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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用途管制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土地用途管制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土地用途管制

          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從規范集體和農戶之間的關系出發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文本上的界定和保護。由于農村社區內的人地關系和利益沖突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得到有效化解,文本上的外在制度規則在短時期內不可能完全內化為農村社區的內部制度規則,尤其是國家公共權力未能得到有效約束,許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因此,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勢必仍然要面臨來自多方面的侵害。全面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仍然需要進行一系列的相關配套改革和法制建設。土地是絕大多數農民的主要財產形式,保護農民的財產權益,首要的是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

          (中經評論·北京)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正式頒布和實施,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主要依靠政策規定、合同約定的方法界定和規范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狀況,標志著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得了直接的法律保護,這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在此基礎上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意義重大而深遠。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農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從規范集體和農戶之間的關系出發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文本上的界定和保護。由于農村社區內的人地關系和利益沖突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得到有效化解,文本上的外在制度規則在短時期內不可能完全內化為農村社區的內部制度規則,尤其是國家公共權力未能得到有效約束,許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因此,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勢必仍然要面臨來自多方面的侵害。全面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仍然需要進行一系列的相關配套改革和法制建設。

          一、農民土地財產權益保護現狀的評估與分析

          (一)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在土地調整、土地流轉申仍然可能受到村集體的侵害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村集體調整、處置農民的承包地做了嚴格的限制,但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會因此在短時期內就可免受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干部的侵害。這是因為:

          第一,農村社區內部的人地關系和利益沖突不可能因為國家穩定農村地權關系的法律文本的出現而得以化解。雖然伴隨人口增長類型的轉變和農業、農村人口不斷向外流動轉移,我國鄉村人口在1995年達到最高值8.59億人之后開始出現下降的趨勢,2001年下降至7.96億人,農戶家庭數量增速也明顯放緩,這些都為穩定農村地權關系提供了一定的條件;但是,在許多地區農村社區內部的人地關系沖突和利益沖突不可能因為法律文本的出現而得以迅速化解,農村社區內部的土地調整不可能在短期內從根本上消除。只要土地調整存在,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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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土地制度對比

          [摘要]英國作為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在長期的發展中形成了趨于成熟的土地制度,它在土地管理方面的經驗對中國的土地管理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本文通過對中國和英國土地制度的比較,結合中國實際,有選擇地吸收英國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土地登記、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征用等經驗,為中國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鑒。

          [關鍵詞]英國;土地制度;借鑒

          一、中英土地管理體制的比較

          土地管理體制是指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權限的劃分。中國在1986年后,在機構設置上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而英國在中央一級沒有統一的土地管理機構,而是實行各機構分類管理。

          1中國現行的土地管理體制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訂。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1998年3月,國務院進行機構改革,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國土資源部,保留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作為國土資源部的部管國家局。新建的國土資源部的主要職能是: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但是,當前中國的土地管理體制還難以保證實施符合中國國情的土地供應政策,從橫向關系看,在各級政府的各相關部門之間尚未形成嚴格土地管理的合力,從而大大降低了土地管理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從縱向關系看,難以形成統一的、有權威的土地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的順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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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制度確保農民合法權益

          一、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制度對農民權益的保護

          土地登記是國家依照法定程序將土地的權屬關系、用途、面積、等級、價值等情況登記于專門的冊簿,以加強政府對于土地的有效管理,保護權利人對于土地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的制度。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是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途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是法律確定的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重要財產權。通過土地登記,依法確認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其范圍,保障農民土地合法權益,是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貫徹落實黨的農村政策的需要。從民法物權法的角度看,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公示的法定方式,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完成物權的建立、變動和終止,使物權的變動獲得社會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通過對農村集體土地的登記可以使其獲得物權的法定效力。第一,以物權的排他力保障農民對土地享有充分的合理使用權。第二,以物權請求權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三,以物權法定原則保障農民對農村集體土地享有的權利明確、具體,不受非法侵犯。經過登記,可以將農民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各種權利和義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并公示于眾,而且這些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均屬強制性規范,這樣農民的權益就能切實地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完善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制度

          首先應健全土地登記的法律體系。目前,調整我國農村土地登記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規則》等,尚缺乏民法物權上的規定。土地登記主要是解決土地物權變動中的安全問題,即土地物權怎樣才能安全地由物權取得人取得的問題,以及從客觀公正的角度看土地物權的變動才能達到排除第三人的干涉的問題,因而只能依靠物權法自身來解決,也就是通過物權變動制度來解決。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就將物權法列入了立法規劃中,民法學界開始物權法理論的研究,90年代末立法機關起草了《中國物權法草案》,開始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目前,《不動產登記法》也已列入全國人大法工委立法計劃,國土資源部已成立課題組進行調研和研究。物權法是登記制度的源頭,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法的出臺對于我國土地登記制度的建設將具有歷史性的意義。

          第二應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的法律效力。所謂土地登記的法律效力,即土地登記是采用實質主義登記還是形式主義登記。在我國目前的土地登記立法中,規定了土地物權的設立、變更和廢止必須進行登記,但對于不登記的沒有相應的法律措施,即土地登記的法律效力不明確,僅散見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及部分司法解釋中。因而,應在即將出臺的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法中明確我國土地登記的法律效力,即土地權利變動不經登記不生效,以增強土地登記的公信力。

          第三應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目前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缺位,其權能也只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而不包括處分權,即集體擁有的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所有權。至于為何受限制,如何受限制,理論界尚無定論,而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極其模糊。關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律上未對其權能作出明確規定,學理上對其定義及性質歸屬也未達成一致意見,導致在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因而,應在有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的權能和法律意義,以解決這種主體缺位、權能不明的問題,取消這種局面對土地登記效力產生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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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建設用地法律政策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連續下發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進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宏觀調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違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批準建設用地等問題,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勢。為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堅決遏制并依法糾正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須服從國家的統一管理。我國人多地少,為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沒有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不依法經過批準改變土地用途都是違法行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試驗和探索,都不能違反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既要加強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點加強土地用途管制。

          二、嚴格規范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

          當前一些地方在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過程中,擅自擴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圍,違法提供建設用地的問題比較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對這三類用地的范圍,法律和政策都有準確界定,必須嚴格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要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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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用地政策通知

          各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連續下發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進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宏觀調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違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批準建設用地等問題,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勢。為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堅決遏制并依法糾正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須服從國家的統一管理。我國人多地少,為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沒有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不依法經過批準改變土地用途都是違法行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試驗和探索,都不能違反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既要加強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點加強土地用途管制。

          二、嚴格規范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

          當前一些地方在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過程中,擅自擴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圍,違法提供建設用地的問題比較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對這三類用地的范圍,法律和政策都有準確界定,必須嚴格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要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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