入"新常態”階段,那么,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如何適應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新常態”?這理應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研究必須面對和回答的問題,然而就目前來說學術界還沒觸及到這方面的研究,不少生態制度還相對落后,重要的生態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因此,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內容尚需完善,制度體系有待深入探索和建構。首先,從研究的路徑和方法看,現有研究由于缺乏對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的生態制度缺失缺位及凸顯矛盾的深刻剖析,因而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路徑選擇有待逐步優化。在研究方法上已有成果大多缺乏邏輯與歷史、普遍共性與特殊個性、理論分析與實證調研、橫向比較與縱向分析、量化指標考核和本質內容分析、宏觀層面和微觀層次等相結合的研究方法。其次,從研究的視角和學科看,目前研究視角較為單一,如對經濟激勵機制的研究大多為針對單一制度的經濟學研究,缺乏多視角、多學科的綜合研究和共同研究,故很多研究結論不免帶有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新常態背景下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新常態”下推進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路徑選擇
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既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又是一個現實影響深遠的實踐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新常態”的來臨,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也必定會沿著縱深方向發展。首先,在理論層面上:第一,“新常態”下的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必將成為學術界研究發展的動向之一。生態文明制度構建如何立足于生態文明建設及環境保護的大邏輯,首要的是必須對生態文明建設地位進行重新定位。第二,應進一步拓展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研究視角,并豐富和深化生態文明制度內容體系。在對生態文明制度建設進行研究時,必須擺脫單一的研究視角,加強多學科、多層次的綜合分析,開拓視野,借鑒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法學等學科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第三,應該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生態公平和環境正義的研究。生態公正和環境正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理論前提和主要任務,只有重視生態文明制度中的價值信念、倫理規范、道德觀念、風俗習慣和意識形態等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和探索,才能實現生態公平和環境正義。其次,在實踐層面上:第一,應推進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及研究成果的實踐應用。目前對生態文明制度的研究大多是宏觀上的探討,抽象的規范性和理論性研究較多,而從實證角度進行具體制度運行及實效性的研究較少。第二,要加速推動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試點實驗。以實踐為基礎,通過實踐不斷地檢視已建立起來的生態文明制度,并進行經驗總結,才能不斷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第三,應從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系統性和整體性出發,加快"創建生態文明制度優先領域”的實踐研究。生態文明體系制度建設是一項系統性、長期性的工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構建的最終目標就是要依托健全的體系來激勵并制約個人行為,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因此新常態背景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顯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迫切的實踐價值。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新發展。特別是以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深刻意義、現實依據和實踐經驗為依據,以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的生態缺位、法律制度缺失和體制弊端凸顯為原由,探索了"新常態”視域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構的基本原則、路徑依賴和體系框架。這些研究不僅有助于學界深入挖掘馬克思主義生態文明制度思想,更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發展搭建了平臺,提供研究基礎和方法論支持。
作者:夏廣毅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一、網上查詢軟硬件的雙層架構建設
根據目前的社會分工,社會保險職能主要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其中就包含養老保險檔案的收集、處理、存儲、及利用工作。按照檔案網上查詢的設計構想,社保經辦機構作為數據源層,直接向社區服務站和互聯網中個人的數據接收層提供數據,應用軟件要針對社區查詢和網上查詢的不同性質分別開發。同時,從開發建設成本的角度考慮,應當充分利用社保經辦機構現有的檔案服務設備及社區服務站的經辦力量及設備環境,充分發揮經辦機構門戶網站的作用,減少人、財、物的投入。在建設過程中,一是要做好紙質檔案的數字化轉換工作,并將新參加工作人員檔案直接進行數字化采集,將打印的紙質材料作為電子檔案附屬品予以保存。二是要重視電子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社區查詢服務可以采取C/S架構(客戶機/服務器)。社區端開發相應的應用程序,應用范圍可以廣一些,權限可以大一些。對于互聯網上的查詢服務,可以采用B/S架構(網頁游覽器/服務器)。應用范圍要小權限,應該限定為只能查詢本人檔案信息,及提交涉及檔案相關問題咨詢、建議的申請。三是要配備高性能的小型機,作為數據服務器和獨立的WEB服務器、備份服務器。如果檔案庫數量多并且比較分散,還可以采用分布式的方法進行數據的交換。數據存儲可以采用SAN或IPSAN網絡存儲方式。四是要采用專線實現經辦機構與社區之間的數據交換,或使用VPN技術和設備,為社區每個客戶端設置獨立的密匙,從而通過互聯網自由訪問數據中心。數據中心采用專線高帶寬聯接到互聯網中供互聯網用戶查詢使用,從而形成經辦機構和社區與互聯網查詢的雙層架構。
二、網上查詢必須做到“便捷、安全”
從工作實踐來看,查詢養老保險檔案的人群,多數屬于年齡大、行動不便的退休人員。針對這部分特殊群體,如何實現查詢的方便、快捷是一個首要問題。同時,由于養老保險檔案記載著重要的個人資料,信息安全和檔案數據安全也同樣不容忽視。針對便捷、安全這兩個重要的建設標準,要在軟件開發前重點做好利用需求的調研、分析和論證工作。要充分發揮社區服務站接地氣的作用,讓群眾在家門口就能對檔案進行查詢,方便距離職工檔案管理保存機構較遠,年齡高、行動不便的群眾。由于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步入了快車道,人員流動大,很多人員已經到外地居住。在遇到涉及個人利益的問題需要查詢檔案時,來回往返于居住地和職工檔案管理保存機構之間,造成了群眾物質和時間上的很大浪費。因此,可以考慮在社保經辦機構的門戶網站增設檔案查詢欄目,群眾可以很方便地查詢到自己檔案的相關信息。在檔案數據安全方面,一是要制定機房管理制度和數據備份時間表及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二是要責任落實到人,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三是要做好防火墻等設備的安全設置,對互聯網上提交的數據做好安全檢查。四是要對個人檔案信息查詢要同時判斷個人編號、身份證號、密碼相一致,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與檔案所有人的手機號相綁定,在查詢信息時發送驗證碼或進行人臉和指紋的識別。同時,做好數據的備份工作,定期對數據進行異地備份。
三、加強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隊伍的建設
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作,承擔著為人民群眾“跟蹤一生、管理一生、服務一生”的重要責任。實現網上查詢后,由于工作方式的提升,必然對檔案管理隊伍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為了適應檔案管理工作的發展進步,要按照標準化、規范化、精細化標準,努力打造一支合格的檔案管理隊伍。一是要做好社區工作人員和系統維護人員等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使他們能夠熟練掌握相關的軟件操作和政策法規,能為服務對象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加強法制教育,認真覆行自己的職責,時刻提醒泄露私人信息是違法犯罪行業,做到警鐘長鳴。二是要培養電子檔案信息化專業人才,把單位內部懂計算機程序開發人員組織起來加以培養,使他們能夠在電子檔案信息化工作中發揮骨干作用。同時,向外引進相關的人才,提升工作的總體水平。三是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和獎罰辦法,使經辦人員能夠有章可循,按章執行,提高經辦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
