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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物權法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物權法論文

          物權法影響論文:物權法影響研究

          本文作者:陳默1張帆2張琳3作者單位:1北京送變電公司法律事物主管2華北電網有限公司電網建設分公司3北京送變電公司

          電力公司線路建設是屬于相鄰關系嗎

          電力公司的線路建設沿途要經過甲村(法律規定了土地權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但具體地上地下各多少沒有明示)根據《物權法》對物權人的保護及補償辦法,甲村認為除去幾基塔所占土地的補償和線下樹木砍伐的補償之外塔間的線路對本村的非影響線路土地也是一種占用因為它影響了本村土地權里地上權的使用,同時電力公司的的線路要架設到下一個村現在途徑甲村的地方涉及到了地役賠償問題,因此要求電力公司的對此也進行補償。

          電力公司線路架設是屬于相鄰關系嗎

          電力公司的線路架設到乙村,工程車向乙村運送砂石料等途經甲村地間,甲村認為此時又涉及到了地役權的問題,電力公司作為需役地人必須與作為供役地人的村委會簽訂地役權合同并支付了費用之后才可以從本村通過。

          《物權法》的出臺對電力公司的實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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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教育論文:物權法教育實效提升探索

          本文作者:項定宜王麗華作者單位:東北林業大學

          研究型教學方法的改革

          傳統的法學教學是以教師講授為主的單向教學模式,學生的自主性受到很大限制。19世紀初,德國的教育學家洪堡以新人文主義思想為指導創辦了柏林大學,提出了“教學與科研相統一”的觀點。[1]研究型教學模式是相對于以單向知識傳授為主的教學模式提出的,是指教師以課程內容和學生的學識積累為基礎,引導學生創造性地運用知識和能力,自主地觀察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在研討中積累知識、培養能力和鍛煉思維的新型教學模式。在“物權法”教學過程中,通過采取研究型教學方法,學生的思維能力、研究創新能力顯著提高。筆者將“物權法”的課程講授分為兩部分:物權法理論部分、具體物權部分(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其中,第一部分以教師講授為主,主要講解物權的基本理論知識(包括物權的概念、特征、客體、效力等知識)、物權法的調整對象、性質、特征、基本原則等理論知識,講解過程中將物權法理論與大二第一學期已經開設的民法總論、債法理論、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理論聯系起來,使學生明白物權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民法基本理論適用于物權法的學習。同時,依據我國新頒布的《物權法》法條,使學生理解《物權法》法條第一編的內容。第二部分,即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部分,則以教師講授為指導,學生自學和講臺授課為主體,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2]每一章節的第一節課,由教師講解這一部分內容的框架和涉及的基本理論,提示學生掌握重點和難點。課后學生通過閱讀教材、查找資料、解讀法條、分析案例自學,并按照教師提示的框架、重點、難點準備講稿。第二節課則由學生上講臺講課,學生結合教材、法條、案例進行講解,并可以與其他同學組織討論。第三節課則由老師進行點評總結,對學生講解不清楚的地方進行分析,對講解不完善的地方進行補充和擴展。通過學生講課的這種教學方法,能充分調動其學習積極性,變被動為主動,增強了學生分析教材和解讀法條的能力,這有利于教學相長、教學與科研相促進,實現研究型教學模式。這種方法還加強了學生與教師的溝通,教師在這種交互的教學模式下,能及時發現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程度,以便更有針對性地對難點進行分析和講解。

