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投資監管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中國投資銀行業務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投資銀行業務監管模式是采用外國現行的監管模式,這也是一種集中型的監管模式,可以為投資銀行業務開展提供良好的管理。但是,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之下,投資銀行業務監管方面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影響了投資銀行業務的開展,也影響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1.現行的監管發展模式沒有明確的定位。當前世界的投資銀行的發展模式主要有三種:附屬全能銀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獨立發展模式,這種不同的模式也造成監管模式的多樣化,我國的大多數投資銀行是以證券公司或者金融機構附屬部門的形式存在,并沒有主流的發展模式,這一切都表明我國的投資銀行的發展模式依然處在探索的階段,在一些規章制度方面沒有完備的發展模式。當前金融市場的開放性不斷的增強,對于我國的投資銀行專業化水平和市場占有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我國的市場經濟模式逐漸的完善,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也對我國的經濟結構調整和戰略轉變產生重要的影響。
2.業務范圍窄,創新能力差。當前國外的商業銀行業務開展廣泛,其業務創新性較強,但是,我國銀行投資業務范圍窄,創新不足,也是制約我國金融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投資銀行從事的業務主要有證券承銷和經紀,各個商業銀行的金融業務沒有太大的差別,通過調查結果顯示,只有部分較大規模的銀行開展了財務顧問、并購重組、風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等業務,但是,在業務的開展過程當中,存在著業務經驗不足、業務信譽和創新能力不足等諸多的問題,這也和我國的投資銀行開展業務的時期比較短有關,但是,也反映出了其和外國投資銀行之間存在的差距。
3.監管方面存在著未能覆蓋的灰色地帶。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跟不上金融發展的腳步,在監管方面還存在著比較多的灰色地帶,例如: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是負責投資銀行的監管機構,但是,其監管權限只限于商業銀行,不能夠對整個的金融行業進行統籌的監管,從而造成了金融行業的不穩定性,尤其是在經濟極度擴展的時期,投資銀行的部分業務更是處于無人監管的局面,這種寬松的監管環境,造成了投資銀行為了追求過度的經濟效益,而忽視了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同時金融創新也給業務的監管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業務的創新造成了金融業務操作變得越來越復雜,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的高層機構也很難全面的預測出其業務開展所帶來的金融風險。此外投資銀行的證券業務和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以及保險公司的業務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其形成了風險相互承擔的局面,一旦爆發經濟危機,就會造成了風險的擴大化,從而加重了經濟危機的危害性,造成不可預估的嚴重損失。
二、我國投資銀行的監管趨勢和建議
一、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現狀
1、相關法律的空白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制定了一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但無論是針對性還是法律效力,這些現行監督管理規則都存在著很多不足。而且我國在一些法律問題上,比如說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質、合格投資人以及與相關方的法律關系等很大一塊區域處于真空狀態。如果沒有明確法律規范,我們往往難以清楚分辨實際操作時有沒有摻入“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如果無法界定合法以及不合法的私募,投資者就難以對投資行為后果進行預測。一旦基金募集人在經營過程中遇到困難,就很可能進行非法私募,這樣一來投資者不僅有很大可能承擔犯罪風險,而且既得利益也得不到到法律保障。這樣既威脅了經濟發展的平穩運行,又不利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可持續發展。很多法規中,比如說《證券法》、《信托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都涉及我國關于私募基金的監管。按照時間順序來講,2003年,《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就制定了對外商股權基金的相關規定。2006年,新《證券法》和《公司法》劃分了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人數的分界線,明確規定發起人為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為公眾公司。2007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范了有限合伙股權基金的設立。2008年《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規范化、程序化募集資金的信托股權投資的行為。但是對于私募股權性質的基金的批準設立、構架的操作以及征稅這些方面,我國目前只有其他各部門的相關規定,而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沒有一套專門的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法,就不能保障基金在操作時是處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狀態,就無法從法律層面來保護基金的合法利益。
2、監管錯位,降低效率目前,無論是以創業投資形式存在的,還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作行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縱的狀態。一些地方政府了引進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出臺各種優惠政策,為了減少非法私募,還特意并規定由當地的發改委、稅務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門共同監管。殊不知正是因為各地多部門自行監管,導致操作過程中多頭監管、交叉監管。不僅是出臺的政策有時候相互矛盾,還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過程中常出現各部門搶權避責的現象。因為各監管機構之間未能就監管范圍達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現過度監管,要么卻監管真空的尷尬情況,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監管目標不明確部分學者認為,寬松的市場經濟環境能保障融資便利,而融資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不需要監管。但事實上,國外尤其是歐美地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于歷史比較長,實踐過程中暴露的問題也多得多,監管制度反而比我國成熟以及嚴格。美國實行“法律約束下的企業自律監管模式”。