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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法治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現代法治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現代法治論文

          現代法治檢察獨立法律論文

          檢察獨立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其基本涵義就是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干涉。檢察獨立是權力制衡和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和實現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手段。當前檢察獨立法律依據的虛無化、檢察權地方化、檢察工作行政化、檢察官大眾化等因素導致了檢察機關難以獨立行使檢察權和法律監督職能的嚴重弱化。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在檢察機關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增強隊伍素質、提高監督水平的基礎上,還必須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獨立外部保障機制。

          一、完善檢察獨立的法律依據

          (一)明確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是統治階級為確保其法律能夠正確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而實行的專門監督。最高權力機關將行政執行權、審判權和法律監督權分別賦予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行使,一方面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由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另一方面同屬被授權機關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相互獨立,地位平等,在憲法框架內根據各自的職權范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并以此實現相互間的制約。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地位已成通論。

          (二)明確檢察權的性質。顧名思義,檢察機關享有的權力統稱為檢察權,它是國家確保其法律能夠統一正確實施而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獨立而專門的權力,主要可分為三個方面:一是職務犯罪監督權,主要表現為職務犯罪偵查權,即通過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以及與執行職務有關的犯罪進行偵查,以保障國家機關執法的公正和準確;二是公訴權,即各個法定偵查機關和部門偵查終結的犯罪案件,都由檢察機關依法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將起訴的案件依照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交付審判,這是運用法律監督的職權代表國家對犯罪行為實施的法律監督;三是訴訟監督權,即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訴訟監督的對象是國家的偵查、審判和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的內容是司法行為和處理決定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可見,檢察權就是法律監督權,它們的內涵與外延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國家權力機關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獨立而專門的國家權力,不是司法權或行政權的組成部分。當前,不少學者和法律界人士對檢察權的性質提出自己的觀點,或認為檢察權是一種行政權;或認為檢察權是一種司法權;或認為檢察權既具有行政權的成份,又具有司法權的成份,是雙重屬性;有的學者進一步質疑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不準確,甚至提出檢察機關應當撤銷、分解。筆者認為,出現這種偏差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將西方“三權分立”學說模式化、普遍化,遇到國家權力配置問題就硬套“三權分立”的固有模式;二是將檢察權的表象當成了本質,雖然檢察權在不同情況下表現為職務犯罪偵查權、公訴權或訴訟監督權,但偵查權、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作為檢察權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手段最終又統一和依附于檢察權。

          (三)完善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法律依據。法律監督不是泛指監督法律實施的一切活動,而是指運用法律規定的手段、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的,能夠產生法定效力的監督。因此,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法律授權、法律程序,確保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就只能是一句空話。當前我國沒有專門的法律監督法,有關檢察機關地位、職權和工作程序等規定主要散見于憲法、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范中,一方面根本法和基本法受其原則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對檢察法律監督做出具體翔實的規定;另一方面低位法對檢察法律監督的規定又比較散亂。這樣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時,必然要面臨兩大尷尬:一是在實體上出現盲點和空白。例如,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部分偵查活動和裁判活動,以及幾乎所有行政執法活動,都游離于法律監督立法之外,而這些恰恰是執法不嚴和權力可能被濫用的領域;二是在程序上缺乏剛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刑訴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檢察機關應當通知其立案。如果公安機關堅持不立案,檢察機關“立案通知”的指令性便顯得蒼白無力。又如,刑訴法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機關;認為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但沒有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機關和人民法院必須在作出決定、裁定后多長時間內將法律文書送達檢察機關,造成刑罰變更執行監督嚴重滯后,甚至處于虛置狀態。筆者認為,應當盡快制定一部法律監督法,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任務、原則、范圍、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做出全面系統的規范,使檢察機關能夠理直氣壯的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二、改善黨的領導與檢察獨立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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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行政程序法治應用論文

          眾所周知,國家行政機關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組織、指揮、監督、協調和引導者的角色,因此,要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全社會的法治化,首先就必須將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置于憲法、法律的控制和約束之下,大力倡導和切實實行以政府平等守法及承擔法律責任為核心內容的法治行政。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以來,黨和國家在依法行政的口號下為推動我國行政管理活動的法治化做了大量工作,突出表現為在有關國家行政活動的立法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建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行政法體系,基本上改變了行政活動無法可依的狀況,而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則奠定了政府法律責任及其追究制度的基礎。但是這些成績并不能說明我國行政管理活動的法治化已經達到令人滿意的水平,因為在立法上取得顯著成果的同時,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滯后,行政實踐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也得到充分暴露,普遍為人們所詬病。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前一階段行政法治建設在立法層次上過分偏重于規定各種靜態的行政制度,忽略和輕視通過現代行政程序對行政法的實施過程進行有效的動態調整,不能不說是一個值得引起高度重視的原因。筆者以為,下一階段我國行政法治建設除了對已經取得的成果繼續予以鞏固和深化外,應將重點轉向長期為人們忽視的現代行政程序的建設,在行政法的各個實施環節上建立各種行之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保障機制,以解決目前行政法治建設過程中存在的立法與法的實施相脫節的問題,消除我國行政管理法治化過程中的頭重腳輕現象。期望現代行政程序問題引起廣泛關注,并對我國行政法治的未來發展方向提出思考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一、行政法治必須依靠行政程序的保障和推動