          案例教學方法的運用

          傳統的“民法”教學以教師的講授為主,學生被動地接受理論知識,并機械地記憶基本原理和法條以應付考試。這種模式使得學生不能積極、主動地掌握基本理論,無法靈活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案件。民法是應用性學科,其生命力在于實踐。物權法作為民法的組成部分,同樣需要在實踐中學習。在物權法教學過程中,積極引進案例教學方法對學生掌握基本理論知識、提高法條理解和運用能力大有裨益。而這正是法學教育的根本目標。由于筆者所在高校專設了“民事案例分析”課程,故在物權法教學過程中,囿于學時的限制,案例教學只是輔助教學方法。在物權法教學過程中,筆者在各編的理論講解和學生的課堂討論結束后,集中安排一次案例教學課,分別在總則編、所有權編、用益物權編、擔保物權編、占有編后安排,共五節案例課。具體實施時,分為如下幾個步驟。第一,教師編纂案例并設置分析角度。教師在查找案例時,應選擇難易程度適當、能集中體現本編教學內容的典型案例,回避一些法律關系過于復雜或者主要體現程序法內容的案例,對于司法實踐中真實發生的案例進行一些情節上的增減,對一些案例教材上或者司法考試真題中出現的虛擬案例進行適當的完善。同時,對精心選擇的案例聯系本編的理論知識設置分析和思考的角度,通過問答題的方式體現該案例考察的知識點和法條依據。第二,學生和教師課前準備。案例課之前將需要討論的案例提前發給學生,學生在課后查找資料,不占用課堂時間,學生需要分析案件所體現的法律關系,分析爭議焦點并提出個人觀點,要求學生案例課結束后提交分析過程。教師在這個過程需要對討論中可能出現的分歧心中有數,對不同觀點要從容應對,避免課堂討論失控。第三,課堂討論。教師在這個階段應當將時間讓位于學生,同時要充分掌控討論的局面,引導學生分析爭議焦點。在討論過程中,學生發現會有不同觀點,教師要引導學生推理和歸納,適時地進行點撥。第四,教師點評與總結。對案例本身,沒有爭議、有確定結論的案件應當做總結,并對討論中同學們遺漏的地方進行補充;如果案件本身爭議很大,有幾種不同的觀點時,應對每種觀點的理論依據和立法依據進行分析總結,使學生理解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不同的判決,并啟發學生思考該案件所反映的立法漏洞及不足,或者司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3]案例分析課,首先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提高學生靈活運用理論知識、解讀和運用法條的綜合能力;其次,能使教師發現不同學生掌握理論知識的程度,課堂討論表現是平時成績的主要依據,以完善教學考核體系;最后,在案例教學中,學生通過積極地思考和討論,能增強學生發現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大四畢業論文選題做準備,筆者發現有些學生以在物權法案例討論中發現的問題作為畢業論文的選題,該選題就具有較強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避免畢業論文選題的盲目與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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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立法論文:物權法立法之準備

          本文作者:楊虹昱丁娜娜作者單位: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

          從《物權法》立法看我國立法準備階段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規劃”存在法律空白

          《物權法》頒布之初,先被列入了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之中,由此可見,雖然《立法法》規定了全國人大法律議案的提出可以有多種途徑,但在實踐中,全國人大多數的法律議案都是先由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之后,列入立法規劃,再進行立法。這樣的話,立法規劃相當于立法過程中的“立項”程序,而能否列入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則決定了一部法律能否順利進入之后的立法程序,立法規劃的作用凸顯出來。但我國《立法法》“在第12、13、24、25條提到了哪些機關或個人可以向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問題,而關于立法規劃等問題在立法法中則根本未涉及。”6可以說立法規劃并沒有在《立法法》中獲得在與其地位相應的規定,僅僅是一項工作流程,也反映出我國立法準備階段法律規定的空缺。

          (二)法律草案起草過程無專門法律規定

          由于立法準備階段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對于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并且含有較大的人為因素,各個專門起草機構,起草人員職能劃分不夠明確。一方面來講,這是由法律草案起草的事務性質所決定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屬于進入正式審議階段之前的準備活動,應該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人為性,以匯集更多的意見、進行充分的討論和及時的修改以便整合出最科學的法律條款;但是,具有靈活性并不意味著無須具有法定的程序要求和職能劃分,因為遵循程序是判斷立法活動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的最重要標準。在物權法草案的起草過程中,學者和人大法工委在其中起到了奠定物權法草案基本框架和思路的作用,可以說是“幕后的立法者”。而我國《立法法》中并未規定該階段中學者和專門機構的活動職權范圍,不易保障立法過程中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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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理論探討論文

