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土地產權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內容摘要:我國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存在諸多弊端,私有化和國有化的方案都不符合我國的國情,不是土地產權制度變遷的方向。當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是把土地承包權賦予物權的屬性,明晰土地產權,強化承包權。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總趨勢是,以恢復農民地權為實質內容的制度變遷。
關鍵詞:土地產權,制度變遷,物權
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經歷了數次變遷,其中,比較突出的是20世紀60年代初和80年代初的兩次變革。前者通過“自留地”、“拾邊地”以及部分開放集市貿易,給予農民對“集體化”的有限的退出權;后者通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在農村形成了新的土地產權制度。農村土地產權改革的總趨勢是,以恢復農民地權為實質內容的制度變遷。但目前,在新農村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主題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存在的問題孕育了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變遷新的動力,誘發了新一輪的制度變革。
一、當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在保留集體所有制因素的條件下實現了農民對土地的直接經營權,但它是由國家控制而由集體來承受其控制結果的一種制度安排。因此,這種特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如土地權屬糾紛、征地補償費用不標準、不合理分配、農民宅基地不合理占用、土地使用權尤其是非農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及農民的權益問題等。
(一)農村土地產權殘缺,對農民的經營和投資激勵不足
摘要:農村土地產權是影響農民生產行為的重要制度因素。文章從制度變遷的角度對我國土地產權制度進行了分析。總結了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在建國后所歷經的一系列變革,在論述其現狀的基礎上分析了家庭經營的制度缺陷。在農業產業化和市場經濟的條件下,近年來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進行了制度創新,出現了土地股份合作社這種新的經濟組織形式。文章介紹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設置,并分析了這一制度安排的優勢。
關鍵詞:土地股份合作社;產權;制度變遷;家庭承包經營
產權是人們擁有的對資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讓渡性的權利。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世界中,產權無法被充分界定、配置和實施。產權制度和交易成本的變化意味著個人承擔的由其動機而引致的結果要發生變化,他們的行為也相應地受到影響(Alchian,1967)。土地產權是影響農民生產行為的重要制度因素,主要包括土地的經營、出租、入股、抵押、繼承等權力,可以歸納為使用、收益和轉讓3個方面的權力。
一、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遷與現狀
建國后,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歷經一系列變革,其過程大體可以分為3個階段:
第一階段,20世紀50年代初的。國家將沒收地主的土地分給貧雇農,使農民結束了從地主手中佃租土地的舊產權制度,農民不再支付高達其土地產出的50%左右高額地租,有效地激勵農民進行生產。
本文作者:胡碧霞1李衛祥2吳田1作者單位:1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2山西農業大學
主要問題
1所有權實現方式不明
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模糊不清,對于農民集體土地是共有,還是互有,或是其他,一直存在爭論,不同的理解直接關系到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的不同定位,也關系到農民處分集體土地時自由度的大小;另外現行法律關于“農民集體”的規定過于寬泛和空洞,依據法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鄉、村、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代表其行使所有權,實踐中究竟哪個組織可以稱得上是集體經濟組織,該組織在法律上主體地位如何,農民集體作為主體有哪些民主權利,這些民主權利和民主程序在實踐中如何執行;再者認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主要依據還是戶籍,但是隨著人口流動的加快,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可能不同,究竟具備何條件才能成為農民集體成員也是一個問題。
2征收中補償分配不公
“三農問題”中土地征收補償的分配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各地經濟發展普遍依賴土地財政的現狀下,并不是所有的農民在征地補償中都能夠得到公平的對待,土地補償費大量被鄉鎮、村截留,農民個體分得的土地補償費少。有資料顯示,目前城市建設占用農業用地中,土地補償款分配比例大致為:農民5%~10%,集體經濟組織占25%~30%,而60%~70%為鄉鎮各級政府所得,地方政府占有了土地收益的大部分,農民在補償中處于劣勢[3]。另外土地補償費分配機制不明確,按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但實際執行中該規定不僅遭到村干部和大多數村民的抵制,也遭到了被征地農戶的反對[4]。
一.引論:歷史的回顧
我國的土地制度,在新中國建立前的漫長的封建社會時期,隨著各個朝代的更替,呈現周期性變化。每個王朝新建之初,統治者一般都采取鼓勵自耕農發展的政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兼并日益嚴重,土地被集中于大小封建地主的手中,此時社會矛盾會逐步激化,統治者就會進行一系列的土地制度調整。在此過程中,形成了較為完整和有效的永佃制和押租制。