          程序,是指人們為完成某項任務或達到某個目標而預先設定好的方式、方法和步驟。程序在實際操作時表現為人的行為過程或者某種事物(如計算機)按照人的事先設計而運動的過程,但是程序與人的行為或者事物運動的自然過程是不同的。人與事物運動的自然過程是隨機的,而程序則是預先設計好的,無論實際運動過程是否出現,都不影響程序的存在。具有預定性是程序的基本特征,如果人的活動不是按照某種預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驟進行的,那么,這種活動即屬無程序的活動,盡管它也必然要表現為某種客觀過程。程序和依程序所做之事之間的關系是手段與目的關系。一般說來,達到某一目的的手段很少是唯一的,為達到同一目的,在多數情形下,可以通過不同途徑選擇多種手段,但這些手段對于實現目的所起到的效果是不一樣的。有的手段有助于迅捷地實現目的;有的手段雖然對于實現目的所需的時間較長,但綜合成本較低,或者有利于維護和實現程序目標以外的其他目的或價值標準,如有利于實現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倫理道德、風序良俗或者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政治法律秩序等,在這種情況下,程序并非實現程序目標本身所需要的步驟,設定這種程序的目的旨在以效率換取某種價值的實現。由于程序具有預定性,所以程序的基本功能就是限制甚至取消當事人選擇目的實現之手段的自由,將實現目的手段規范化和標準化。

          程序的預定者可以借助程序的功能達到以下目的:

          1.限制程序義務人的主觀隨意性。由于程序的設置,當事人(程序義務人)沒有選擇行為手段的自由。當程序所預先確定的要件成就時,程序義務人必須按照程序的規定作出既定的行為,而無法利用手段選擇的自由隨意加速或者阻撓程序目標的實現。由于程序具有限制義務人主觀隨意性的特性,因而它常被用于規范程序義務人的行為,防止程序義務人濫用或越出他所擁有的權力或權利。

          2.保證選擇效率最優的手段。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所選擇的手段在效率上有高下優劣之分,這取決于當事的人知識、能力、經驗等。如經過總結、比較和篩選,事先運用程序將最具效率的手段固定下來普遍推行,則即便當事人的知識,能力和經驗有欠缺,也能保證選擇效率最佳的方案,多快好省地達到程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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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專業實習與畢業論文關聯性探究

          摘要:專業實習與畢業論文是法學專業本科教學中的重要關節,是強化人才培養質量和提升學生綜合素養的重要保障,構建兩者關聯性實現機制將助力卓越法治人才的培養,符合全面依法治國的現實需求。要實現法學專業實習與畢業論文的關聯,需要通過深化實踐基地建設,搭建合作平臺,兩者的視界融合才能得以實現。

          關鍵詞:法學;專業實習;畢業論文;關聯性

          法學專業實習和畢業論文作為卓越法治人才培養不可或缺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對學生實踐性能力的提升和法治思維的養成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直至當下,在法學專業實習和畢業論文兩個教學環節上,均程度不同地存在著阻滯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并解決問題的實踐性能力提升的多種因素,如何發掘兩者之間的關聯,并實現兩個教學環節質量的共同提升,便成為當下法學教育特別是卓越法治人才培養必須面對重要問題。

          一實現法學專業實習與畢業論文關聯的必要性

          (一)是卓越法治人才培養提出的新要求。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強化法學實踐教學環節”,“積極開展覆蓋面廣、參與性高、實效性強的專業實習,切實提高學生的法律詮釋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論證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實的能力。”2012年教育部等《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實踐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出:“各高校要努力建設教學與科研緊密結合、學校與社會密切合作的實踐教學基地”“要全面落實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對實踐教學的基本要求,加強實踐教學管理,提高實驗、實習、實踐和畢業設計(論文)質量。”2014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要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出理論功底深厚、熟悉中國司法實踐的法治人才。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又在《關于堅持德法兼修實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中進一步強調:“要著力強化實踐教學,……積極探索實踐教學的方式方法,切實提高實踐教學的質量和效果。”[1]由上觀之,符合國家依法治國需求的卓越法治人才,應兼具良好法學理論功底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實踐性能力。而培養法科學生實踐性能力實際上就是要解決理論性教學和實踐性教學的銜接問題,為此,必須使法學專業實習與畢業論文這兩種實踐性教學形式相互關聯。

          (二)為進一步提升法學專業實習效果所必須。《關于實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建立法治實務部門接收法學專業學生實習、法學專業學生擔任實習法官檢察官助理等制度,將接收、指導學生實習作為法治實務部門的職責。專業實習是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其在法學專業教育中的作用和地位愈加凸顯,它有助于學生在實踐中加深對法律知識的理解、法學素養的提升以及法律思維的運用。但若限于此,法學專業實習的目的便較為偏狹。卓越法治人才的關鍵還在于能夠將實踐中的所思、所想和經驗等進一步上升為理論上的研討、分析與總結。而構建畢業論文與專業實習的關聯機制,使學生帶著任務去實習,為畢業論文的寫作提供實證基礎,無疑會使法學專業的實習效果上升到更高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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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領導法治建設新聞會講話

          各位嘉賓、各位新聞界的朋友們,同志們:

          上午好!