          [摘要]我國物權法理論主要是以所有權為中心展開對物權變動的討論,而忽視了他物權設定的非凡性。他物權的設定與所有權的移轉存在著諸多區別,原則上他物權應通過物權設定的合同加公示方法才能設定。不動產他物權設定的模式一般應采取登記要件主義。

          [要害詞]他物權,公示方法,登記要件主義,登記對抗主義

          物權的設定是交易的基礎,物權的變動則是交易的表現形態,兩者都是交易不可或缺的環節,因而正確選擇物權變動模式直接關系到交易秩序的建構以及交易安全的保護問題。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物權法理論主要是以所有權為中心而展開對物權變動的討論,而忽視了他物權設定的非凡性。在我國物權立法中,明確他物權設定的原則對于確定他物權設定的規則與效力都是非常有意義的。

          一、他物權設定模式的非凡性

          傳統物權變動理論都是以所有權變動作為研究的重心,沒有充分考慮到他物權設定中的一些非凡性。從比較法上看,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即意思主義、形式主義和折中主義。一般認為,這三種模式性質上屬于物權變動模式。由于他物權的設定也屬于物權變動的一種類型,所以它既適用于所有權變動,也適用于他物權的變動。1以所有權為中心構建物權變動模式,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所有權是所有物權變動的基礎與核心,一切交易都是以所有權的界定為前提,交易的最終實現可能導致所有權的變動或者權能分離,所以所有權的變動基本概括了物權變動的目的。另一方面他物權變動有可能會導致所有權內容與效力的變動,他物權的設定是在所有權之上設定了負擔,并使所有權的權能發生分離。

          他物權的設定是指基于法律行為而在他人之物上設定限制物權。其特點在于:首先,他物權的設定原則上以他人之物為客體。由于所有權是所有人一般地、全面地支配其客體的物權,而他物權是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相分離的產物,因此他物權的客體是他人之物。2原則上,所有人無需在自己的物上為自己設定他物權,除非發生了他物權與所有權的混同而消滅他物權將不利于所有人,此時所有人才對自己的物享有他物權。3當然,有些國家(如德國)物權法,答應所有人在自己的物上設定抵押權即所有人抵押制度,但這終究是一種例外情形。4其次,他物權的設定必須原則上要有設定行為,并且需要完成一定的公示程序。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他物權的設定必須基于當事人的合意即雙方法律行為,例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只是在極少數情況下,存在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設定他物權的情形,如以遺囑設立居住權。另外,在實施一定的法律行為之后必須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才能最終完成物權的設定。上述他物權設定制度的非凡性,與所有權變動制度之間存在較大的差別。而這些差異使得他物權的設定在立法模式上與所有權變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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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實施論文:物權法實行影響研究

          本文作者:汪家穩作者單位:安徽省肥西縣林業和園林局

          為推進林業市場機制建設和林業產業發展開創有利局面

          2007年肥西縣開始開展林業產權制度的改革,截至2008年底,肥西縣因林權流轉變更集體林權30起,流轉集體林權面積490.4hm2,待流轉的有近666.67hm2。隨著林權流轉步伐的加快,大量民間資本涌向林業產業,投入資金逾3000萬元,改變了過去一直是政府辦林業的傳統局面,打破了傳統的集體林權所有權結構,大幅提高了林地利用率,給林業產業的發展注入了無限的生機和活力,困擾肥西縣林業發展多年的銘傳鄉荒山基本消滅。

          為切實保護廣大山區農民的基本利益奠定堅實基礎

          充分地對廣大的山區農民所擁有的私有財產尤其是新增的財產進行保護,其可以對林農私有財產的保有狀況進行改善,對林農進行林業生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產生了較大的提高。物權法設定了相關的法律,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相應的保護,并設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對嚴重違反公民私有財產的違法行為進行打擊,以最大限度地對廣大山區農民的基本利益進行保護[4-6]。對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步伐、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1保護林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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