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土地制度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摘要】由于我國長期實行城鄉“兩元”化計劃管理體制,逐步形成了不合理的城鄉政策以及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權益的不當限制,自建國以來,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制度均以耕地平均年產值作為補償標準制度延續至今。隨著我國加入WTO以后市場經濟的建立,在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今天,征收土地補償制度設計通過引入成本效益分析,重構以市場價格補償制度,使農民也應成為市場的參與者和社會發展的受益者。為此,改革征地補償制度設計對于促進社會公正,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由于現行征收土地補償的不完全性和非公平性,相當程度上造成和加劇了濫用征收土地權,侵犯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危及國家糧食安全、土地合理利用以及社會安定和諧等一系列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充分發揮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征收土地補償制度引入成本效益分析,確立合理的市場補償制度,對于保護農民權益、規范政府征收土地行為、優化土地資源利用、維護社會穩定等均具有顯著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提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征收土地公平補償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征收土地土地補償制度設計效益分析
我國現行土地補償采用不完全補償原則,與公平補償相距甚遠。這其實是剝奪了失地農民分享工業化和城鎮化成果的機會,嚴重威脅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同時刺激了政府過度征地,導致農地資源嚴重浪費,威脅國家糧食安全。因此,為了統籌國家、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三者利益,確保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我國應盡快確立公平補償原則,并在此基礎上,借鑒它國經驗,漸進地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征收土地公平補償制度。
一、現行征收土地補償制度
我國關于征收土地補償的法律性條款,最早見于1944年頒布的《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例》中,之后1950年的《鐵路留用辦法》和《城市郊區條例》、1962年的《農村工作條例》、1982年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都對征收土地補償的問題做了或多或少的規定,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后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征地補償制度正式法律化被固定下來,該法隨經幾次修改,但該制度一直延續至今。目前,征收土地補償制度設計法律條款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中,該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币罁摲l規定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三項內容。二○○六年四月十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明確提出:“各地要從實際出發,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辦法和養老保障辦法。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已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的地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要按規定納入救助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范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沒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區,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養老和醫療服務,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當地的社會救助范圍?!?006年8月31日,國務院下達《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第二條規定: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上述規定征收土地還應給予農民社保補償,從而使征收土地補償項目增加為四項。
一、1975——1990年西昌市土地政策與農業經濟定量分析
1.數據及模型
在研究中,我們采用柯布—道格拉斯模型,引入的變量包括:土地、勞動、資本、土地制度、農業財政補貼、農業稅,價格指數。其中,土地、勞動和資本主要衡量的是農業生產過程中,基本要素投入對于產出的影響。勞動為當年從事農業生產的人數,資本主要以當年農業機械總動力衡量。土地制度、農業財政支出、農業稅,以及價格指數主要解釋了制度因素對于農業產出的影響。土地制度以每年末轉化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占生產隊比例來衡量;農業財政補貼,反映國家對于農業支持支持對于產出的影響;價格指數指標主要用于考察價格波動對農民生產的激勵效果,從而對產出的影響。
2.計量結果及分析
利用EViews統計軟件,對影響農業經濟水平的因素進行了計量分析,
(1)從分析結果來看,R方為0.989,調整后的R方為0.977,該模型回歸擬合較好。
本文作者:胡碧霞1李衛祥2吳田1作者單位:1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2山西農業大學
主要問題
1所有權實現方式不明
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模糊不清,對于農民集體土地是共有,還是互有,或是其他,一直存在爭論,不同的理解直接關系到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的不同定位,也關系到農民處分集體土地時自由度的大小;另外現行法律關于“農民集體”的規定過于寬泛和空洞,依據法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鄉、村、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代表其行使所有權,實踐中究竟哪個組織可以稱得上是集體經濟組織,該組織在法律上主體地位如何,農民集體作為主體有哪些民主權利,這些民主權利和民主程序在實踐中如何執行;再者認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主要依據還是戶籍,但是隨著人口流動的加快,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可能不同,究竟具備何條件才能成為農民集體成員也是一個問題。