摘要: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對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民統合素質,構建農村和諧社會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但目前的很多實際和制約因素卻成為農村科技服務體系發展壯大的瓶頸。為此,本文結合農村實際,分析了當前磐石市所存在的制約農村科技服務體系中管理體制、資金投入、服務方式、組織管理等制約因素形成的原因,并且試析了解決的對策。
關鍵詞:磐石;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問題;對策
發達的農村科技服務體系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國家對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的重要載體,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隨著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家實施工業反哺農業政策的加強,傳統的農村科技服務體系越來越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廣大農民對科技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磐石市三大主導產業中,農業產業占了很大的比重,所以農村科技體系發展創新的要求更加迫切。
一、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多年來,磐石市一直秉承著傳統的農村科技服務體系,主要由政府的各基層涉農站所組成,在歷史上對促進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繁榮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農村綜合改革的深入發展,傳統的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已越來越不能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并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管理體制不順,科技服務事業滑坡。由于鄉鎮機構的多次改革,多數原農業科技服務單位“三權”由鄉鎮回歸到主管局,造成鄉鎮政府對鄉鎮農業科技服務機構指揮失靈。同時,上級主管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經營創收上,造成農業新技術、新成果、新品種推廣等科技服務工作缺人干,科技服務在鄉鎮出現斷層,導致科技服務事業滑坡。
創業投資(venturecapital,亦稱“風險投資”)作為“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創新”,對于推進創業型經濟的發展和增加社會就業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但是,創業投資由于所支持的對象是未上市創業企業,不僅具有高風險性,還往往是一種權利義務高度不對稱的投資活動。例如,投資于具有流動性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資者既可通過股東大會等渠道行使“以手投票”的權利,也可隨時出售股票行使“以腳投票”的權利;而對創業投資而言,則很難行使“以腳投票”的權利。正因為創業投資一方面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另一方面自身又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從法律上切實保護創業投資的權益便顯得格外重要,但由于創業投資在運作過程中必然要涉及與之相關的方方面面,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才能切實保護創業投資的權益。
創業投資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
從創業投資運作的內在要求和國際經驗看,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應當包括五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與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的主體按其組織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和“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兩大類。前者系由分散的個人或非專業機構以其名義直接或通過委托方式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后者系由兩個以上的多數投資者通過“集合投資”形成新的財產主體,再以新的財產主體的名義進行投資,由于它具備了國內所俗稱的“投資基金”的本質內涵,故本質上即是創業投資基金。在以上兩大形態的創業投資中,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組織化的創業投資”既有利于實現投資運作的專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專業的創業投資市場。根據創業投資的特點,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必須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設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是發展創業投資的首要前提。由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等企業具有區別于一般加工貿易類企業的特點,所以,往往需要根據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點,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進行適當修訂;有時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關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別法。
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在上個世紀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臺灣的公司法比較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并于1983年根據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特點,制定了《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這部專門調整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國作為最早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的國家,其創業投資之所以在上個世紀70年代受阻,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投資公司法》這部調整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在內的特別公司法,主要僅適用于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卻并不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按照《投資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資顧問法》的規定,投資者超過14人的投資公司,不得實行業績報酬。這一限制雖然有利于抑制證券投資基金經理人的冒險投機動機(在證券市場上冒高風險通常能獲得高收益,基金經理也隨之將獲得高業績報酬;而一旦冒險失敗,投資虧損卻完全由投資者承擔),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但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卻是不夠公平的。因為,證券投資基金的單位凈值可以通過市場得到體現,借助于市場本身即可較好地激勵基金經理人(基金業績好時,基金經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資產;否則,基金經理將很難再管理更多的資產);然而,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由于它所從事的是長期投資,往往要5~7年后才能體現業績,只好更多地借助于業績激勵來盡可能地解決基金經理與投資者的收益一致性問題。正是這種人為的業績報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導致美國的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受阻。幸虧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逃避“投資者超過14人即不得實行業績報酬”的人為法律限制并被視作免稅主體,加之通過數次修訂《統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進了不少公司制度的運作機制;所以,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基金得以發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