          由中國法學會名譽主辦,法制日報社、中共*市委、*市人民

          政府聯合舉辦的中國•*"法治建設"論壇將于明天開幕。本次論壇的主題是:依法行政與公正司法。

          首先,我代表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歡迎大家光臨*中國•*"法治建設"論壇新聞會,并對各位朋友長期以來給予*法治建設的關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

          今年初,市委政法委、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部署法治*建設時,就已把本次論壇作為今年法治建設的重點。經過幾個月的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我們制定了《實施方案》,并經論壇組委會審議通過,以市委、市政府兩辦的名義正式下發文件。在整個論壇的籌備工作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委楊衛澤書記多次聽取匯報并作出重要指示,市政府毛小平市長給予了具體支持,市委周解清副書記親自召開會議并具體部署。各地和市各有關部門根據《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緊密配合,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在論壇的籌備過程中,我們堅持邊籌備邊發動,依托論壇,深入開展法制教育,大力宣傳法治建設,掀起了群眾學法用法的熱潮,使論壇成為廣大干部和群眾學習實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大課堂,取得了初步的效果。剛才,我們還舉辦了"走向法治-法治*建設"圖片展揭幕儀式,并印制了法治*建設宣傳畫冊,集中展示近年*推進法治建設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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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發展方向

          摘要:近些年,中國法學正依循著“知識—文化法學”的進路前行;法學研究越發成為疏離社會現實而自閉、自洽和價值自證的文化活動。受此影響,中國法學對法治實踐的貢獻度和影響力正不斷減弱。形成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國法治實踐并不完全符合法學人對法治的愿望和期待,從而導致一部分法學人放棄對法治實踐的關注和參與。本文認為,中國實行法治的主要難點在于,傳統法治理論以及西方法治模式中被認為具有普適性的某些原理、原則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國具體國情的挑戰。因此,中國法學應當立基于“法治的中國因素”,直面中國的法治實踐,對在中國這片土壤中如何實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為中國法治的創造性實踐提供應有的智慧。

          關鍵詞:中國法學;法學進路;法治實踐;中國因素

          當我們研究法律時,我們不是在研究一個神秘莫測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項眾所周知的職業。我們是在研究我們所需要的東西,以使其可以呈現于法官面前,或者可以建議人們通過這種方式免于卷入訴訟。—霍姆斯[1]

          一、引言

          2005年,鄧正來教授發表了《中國法學向何去》一文[2]。此后的3年中,正來教授又以同類主題相繼發表了一系列論文(以下統稱“鄧文”)[3]。鄧文的發表,在法學界引起了較大反響。我認為,引起這種反響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鄧文提出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這樣一個恢宏、甚而驚世駭俗的問題,涵蓋著所有中國法學人的價值、利益和關切。面對“向何處”這一根本性的設問或詰問,任何一個法學人都沒有理由不對鄧文投過一束關注的目光,并期待從鄧文中獲得某種答案,潛隱地比對自己在前行中的方位。其二,鄧文中的一些觀點及其論證,留下了太多可以質疑的空間,從而吸引了一批關心中國法學命運、學術激情豐沛的年輕法學人,尤其是博士、碩士研究生(主要限于法理學、法哲學專業)對相關討論的介入。[4]如果不是法學界多數主流學者(包括其理論觀點受到鄧文重點批判的學者)對鄧文抱以“不相為謀”的態度,可以想見,鄧文所引起的反響必定會更為壯觀。

          始自于上世紀70年代末中國實行法治的實踐,把中國法學也帶入到“顯學”的地位;法學獲得了任何時期都不曾有過的社會意義。并且,基于中國特定的歷史因素和現實條件,中國的法治必定有其獨到的性狀與特征,建構法治秩序的過程必然包含著多方面的創造與探索,這又更加凸現出法治實踐對法學的借重與依賴。因此,在中國法學與法治實踐相伴而行30個年頭的當口,法學人對這一歷程進行審慎的反思,檢視一下自己腳下的道路,無疑是必要而富有意義的。正來教授正是看準這一契機,提出了“向何處”的問題,進而引發了一場討論。這也體現出正來教授對于學術機緣把握的敏銳以及在學術策略上的睿智。不僅如此,蘊含在鄧文中有關中國法學不應脫離對中國問題的具體思考而盲目地接受西方法治理論,法學應當引領法治實踐,為法治實踐提供“判準”的立意(但愿在此問題上我沒有對鄧文做錯誤理解和概括),也應當得到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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