新中國建立后,進行了,廢除了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私有制,借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將所有征收和沒收的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統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之后1952年的大規模的初級農業合作社運動在承認土地私有權的前提下,將使用權由個人使用變為集體共同使用。而到了1955年,開始推行的高級社和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集體統一經營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為集體統一所有、統一經營的土地制度,也就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在當時生產力水平還很低的條件下,這種制度缺乏多樣性和靈活性,無法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
自1978年秋起,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經歷了農民自發到國家逐步承認的過程,最終在1984年基本完成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家庭聯產承包制雖然沒有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但在土地的使用權方面卻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農產通過承包方式獲得了獨立經營集體土地的權力,他們雖然沒有土地所有權,但擁有土地產出的大部分勞動產品的所有權;在農業生產領域中,農戶成為獨立的和完整的經濟核算單位,他們獲得了對自己勞動力的支配權,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業產量迅速上升,農民收入大幅度提高,1997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為2090元,比1978年增加14倍,數百萬農產在80年代擺脫了貧困。
土地承包經營使農用土地實現了“兩權分離”,土地的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可以分別歸屬于集體和農民兩個不同的主體,使原來“一切土地權利歸集體”的“單一產權”體制,轉變為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二元產權”體制。這種體制使農民對土地有了的強烈歸屬感,激起了農民長久利用、集約利用土地的積極性。由于可以明確預知和享受自己承包土地上的勞動產品,農民付出的勞動就與勞動報酬直接對應起來,充分體現了“多勞多得”的按勞分配原則,使農民在土地上生產的熱情空前提高。
回顧歷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無論什么時期,土地制度的調整都會對整個農業生產帶來巨大的影響,土地制度究竟是阻礙還是推動農業的發展,關鍵在于它是否適應農業生產力水平和農業這一產業的特點。
一.引論:歷史的回顧
我國的土地制度,在新中國建立前的漫長的封建社會時期,隨著各個朝代的更替,呈現周期性變化。每個王朝新建之初,統治者一般都采取鼓勵自耕農發展的政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兼并日益嚴重,土地被集中于大小封建地主的手中,此時社會矛盾會逐步激化,統治者就會進行一系列的土地制度調整。在此過程中,形成了較為完整和有效的永佃制和押租制。
新中國建立后,進行了,廢除了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私有制,借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將所有征收和沒收的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統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之后1952年的大規模的初級農業合作社運動在承認土地私有權的前提下,將使用權由個人使用變為集體共同使用。而到了1955年,開始推行的高級社和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集體統一經營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為集體統一所有、統一經營的土地制度,也就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在當時生產力水平還很低的條件下,這種制度缺乏多樣性和靈活性,無法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
自1978年秋起,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經歷了農民自發到國家逐步承認的過程,最終在1984年基本完成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家庭聯產承包制雖然沒有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但在土地的使用權方面卻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農產通過承包方式獲得了獨立經營集體土地的權力,他們雖然沒有土地所有權,但擁有土地產出的大部分勞動產品的所有權;在農業生產領域中,農戶成為獨立的和完整的經濟核算單位,他們獲得了對自己勞動力的支配權,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業產量迅速上升,農民收入大幅度提高,1997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為2090元,比1978年增加14倍,數百萬農產在80年代擺脫了貧困。
土地承包經營使農用土地實現了“兩權分離”,土地的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可以分別歸屬于集體和農民兩個不同的主體,使原來“一切土地權利歸集體”的“單一產權”體制,轉變為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二元產權”體制。這種體制使農民對土地有了的強烈歸屬感,激起了農民長久利用、集約利用土地的積極性。由于可以明確預知和享受自己承包土地上的勞動產品,農民付出的勞動就與勞動報酬直接對應起來,充分體現了“多勞多得”的按勞分配原則,使農民在土地上生產的熱情空前提高。
回顧歷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無論什么時期,土地制度的調整都會對整個農業生產帶來巨大的影響,土地制度究竟是阻礙還是推動農業的發展,關鍵在于它是否適應農業生產力水平和農業這一產業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