2征收中補償分配不公
“三農問題”中土地征收補償的分配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各地經濟發展普遍依賴土地財政的現狀下,并不是所有的農民在征地補償中都能夠得到公平的對待,土地補償費大量被鄉鎮、村截留,農民個體分得的土地補償費少。有資料顯示,目前城市建設占用農業用地中,土地補償款分配比例大致為:農民5%~10%,集體經濟組織占25%~30%,而60%~70%為鄉鎮各級政府所得,地方政府占有了土地收益的大部分,農民在補償中處于劣勢[3]。另外土地補償費分配機制不明確,按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但實際執行中該規定不僅遭到村干部和大多數村民的抵制,也遭到了被征地農戶的反對[4]。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訂的《刑法》,自1997年10月l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節專設“破壞環境資源罪’,,規定了污染環境的犯罪和破壞自然資源保護的犯罪,第338條規定廠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處置有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是在我國刑法首次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對推動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運用刑罰手段,打擊污染環境的犯罪活動,使之環境污染日益加劇的趨勢得到有效控制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修訂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修訂后的《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睆亩鴱U除了1979年《刑法》第79條規定的類推制度。由于1979年《刑法》未規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因而在現行實施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保護法規,分別對違反規定,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違反規定,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固體廢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以及違反規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均比照1979年《刑法》第115條規定的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或比照第18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論處,依此分別類推為重大大氣污染事故罪,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固體危險廢物罪,重大水污染事故罪等。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自修訂后《刑法》生效起,將廢除上述比照類推的三個罪名,并依照修訂后《刑法》第338條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定罪處罰。
2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即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害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并且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依法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該犯罪的行為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l)對社會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所造成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不是一般環境污染事故而是重大污染事故。(2)該犯罪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38條規定,只有當行為不僅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違法性時,才能認定為犯罪。(3)本罪應是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因此,違反國家規定,所造成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行為,給社會造成一定的危害性,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最基本的屬性,也是刑事違法和應受懲罰性的基礎。
3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構成特征
*年工作概述
3月20日、2月24日、3月13日分別參加中國公路學會理事長座談會、民政廳召開的“全區性社團管理工作會議”和“區科協工作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公路學會在*年工作中,明確定位在加強學會自身建設,作好會員管理系統的架構和會員登記工作,作好學會各項管理制度的修改完善工作,作好科研課題的成果鑒定、推廣工作,組織好參加中國公路學會“第三屆全國公路科技創新高層論壇”的工作。
4月5日,學會根據穆鐵禮甫理事長批示,組織交通科研院、公路設計院、質監站等單位的10名領導和科技人員,由王水平副廳長帶隊,參加4月23日至25日在北京召開的“第三屆全國公路科技創新高層論壇”。為了宣傳和擴大這次論壇的影響,在學會刊物和學會網頁上廣為報導,網上公布論文集的目錄,以便廣大會員了解論壇的情況和內容。
4月14日,學會選送4篇論文到西部地區*年學術年會,經會議承辦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學會邀請專家、教授組成編審委員會,對130篇各省(區)、市公路學會推薦的論文進行認真評選,評出優秀論文71篇,我會選送的4篇中有2篇被評為二等獎《公路線形美與景觀設計》、《淺談我區的公路建設與環境保持》。
4月26日,區科協學會部鄧向新部長親來我會調研。我會常務副理事長莊才慶、橋梁專業委員會高仙桂、規劃委員會張永華、學會秘書長鄧華鴻參加了調研座談會,鄧華鴻秘書長詳細匯報了學會的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莊才慶理事長從*公路學會成立27年來的歷史,學會走過的各個階段,總結了公路學會的全面情況,強調六屆理事會在穆鐵禮甫理事長的領導下,學會的各項工作有了新的起色,學會的基礎工作,學會的自身建設得到很大的加強,在科協的領導下,學會能越辦越好??茀f學會部領導充分肯定了公路學會的工作,特別是*5年中國科協年會在*召開。公路學會承辦的分會場辦的很出色,得到好評。希望公路學會不斷努力,把工作做的更好。通過這次調研,在科協的指導下,公路學會免除了每年應繳納的殘保金。
8月7日,經自治區交通廳提名,我區有蔡毅治、李志農兩位專家成為中國公路學會第三屆專家委員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