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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儲備制度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土地儲備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土地儲備制度

          城市土地儲備制度

          摘要:土地儲備制度在政府調控土地市場,實施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證國有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土地儲備制度在我國建立和實施的時間較短,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與研究。

          關鍵詞:土地儲備制度;問題;對策

          一、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

          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是我國城市國有土地產權制度變革的衍生物。1987年9月,深圳市政府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第一塊土地使用權,開創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先河,成為我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革命性標志。隨著改革不斷向市場化方向的深入推進,1996年,上海市成立中國第一家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一上海市土地發展中心。2001年4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指出,為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要對建設用地試行收購儲備制度。

          土地儲備制度是政府加強壟斷城市土地供應的新的政策工具,通過土地儲備制度,可以確保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有效控制土地供給,防止多頭供地;有利于企業改制解困,盤活存量土地資產,高效合理配置存量土地;土地收購后,進行開發和整理,使一些規劃不合理,環境較差的土地得以再開發和再利用;出讓后的土地升值,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保證國有土地資產的增值。

          二、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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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土地儲備制度

          摘要:土地儲備制度在政府調控土地市場,實施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證國有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土地儲備制度在我國建立和實施的時間較短,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與研究。

          關鍵詞:土地儲備制度;問題;對策

          一、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

          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是我國城市國有土地產權制度變革的衍生物。1987年9月,深圳市政府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第一塊土地使用權,開創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先河,成為我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革命性標志。隨著改革不斷向市場化方向的深入推進,1996年,上海市成立中國第一家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一上海市土地發展中心。2001年4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指出,為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要對建設用地試行收購儲備制度。

          土地儲備制度是政府加強壟斷城市土地供應的新的政策工具,通過土地儲備制度,可以確保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有效控制土地供給,防止多頭供地;有利于企業改制解困,盤活存量土地資產,高效合理配置存量土地;土地收購后,進行開發和整理,使一些規劃不合理,環境較差的土地得以再開發和再利用;出讓后的土地升值,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保證國有土地資產的增值。

          二、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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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建議

          摘要:土地儲備制度在政府調控土地市場,實施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證國有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土地儲備制度在我國建立和實施的時間較短,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與研究。

          關鍵詞:土地儲備制度;問題;對策

          一、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

          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是我國城市國有土地產權制度變革的衍生物。1987年9月,深圳市政府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第一塊土地使用權,開創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先河,成為我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革命性標志。隨著改革不斷向市場化方向的深入推進,1996年,上海市成立中國第一家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一上海市土地發展中心。2001年4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指出,為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要對建設用地試行收購儲備制度。

          土地儲備制度是政府加強壟斷城市土地供應的新的政策工具,通過土地儲備制度,可以確保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有效控制土地供給,防止多頭供地;有利于企業改制解困,盤活存量土地資產,高效合理配置存量土地;土地收購后,進行開發和整理,使一些規劃不合理,環境較差的土地得以再開發和再利用;出讓后的土地升值,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保證國有土地資產的增值。

          二、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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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儲備制度法律責任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目前土地儲備制度試行中存在的問題;關于土地儲備制度與現行法律制度的兩大沖突問題;完善土地儲備制度的法律思考等進行講述,包括了關于土地儲備機構的法律地位、進入土地儲備中心儲備的土地的范圍、劃撥土地的使用權的轉讓與土地收購問題、強制收購與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問題等,具體資料請見:

          土地儲備作為一種新型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已在我國各地試行。它的實施,實現了政府對土地的集約化統一管理,保障了國家作為城市土地所有者的權益,也為國有企業脫困以及凈化土地市場創造了良好條件。但由于我國的土地儲備制度目前尚處于起步和摸索階段,土地儲備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如土地儲備機構的設置、土地收購的性質、土地儲備的范圍等,在理論和實踐中尚存重大分歧。本文將結合目前在全國較有代表性的杭州模式,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

          一、目前土地儲備制度試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關于土地儲備機構的法律地位

          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我國新生的社會機構,其性質到底應是什么,由于缺乏全國性有關土地儲備的專門性法律規范,因而到目前為止,尚無統一定論。從各地的實際操作看,主要有兩種形態:一是作為政府的一個管理機構。其中大多在現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中設一個處室。如,武漢市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市政府將其設置為市規劃土地管理局的二級機構,縣處級單位,它僅在市征地拆遷事務部的基礎上增加土地整理儲備功能。二是設立專門的土地儲備中心,并將土地儲備中心單獨注冊為事業法人,政府通過立法或行政委托將儲備土地的相關權利授予該中心。在專門設立土地儲備中心的模式中又有單一管理和雙重管理兩種模式。所謂單一管理則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只隸屬于土地管理部門,如上海市土地發展中心;雙重管理則是政府專門設立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土地儲備中心既屬于土地管理部門,又受土地儲備委員會的領導,如北京市、杭州市等。根據杭州市《關于建立杭州市土地收購儲備機制的通知》(杭政[1997]13號文件),“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是受市政府的委托,代表政府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出讓的前期工作的機構,作為非盈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市土地儲備中心隸屬于市土管局,并接受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指導和監管。”從目前實踐效果看,雙重結構模式較為理想。因為,土地儲備中涉及方方面面問題,既有與政府部門的其他機構的協調問題,如計劃、城市規劃等,又有落實收購資金等問題,雙重結構模式能從體制上較好地保障土地儲備制度的運行。其實,無論是作為政府職能部門中的處室,還是政府授權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就其權利性質而言,都是代表政府行使職權。

          1、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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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區土地儲備暫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范圍內國有土地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收購后予以儲存,并通過前期開發利用和預出讓等形式,優化配置存量土地資源的活動。

          第四條本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負責土地儲備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和監督。

          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實施城區國有土地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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