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網絡傳播法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摘要]文章簡要回顧了著作權法的發展歷史,認為著作權法始終處于對科學技術的挑戰予以應戰的過程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產生也源于規范多媒體技術與計算機網絡技術結合而帶來的網絡傳播行為的需要。文章考察了世界上對網絡傳播行為的進行規范的主要立法體例,并針對我國著作權法中確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過于簡單含糊的情況,著重對該權利的特點、主體、內容從學理上進行分析探討。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立法體例主體內容特點引言權威期刊
科技的發展給法律帶來了無盡的挑戰,技術始終是促進版權制度發展的催化劑,數字技術為作品復制和傳播帶來的進步性,就如同四大發明的印刷術相比手工抄寫一樣的深刻和明顯。是數字網絡技術的進步性給著作權法帶來了全面而深刻的沖擊,信息網絡傳播權由此而得以產生。
回顧著作權法發展歷史,自英國1710年的安娜法案始,著作權法歷經印刷技術、廣播電視技術和數字技術的三次重大飛躍。數字技術是通訊技術、微電子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總稱,迄今為止,經過三個發展階段。七十年代中期,個人計算機發展起來,進入數字技術的第一階段。著作權領域最先討論的問題是,個人計算機上的目標程序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以及操作系統、用戶界面、數據庫、反向工程、電子游戲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八十年代中期,多媒體技術和數據庫得到發展,進入數字技術的第二階段,多媒體產品和數據庫是不是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開始成為著作權界討論的熱門話題。這時多媒體技術尚未與網絡技術結合。九十年代以后,多媒體技術與計算機網絡技術結合,數字技術發展開始進入第三個階段。數字通訊網絡的成功不僅僅取決于技術硬件設施,而且取決于作品及其相關信息等組成的通信內容,即數字化的文字作品和音樂作品、電影作品、軟件、多媒體、數據庫,等等,可以通訊內容的網絡就如同沒有靈魂的軀殼。數字技術在網絡上的應用,使得通過計算機網絡能把作品訊捷、方便、廉價、容量驚人而且質量幾乎完美地從一個地方送到另一個地方。可以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個人選擇的地點和時間獲得作品。在交互性傳輸中,信息傳輸的范圍、程度及信息的使用方式是由信息的發送者和接收者雙方共同決定。這給網絡傳播中的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版權制度與技術發展之間存在微妙的互動關系,每當有一次技術突破的時候,版權制度總是要或遲或早地作出反應。縱觀著作權法的歷史沿革,,著作權法始終處于對科學技術的挑戰予以應戰的過程中。如何規范作品在互聯網上的傳播行為,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而不致使因特網成為盜匪橫行的“盜版天堂”,成為了世界知識產權領域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由此而產生。
早在1994年12月28日,美國發生USvsLaMacchia——案,一名大學生在互聯網絡上提供秘密的電子公告牌地址,未經版權人許可,將已出版的、享有版權的商用計算機程序的復制件提供給網絡上的用戶。1995年在瑞典也發生了類似的案例。幾個學生從ADOBE和兒個其他的出版商那里將為數眾多的享有版權的計算機程序下載,送到斯德哥爾摩的皇家技術學院的互聯網絡服務器上,以供互聯網絡上全世界范圍的用戶卸載和復制。這種在計算機網絡上通過數字傳輸提供作品的復制件的行為,在現行的各國版權法和國際版權公約中,顯然都沒有現成的直接規范的依據。對此,目前版權研究界主要有兩派意見:其一,將傳統的版權領域中的若十概念(主要是復制、發行、出租、公眾傳播)擴展以對該行為進行規范,該行為或是復制,或是發行,或是出租,或是公眾傳播;其二,設立數字傳輸權來進行規范。第一種意見主張把數字傳輸的版權意義融入傳統的版權制度體系之中,第二種意見主張依據新的數字傳輸技術而設置專門的權利,即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設立信息網絡傳播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最終否定了國際社會幾種通過試圖通過原有權利的擴張解決對網絡傳播進行規范的嘗試。1996年12月2日至2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瑞士召開了“關于著作權及鄰接權問題的外交會議”(經下簡稱“外交會議”),通過了兩個被稱為“因特網條約”的國際條約,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IPOCopyrightTreaty,縮寫為《WCT》,以下簡稱《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IPOPerformanceandphonogramsTreaty,縮寫為《WPPT》,以下簡稱《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摘要]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是為調整作品的網上傳播產生的法律關系而設計的。與傳統的翻譯權、發行權、廣播權、復制權比較,信息網絡傳播權包含復制權的內容,與發行權和廣播權的內容十分接近,我國現行法律將信息網絡傳播權單獨規定,與發行權和廣播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未來我國《著作權法》再次修訂時,如果整合現行發行、廣播、播放、信息網絡傳播等傳播方式,創立一種能夠覆蓋各種傳播方式的“傳播權”,則著作權權利體系設計邏輯將更為周延。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相關權利比較研究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我國《著作權法》在2001年修訂時新增的一種著作權,它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這一權利的規定,迎接了網絡技術發展給著作權法律關系帶來的沖擊與挑戰,彌補了原《著作權法》缺乏專門調整網絡著作權法律關系的空白,[2]堪稱是“與時俱進”之作。但是由于該權利在法律中規定甚為簡略,尚有許多問題值得從學理上進一步探討,其中之一便是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相關著作權的關系。