美國的政府監管機構注重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資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冊登記等方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于“私募發行”的界定非常嚴格,私募發行禁止在傳統媒體和多媒體的傳播形式,以及通過一般性召集而召開的研討會進行廣告。以英國為代表的“基金行業自律監管模式”以行業自律監管為中心,基金行業協會在私募基金監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國政府。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成立的金融服務局,是英國金融行業的唯一監管者,它通過監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垂直方式,間接達到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統一監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嚴格監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機關,下設銀行局、國際銀行局和證券局,任何公司想成為管理公司都必須從大藏省獲得許可證。日本關于私募發行規定不能向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以外的社會公眾轉讓有價證券,以及嚴格規定私募發行的意義是:只有在勸誘對象不滿50人,且不用擔心向其他多數人轉讓的情況下才是私募發行。
二、如何加強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
1、明確監管原則
【論文關鍵詞】:企業年金;監管;機構監管;功能監管
【論文摘要】:文章以企業年金的監管為立足點,針對監管的現狀,結合相關的文獻資料,對監管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機制問題給予分析,并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企業年金是國家、企業、個人共同分擔養老保障責任的三位一體的制度安排,是對抗老齡化危機、家庭小型化趨勢、長壽風險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業年金計劃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紛繁復雜,因此,要達到保障企業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監管機制尤為重要。
一、我國企業年金監管的現狀
(一)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現狀
自2004年兩法施行以來,我國企業年金進入了一個發展的黃金時期。到2005年底,我國企業年金積累基金為680億元;到2006年底,達到910億元;2007年企業年金的全年增量為400億左右,積累基金達到1300億元。然而,在監管方面卻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
【論文關鍵詞】:企業年金;監管;機構監管;功能監管
【論文摘要】:文章以企業年金的監管為立足點,針對監管的現狀,結合相關的文獻資料,對監管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機制問題給予分析,并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企業年金是國家、企業、個人共同分擔養老保障責任的三位一體的制度安排,是對抗老齡化危機、家庭小型化趨勢、長壽風險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業年金計劃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紛繁復雜,因此,要達到保障企業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監管機制尤為重要。
一、我國企業年金監管的現狀
(一)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現狀
自2004年兩法施行以來,我國企業年金進入了一個發展的黃金時期。到2005年底,我國企業年金積累基金為680億元;到2006年底,達到910億元;2007年企業年金的全年增量為400億左右,積累基金達到1300億元。然而,在監管方面卻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
[摘要]證券發行監管是證券市場監管的第一道閘門,對證券發行監管的效果將直接影響到證券交易市場的發展和穩定,影響到整個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因此,近年來證券界及學術界越來越重視對證券發行監管的研究。本文擬從經濟學與法學的視角考察證券發行監管的理論依據,以期在理論的高度論證當前證券發行監管的必要性。
一、證券發行監管的概念及運作機理
證券發行是一種直接融資行為,是指符合條件的商業組織或政府組織、以籌集資金為直接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按照一定的程序、方式和要求,向投資人要約出售代表一定權益的資本證券的行為。而證券發行監管簡單的說就是證券監管部門對證券發行的審查、核準和監控,它是證券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發行監管的目的是保持市場的統一、穩定和效率,為投資者創造一個公開、合理、有序的交易環境,從而保護投資者利益,規范證券發行行為,發展證券市場,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由于證券發行市場的實際定價機制與證券產品本身的特殊性,寫作論文市場機制在證券發行市場上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的,寫作留學生論文是有缺陷的,這就需要證券監管部門對證券的發行進行審查、核準和監控。一方面就是要在投資者缺位(投資者缺乏參與證券產品發行定價的權利、發行者單獨或者與證券承銷商一起壟斷發行價格的決定權的情形)的前提下保證證券發行的定價盡可能地公平,盡量使得投資者的利益不至于因其缺位而受到損失。為了做到這一點,必須對證券發行者、證券承銷商的資格進行審核,對不同發行方式下的發行條件進行審核,對整個發行過程進行審核。另一方面,要盡量保證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和真實的信息,便于投資者作出相應的投資決策,盡可能比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和證券產品投資價值不確定,發行價格與投資價值嚴重背離等因素給投資者造成的利益損失。
證券發行市場是通過市場信息尤其是財務與價格信息的有效傳遞來引導資源的流向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眾所周知,發行人完全公開的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高質量的信息解讀是證券發行市場有效性的兩個基本條件。有了這兩個基本條件,市場機制才能有效發揮對證券發行活動的調節作用和定價功能,通過價格引導資源流動。而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則有賴于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地傳遞和反饋。因此,證券發行監管的運作機理是通過制度化的手段設定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明晰市場主體的權、責、利,優化競爭機制,使發行人和投資主體在利益機制和風險機制的作用下,高質量地披露和解讀信息,在信息及時、準確地傳遞和反饋的基礎上,通過市場競爭,由供求力量的調節、競價形成均衡的發行價格,及時、準確、充分地反映證券的投資價值,引導資源的合理流動,實現證券發行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
二、從經濟學視角看證券發行監管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