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是為調整作品的網上傳播產生的法律關系而設計的。一般而言,作品的網上傳播大致涉及以下幾個步驟:首先,是傳統作品(指非數字化的作品,下同)的數字化;其次,是數字化作品上網即上載進入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的計算機系統;最后,是社會公眾成員通過與ISP相連的計算機終端瀏覽或下載數字化作品。這個過程涉及傳統作品的數字化、上載、傳輸、下載幾個環節,這幾個環節,分別類似于傳統作品的翻譯、發行或廣播、復制。因此,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相關的權利主要有翻譯權、發行權、廣播權、復制權。將信息網絡傳播權與這些權利進行深入比較研究,不僅有助于加深我們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識,而且有助于加深我們對相關著作權的理解。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翻譯權
信息網絡傳播的第一階段往往是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即將傳統作品轉換為計算機能夠識別的適合上網的形式。[3]傳統作品數字化過程的實質是將以人類常用的語言文字表現的作品轉換為計算機能夠識別的以計算機語言記載的作品。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翻譯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過程。所以傳統作品的數字化過程表面上看就是一種“翻譯”。然而,傳統意義上的“語言文字‘,是指特定的人們無須借助任何儀器即理解其含義的文字符號或語言。”翻譯“是指這些語言文字間的相互轉換。計算機語言不能為人們直接理解,必須通過計算機轉換成傳統意義上的語言文字方可為人們所理解,所以計算機語言不是傳統的語言文字,將傳統作品轉換為數字化作品,不能算是”翻譯“。此外,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翻譯產生的作品,會產生新的著作權,其著作權歸翻譯人。其原因在于”翻譯“并非一個機械的語言轉換過程,而是一個需要翻譯人運用自己的知識,在理解原作的基礎上進行創造性轉換的過程,它需要翻譯人的創造性勞動,是一種”再創作“。傳統作品數字化的過程完全是由計算機運用程序完成的,是一個純機械化的轉換過程,不需要操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不是一種”再創作“,因此操作者不會也不應該享有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事實上,數字化作品只是適合通過計算機再現的作品,與原作品僅發生了載體的變化。因此,信息網絡傳播過程涉及的傳統作品的數字化過程不屬翻譯權的”覆蓋“范圍,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翻譯權應為相互獨立的權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秩序,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互聯網協議(IP)作為主要技術形態,以計算機、電視機、手機等各類電子設備為接收終端,通過移動通信網、固定通信網、微波通信網、有線電視網、衛星或其他城域網、廣域網、局域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開辦、播放(含點播、轉播、直播)、集成、傳輸、下載視聽節目服務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攝影機、攝像機、錄音機和其它視音頻攝制設備拍攝、錄制的,由可連續運動的圖像或可連續收聽的聲音組成的視音頻節目。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以下簡稱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實行許可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秩序,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互聯網協議(IP)作為主要技術形態,以計算機、電視機、手機等各類電子設備為接收終端,通過移動通信網、固定通信網、微波通信網、有線電視網、衛星或其他城域網、廣域網、局域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開辦、播放(含點播、轉播、直播)、集成、傳輸、下載視聽節目服務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攝影機、攝像機、錄音機和其它視音頻攝制設備拍攝、錄制的,由可連續運動的圖像或可連續收聽的聲音組成的視音頻節目。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以下簡稱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管理工作。
摘要:2006年網絡傳播研究成為我國新聞傳播研究中最為活躍的一個領域。隨著Web2.0時代各種信息傳播技術的廣泛應用,我國網絡傳播研究正在呈現不斷繁榮的態勢,其研究視野也因此更加開闊。本文概括了2006年我國網絡傳播發展的總體特點,歸納了2006年網絡傳播研究的整體情況,并對其研究現狀進行了回顧和思考。
1994年以來,隨著互聯網在我國的迅速推廣和普及,其技術屬性日益鮮明,社會影響日益深刻。與此同時,網絡傳播的研究在經歷了10年的發展之后,驟然成為我國新聞傳播研究領域中最為活躍的一個分支。隨著Web2.0、3G技術、寬帶技術等各種信息傳播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媒介融合、網絡融合等趨勢的明朗,我國網絡傳播的研究視野也隨之更加開闊。
有研究者認為:“2006年是中國互聯網步入新階段后進一步發展的一年,是十一五規劃實施的第一年。中國網絡媒體和網絡傳播繼續展現出空前的活力,蓬勃向前。與此同時,互聯網的發展也進一步朝著理性和規范的方向前行。”[1]
2006年我國網絡傳播發展呈現新的特征:1.在網絡傳播技術方面,其寬帶化、移動化、互動性等技術特征得到進一步強化;2.在網絡內容發展方面呈現出參與性、創造性、視頻化等特征;3.在網絡傳播發展方面熱點迭出,博客傳播、手機媒體、媒介融合、網絡實名制等不斷成為社會和研究界所持續關注的焦點,而網絡侵權、網絡惡搞、網絡示丑等現象也成為如何加強互聯網管理的爭論焦點。經歷了2006年的發展,我們可以清晰地發現中國網絡傳播在發展的繁榮中呈現理性的需求,并在發展的繁榮中逐漸邁向規范之路。
然而,我國網絡傳播業的發展迅猛,熱點現象迭出不窮,網絡傳播的成就與問題相互交錯呈現,也使得網絡傳播的研究者們疲于進行應對性解釋,理論創新不夠,知識積淀有限。對網絡傳播現象的跟蹤、闡釋較多,以實證的方法對網絡傳播深層次的研究較少。研究總體上呈現繁榮和活躍,但是其研究分量和研究成果仍顯輕微。研究者們對各種熱點現象跟蹤及時,而具有縱深理論意義的成果不多。在研究方法上,2006年的網絡傳播研究仍是以定性研究為主,實證研究的方法相比以往有所增長。由于網絡傳播的全球性特點,我國網絡傳播的研究者較多的采用“比較”的視角考察網絡傳播。
下面分為若干問題闡述2006年討論較為集中的網絡傳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